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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相关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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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政策和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
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3、《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第二部分:部分省市“碳达峰、碳中和”发展动态
1、北京市走出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
2、重庆市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高质量发展道路越走越宽
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
4、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
第三部分:碳排放专业术语知识
1、碳达峰
2、碳中和
3、COD
4、CDM
5、CCS 技术
6、IGCC 系统
7、京都议定书
8、ODS
第四部分:专业技能岗位相关知识介绍
1、碳管理体系
2、碳资产管理
3、碳排放评估
4、碳交易机制
5、碳排放咨询
碳排放相关知识手册第1页共130目录第一部分: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政策和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3、《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第二部分:部分省市“碳达峰、碳中和”发展动态1、北京市走出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2、重庆市协同推进减污降碳高质量发展道路越走越宽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4、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部分:碳排放专业术语知识1、碳达峰2、碳中和3、COD4、CDM5、CCS技术6、IGCC系统7、京都议定书8、ODS第四部分:专业技能岗位相关知识介绍1、碳管理体系2、碳资产管理3、碳排放评估4、碳交易机制5、碳排放咨询第1页共130第一部分: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政策和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2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二)工作原则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原则。第2页共130——全国统筹。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鼓励主动作为、率先达峰。——节约优先。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内外畅通。立足国情实际,统筹国内国际能源资源,推广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统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防范风险。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伴随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第3页共130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三、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三)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地区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四)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第4页共130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四、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第5页共130提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八)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五、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九)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加强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十)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打造能效“领跑者”。第6页共130(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稳过渡。(十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水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十三)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发展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完善电力等能源品种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第7页共130构,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推进煤炭、油气等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能源统一市场。六、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十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优化客运组织,引导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绿色物流,整合运输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十五)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七、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十七)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第8页共130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在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八、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二十)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强气候变化成因及影响、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推进高效率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可控核聚变、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低碳前沿技术攻关。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第9页共130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专业。(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深入研究支撑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友好并网的智能电网技术。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推动气凝胶等新型材料研发应用。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九、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二十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二十三)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湿地保护。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第10页共130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生态农业碳汇。积极推动岩溶碳汇开发利用。十、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二十四)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完善出口政策,严格管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二十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让绿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发布我国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外工作,主动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十一、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第11页共130(二十七)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十八)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国际衔接。(二十九)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十二、完善政策机制第12页共130(三十)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三十二)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第13页共130施电价优惠。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三十三)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十三、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探索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三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强碳中和工作谋划,定期调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第14页共130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取向一致、步骤力度衔接。(三十六)压实地方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落实举措,自觉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贡献。(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区要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第15页共130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二)工作原则。坚持重点突破。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第16页共130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行新型商业模式,构筑有力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稳中求进。做好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地加以推进。坚持市场导向。在绿色转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类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为绿色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第17页共130(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五)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六)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第18页共130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七)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九)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第19页共130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十)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十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第20页共130(十二)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积极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积极引领和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十三)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开展宣传、培训和成效评估。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第21页共130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十五)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升级计划,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沿海缺水城市推动大型海水淡化设施建设。第22页共130(十七)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空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建立“美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乡村建设评价体系,促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十九)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科技攻关项目。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国家技术第23页共130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二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深入推进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七、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支撑。推动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二十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第24页共130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二十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二十五)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绿色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二十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转第25页共130效率。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八、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模式,探索编制年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二十九)深化国际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训等,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切实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第26页共130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国务院2021年2月2日第27页共130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明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二)工作原则。——总体部署、分类施策。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和各方统筹。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目标任务。——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抓住主要矛第28页共130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双轮驱动、两手发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稳住存量,拓展增量,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争取时间实现新能源的逐渐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着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防止过度反应,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第29页共130“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三、重点任务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要坚持安全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第30页共130造,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严控跨区外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套煤电规模,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2.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坚持陆海并重,推动风电协调快速发展,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鼓励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探索深化地热能以及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3.因地制宜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水电基地建设,推动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雅砻江中游、黄河上游等已纳入规划、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开工建设,推进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推动西南地区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协同互补。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分别新增水电第31页共130装机容量4000万千瓦左右,西南地区以水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基本建立。4.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确定核电站布局和开发时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平稳建设节奏。积极推动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海上浮动堆等先进堆型示范工程,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加大核电标准化、自主化力度,加快关键技术装备攻关,培育高端核电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5.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6.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清洁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引导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提升电网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制定新一轮抽水蓄能电站第32页共130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促进抽水蓄能发展的政策机制。加快新型储能示范推广应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左右,省级电网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落实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提高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平台,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鼓励采用认证手段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集聚度高的第33页共130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已取得突破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设备为重点,全面提升能效标准。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4.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统筹谋划、科学配置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完善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标准,提升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推动既有设施绿色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第34页共130工业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钢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深挖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高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应用比重。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第35页共130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提升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余热回收水平,推动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加强产能置换监管,加快低效产能退出,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电力、天然气应用比重。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节能增效。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第36页共130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6.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改造升级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都要落实绿色低碳要求。1.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建设海绵城市。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第37页共130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等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加强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动严寒、寒冷地区清洁取暖,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积极稳妥开展核能供热示范,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引导夏热冬冷地区科学取暖,因地制宜采用清洁高效取暖方式。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农房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发展节能低碳农业大棚。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第38页共130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深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因地制宜开展沿海、内河绿色智能船舶示范应用。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发展新能源航空器。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国家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2.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智能交通,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大力发展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推进工矿企业、港口、第39页共130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民航运行管理效率,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十四五”期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30年,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3.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统筹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土地、空域等资源,加大岸线、锚地等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到2030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1.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为目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第40页共130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2.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修筑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应收尽收。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物循环利用。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文办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资源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第41页共130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到2030年达到5.1亿吨。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整治过度包装,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降低填埋比例,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能力,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1.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设施、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绿色第42页共130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国家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绿色低碳领域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和示范性能源学院。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建碳达峰碳中和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建设一批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3.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深化应用基础研究。积极研发先进核电技术,加强可控核聚变等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集中力量开展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大容量风电、高效光伏、大功率液化天然气发动机、大容量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创新,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补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等短板。第43页共130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推进熔盐储能供热和发电示范应用。加快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扩大林草资源总量。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加强退化土地修复治理,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到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第44页共130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加强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4.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进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低碳农业模式。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将绿色低碳理念有机融入文艺作品,制作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第45页共130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着力破除奢靡铺张的歪风陋习,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评选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第46页共130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尽快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十)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各地区要准确把握自身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梯次有序推进碳达峰。1.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碳排放已经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减排成果,在率先实现碳达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碳排放。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地区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决不走依靠“两高”项目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2.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要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作用,率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导向,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双控要求,有序推动高耗能行业向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中,积极培育绿色发展动能。第47页共1303.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坚持全国一盘棋,不抢跑,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各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审核通过后,由地方自行印发实施。4.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加大中央对地方推进碳达峰的支持力度,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给予支持,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四、国际合作(一)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分享中国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为建设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主动参与全球绿色治理体系建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航空减排谈判。第48页共130(二)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推动落实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加强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加大绿色技术合作力度,推动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国际大科学工程。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碳定价机制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国际宏观协调,与有关各方共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弘扬开放、绿色、廉洁理念,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打造绿色、包容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扩大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发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合作平台作用,推动实施《“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五、政策保障(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第49页共130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统计核算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制定修订。加快节能标准更新,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健全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快相关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氢制、储、输、用标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积极参与国际能效、低碳等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国际标准协调。(三)完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拓第50页共130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加强市场机制间的衔接与协调,将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碳达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科学提出碳达峰分步骤的时间表、路线图,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按照《中第51页共130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三)严格监督考核。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52页共130第二部分:部分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发展动态北京走出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近年来,北京市全力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能源清洁转型、大力疏解非首都功能,燃煤量大幅下降,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下降23%以上,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宏观把控,构建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格局如何在保护林地的前提下,唤醒沉睡的资源发展经济,让农民吃上生态饭?房山区周口店镇作出了新的尝试。2016年,通过北京绿色交易所(原北京环境交易所),镇里碳汇林吸收的2530吨二氧化碳,以每吨3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企业。周口店镇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碳汇林生长速度快,固定下来的碳可以上市交易,农民可以从生态保护中获得更多收益。“十三五”期间,除了森林碳汇提升工程外,北京市积极深入推进能源清洁化进程,实现了以电力、天然气、油品为主的能源结构优化转型,化石能源内部调整基本完成。2015年,北京实现核心区基本“无煤化”,2018年实现全市基本无燃煤锅炉,平原地区基本“无煤化”。北京市燃煤消费量从峰值的3000余万吨降至2020年的173万吨,累计减少94%;电力、燃气等清洁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98.1%,在北方城市中率先基本解决燃煤污染问题。第53页共130大力实施“煤改电”“煤改气”,也让居民得到了实惠。家住顺义区赵全营镇的王女士说:“以前一个火眼烧4块煤,烧完了就得换,非常麻烦,但是屋里的温度一般也就十七八摄氏度。现在屋里有二十五六摄氏度,感觉一下子就暖和了。”精准调控,建立规范有序的碳市场2013年,作为全国首批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之一,北京正式启动碳市场工作。然而,开展试点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在缺乏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很多工作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推进。对此,北京市通过人大立法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现了法律法规上的突破。在此基础上,北京针对碳市场密集出台了多项配套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碳交易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为碳市场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自碳市场建设以来,北京数十家高耗能企业关停退出,并带动了一批低碳咨询服务、第三方核查咨询机构的发展,培养了一批环保产业。低碳咨询、碳金融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节能环保服务产业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履约期,北京有843家排放单位被纳入重点碳排放企业管理,有622家排放单位被纳入一般排放单位管理。其中,重点碳排放单位覆盖了电力、热力、航空等8个行业,参与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100%实现履约,全年试点碳市场配额成交量达470万吨,交易额达2.45亿元,市场总体供需平衡,第54页共130成交价格保持了增长趋势,体现了碳配额资源的价值趋向。经过7个履约季的运行,减排效果明显。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利用市场化手段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升级转型,有利于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高位推进制度保障,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十三五”时期,北京市委设立生态文明委,下设“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小组”,统筹大气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效促进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印发《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明确以资源环境为硬约束,确定了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确认城市减量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工作框架搭好了,如何有针对性地推动工作?在机构设置和编制以及一些具体的工作上,北京将约束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三五”时期,北京将二氧化碳强度下降率和碳排放总量达峰目标纳入规划约束性指标体系,将年度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区,压实责任。通过考核机制,倒逼各区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碳减排。“同时,碳减排作为一项综合工作,一方面,要与生态环保工作相结合,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另一方面,还要以发第55页共130展、改革的宏观视角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城市经验,才能事半功倍。”这位负责人说。“十三五”期间,北京市举办两届“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连续多年举办“北京国际大都市清洁空气与气候行动论坛”品牌活动,积极派员参加C40全球市长峰会、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重大国际活动。通过双边合作框架以及友好城市渠道,与意大利环境领土与海洋部、美国环保局及加州环保局、韩国首尔市气候环境本部、日本东京都环境局、法国巴黎大区空气质量管理中心等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六项举措推动“十四五”绿色低碳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十四五”时期,北京将如何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采取六项措施。深化落实城市功能定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优化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结构布局,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碳排放作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深度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提升城市韧性,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推动能源低碳革命。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推动新能源规模化利用,切实推动能源转型变革和绿色能源发展。提升城市系统碳汇能力。坚持多措并举、多领域协同,强化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水平,提升城市森林、农业领域碳汇能力,切实保障城市绿色低碳运行。第56页共130构建现代低碳治理体系。以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落实各级主体排放控制责任为核心,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重点,以引导全民共同参与为导向,加快构建形成法制化、市场化、精细化和多元化的低碳治理体系,使低碳发展理念成为各类主体的自觉行动。强化碳减排技术保障支撑。在碳中和引领下,促进低碳领域技术创新和政策指导,大力培育绿色金融和低碳衍生产业,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健全统计监测机制,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协同合力应对气候变化。把减碳领域区域合作作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任务,强化试点示范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协同互动,加强区域清洁能源开发和低碳环保产业合作,有力促进京津冀生态环保领域实现率先突破。第57页共130重庆市协同推进减污降碳高质量发展道路越走越宽近年来,重庆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持续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以“减污降碳”为抓手推动源头治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为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贡献。提高认识力争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今年年初,生态环境部制定出台了《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具体落实提出要求。在谈及对《意见》的理解认识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一级巡视员温汝俊表示,我国高碳能源结构和高碳产业结构决定着“减污”和“降碳”之间具有很好的协同效应。“减污”和“降碳”目标一致,都是建成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同是参与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手段;“减污”和“降碳”措施也具备协同的先决条件,火电、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是碳排放的重点行业,也是传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加快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系列措施,既能“减污”又可“降碳”。为尽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庆坚持把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强化环境污染源头管控,助推高质量发展之路越走越宽广。‘十三五’期间,重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持续为优。42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空第58页共130气质量优良天数增至333天,细颗粒物平均浓度5年下降42.1%。森林覆盖率达到52.5%,建成绿色园区10个、绿色工厂115个、绿色矿山170个,发行绿色债券264.5亿元,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温汝俊介绍道。多措并举推动减污降碳深度融合在不断创新减污降碳机制的过程中,重庆把碳减排作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在全国率先打通覆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等各领域的“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路径,将碳排放管理纳入环评和排污许可,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试点。具体而言,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包括三大体系:一是管控体系抓统筹。联合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对表抓好考核任务,强化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指标统筹管理。2019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碳强度)为0.73吨/万元,优于全国平均水平,较2015年累计下降18.3%,符合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进度要求。二是市场体系优配置。作为全国7个地方试点碳市场之一,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减排的引导作用。截至2020年底,全市碳排放指标累计成交量1171万吨,累计成交金额8042万元。三是支撑体系强保障。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编制重庆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全市碳排放大数据。第59页共130而重庆在减污降碳方面的成果,则可以归结为三项创新:一是推动机制制度融合。全国首个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写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率先将碳排放管理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出台《推动排污许可与碳排放协同管理》《在环评中规范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等文件。在《万州经开区九龙园(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和审查中,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挖掘园区碳减排潜力,提出措施,优化调整年产360万吨特铝新材料项目烧结工艺。和原方案相比,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约140万吨/年,也同步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二是打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一方面,从制度规范上求突破,创新工作思路,形成全国首个涵盖碳履约(面向履约企业)、碳中和(面向政府大型会议)、碳普惠(面向公众低碳行为)三个路径的“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另一方面,协调好生态产品供给和消费两端对接。供给端,完成万州、忠县、酉阳等区县部分村社林业碳汇开发、核证,已形成产品性质碳汇量190余万吨;消费端,推动组织部分企业、机构完成“碳汇+”生态产品认购累计32万元,实施大型会议碳中和3场次。三是丰富经济政策手段。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试点,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试点落地,形成了“一方案、一目录、一规范”的总体框架,完成两江新区、万州等两个区域和两个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第60页共130“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快速发展和放量增效,将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引导作用,还能给企业争取到低息贷款或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温汝俊表示。此外,重庆还在培育和优化碳市场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去年年初,重庆出台延长企业履约期、减免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等系列纾困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去年年底,重庆强化规范管理,激发碳市场活力,大幅提高履约率,碳市场履约率从转隶前的60%左右提高到90%以上。2013年-2019年,通过碳市场的牵引作用,重庆推动实施减碳项目近30个,累计减碳565万吨。进一步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意见》中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筹融合的格局总体形成,协同优化高效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在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等方面取得关键进展,气候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重庆将着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全面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温汝俊说道。据了解,下一步,重庆将加紧制定全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分区域、分部门、分行业设定差异化达峰目标,开展碳达峰行动。统筹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探索谋划“两权”融合。推进第61页共130零碳示范区建设,推进低碳系列试点示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实行高碳企业清单管理,开展好新建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价,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大规模。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融入低碳元素,建立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将碳履约信息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健全环境统计和碳排放统计融合机制,将碳排放管理纳入环境执法清单。以碳达峰目标为导向,重庆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手段。优化对区县的考核方式,推动碳排放强度控制向强度、总量“双控”转变。研究制定电力等行业脱碳优惠电价措施。发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推动设立气候基金,带动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用好用活地方碳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开展碳标记、碳足迹核算,做好欧美开征气候关税对重庆市出口外贸企业的影响应对。抢抓产业和技术升级的新机遇,培育碳中和产业,发展碳中和技术,打造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增长极。第62页共130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本市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统计、质量技监、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履行。第四条(宣传培训)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1]第二章配额管理第63页共130第五条(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以及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第六条(总量控制)本市碳排放配额总量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增长目标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控制自身碳排放总量,并履行碳排放控制、监测、报告和配额清缴责任。第七条(分配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配额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有关专家及社会组织的意见。第八条(配额确定)第64页共130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历史水平、行业特点以及先期节能减排行动等因素,采取历史排放法、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配额。第九条(配额分配)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配配额。第十条(配额承继)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承继。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立的,应当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拆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拥有排放设施的单位承继。[1]第三章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第十一条(监测制度)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报告制度)第65页共130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但尚未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提交碳排放报告的单位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碳排放核查制度)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的工作部署,也可以由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在核查过程中,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与碳排放核查工作相适应的第三方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和核查工作规则,建立向社会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名录,并对第三方机构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第66页共130第十五条(年度碳排放量的审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据核查报告,结合碳排放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碳排放报告以及核查、审定情况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抄送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进行复查并审定年度碳排放量:(一)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二)年度碳排放量与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三)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必要进行复查的情况。第十六条(配额清缴)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用于清缴的配额,在登记系统内注销。用于清缴的配额应当为上一年度或者此前年度配额;本单位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第十七条(抵销机制)第67页共130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第十八条(关停和迁出时的清缴)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当年碳排放情况。市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由第三方机构对该单位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当年碳排放量。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审定结论完成配额清缴义务。该单位已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回。[1]第四章配额交易第十九条(配额交易制度)本市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本市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碳排放交易平台设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第二十条(交易规则)第68页共130交易所应当制订碳排放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条件、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费用、异常情况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由交易所公布。交易所应当根据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会员管理、信息发布、结算交割以及风险控制等相关业务细则,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交易参与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配额交易活动。第二十二条(会员交易)交易所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业务,也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业务。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作为交易所的自营类会员,并可以申请作为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第二十三条(交易方式)配额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交易价格)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行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碳排放交易价格。第69页共130第二十五条(交易信息管理)交易所应当建立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资金结算和配额交割)碳排放交易资金的划付,应当通过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碳排放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管理和划付。碳排放交易应当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实现配额交割。第二十七条(交易费用)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碳排放控制形势等,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调控措施,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定。交易所应当加强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并建立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涨跌幅限制制度;(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以及大户报告制度;(三)风险警示制度;(四)风险准备金制度;(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第70页共130第二十九条(异常情况处理)当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幅限制、调整交易参与方的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暂时停止交易等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异常情况消失后,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区域交易)本市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其他区域企业参与本市碳排放交易。[1]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下列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一)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以及配额清缴等活动;(二)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活动;(三)交易所开展碳排放交易、资金结算、配额交割等活动;(四)与碳排放配额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其他活动。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交易所、第三方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第71页共130(二)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碳排放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第三十二条(登记系统)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实行统一登记。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应当依法登记,并自登记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交易所)交易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交易服务;(二)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三)对会员及其客户等交易参与方进行监督管理;(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交易规则的各项制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交易情况,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四条(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并探索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第72页共130第三十五条(财政支持)本市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本市碳排放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活动。第三十六条(政策支持)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开展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可以继续享受本市规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本市支持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的资金支持项目。本市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接受核查的处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时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3页共130第三十九条(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处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行政处理措施)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市发展改革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其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该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二)取消其享受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资格,以及3年内参与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资格;(三)将其违法行为告知本市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对其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评估报告书不予受理。第四十一条(第三方机构责任)第三方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第74页共130(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第四十二条(交易所责任)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的;(二)违反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三)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第四十三条(行政责任)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配额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审定、第三方机构管理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三)违规泄露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1]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名词解释)第75页共130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二)碳排放配额是指企业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额度,1吨碳排放配额(简称SHEA)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1tCO2)。(三)历史排放法,是指以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过去一定年度的碳排放数据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基准线法,是指以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效率基准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四)排放设施,是指具备相对独立功能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生产运营系统,包括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五)排放边界,是指《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范围。第76页共130(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77页共130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价格、质监、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1]第二章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第六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第78页共130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第七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复查。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在本省区域内承担碳排放信息核查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与开展核查业务相应的资质,并在本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第79页共130从事核查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碳排放核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1]第三章配额发放管理第十条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第十一条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配额发放总量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经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80页共130第十三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确定。第十四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每年7月1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第十五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并及时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产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配额变更申请材料,重新核定配额。第十七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1个月内提交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要求提交配额。第十八条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注销。企业年度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第十九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但用于清缴的中国核证第81页共130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第二十条新建项目企业的配额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核定。新建项目企业按照要求足额购买有偿配额后,方可获得免费配额。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竞价方式,每年定期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平台发放有偿配额。竞价底价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竞价发放的配额,由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发放配额加上市场调节配额组成。第二十二条本省实行配额登记管理。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等应依法在配额登记系统登记,并自登记日起生效。第四章配额交易管理第二十三条本省实行配额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二十四条交易平台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碳排放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第82页共130交易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交易规则。(二)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组织交易活动。(三)建立资金结算制度,依法进行交易结算、清算以及资金监管。(四)建立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交易价格、交易量等信息,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交易规则应当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第二十五条配额交易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配额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第二十七条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提出,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省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其他区域企业参与本省碳排放权交易。第83页共130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履行本办法的情况。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核查机构名录,并加强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本省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和碳排放配额交易系统。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相应系统中开立账户和报送有关数据。第三十一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对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核定、配额分配等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复核。对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核定有异议的,省发展改革委部门应当委托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对配额分配有异议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二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控排企业和单位、核查机构以及交易所信用档案,及时记录、整合、发布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相关信用信息。第三十三条同等条件下,支持已履行责任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支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优先享受省财政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有关专项资金扶持。第84页共130第三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产品的融资服务,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第三十五条配额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的;(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的。第85页共130第三十九条从事核查的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第四十条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配额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审定、核查机构管理等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三)违规泄露与配额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金融服务支持等具体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金融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86页共130(一)碳排放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指标。1吨配额等于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新建项目配额,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估报告核定新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度碳排放量,并据此发放的配额。(三)市场调节配额,是指政府为应对碳排放市场波动及经济形势变化,用于调节碳市场价格,预留的部分碳排放配额,其数量为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5%。(四)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施行时间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87页共130第三部分:碳排放相关专业基础和术语知识碳达峰:某个地区或行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然后经历平台期进入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我国承诺在2030年前,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碳中和:某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人为活动直接和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与其通过植树造林等吸收的二氧化碳相互抵消,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化学需氧量COD(ChemicalOxygenDemand):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它是表示水中还原性物质多少的一个指标。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有各种有机物、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但主要的是有机物。因此,化学需氧量(COD)又往往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随着测定水样中还原性物质以及测定方法的不同,其测定值也有不同。目前应用最普遍的是酸性高锰酸钾氧化法与重铬酸钾氧化法。高锰酸钾(KMnO4)法,氧化率较低,但比较简便,在测定水样中有机物含量的相对比较值及清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样时,可以采用。重铬酸钾(K2Cr2O7)法,氧化率高,再现性好,适用于测定水样中有机物的总量。有机物对工业水系统的危害很大。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第88页共130的水在通过除盐系统时会污染离子交换树脂,特别容易污染阴离子交换树脂,使树脂交换能力降低。有机物在经过预处理时(混凝、澄清和过滤),约可减少50%,但在除盐系统中无法除去,故常通过补给水带入锅炉,使炉水pH值降低。有时有机物还可能带入蒸汽系统和凝结水中,使pH降低,造成系统腐蚀。在循环水系统中有机物含量高会促进微生物繁殖。因此,不管对除盐、炉水或循环水系统,COD都是越低越好,但并没有统一的限制指标。在循环冷却水系统中COD(DmnO4法)>5mg/L时,水质已开始变差。CDM: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第89页共130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CCS技术:CCS技术是(CarbonCaptureandStorage)的缩写,是将二氧化碳(CO2)捕获和封存的技术。CCS技术是指通过碳捕捉技术,将工业和有关能源产业所生产的二氧化碳分离出来,再通过碳储存手段,将其输送并封存到海底或地下等与大气隔绝的地方。目前,CCS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CCS是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减缓行动组合中的一种选择方案。CCS具有减少整体减缓成本以及增加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灵活性的潜力。CCS的广泛应用取决于技术成熟性、成本、整体潜力、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普及和转让及其应用技术的能力、法规因素、环境问题和公众反应。CO2的捕获可用于大点源。CO2将被压缩、输送并封存在地质构造、海洋、碳酸盐矿石中,第90页共130或是用于工业流程。CO2大点源包括大型化石燃料或生物能源设施、主要CO2排放型工业、天然气生产、合成燃料工厂以及基于化石燃料的制氢工厂。潜在的技术封存方式有:地质封存(在地质构造中,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田、不可开采的煤田以及深盐沼池构造),海洋封存(直接释放到海洋水体中或海底)以及将CO2固化成无机碳酸盐。IGCC系统: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IntegratedGasificationCombinedCycle)发电系统,是将煤气化技术和高效的联合循环相结合的先进动力系统。它由两大部分组成,即煤的气化与净化部分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设备有气化炉、空分装置、煤气净化设备(包括硫的回收装置),第二部分的主要设备有燃气轮机发电系统、余热锅炉、蒸汽轮机发电系统。IGCC的工艺过程如下:煤经气化成为中低热值煤气,经过净化,除去煤气中的硫化物、氮化物、粉尘等污染物,变为清洁的气体燃料,然后送入燃气轮机的燃烧室燃烧,加热气体工质以驱动燃气透平作功,燃气轮机排气进入余热锅炉加热给水,产生过热蒸汽驱动蒸汽轮机作功。IGCC技术把高效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与洁净的煤气化技术结合起来,既有高发电效率,又有极好的环保性能,是一种有发展前景的洁净煤发电技术。在目前技术水平下,IGCC发电的净效率可达43%~45%,今后可望达到更高。而污染物的排放量仅为常规燃煤电站的1/10,脱硫效率可达99%,二氧第91页共130化硫排放在25mg/Nm3左右。(目前国家二氧化硫为1200mg/Nm3),氮氧化物排放只有常规电站的15%--20%,耗水只有常规电站的1/2-1/3,利于环境保护。《京都议定书》: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第92页共130ODS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多科学研究证明,工业上大量生产和使用的全氯氟烃、全溴氟烃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并上升到平流层时,受到强烈的太阳紫外线UV-C的照射,分解出Cl.自由基和Br.自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每一个Cl.自由基可以摧毁10万个臭氧分子。人们把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因其英文名称为OzoneDepletingSubstances,取其英文名称字头组成缩写,简称ODS。ODS是消耗臭氧层物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要淘汰的ODS物质中,在我国生产和消费的ODS包括六类94种,这六类物质是:CFCs、哈龙、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HCFC和甲基溴。在94种ODS中,我国目前主要生产和使用的有10种,它们是:CFC-11、CFC-12、CFC-113、哈龙-1211、哈龙-1301、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HCFC-22、HCFC-141b和甲基溴。其余的ODS在我国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很小。第93页共130第四部分:碳排放管理师相关岗位培训内容碳管理体系碳管理体系:组织针对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管理而建立的方针、目标、过程和程序及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碳管理方针:由最高管理者发布的,有关碳管理绩效的整体意图、方向和承诺的组织声明。碳管理目标:为满足碳管理方针而设定、与改进碳管理绩效相关的、可测量的预期结果或成效。碳管理指标:由碳管理目标产生,为实现碳管理目标所需规定的具体的、可量化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或其局部。碳管理绩效:与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管理有关的、可测量和(或)可计算的结果。为实现组织的预期结果,包括提升其碳管理绩效,组织应根据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碳管理体系,包括所需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碳管理体系评审应适时更新。当发生重大变化时,碳管理体系评审应更新。组织应保持用于碳管理体系评审的方法和准则的文件化信息,还应保留碳管理体系评审结果的文件化信息。注:重大变化是指组织边界、运行边界、产量、生产工艺、原材料的变化等。碳排放源评审第94页共130组织应识别碳排放源并实施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确定适用于碳排放的法律法规;b)确定和评审组织边界和运营边界;c)确定主营产品及生产工艺、服务;d)确定碳排放源;e)确定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f)依据适用的相关核算和报告指南(参见GB/T32151)计算排放量;g)识别影响碳排放的因素;h)评审碳减排措施及碳减排成效;i)明确碳排放基准和先进值;j)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校准进行评审(适用时)。碳交易管理评审组织应定期实施碳交易行为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全国碳排放交易行为;b)自愿减排交易行为;c)其他地方碳交易行为;d)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e)义务履行情况。碳资产管理评审组织应明确碳资产类别并做好计量工作,碳资产管理评审包第95页共130括:a)确定正资产与负资产类别及细化;b)确定碳资产计量所使用的法律法规;c)识别碳资产风险及其影响因素;d)确定碳减排项目开发流程及投资评估体系;e)确定碳金融衍生品开发的风险评估机制以及收益测算模型;f)定期评估企业碳资产价值。碳中和实施评审组织应定期对碳中和实施依据进行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碳中和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国际贸易规则;b)碳中和标的物、碳减排行动、抵消方式;c)实现标的物碳中和的计划日期、其维持该状态的指定时期;d)碳中和实现的凭证、声明;碳管理绩效参数:组织确定碳管理绩效参数时,应考虑:a)组织的生产/运行情况;b)适合于测量和监视其碳管理绩效;c)能使组织证实其碳管理绩效改进。用于确定和更新碳管理绩效参数的方法应保持为文件化信息。如果组织有数据表明,相关变量对碳管理绩效有显著影响,组织应考虑这些数据以建立适当的碳管理绩效参数。适当时,组织应对碳管理绩效参数值进行评审,并与相应的第96页共130碳管理基准进行比较。组织应保留碳管理绩效参数值的文件化信息。碳管理基准组织应使用碳管理体系评审的信息,并考虑与组织生产/运行特点相适应的时段,策划并建立碳管理基准。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应对碳管理基准进行调整:a)碳管理绩效参数不再反映组织的碳管理绩效;b)静态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注:静态因素是指不经常变化的对碳管理绩效有显著影响的已知因素,如组织边界、运行边界、设施规模、产品范围等。c)依据预先确定的方法。组织应保留碳管理基准、相关变量数据和对碳管理基准调整的文件化信息。碳管理目标、指标及其实现的策划组织应针对其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碳管理目标。组织应建立碳管理指标。碳管理目标和指标应:a)与碳管理方针一致;b)可测量(目标),可量化(指标);c)必须考虑碳管理体系的评审结果;d)必须考虑适用的要求;第97页共130e)必须考虑改进碳管理绩效的机会;f)得到监测;g)予以沟通;h)适当时予以更新。组织应保留碳管理目标和指标的文件化信息。组织应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碳管理目标和指标,以适应变化的要求。在制定碳管理目标和指标时,组织应考虑:a)碳减排量及碳排放强度;b)碳资产盈亏;c)碳排放的交易与管理;d)社会责任;e)自身的生产计划;f)行业先进值;g)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外部合规性要求等。策划如何实现其碳管理目标和指标时,组织应建立和保持措施计划,内容包括:——要做什么;——需要什么资源;——由谁负责;——何时完成;——如何评价结果,包括验证碳管理绩效改进的方法。组织应考虑如何将实现碳管理目标和指标的措施融入其业第98页共130务过程中。组织应将措施计划作为文件化信息予以保留。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风险和机遇策划碳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提及的因素和提及的要求,并对影响碳管理绩效的活动和过程进行评审。策划应与碳管理方针保持一致,并应采取能够实现碳管理绩效持续改进的措施。组织应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保证碳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其预期结果,包括碳管理绩效改进;——预防或减少不期望的影响;——实现碳管理体系和碳管理绩效的持续改进。组织宜参照以下风险分类方式:a)战略规划和实施风险,包括政策环境、人力资源配置、社会责任和形象、碳管理目标和指标的设定等;b)运营风险,包括供应链管理、碳管理绩效、物理因素(自然灾害)等;c)财务风险,如融资渠道、原料成本、减排成本等;d)市场风险,如标准和技术更新、盈利模式、市场竞争等;e)法律风险,如碳排放履约、碳交易等各项活动的合规性等;f)信用风险,识别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履约情况或碳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如有);——产品碳足迹对标情况;第99页共130——行政处罚情况;——碳排放交易行为信用等级(根据交易机构公布的信用等级名单确定);——其他失信行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信息);——与碳管理相关的重大涉诉案件。措施的策划组织应策划:a)定时识别和评估面临的风险和机遇;b)识别潜在风险的分类,制定风险准则,确定重要性等级;c)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机遇的措施,以及:1)碳管理体系、碳管理绩效改进过程中,融入并实施这些措施;2)评价措施的有效性。当策划这些措施时,组织应考虑其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第100页共130碳资产管理根据由中国财政部制定,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第二十条对资产定义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此可见,某种资源是否被确认为资产,首先须满足以下三大关键要素。(1)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事项。(2)企业对该资源县有所有权,或者虽然无所有权,但是对该资源有控制权。(3)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为企业带来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同时,《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者许凝青在《关于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的思考》一文中,从资产确认儿大要素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1)企业可以通过政府配额分配的方式.或者从其他企业或机构购买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是由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中形成的。第101页共130(2)通过政府授予或者交易方式,企业对碳排放权获得了相应的所有权或者控制权。(3)企业可以通过履约、转让或出售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收益。(4)在进行履约转让或出售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或成本是可计量的。因此,碳排放权具备资产的所有要素,可被认定为"碳资产"。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排放配额、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例如∶(1)在碳交易体系下,企业由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2)企业内部通过节能技改活动.减少企业的碳排放量。由于该行为使企业可在市场流转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增加,因此,也可以被称为碳资产。(3)企业投资开发的零排放项目或者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信用额∶且该项目成功申请了国际减排机制项目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并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或转让,此减排信用额也可称为碳资产。碳资产作为一种环境资源资产,具有稀缺性、消耗性和投资性的特点。同时碳资产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具有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此外,碳资产还具有可透支性的特点。稀缺性第102页共130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例如,须将大气中温室气体容量控制在有限的合理范围内,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便会受到限制;从而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权(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同时.碳资产的稀缺性也促使碳资产成为一种有价商品。④碳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直接进行碳资产交易和间接通过生产过程中的消耗这两种方式为企业产生经济利益。消耗性碳排放权:其最终的用途是被直接消耗或抵消消耗。虽然可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但最后还是会被终端用户所使用。由此可见,碳资产的另一种属性便是消耗性。投资性碳资产作为一种金隐资产.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隐通,这便是碳资产投资性的体现。如今.欧盟的碳交易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其他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如美国加州碳交易体系和中国区域试点碳交易市场,也为碳资产的流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商品属性碳资产可作为商品在不同的企业,国家或其他主体间,进行买卖交易,因此可表现出其基础的商品属性。金融属性碳资产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如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项目风险等。为了防范风险以及维持减排投资的稳定性,一些金融工具也被逐渐开发出来.如碳期货、碳期权、碳掉第103页共130期等。这些用于规避风险或者金融增值的交易性碳资产也表现出金融属性的特征。碳资产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碳资产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分类。根据碳市场交易的客体分根据碳市场交易的客体不同,碳资产可以分为碳交易基础产品和碳交易延伸产品。1.碳交易基础产品碳交易基础产品也称碳资产原生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信用额。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1ASB>发布的解释公告(IFRIC3),碳排放配额归为排污权的范畴·定义为"通过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放指标.并允许指标在市场上交易。排放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排放权的排放者购买,排放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排放权"。根据《京都议定书》,碳减排信用额是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量计量单位"。2.碳交易延伸产品碳交易延伸产品包括碳交易衍生品、碳基金、碳交易创新产品等。曾刚、万志宏(2009)指出了五种碳交易衍生品,包括第104页共130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王留之(2009)提出了几类碳资产相关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核证减排量(CER>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信托类碳交易产品、碳资产证券化等。根据目前的碳资产交易制度分根据目前的碳资产交易制度∶碳资产可以分为配额碳资产和减排碳资产。1.配额碳资产配额碳资产,是指通过政府机构分配或进行配额交易而获得的碳资产,它是在"总量控制—交易机制"(cap-and-trade)下产生的。在结合环境目标的前提下,政府会预先设定一个期间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上限,即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将总量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形成"碳排放配额".作为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碳配额(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中国各碳交易试点下的配额等。2.减排碳资产减排碳资产.也称为碳减排信用额或信用碳资产,是指通过企业自身主动地进行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得到政府认可的碳资产,或是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信用额交易获得的碳资产,它是在"信用交易机制"(credit-trading)下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温第105页共130室气体控排企业/主体可以通过购买减排碳资产,用以抵消其温室气体超额排放量,如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mentMechanism.CDM)下的CER、中国自愿减排机制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CertifiedEmissionReducation,CCER)。第106页共130碳排放评估碳评估是指对新建或扩建项目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减量进行评估的过程。降低区域或企业的碳排放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分别为降低存量及增量碳排放量。项目碳评估工作即针对新建项目进行碳评估工作,以达到经济增量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环交所在将碳排放配额分配到各地市时,需要考虑合理的经济增长和重大项目落地需求来确定各地市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增量。为严格控制碳排放增量,就需要把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项目碳排放量纳入碳排放增量控制范围。将指定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中的一部分必须进行碳排放交易。因此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项目碳评估制度,在项目能评中加入碳评估内容。2021年02月0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第107页共1302021年5月31日,《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绿色生态城区碳排放评估模型整体框架绿色生态城区碳排放评估整体框架的建立包括三方面的数据来源、依据、数据分类的统一考虑∶——碳排放评估板块与范围——绿色生态城区控规与规划建设指标·控规的土地利用分类与建筑类型绿色生态城区碳排放评估板块与范围绿色生态城区碳排放评估板块代表了城区在碳排放与清楚/替代的源头∶(1)碳排放源头(主要是能耗,也包括废弃物处理产生的甲烷转算为二氧化碳当量)∶新建建筑;有建筑;交通;工业;水资源;废弃物;道路设施(2)碳清除/抵偿:绿色空间;可再生能源利用第108页共130建议碳排放评估方法按主要政策领域和重要功能划分为9个测算板块∶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交通、工业、水资源、废弃物、道路设施、绿色空间、可再生能源要计算绿色生态城区的碳排放量,就需要从每个板块出发,分析每个板块的活动量、碳排放与能耗特点、相关的排放系数和因子。应用基础计算原则∶碳排放量=城区活动程度(AD)×排放量系数(EF)然后,在每个板块中,确定生态示范区碳排放基本活动量测算方法、排放因子与参数,提出9个板块量度二氧化碳当量。按照评估范围与边界的界定,考虑范围一、范围二和部分范围三的排放。分析基本活动数据来源与收集方法。每个板块通过活动量、能耗强度和排放因子计算碳排放量,加总得到城区的碳排放总量,并得到每个板块的碳排放占总碳排放量的比例,反映了城区在运营阶段的碳排放量。碳评估流程1.申请项目申报方向碳评估主管部门提交碳评估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申报方应根据碳评估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2.委托碳评估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碳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碳评估。第109页共1303.初审第三方碳评估机构对项目碳排放进行初步审查核算并分类。对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1万吨(含1万吨)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制《碳评估报告书》,对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小于1万吨的项目填写《碳评估备案登记表》。4.综合评估(1)根据《碳评估指标体系》对项目低碳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得出初步结论;(2)征询专家意见和建议;(3)编制《碳评估报告书》。5.出具意见碳评估主管部门对第三方碳评估机构提供的《碳评估报告书》或《碳评估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碳评估意见》。碳评估结论碳评估结论分为三个等级:1.绿灯项目。表示该项目处于较高的低碳发展水平,对城市低碳发展影响较小,在提出进一步减碳低碳的优化建议后予以通过;2.黄灯项目。表示该项目处于中等的低碳发展水平,对城市低碳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需强制采取减碳低碳的技术和措施(如建设分布式能源、碳封存等),达到准入标准后方可通过;第110页共1303.红灯项目。表示该项目处于较低的低碳发展水平,对城市低碳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必须严格控制,不予通过。碳评估使用碳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要件及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碳评估,或碳评估未获通过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111页共130碳交易碳排放交易,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京都议定书》第17主题规定,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以议定书附件B所列承诺的减排和限排承诺计算的配额为基础。例如,全球限定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单位的指标,B国获得10单位的指标,其他国家则获得其余75单位的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而B国排放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放量。目前,在推动碳排放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按《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成本,形成价格第112页共130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处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第113页共130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别人掏钱你减排第114页共130清洁能源机制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别人掏钱,你来减排。要从根本上说清楚它的来龙去脉,还得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说起。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作为自己的减排量。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欧盟的排放量要削减8%,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指标,欧盟可以掏钱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项目,这个购买来的项目减少的排放量就视为欧盟的减排量。至于国际上为什么把这一交易市场简称为“碳市场”,从事碳交易第三方认证的挪威船级社专家张建丽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其他5种温室气体最终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计算的”。第115页共130“排放量可以买卖,应该说是世界范围内提升环境质量的一大创举。”张建丽介绍,因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项目,为碳交易开辟了绿色通道。“这也是业内把既减排又赚钱的CDM称为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免费午餐的原因。”张建丽说。交易要分三步走那么,如何在碳市场交易CDM呢?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成光介绍,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直到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高、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签发等主要步骤。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理事会(EB)消息,作为发展中的国家,目前中国有近2000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有267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作为一家从事碳市场交易的中介公司,成光说,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他们感到CDM项目能否在EB实现成功注册,是交易CDM成功的关键因素。第116页共130成光介绍,一般来说,碳市场交易包括前期开发、碳资产开发、碳资产项目管理三个流程。而各个流程阶段又包括许多环节。如在前期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分析,即确定企业有哪些项目符合CDM的概念;要进一步收集信息,进行减排量的估算以及测算方法的确定;要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在碳资产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文件设计、卖方和买方政府审批、购碳协议签署、第三方认证、联合国注册等程序。成光说:“每个CDM项目都有一个独立的文件报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国政府审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认证、联合国登记,注册登记需要在网上公示50天,如无疑义,公示期结束即意味着自动注册成功。”据悉,在碳资产项目管理阶段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监控以及企业运营信息的获取,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碳资产的稳定收益,避免在没有产生减排量的情况下,提前与买家沟通采取防范措施。第二,要根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按照企业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项目检测报告。第三,对减排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在联合国登记,最后进行碳资产交割。在这些过程中,企业需要交付哪些费用呢?成光介绍,一般的费用包括第三方对项目的审核(1.8万欧元),注册费(0.2美元/年核实减排吨数),监测核查和核证费用(1万美元第117页共130左右),联合国CDM理事会征收的适应性费用(核实减排总额的2%)、行政管理费(0.2美元/核实减排吨数),中国政府征收的环境资源税(核实减排总额的2%)等。至于中介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识别CDM项目、为项目业主寻找和筛选碳购买方、协助企业与买方的谈判、帮助企业在减排交易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最终促成CDM项目的完成是他们最主要的任务。成功范本看邯钢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注册成功一个CDM项目,不仅可以减排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还能通过出售该减排数获得额外收入。从这一点看,邯钢的成功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具有范本意义。2005年2月,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河北省CDM项目办公室认为邯郸钢铁废气回收联合循环发电项目(该项目通过回收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富余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建成一个循环发电站,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满足邯钢年用电的36%)符合CDM项目的要求,随即指导邯钢开始了该项目的开发和注册准备。怎么开发,这里面也有学问。根据《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开发具有“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多边模式”三种模式。后两者是指在项目开发之初就寻找到了买家,买家可以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给项目以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第118页共130单边模式则是企业独立完成了整个项目之后再寻找买家,例如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第一个获得签发的CDM项目———福建漳浦六鳌30.6MW风电CDM项目就是一个单边项目。而邯钢集团开发的该项目最终是作为一个双边项目敲定下来的,项目在2007年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和EB批准,买家是来自于瑞典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的谈判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到2007年3月结束。根据协议,到2012年,邯钢通过向该公司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共可获约2亿元纯收益。“要让买家相中自己,编制好开发项目设计文件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CDM项目能否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邯钢宣传部的这名工作人员说。在与河北省CDM办公室签署了开发CDM项目的意向书之后,邯钢举办了多次有关注册程序的培训班。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项目开发单位和邯钢为实现CDM项目注册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数据和项目信息,如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实地调研数据、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咨询等;选择最适合于项目的方法学;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入期、说明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联系外国买家;寻找合适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合格性论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提交EB批准。第119页共130完成了这一复杂的CDM项目注册,就等同于实施碳交易获得了成功。“而找买家、谈价格也均发生在整个注册流程中。因此,从企业操作角度而言,最难的一步就在于如何注册成功。”邯钢的这名工作人员说。中国还缺好中介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像邯钢、福建漳浦六鳌风电CDM项目那样幸运,对于找不到买家的企业来说,他们更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帮助。“从企业提出的这些‘希望帮助’的内容上,我们也看到了中国在开发CDM项目中还缺少的积极因素。”成光说。首先,对CDM认识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CDM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同时,由于对CDM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CDM的除兴业银行(32.16,-0.17,-0.53%)等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鲜有涉及。第120页共130其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再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成光说:“这就意味着,未来的几年,中国需要相当数量的像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但目前来看,这样的机构总体来说数量太少,而且大都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项目。而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曾经参与中国多家企业第三方认证工作的张建丽介绍,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第121页共130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因此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排放权交易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京都议定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从经济角度出发,它更是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在这个目前规模超过600亿美元的碳市场中,交易主要通过各种交易所发放排放(减排)配额,或以清洁发展项目为标的的买卖进行。已经运行了3年之久的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服务内容就是在欧盟实行的“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机制下,向每个成员国分发其每年预定的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每个成员国再向各企业分发“欧盟排碳配额”(每个配额等于1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其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所“出售”;反之,就必须从没有用完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而2008年2月18日正式运营的、由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共同建立全球交易平台,服务内容则以联合国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现货、期货交易为主。以清洁发展项目为标的的买卖大都在亚洲的碳交易所进行。第122页共130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给二氧化碳标上了价,那么欧洲气候交易所于2005年4月推出的期货、期权交易,则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正是看中了碳市场的商业机会,除了上万家企业投身其中外,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最初担当碳交易中介赚取略高于1%的手续费,到直接投资CDM项目,再到今天成立各类专门的“碳银行”部门进行气体排放管理,这些“金融家”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如在清洁发展机制下,许多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发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减排项目。这种“双赢”甚至“三赢”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认可。联合国环境署的统计显示,自CDM实施之日起,每月由其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持续攀升。第123页共130碳排放咨询温室气体排放,造成温室效应,使全球气温上升。地球在吸收太阳辐射的同时,本身也向外层空间辐射热量,其热辐射以3~30μm的长波红外线为主。当这样的长波辐射进入大气层时,易被某些分子量较大、极性较强的气体分子所吸收。由于红外线的能量较低,不足以导致分子键能的断裂,因此气体分子吸收红外线辐射后没有化学反应发生,而只是阻挡热量自地球向外逃逸,相当于地球和外层空间的一个绝热层,即“温室”的作用。大气中某些微量组分对地球长波辐射吸收作用使近地面热量得以保持,从而导致全球气温升高的现象被称为温室效应。伴随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碳减排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中国作为碳排放大国,碳减排压力巨大。目前,大城市发展日趋饱和,以中小城市为代表的地级市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期,也是碳排放的重要主体。为此,如何科学评估地级市工业企业的碳排放量?如何做好地级市工业企业碳减排工作?已成为中国能否如期实现碳减排国际承诺的关键所在。企业自身不具备碳排放管理或评估等能力,需要借助第三方碳排放咨询机构。基本概念第124页共130(1)碳达峰,即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峰值不再增长。意味着中国要在2030年,全国碳排放量达到116亿吨的峰值,之后需要逐步减少碳排放量。(2)碳中和,也称为净零二氧化碳排放,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二氧化碳消除两相等(如自然碳汇、碳捕获与封存、地球工程等),并不意味着二氧化碳零排放。(3)碳交易权,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自2011年以来,碳交易市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将于2021年6月底启动碳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前世今生在国际上,随着清洁能源成本下降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巴黎协定》的气候目标逐渐赢得全球各国广泛认可。截止2020年底,已有126个国家和地区去提出碳中和目标。对于我国来说,早在2020年9月,我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提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此外,中央及部要接连表态,各省市也纷纷落实行动方案,总体可归纳为:源头减量、能源替代、回收利用、节能提效、工艺改造、碳捕集与利用。挑战与机遇并存第125页共130(一)挑战(1)碳排放下降斜率大相较于欧洲和日韩等发达国家,中国所宣布的碳中和实现时点晚10年,但欧美发达国家从碳排放达峰到承诺碳中和,所用时间比中国长(多在40-60年之间),而中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只有30年时间。我国比发达国家时间更紧迫,碳排放下降的斜率更大。(2)能源结构转型“阵痛”一方面,中国还保留着全球规模最大的高耗能产业;另一方面,中国“富煤”的资源禀赋决定煤炭是主要的一次能源来源。在陡峭的碳排放量下降曲线背后,是规模化的经济结构转型,意味着我国当前经济结构下相当规模的存量资产将失去原有功能。以煤电资产搁浅为例:①我国的能源消耗以煤为主,在2019年占总发电量的65%,远超发达国家;②我国煤电机组的平均服役年限仅12年,而发达国家普遍达到40年以上。更快的碳排放量下降斜率,意味着将会有大量的未达到退役年限的煤电资产提前“搁浅”。(二)机遇(1)新旧产业皆有可为对于新产业而言:以绿色能源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格局,直接推动风光发电产业链的发展,也将为电化学储能等中间环第126页共130节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而且势必影响下游能源消费的局面,将加速新能源利用技术效率,从而为新能源金属、材料、光伏和锂电设备、储能、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带来广阔的增长空间。对于旧产业而言:在一个更长的维度、以严格的环保标准逼迫高耗能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出清,利好中上游周期制造板块相关行业的龙头公司。高碳含量行业将迎来成本线的系统性抬升,成本曲线进一步陡峭,拥有领先能耗水平的龙头企业成本优势将进一步彰显。(2)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截至2020年8月,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2021年起,全国碳市场首批控排企业即2225家发电企业的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十四五”期间,全国碳市场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至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煤炭等重点能耗行业,碳配额发放数量达50亿吨,将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代表性的碳金融产品包括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附加碳收益的绿色债券及低碳信用卡等。对咨询工作的影响(一)重点关注领域(1)电力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第127页共130以风光、储能、氢能、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行业,包括供应链上下游、制造端、运营端在内的全产业链都将收益于碳中和对投资的拉动。(2)回收利用领域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可以有效减少初次产生过程中的碳排放,如废钢、电池回收、垃圾分类及固废处理。(3)节能提效领域如EOD,区域内绿化率高,产业实现“零污染”排放: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改善员工健康条件,提高企业形象与地位,节约建筑设备投资和运营成本,提高在出租、出售市场上的竞争。(二)交易结构变化(1)新能源行业主要包括风光、储能、氢能、新能源汽车,①收入端:全产业链的投资拉动;碳排放权交易指标配额富余;收入增加;②成本端:单位投资成本呈下降趋势。(2)高耗材行业包括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①收入端:与建设相关的运输、建材、电力,需求仍然相对刚性;但能源消耗和总量强度“双控”,直接减压产能;收入相对减少;②成本端:高能耗企业差别电价不断扩大;碳排放权交易指标配额不足;成本进一步增加。第128页共130(三)咨询业务机会2021年1月5日,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国节能协会碳交易产业联盟在中国节能协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分院的指导下,联合成员单位,发布了咨询服务的通知。可以窥见咨询企业的三大业务主要为:①协助发改委的碳核查咨询;②服务企业的碳交易咨询;③帮助需要购买碳排放指标的企业向有关机构购买碳排放指标。且咨询服务行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化:(1)管理咨询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产业结构化升级,大力调整能源结构。而国资国企作为行动派的“领头羊”,将会加快与新能源产业和智力密集型行业的深入合作,协助政府推进“招商引智”项目落地实施。在合作推进过程中,可以提供的咨询服务有:①资金管理确定资金管理要项:承接国资国企对资金管理的诉求,并结合现状,从资金预算、融资、结算、运用、风险等维度强化集中管理;设计资金管理模式:基于资金管理要项,设立结算中心或建立企业财务共享中心;第129页共130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业务板块、行业、所有制和规模等模式不同导致资金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应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组织与岗位调整,制度流程再造:对原有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能分布进行调整优化,并再造资金管理制度流程。②投融资模式分析阶段:基于市场分析,对国资国企拟推进项目及投融资模式进行广泛的研究,如PPP、EPCO、特许经营、专项债模式等;协商阶段:根据新能源和智力密集型行业的特点制定核心边界条件,与合作意向方进行协商,初步达成共识;确定阶段: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对项目的细节进行探讨,最终确定投融资模式。(2)绩效考核碳达峰及碳中和大环境下,人们将更加注重回收利用、节能提效等领域,现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却鲜有涉足,因而难以满足要求。对于绩效考核指标,每个项目由于边界条件、技术参数不同,需要设置有针对性的个性指标,不能简单套用、复制其他项目考核指标,未来可以从新能源和智力密集型行业的特第130页共130点入手,更新绩效考核体系,使得绩效考核继续发光发热,确保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3)片区开发协助政府做好片区开发规划,创建零碳产业/负碳产业集聚区,选取用能大户集中的产业园区,系统整合园区治理、项目示范、模式创新、资金支持等多个要素,把当地绿色发展、园区企业达峰行业和行业碳中和路径探索三个层面的目标相耦合,引领高载能工业聚集区和产业升级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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