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
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
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
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已完工项目,原则
上不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新
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基础能力建设等四个方向,以及围绕落实国
家、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
作。
(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示范项目、节能降
碳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支持金额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
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
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