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建立健全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
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
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 号)、《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
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 号)、《国家发展
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
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
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 号)的文件精神和《广东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
案(试行)》(粤发改规〔2021〕3号)的工作要求,在保
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前提下,建
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绿色
电力消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消纳量交
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本规则适用于省级绿色电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