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
职权,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水平和可持续发展
工作的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ESG 发展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 ESG 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 ESG 发展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以
及对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
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ESG 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ESG 发展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 3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1名。
第五条 ESG 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ESG 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