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
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
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
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
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
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全
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
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
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
最终依据。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
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