为加快氢燃料电池渣土车在我市推广应用,推动主城区现有经
依法准入并合法经营的传统燃油(燃气)渣土车平稳退出,按照 6
年(72 个月)退出的标准,对在补贴期限内将传统燃油(燃气)渣
土车替换为氢燃料电池渣土车的,根据剩余运营月数(旧车在 2020
年1月1日前购买登记的,按照“72 个月—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
期至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记日期之间月数”计算;旧车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购买登记的,按照“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
2025 年 12 月之间月数—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氢燃料电池渣土
车行车证登记日期之间月数”计算)和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
记日期所在年份,采用逐年递减方式给予退出补贴,其中,2023 年
替换的,每车每月补 3000 元;2024 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 2000 元;
2025 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 1000 元。各县(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
定相应退出政策。
(四)支持加氢站建设
2023—2025 年示范应用期间,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
〔2023〕38号)有关要求建成且日加氢能力 500 公斤及以上的固定
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40%给予每座不高
于 300 万元的奖励;对撬装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
费用)的 40%给予每座不高于 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 70MPa 加氢站、
“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
具体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氢能与氢燃料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