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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
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
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
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 3 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 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
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
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 20 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
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
至少 1 个国家级或 3 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
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
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
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
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
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