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试运行。
(四)持续优化省间交易机制。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继续开展连续结算试运
行,2023 年底前具备连续开市能力。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频次逐步提
高,加强与省间现货协调衔接,探索逐日开市、滚动交易的市场模式。
三、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范围
(五)加快放开各类电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按照 2030 年新能源全面参与
市场交易的时间节点,现货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分布式新能
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
的有效机制。暂未参与所在地区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发电主体,应视为价格接受
者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出清,可按原有价格机制进行结算,但须按照规则进行信
息披露,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共同按市场规则公平承担相应的不平衡费用。
(六)不断扩大用户侧主体参与市场范围。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电网企
业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通过场内集中交易
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等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
现货市场出清结算。加快开展用户侧参与省间现货交易的相关问题研究。
(七)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分时价格信号,
推动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
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新能源+储能”等新方式。为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参考
市场同类主体标准进行运行管理考核。持续完善新型主体调度运行机制,充分
发挥其调节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求。
四、统筹做好各类市场机制衔接
(八)做好现货与中长期交易衔接。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在平衡长期供需、
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优化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缩短交易周期,
提高交易频次,完善交易品种,推动中长期与现货交易更好统筹衔接。考虑新
能源难以长周期准确预测的特性,为更好地适应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需求,研
究对新能源占比较高的省份,适当放宽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开展现货交
易地区,中长期交易需连续运营,并实现执行日前七日(D-7 日)至执行日前
两日(D-2 日)连续不间断交易。绿电交易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交易合同电
量部分按照市场规则,明确合同要素并按现货价格结算偏差电量。
(九)加强现货交易与辅助服务衔接。加强现货与辅助服务有序协调,在
交易时序、市场准入等方面做好衔接。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调频辅助服务
费用可向用户侧疏导,其他辅助服务品种按照“成熟一个、疏导一个”原则确
定疏导时机及方式,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另行确定。做好省
间、省内现货市场与区域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融合,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
率。
(十)完善电力市场价格体系。现货试点地区要加强中长期、辅助服务与
现货、省间与省内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的协同衔接。各地现货市场出清价
格上限设置应满足鼓励调节电源顶峰需要并与需求侧响应价格相衔接,价格下
限设置可参考当地新能源平均变动成本。严格落实燃煤发电上网侧中长期交易
价格机制,不得组织专场交易,减少结算环节的行政干预。推动批发市场分时
电价信号通过零售合同等方式向终端用户传导,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行为。
(十一)探索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推动开展各类可靠性电源成本回收测算
工作,煤电等可靠性电源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较低的地区可结合测算情况,尽快
明确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时间节点计划和方案,探索实现可靠性电源容量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