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系列文章(二)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机会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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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式稿更准确地描述了“额外性”
“额外性”问题是所有自愿减排项目的基础问题。一个项目如果不具备额外性,从环境政策角度就不应被赋予核证减排量这一具备
交易价值的资产。关于“额外性”问题,可参考我们的文章《从“额外性”角度考量碳信用项目》。
CCER管理办法正式稿对额外性进行了更精准的描述,强调了项目方案应当“不是财务指标等方面的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
术等方面的障碍”,但签发CCER将有助于其“克服”上述障碍。
新的表述对额外性的描述更加清晰准确。项目业主可基于这一逻辑,考虑自己实施的项目是否具备申请CCER的潜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监管
CCER自2017年暂停签发,到今年的预期重启,经历了整整六年时间。在这六年间,境内外市场都对于包括CCER在内的自愿减排机
制的数据真实性、透明度和公允性有很高的关注。可以说,一项自愿减排机制的生命力和核心价值的基础,就在于其数据是否真实、
透明,核算是否公允。这也将是CCER重启取得成功的关键。
CCER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和市监总局共同发布。CCER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由生态环境部主导监管。但CCER的审
定、核查机制要求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负有确保相关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合规、真实、准确的重要职责。在我国现有
制度体系下,审定与核查机构从事的本质上是“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要监管
部门为市监总局。这也是CCER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和市监总局共同发布的背景,即碳减排相关事项主要由生态环境部监管、认证
活动主要由市监总局监管。在生态环境部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新闻稿中,也明确了“压实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主体
责任”这一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CCER管理办法正式稿进一步明确了CCER方法学将在条件成熟时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等制度规则体系下进一步进行规范。
四、CCER的项目范围:“降碳增汇”的基本要求不变,但不再具体列举
CCER管理办法正式稿第九条对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如下:
额外性,是指项目实施克服了财务、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
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
碍,并且相较于相关方法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
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第八第九条【项目范围】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
建设。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降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