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根据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城乡建设碳
达峰碳中和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先导区管理工作涉及申报立项、实施方案论证、实
施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阶段。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先导区管理。
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先导区
申报评审,对立项后的各阶段、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和建立
专家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
指导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先导区申报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完善
工作制度,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推进,压实各成员单位责
任,及时协调先导区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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