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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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和项目
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23〕1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推进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
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中国人民
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银管发〔2021〕102 号)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企
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工作,并制定《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
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工作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参与绿色绩效评
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自愿自证”原则开展企业或项目
评价、公示和报备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绿色绩效评价报备材料,
组织开展抽查验证,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纳入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向
参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反馈入库结果。
  二、评价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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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绿色企业和项目库推送金融管理部门,促进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
项目对接和实施绿色金融支持;逐步将企业绿色绩效评价与环保信用评价
制度结合,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研究纳入生态环境分级分类差异化监
管机制。
  三、做好宣传与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开展企业和项目的绿色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指南解
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会展论坛等方式对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宣
传,引导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参与绿色绩效评价,为本市绿色发展营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
  2023 年 7 月 19 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å
  (联系人:赵åå伟;联系电话:68415774)
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
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中国人民
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银管发〔2021〕102 号)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
进“十四五”时期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环境精细化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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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据《中人民和国环境保护》,以
“绩效分级、差异管”为手段发企业节能减排内动力,促进
行业绿色升级,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实用,作。评价指导向科学明确,指根据行业
环保水平、清洁污染治技术发展、环境管理化等情况实施
新;评价内容可追溯,评价程序简行。
  ()分级分类,突出先进。根据企业环境理水平和排放强度,
分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准(绿)和通合企业,实施差异化管
理。立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标杆,引全行业绿色发展。
  (信自,自愿自证。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提升的
动者原则,鼓励企业在守法达标基础上,通过技术提升和环境理,
绿色企业准,自证绩效水平。
  (四)示,绿色激励。将绿色企业立为行业典型,实施
差异化监督执法荣誉宣传等差激励
  三、评价范围
  本指南用于依法设且注册地管关系关系在北京市
的企业,以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内投资的项目评价定。
  本指南确定制造业和其他非制造业行业的绿色企业的评价则;按
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印业,家具
-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23〕1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管发〔2021〕102号)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工作,并制定《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一、工作安排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参与绿色绩效评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自愿自证”原则开展企业或项目评价、公示和报备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绿色绩效评价报备材料,组织开展抽查验证,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纳入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向参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反馈入库结果。二、评价结果运用-2-将绿色企业和项目库推送金融管理部门,促进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项目对接和实施绿色金融支持;逐步将企业绿色绩效评价与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结合,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研究纳入生态环境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三、做好宣传与解读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开展企业和项目的绿色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指南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会展论坛等方式对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宣传,引导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参与绿色绩效评价,为本市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此通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9日(联系人:赵伟;联系电话:68415774)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管发〔2021〕102号)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十四五”时期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环境精细化管理水-3-平,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绩效分级、差异管控”为重要手段,激发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行业绿色升级,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实用,易于操作。评价指标导向科学明确,指标根据行业环保水平、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发展、环境管理需求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更新;评价内容可追溯,评价程序简单易行。(二)分级分类,突出先进。根据企业环境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区分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和普通合法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树立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标杆,引领全行业绿色发展。(三)诚信自律,自愿自证。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提升的先进带动者原则,鼓励企业在守法达标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提升和环境治理,达到绿色企业标准,自证绩效水平。(四)示范引领,绿色激励。将绿色企业树立为行业先进典型,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给予荣誉宣传等差别化激励政策。三、评价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北京市的企业,以及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项目评价认定。本指南确定了制造业和其他非制造业行业的绿色企业的评价总则;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了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印刷业,木质家具-4-业)和其他非制造行业(包括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绿色企业的评价细则。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本指南不断扩充、完善行业评价细则。企业根据所属行业类别,有行业评价细则的依据行业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无行业评价细则的按照行业评价总则开展评价。本指南按照有利于支持生态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等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和内容。四、绿色企业评价方法本指南所称绿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在同行业内生产经营、低碳转型、环境治理方面表现突出,有利于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高效利用的企业。(一)基本条件参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2.近三个自然年内(未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参评企业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按国家或本市要求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3.参评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相关行业标准和排放标准要求;-5-4.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参评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二)评价指标本指南依据行业特点设定评价指标,根据科技进步和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对评价指标进行动态更新。指标设置遵从以下原则:1.对于生产经营中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制造业、电力和热力供应业等行业,依据以下内容设定评价指标:绿色生产。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值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排放标准。采取国内、国际领先的污染预防或治理技术和排放控制措施,使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排放和控制水平在同行业领先。清洁低碳。企业生产积极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强化碳排放管理,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资源环境效率。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单位产品的环境绩效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绿色经营和办公。注重经营和办公过程中的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排放控制。2.对于生产、施工或经营中排放污染物相对较单一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修理业等,以及生产经营中基本不排放-6-主要污染物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教育等行业,依据以下内容设定评价指标:绿色生产/施工。生产/施工中采取污染预防或治理技术和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排放标准。注重碳排放控制,优先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绿色经营和办公。注重对生产经营和办公过程中的资源和能源节约。在电力、供热及制冷等用能需求中注重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强化资源回收利用。绿色技术与产品。注重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以绿色技术研发成果、技术创新成果等为核心,对于绿色技术创新应用具备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公平公正,评定过程公开透明,评定结果需向社会公开。按照“短板原则”,评价时需满足相应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限定性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1.评价认定依照“自愿评定、自行证明”原则,绿色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由企业依据本指南开展,评价期为近一个自然年,企业可基于排污许可证、清洁生-7-产审核、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绿色工厂创建、能效领跑者、低碳领跑者、污染物检测报告等资料,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2.社会公示参评企业评价结束后应在企业官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平台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证明报告和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对评价认定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参评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回复,回复意见结果在同一公示平台上公布。3.结论报备公示结束后,参评企业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提供有明确结论的认定结果和评价证明报告,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报备为绿色标杆(深绿)和绿色基准(浅绿)的企业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必要时可对企业的评价过程和结论进行核查验证,对核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北京绿色企业库”中移出。4.动态管理绿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北京绿色企业库”内的绿色基准企业经治理提升达到绿色标杆企业水平的,可根据上述评定程序开展评价提级,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动态发布和更新行业评价细则,此前无行业评价细则、按照行业评价总则入库的企业应按照最新版行业评价细则-8-重新评价、公示和报备入库,行业评价细则发布半年后,相关行业企业未重新报备入库,自动退出绿色企业库;经核查存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的,立即从“北京绿色企业库”中移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环保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出库企业整改完成后可自行申请重新入库。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的企业,应重新履行评价、公示和报备入库程序。五、绿色项目评价方法本指南所称绿色项目是指立足国家战略发展定位与政策,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实际,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绿色项目可通过“综合评价”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认定。(一)综合评价1.参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项目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2)项目所涉设备、工艺不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中;(3)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等;-9-(4)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需有合规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手续;(5)具备项目立项文件。2.项目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机构或组织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2)近三个自然年内(未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项目申报主体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按国家或本市要求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3)项目申报主体污染物排放或处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3.评价指标根据项目产业符合性、资源能源利用、环境产出效益设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体系以定性评价为主。4.评定程序(1)评价认定项目申报主体依据本指南开展绿色项目评价工作。(2)社会公示-10-项目申报主体应在公司官网或其他易于公众知晓的平台公布自评价结果、评价证明报告和意见反馈渠道,公示内容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对评价认定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参评项目申请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回复,回复意见结果在同一公示平台上公布。(3)结论报备公示结束后,参评项目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提供有明确结论的评价证明报告,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报备企业纳入“北京绿色项目库”,必要时可对项目的评价过程和结论进行核查验证,对核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从“北京绿色项目库”中移出。(二)直接认定1.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且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未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项目,直接评定为绿色项目;2.“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确定的重大工程;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重点项目;-11-4.本市确认的先进低碳技术试点项目;5.本市“十四五”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提出的具有减污降碳效益的重点建设项目;6.市级相关部门提出节能、减排项目、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和环保技改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7.“北京绿色企业库”内的企业实施的,经企业内部平衡后不增加污染物排放且不增加碳排放的建设项目。件附绿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2-序号评价导则首次发布时间更新时间1制造业(C)企业绿色绩效评价总则2023.71.1汽车整车制造(36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1.2印刷(23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1.3木质家具制造(21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2其他非制造业行业企业绿色绩效评价总则2023.72.1电力生产(44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2.2热力生产和供应(443)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2.3房屋建筑业(47)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2.4道路运输业(54)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2.5住宿业(61)企业评价细则2023.72.6餐饮业(62)企业评价细则2023.72.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64、65)企业评价细则2023.72.8房地产业(70)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2023.73绿色项目综合评价总则2023.7-13-1.制造业(C)企业绿色绩效评价总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1办公楼宇节能降耗建筑节能1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2原辅材料清洁原辅料1.不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辅材料;2.若使用含VOCs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1.不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辅材料;2.若使用含VOCs原辅料,应符合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3生产工艺及装备绿色装备和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使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所列推荐的技术装备或者产品未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落后设备和工艺-14-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4污染治理技术2污染物治理技术采用国家已发布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无强制要求5污染物排放管理3大气污染物排放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自行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水污染物排放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自行监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噪声防治厂界噪声排放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限值5分贝及以上厂界噪声排放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限值1~5分贝(不含)之间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限值要求6污染物监测监控水平4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1.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以及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2.所属行业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的,符合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绩效分级A级要求1.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以及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2.所属行业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的,符合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绩效分级B级要求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以及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7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运输车辆和通勤车辆5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和-15-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要求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6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的要求8碳排放管理低碳工作机制建立低碳工作机制、编制低碳工作方案或者发展规划无强制要求碳排放强度1.当行业有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碳排放强度在评价期内达到最新有效的行业先进值;2.当行业不存在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碳排放强度降低率比较,降低率达到5%1.当行业有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碳排放强度在评价期内与行业最新有效的先进值的差距在5%以内(含5%);2.当行业不存在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碳排放强度降低率比较,降低率达到3%无强制要求碳市场履约7纳入碳市场管理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并在碳市场中按年度足额履约使用零碳或者低碳的能源或者技术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上购买绿电、购买CCER或者北京市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用于企业碳配额抵消或者企业、活动碳中和(完成其中一项即可)无强制要求9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或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ISO50001)(完成其中一项即可)无强制要求能耗双控1.当行业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能耗强度在评价期内达到最新有效的行业先进值;1.当行业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能耗强度在评价期内与行业最新有效的先进值的差距在5%以内无强制要求-16-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2.当行业不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能耗强度降低比较,降低率达到3%(含5%);2.当行业不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能耗强度降低比较,降低率达到2%10节能减碳行动低碳节能改造积极组织开展节能低碳技术改造,开发或者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其他低碳技术无强制要求绿色建筑近一年竣工的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者预评价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三星级近一年竣工的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者预评价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二星级及以上无强制要求11环境管理清洁生产近五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无强制要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8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2参考项取得能效、水效、标准领跑者称号等荣誉或者产品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无强制要求注:1.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2.污染治理技术:未发布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3.污染物排放管理: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并辅之证明材料。主要污染物是指生态环境部实施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四项污染物。-17-4.污染物监测监控水平: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监测监控;未列入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5.通勤车辆:指企业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企业内运输人员和机要的车辆。(下同)6.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7.碳市场履约:未纳入碳市场管理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8.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不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范围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9.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绿色工厂”的企业评定绿色基准(浅绿)级别的,可免评第2、3、4、9项;评定绿色标杆(深绿)级别的,可免评第3、4项。10.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可免评第3项。11.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绩效分级A级”的企业可免评第2、3、4、5、6、7项中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内容。12.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低碳领跑者”企业可免评第8项-18-1.1汽车整车制造(36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和依据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1原辅材料清洁原辅料涂料《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涂料(除修补漆外)VOCs含量满足GB/T38597的要求,修补漆VOCs含量满足GB24409的要求,有害物质含量满足GB24409的要求涂料VOCs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满足GB24409的要求企业提供原辅材料明细和VOCs成分检测报告胶粘剂《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点焊胶、密封胶、折边胶、减震胶、结构胶、玻璃胶及抗石击材料等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应满足GB33372规定的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中交通运输类、溶剂型胶粘剂中其他类要求清洗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水基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满足GB38508的要求,半水基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满足GB38508中低VOCs含量限值的要求满足GB38508要求2生产工艺及装备绿色装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汽车整车制造业》(DB11/T1180)主要生产设备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推荐的装备,同时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I级基准值主要生产设备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推荐的装备,同时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Ⅱ级基准值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使用设备说明文件-19-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和依据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3污染治理技术先进治污技术《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1)《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1.喷涂废气设置干式的石灰石、纸盒等高效漆雾处理装置;2.使用溶剂型涂料时,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技术,处理效率≥90%;调漆废气密闭收集并安装治理设施;3.使用水性涂料时,当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浓度大于20mg/m3时,建设末端治理设施;4.电泳工序采用活性炭吸附或者等效治理技术;5.中涂、色漆和罩光工序采用浓缩(含车间循环风)+焚烧治理技术1.喷涂废气设置干式的石灰石、纸盒或者湿式的文丘里等高效漆雾处理装置;2.使用溶剂型涂料时,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技术,处理效率≥80%;调漆废气密闭收集并安装治理设施;3.使用水性涂料时,当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浓度大于30mg/m3时,建设末端治理设施;4.电泳工序采用活性炭吸附或者等效治理技术;5.中涂、色漆和罩光工序采用浓缩(含车间循环风)+焚烧治理技术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4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有组织排放《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线年平均值≤12.5mg/m3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线年平均值≤17.5mg/m3符合DB11/1227限值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污染物排放说明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浓度≤3mg/m3主要排放口颗粒物浓度≤5mg/m3喷漆室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3mg/m3喷漆室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5mg/m3小汽车≤10g/m2小汽车≤15g/m2客车≤50g/m2客车≤80g/m2载货汽车(驾驶室)≤25g/m2载货汽车(驾驶室)≤35g/m2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1.满足GB37822特别控制要求;2.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容器或者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存放于密闭的储库、料仓内;3.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在密闭设备或者密闭负压空间内操作;4.建设干式喷漆房;5.全部使用自动静电悬杯/盘技术;点补应使用HVLP喷涂技术;6.溶剂型涂料机器人工位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7.乘用车、载货汽车采用自动往复喷涂或者机器人喷涂等智能喷涂设备喷涂车身内1.满足GB37822特别控制要求;2.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容器或者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存放于密闭的储库、料仓内;3.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工序在密闭设备或者密闭负压空间内操作;4.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安装废气收集设施;5.采用HVLP喷涂、静电高速旋杯/盘喷涂、静电辅助的压缩空气喷涂或者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不可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点补、拼色等特殊工序除外);满足GB37822特别控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20-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和依据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外表面;8.使用油漆回流系统,喷涂时精确控制油漆用量,喷涂后将管内未使用的油漆回流至密闭分离模块或者调漆模块,进行回收或者回用,不同种类、颜色的油漆分开设置分离模块;9.车间中喷枪、喷嘴、管线清洗,根据色漆颜色清洗难易程度,调整清洗剂用量6.溶剂型涂料机器人工位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7.乘用车、载货汽车采用自动往复喷涂或者机器人喷涂等智能喷涂设备喷涂车身外表面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汽车整车制造业》(DB11/T1180)乘用车≤3m3/辆乘用车≤4.5m3/辆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计算说明重型载货汽车≤6.5m3/辆重型载货汽车≤7m3/辆客车≤22.5m3/辆客车≤41m3/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且化学需氧量浓度≤250mg/L;氨氮浓度≤20mg/L;总磷浓度≤8mg/L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且化学需氧量浓度≤500mg/L;氨氮浓度≤31.5mg/L;总磷浓度≤8mg/L符合DB11/307限值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污染物排放说明4污染物排放管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涂装面积危险废物产生量《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140g/m2≤240g/m2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统计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噪声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厂界噪声排放低于GB12348限值5分贝及以上厂界噪声排放低于GB12348限值1~5分贝(不含)之间厂界噪声排放符合GB12348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21-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和依据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5污染物监测监控水平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1.严格执行HJ971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安装NMHC在线监测设施(FID检测器),自动监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3.安装DCS或者PLC系统,连续测量并记录治理设施控制指标温度、压力(压差)、时间和频率值。再生式活性炭连续自动测量并记录温度、再生时间和更换周期;更换式活性炭记录更换周期及更换量;数据保存一年以上1.严格执行HJ971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3.安装PLC系统或者仪器仪表等装置,记录治理设施主要参数,数据保存一年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企业提供相关材料6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排放标准与新能源车推广指标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淘汰老旧车、新能源推广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40%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2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20%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使用车辆及车辆排放阶段证明在用车排放要求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满足GB18285、GB3847标准要求企业提供车辆定期检测数据6移动排放源结构及非道路机械排放要求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淘汰老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企业提供使用机械及机械排放阶-22-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和依据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排放新能源非道路机械推广旧机械、新能源推广段证明非道路机械排放要求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满足GB36886标准要求尾气达标排放企业提供机械排放监测数据7碳排放管理低碳工作计划制定企业碳中和或者低碳行动计划制定企业碳中和或者低碳行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无强制要求行动计划文本和公开网站链接、截图碳排放强度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410.91kgCO2/辆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碳核算报告高级轿车及高级运动型乘用车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1094.02kgCO2/辆中、重型载货汽车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881.18kgCO2/辆碳市场履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并按要求履约,开展碳资产管理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履约网站截图)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无强制要求-23-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和依据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低碳试点低碳领跑者企业1近三年入选北京市低碳领跑者企业试点无强制要求网站公示链接或者截图8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或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通过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ISO50001)第三方认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能源管理制度或者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单车能耗值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乘用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1017)A类车辆≤135kgce/辆B类车辆≤197kgce/辆A类车辆≤145kgce/辆B类车辆≤210kgce/辆A类车辆≤163kgce/辆B类车辆≤222kgce/辆企业提供能耗数据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1019)重型载货汽车≤239kgce/辆大客车≤969kgce/辆重型载货汽车≤258kgce/辆大客车≤1026kgce/辆重型载货汽车≤314kgce/辆大客车≤1140kgce/辆可再生能源使用开发太阳能、空气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或者购买绿电开展其中两项及以上开展其中一项即可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文件,比如项目可研、立项批复等办公场所办公建筑节能、节水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能耗水耗数据9节能减碳行动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碳捕集封存与利用或者其他低碳技术开展其中两项及以上开展其中一项即可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低碳项目立项等相关文件-24-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和依据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节能技改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节能量奖励资金项目近三年入选北京市市级或者所属区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节能量奖励资金项目公示名单企业,且合计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以上近三年入选北京市市级或者所属区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节能量奖励资金项目公示名单企业无强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名单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近一年竣工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者预评价达到DB11/T825三星级近一年竣工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者预评价达到DB11/T825二星级及以上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绿色建筑证书,预评价报告10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达到I级水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达到Ⅱ级水平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公开环境相关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提供已披露证明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信用中国等注:1.本市开展低碳领跑者企业试点工作后评价该指标-25-1.2印刷(23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1原辅材料油墨《绿色印刷通用技术要求与评价方法》(CY/T130.1)《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1.平板印刷油墨不含有CY/T130.1表1物质,单张胶印油墨、冷固轮转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1%;热固轮转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5%;2.凸版印刷全部使用符合GB38507的水性和能量固化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标准限值的50%;3.数字印刷喷墨油墨水性、能量固化油墨符合GB38507限值的50%1.平板印刷油墨不含有CY/T130.1表1物质,单张胶印油墨、冷固轮转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3%;热固轮转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10%;2.凸版印刷全部使用符合GB38507的水性和能量固化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标准要求;3.数字印刷喷墨油墨水性、能量固化油墨符合GB38507限值要求1.平板印刷不含有CY/T130.1-2015表1物质;2.凸版印刷使用符合GB38507的水性和能量固化油墨;3.数字印刷使用符合GB38507的水性和能量固化油墨企业提供原辅材料明细、VOCs成分检测报告和核算报告橡皮布《绿色印刷材料胶印橡皮布》(CY/T228)有害物质含量符合CY/T228的橡皮布比例100%,且不使用橡皮布还原剂有害物质含量符合CY/T228的橡皮布比例≥60%使用有害物质含量符合CY/T228的橡皮布清洗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GB38508)1.平板印刷符合GB38508的低VOCs含量清洗剂使用比例100%,人工补偿清洗中预浸无纺布使用比例≥70%;2.凸版印刷符合GB38508的水基清洗剂使用比例100%;3.数字印刷符合GB38508的水基清洗剂使用比例100%1.平板印刷符合GB38508的水基、低VOCs含量半水基、半水基清洗剂比例100%,人工补偿清洗中预浸无纺布使用比例≥30%;2.凸版印刷符合GB38508的半水基、水基清洗剂比例100%;3.数字印刷符合GB38508的半水基、水基清洗剂比例100%无强制要求润版液《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即用状态润版液VOCs含量≤1%即用状态润版液VOCs含量≤2%即用状态的润版液VOCs含量应≤3%-26-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胶粘剂《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VOCs含量符合GB33372水基型、本体型的要求光油《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41616)VOCs含量≤3%VOCs含量≤5%2生产工艺及装备绿色装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刷业》主要生产设备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推荐的装备,同时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刷业》I级基准值主要生产设备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推荐的装备,同时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刷业》Ш级基准值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项目可研等说明文件3污染治理技术先进治污技术《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1.采用HJ1089推荐的污染治理技术;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时,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采用燃烧、吸附+燃烧、吸附+冷凝回收等治理技术,处理效率≥90%;3.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采用平版印刷工艺或使用非溶剂型原辅材料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处理效率≥80%;1.采用HJ1089推荐的污染治理技术;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时,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工序含VOCs废气采用燃烧、吸附+燃烧、吸附+冷凝回收、吸附等治理技术,处理效率≥85%;3.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采用平版印刷工艺或使用非溶剂型原辅材料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处理效率≥80%;未采用单一光氧或者单一等离子治理技术企业提供相关材料-27-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4.书、报刊印刷(C2311)和本册印刷(C2312)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VOCs排气采用吸附-脱附-催化氧化技术或生物法治理技术4.书、报刊印刷(C2311)和本册印刷(C2312)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VOCs排气采用吸附-脱附-催化氧化技术或生物法治理技术4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自行监测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低于DB11/1201限值的50%,厂界、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符合DB11/1201和GB37822要求自行监测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低于DB11/1201限值的75%,厂界、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符合DB11/1201和GB37822要求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DB11/1201限值要求,厂界、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符合DB11/1201和GB37822限值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污染物排放说明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1.满足GB37822特别控制要求;2.调配过程:平版工艺使用自动配墨系统;设置专门的调配间进行调墨、调胶等,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3.供墨过程:在密闭设备或者密闭负压空间内操作;4.印刷过程:凸版印刷机采用封闭刮刀;烘箱密闭,保持负压;印刷机或者生产车间整体排风收集;5.清洗过程:除在机清洗外,其他设备零件的清洗在专用清洗间进行,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沾染清洗剂的毛巾或者抹布储存于密闭容器;6.复合过程:烘箱密闭,保持负压;干式1.满足GB37822特别控制要求;2.调配过程:设置专门的调配间进行调墨、调胶等,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3.供墨过程:在密闭设备或者密闭负压空间内操作;4.印刷过程:凸版印刷机采用封闭刮刀;烘箱密闭,保持负压;印刷机或者生产车间整体排风收集;5.清洗过程:除在机清洗外,其他设备零件的清洗在专用清洗间进行,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沾染清洗剂的毛巾或者抹布储存于密闭容器;6.复合过程:烘箱密闭,保持负压;干满足GB37822特别控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28-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复合机整机封闭集气收集;7.存储过程: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上光油等VOCs物料密闭存储,存放于无阳光直射的场所;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的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加盖密封,存放于无阳光直射的场所式复合机整机封闭集气收集;7.存储过程: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上光油等VOCs物料密闭存储,存放于无阳光直射的场所;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的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加盖密封,存放于无阳光直射的场所单位产品VOCs产生量《印刷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出版物≤8.3kg/千色令出版物≤66.0kg/千色令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计算说明纸质包装≤8.3kg/千色令纸质包装≤66.0kg/千色令无强制要求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刷业》(DB11/T1137)平板印刷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0.4kg/万元凸版印刷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1.0kg/万元数字印刷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0.4kg/万元平板印刷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1.0kg/万元凸版印刷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10.0kg/万元数字印刷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1.0kg/万元无强制要求4污染物排放管理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印刷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出版物≤10m3/千色令出版物≤27m3/千色令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污染物排放说明纸质包装≤22m3/千色令纸质包装≤35m3/千色令无强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废水污染物排放符合DB11/307限值要求固体废物处置《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刷业》(DB11/T1137)平板印刷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20kg/万元凸板印刷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1kg/万元平板印刷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40kg/万元凸板印刷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50kg/万元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固体-29-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数字印刷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10kg/万元数字印刷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20kg/万元废物和危险废物统计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委托处置合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刷业》(DB11/T1137)平板印刷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0.50kg/万元凸版板印刷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0.05kg/万元数字板印刷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1.00kg/万元平板印刷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2.00kg/万元凸版板印刷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0.20kg/万元数字板印刷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2.00kg/万元无强制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危险废物贮存符合GB18597要求噪声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厂界噪声低于GB12348限值5分贝及以上厂界噪声低于GB12348限值1~5分贝(不含)之间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5监测监控水平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HJ1066)《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1.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2.严格执行HJ1066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重点排污单位风量大于10000m3/h的主要排放口安装NMHC在线监测设施(FID检测器),自动监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主要排放口按照HJ1066确定;4.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安装DCS系统、仪器仪表等装置,连续测量并记录治理设施控制指标温度、压力(压1.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2.严格执行HJ1066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重点排污单位风量大于10000m3/h的主要排放口安装NMHC在线监测设施(FID检测器),自动监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主要排放口按照HJ1066确定;4.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安装DCS系统、PLC系统、仪器仪表等装置,记录治理设施主要参数,数据保存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符合HJ1066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30-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差)、时间和频率值。再生式活性炭连续自动测量并记录温度、再生时间和更换周期;更换式活性炭记录温度、更换周期及更换量;数据保存一年以上一年以上6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物料公路运输使用情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GB36886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车辆材料7碳排放管理万元产值温室气体排放量《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刷业》(DB11/T1137)≤0.20tCO2/万元≤0.50tCO2/万元无强制要求企业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的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及以上]实际碳排放量低于最终核定配额实际碳排放量等于最终核定配额(含碳交易、上年富余配额抵消)无强制要求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有碳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无强制要求-31-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使用零碳或者低碳的能源或者技术购买CCER用于企业碳配额抵消及其他购买CCER或者北京市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用于企业碳配额抵消或者企业、活动碳中和无强制要求CCER项目审批证书;企业提供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其他碳交易中心出具的碳交易证明8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或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通过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ISO50001)第三方认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能源管理制度或者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源消耗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平板印刷≤0.05tce/万元凸版印刷≤0.05tce/万元数字印刷≤0.10tce/万元平板印刷≤0.15tce/万元凸版印刷≤0.07tce/万元数字印刷≤0.12tce/万元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能耗数据节能设备使用比例通用设备均达到二级能效及以上,使用一级能效产品比例≥60%,全部采用烘箱热能回收利用、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空压机余热回收技术通用设备均达到二级能效及以上,使用一级能效产品比例≥40%,采用烘箱热能回收利用、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空压机余热回收技术中的一项无强制要求车间温湿度控制印刷车间的温湿度分区域自动调节控制安装温湿度检测设备,人工调节控制无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使用开发太阳能、空气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或开发太阳能、空气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证-32-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者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15%或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5%明文件,比如项目可研、立项批复等办公场所节能、节水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9节能减碳行动绿色建筑企业办公、厂房、仓储、体育场馆等建筑进行可持续建筑的设计、建造和购置消费活动,可持续建筑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或者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活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近一年竣工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三星级近一年竣工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二星级及以上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绿色建筑证书,预评价报告节能技改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节能量奖励资金项目近三年入选北京市市级或所属区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节能量奖励资金项目公示名单企业无强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名单10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达到I级水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达到Ⅲ级水平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公开环境相关的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提供已披露证明-33-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信用中国等-34-1.3木质家具制造(21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1原辅材料人造板《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GB/T39600)《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LY/T3230)甲醛释放量符合GB/T39600中E0级及以上级别要求的人造板比例≥30%,挥发性有机物释放量符合LY/T3230中Ⅰ级要求甲醛释放量符合GB39600中的E1级要求,挥发性有机物释放限量符合LY/T3230中Ⅱ级要求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原辅材料明细、VOCs成分检测报告和核算报告木材《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GB/T28951)《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GB/T28952)符合GB/T28951或GB/T28952的规定;除次生原料和回收原料外,不得来源于保护区或被授予保护区的木材涂料《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水性木器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VOCs含量低于GB/T38597中限值的80%,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符合GB18581限值要求不使用溶剂型涂料。水性木器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VOCs含量符合GB/T38597限值要求,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符合GB18581限值要求胶粘剂《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VOCs含量符合GB33372中水基型或本体型胶粘剂限值要求,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符合GB18583限值要求清洗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GB38508)不使用溶剂型清洗剂。符合GB38508水基清洗剂使用比例100%不使用溶剂型清洗剂。符合GB38508半水基、水基清洗剂合计比例100%无强制要求万元产值人造《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家具制造业》≤0.40m³/万元≤1.10m³/万元无强制要求-35-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板使用量(DB11/T1138)万元产值木材使用量《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家具制造业》(DB11/T1138)≤0.01m³/万元≤0.10m³/万元无强制要求万元产值涂料使用量《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家具制造业》(DB11/T1138)≤0.18kg/万元≤1.26kg/万元无强制要求2生产工艺及装备绿色装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家具制造业》(DB11/T1138)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推荐的装备,同时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木家具制造业》I级基准值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推荐的装备,同时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木家具制造业》Ш级基准值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项目可研等说明文件3污染治理技术先进治污技术《家具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0)《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1.采用HJ1180推荐的污染治理技术;2.溶剂型涂料:涂饰(含UV涂料喷涂)、干燥、调配、流平等废气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废气;3.其他涂料:涂饰、干燥、调配、流平等废气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NMHC排放速率<2kg/h末端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法等废气技术工艺处理未采用单一光氧或者单一等离子治理技术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自行监测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浓度≤DB11/1202的限值的50%,厂界、非封闭涂装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喷漆打磨车间的无组织排放符合DB11/1202和GB37822的限值要求自行监测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浓度≤DB11/1202的限值的75%,厂界、非封闭涂装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喷漆打磨车间的无组织排放符合DB11/1202和GB37822的限值要求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DB11/1202的限值要求,厂界、非封闭涂装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喷漆打磨车间的无组织排放符合DB11/1202和GB37822的限值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或污染物排放说明-36-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4污染物排放管理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喷涂、施胶、机加工、调漆、供漆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车间或区域整体密闭负压收集,车间进出口设置双道门;车间安装负压表,压力差不少于-5Pa喷涂、施胶、机加工、调漆、供漆等工序作业场所密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设备配备外部排风罩排风,且设备最远端风速≥0.3m/s企业提供相关材料除尘除尘系统配备负压式风机动力系统、脉冲清灰系统、变频控制系统、回风处理系统和温感消防系统中的3项以上除尘系统配备负压式风机动力系统、脉冲清灰系统、变频控制系统、回风处理系统和温感消防系统中的2项及以上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密闭存储,原辅材料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施胶、调配、喷涂、流平和干燥工序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开料、砂光等工序设置中央除尘系统;机加工、打磨工序设置中央除尘系统或采用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除尘工艺开料、机加工、砂光/打磨、焊接等工序配备除尘设施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万元产值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量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0.16kg/万元万元产值VOCs产生量≤0.60kg/万元无强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DB11/307限值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或污染物排放说明4污染物排放管理固体废物处置万元产值工业固废(不含危险废物)产生量≤3kg/万元≤10kg/万元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污染物处置和核算说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危险废物贮存符合GB18597-37-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0.01kg/万元≤0.05kg/万元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噪声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厂界噪声低于GB12348限值5分贝及以上厂界噪声低于GB12348限值1~5分贝(不含)之间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要求企业提供检测报告5监测监控水平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1027)《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1.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2.重点排污单位风量大于10000m3/h的主要排放口安装NMHC在线监测设施(FID检测器),自动监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主要排放口按照HJ1027确定1.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2.重点排污单位风量大于10000m3/h的主要排放口安装NMHC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主要排放口按照HJ1027确定符合HJ1027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6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物料公路运输使用情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GB36886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车辆材料7碳排放管万元产值温室气体排放量《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家具制造业》(DB11/T1138)≤0.05tCO2/万元≤0.12tCO2/万元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碳核算报告-38-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理碳排放信息披露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有碳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单位无强制要求使用零碳或低碳的能源或者技术购买CCER用于企业碳配额抵消及其他购买CCER或者北京市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用于企业碳配额抵消或者企业、活动碳中和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其他碳交易中心出具的碳交易证明8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或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通过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ISO50001)第三方认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能源管理制度或者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源消耗万元产值综合能耗≤13kgce/万元≤30kgce/万元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能耗数据节能设备使用比例通用设备均达到二级能效及以上,使用一级能效产品比例≥60%通用设备均达到二级能效及以上,使用一级能效产品比例≥40%无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15%≥5%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文件,比如项目可研、立项批复等办公场所节能、节水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能-39-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依据/内容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证明材料≤20kgce/m2·a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24kgce/m2·a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耗、水耗数据9节能减碳行动绿色建筑企业办公、厂房、仓储、体育场馆等建筑进行可持续建筑的设计、建造和购置消费活动,可持续建筑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或者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活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近一年竣工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三星级近一年竣工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二星级及以上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绿色建筑证书,预评价报告节能技改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节能量奖励资金项目近三年入选北京市市级或所属区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节能量奖励资金项目公示名单企业无强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名单10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达到I级水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达到Ⅲ级水平无强制要求企业提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的公开信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公开环境相关的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提供已披露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信用中国等-40-2.其他非制造业行业企业绿色绩效评价总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1办公楼宇节能降耗建筑节能1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设备节能等级1、等级2电器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电器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绿色建筑2近一年竣工的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三星级近一年竣工的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二星级及以上无强制要求2污染物排放管理3大气污染物排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限值要求,汽车维修、餐饮等有行业标准的企业符合相应行业标准限值要求使用锅炉的,废气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限值要求;有职工食堂的,后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符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限值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限值要求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噪声防治边界噪声指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要求-41-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3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运输和通勤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20%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4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机械比例为80%,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机械比例为70%,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GB36886的要求4节能减碳碳市场履约5纳入碳市场管理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碳排放强度1.当行业有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碳排放强度在评价期内达到最新有效的行业先进值;2.当行业不存在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碳排放强度较上一年的降低率比较,降低率达到5%1.当行业有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碳排放强度在评价期内与行业最新有效的先进值的差距在5%以内(含5%);2.当行业不存在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碳排放强度较上一年的降低率比较,降低率达到4%无强制要求5环境管理清洁生产近五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无强制要求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无强制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注:1.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2.绿色建筑:近一年未竣工新建建筑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3.污染物排放管理: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并辅之证明材料。4.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5.碳市场履约:未纳入碳市场管理的企业不评价该指标。-42-6.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绩效分级A级”的企业可免评第2、3项中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内容。7.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低碳领跑者”企业可免评第4项-43-2.1电力生产(44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1办公楼宇建筑节能1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2生产工艺及装备燃机和锅炉设备及系统情况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计或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并取得相应减量效益泵、风机系统电机能效近一年新采购设备全部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二级能效水平近一年新采购设备中90%及以上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二级能效水平新采购设备中80%及以上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二级能效水平烟气净化系统配置情况烟气净化系统工艺配套齐全,且所有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在线监控系统情况设有能耗、烟气、污水在线监测系统,且能正常检测各类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有能耗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且能正常检测各类能源消耗、废气排放情况等效可用系数≥95%≥90%无强制要求3能源综合利用供电标煤耗F级机组≤199.08gce/kWh≤209.85gce/kWh无强制要求E级机组≤211.02gce/kWh≤221.60gce/kWh无强制要求B级机组≤236.57gce/kWh≤240.98gce/kWh无强制要求供热标F级机组≤35.63kgce/GJ≤37.19kgce/GJ无强制要求-44-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煤耗E级机组≤36.39kgce/GJ≤36.70kgce/GJ无强制要求B级机组≤35.16kgce/GJ≤36.40kgce/GJ无强制要求余热余能利用情况进行余热回收利用,排烟温度控制在50℃以下进行余热回收利用,排烟温度控制在100℃以下无强制要求4污染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0mg/m3≤15mg/m3符合《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47)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的要求脱硝设备氨逃逸浓度≤1.0mg/m3≤2.0mg/m3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47)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的要求废水排放浓度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的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与处置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规定进行贮存,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处置5碳排放碳排放强度供热:≤59.78kgCO2/GJ无强制要求供电E级≤0.3:≤368.30kgCO2/MWh无强制要求供电E级>0.3:≤341.15kgCO2/MWh无强制要求供电F级≤0.3:≤345.49kgCO2/MWh无强制要求-45-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供电F级>0.3:≤312.37kgCO2/MWh无强制要求碳市场履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量排放5000吨(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并按要求履约,开展碳资产管理;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低碳工作计划制定企业碳中和或低碳行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无强制要求6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铁路、管道运输原辅料铁路、管道运输比例达100%原辅料铁路、管道运输比例达80%及以上无强制要求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1.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1.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的要求-46-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7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注: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47-2.2热力生产和供应(443)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1办公楼宇建筑节能1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太阳能光伏等系统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2生产工艺及装备锅炉设备情况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计或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并取得相应减量效益泵、风机系统电机能效近一年新采购设备全部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二级能效水平近一年新采购设备中90%及以上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二级能效水平近一年新采购设备中80%及以上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二级能效水平自动化控制系统情况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实现生产工艺参数监测和系统运行自动优化控制功能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实现生产工艺参数监测无强制要求在线监控系统情况安装能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且能正常监测能源消耗、烟气排放情况无强制要求-48-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3资源与能源消耗单位供热量天然气消耗量≤28.6m3/GJ≤29.50m3/GJ无强制要求单位供热量水资源消耗量≤42.4L/GJ≤103.46L/GJ无强制要求4能源综合利用余热余能利用情况进行余热回收利用,排烟温度控制在50℃以下进行余热回收利用,排烟温度控制在100℃以下无强制要求水资源回收利用情况进行冷凝水回收无强制要求5污染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5mg/m3≤20mg/m3符合《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47)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的要求脱硝设备氨逃逸浓度≤1.0mg/m3≤2.0mg/m3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的要求废水排放浓度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的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与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规定进行贮存,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处置6碳排放碳排放强度燃气供热锅炉≤62.11kgCO2/GJ无强制要求燃油供热锅炉≤80.50kgCO2/GJ无强制要求电锅炉供热≤175.04kgCO2/GJ无强制要求-49-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地源热泵供热≤44.05kgCO2/GJ无强制要求碳市场履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并按要求履约,开展碳资产管理;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的单位以下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低碳工作计划制定企业碳中和或低碳行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无强制要求7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的要求8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注: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50-2.3房屋建筑业(47)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1办公楼宇碳排放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若使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DB11/139;有职工食堂的,后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执行DB11/1488;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自建污水处理站达标排放,排放执行DB11/307;一般固体废物按照GB18599相关规定执行,废灯管、废镉镍电池等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相关规定执行;噪声排放执行GB22337建筑节能1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2工程实施施工工法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获得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或工法证书无强制要求绿色建材在施工地使用经认证的绿色建材比例不低于50%在施工地使用经认证的绿色建材比例不低于30%无强制要求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1.物料、建材、渣土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20%;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3.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1.物料、建材、渣土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3.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GB36886的要求-51-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合法企业能源机械比例为80%,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源机械比例为70%,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污染控制近一年实施的工程获扬尘治理先进工地通报表扬近一年实施的工程获“绿牌”工地无强制要求绿色安全工地近三年实施的工程纳入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名单近三年实施的工程纳入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名单无强制要求3建筑成果绿色建筑近三年完成的房屋建筑成果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三星级近三年的完成的房屋建筑成果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二星级及以上无强制要求4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无强制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照GB/T2400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无强制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注: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52-2.4道路运输业(54)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1办公场所碳排放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若使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DB11/139;有职工食堂的,后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执行DB11/1488;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自建污水处理站达标排放,排放执行DB11/307;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执行GB18599,废灯管、废镉镍电池等危险废物管理执行GB18597;噪声排放执行GB22337建筑节能1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人均排水量≤13m3/(人·a)≤16m3/(人·a)无强制要求-53-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2车辆及辅助设施要求车辆排放标准与新能源车推广指标1.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50%;2.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载客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50%;公交行业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70%;出租行业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1.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2.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载客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公交行业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60%;出租行业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70%;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GB36886的要求车辆其他要求公共电汽车车辆车况在使用年限内;具有监控管理功能,定位功能,车载能耗排放监测设备,具有车厢内监控系统等,车辆按时添加尿素,并定期更换减排装置(SCR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符合行业行驶标准要求,车辆车况在使用年限内,具有监控管理功能,定位功能,具有车厢内监控系统等出租车客运车辆车况在使用年限内,制定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使用计划;车辆配备数据化收费系统;车辆符合DB11/T223相关规定;配备OBD报警装置货物运输车辆车况在使用年限内,车辆具有监控管理功能、定位功能辅助设施要求不使用国家及本市已经明令淘汰的装备设施-54-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3能源消耗公共电汽车万公里综合能耗≤5.2吨标准煤/(万公里)万公里综合能耗≤5.8吨标准煤/(万公里)无强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万人公里综合能耗≤0.07吨标准煤/(万人公里)万人公里综合能耗≤0.08吨标准煤/(万人公里)无强制要求出租车客运万公里综合能耗≤0.75吨标准煤/(万公里)万公里综合能耗≤1.15吨标准煤/(万公里)无强制要求货运运输微型汽油车公里汽油消耗≤0.11升/(公里)微型汽油车公里汽油消耗≤0.14升/(公里)无强制要求轻型汽油车公里汽油消耗≤0.14升/(公里)轻型汽油车公里汽油消耗≤0.16升/(公里)无强制要求微型柴油车公里柴油消耗≤0.11升/(公里)微型柴油车公里柴油消耗≤0.14升/(公里)无强制要求轻型柴油车公里柴油消耗≤0.17升/(公里)轻型柴油车公里柴油消耗≤0.22升/(公里)无强制要求中型柴油车吨公里柴油消耗≤0.026升/(吨公里)中型柴油车吨公里柴油消耗≤0.03升/(吨公里)无强制要求重型柴油车吨公里柴油消耗≤0.016升/(吨公里)重型柴油车吨公里柴油消耗≤0.022升/(吨公里)无强制要求4碳排放管理碳市场履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并按要求履约,开展碳资产管理;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低碳工作计划制定企业碳中和或低碳行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无强制要求注: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55-2.5住宿业(61)企业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1经营场所空调系统冷热源选用性能系数(COP值)、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能效比(EER)、额定热效率高的节能产品;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GB50189无强制要求更新空调时应采用环保制冷剂,禁止使用CFC-11,12,113等国家规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采暖系统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供配电系统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和性能,合理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变压器应选用高效低耗型无强制要求照明系统节能灯使用率为100%无强制要求给排水系统用水器具符合CJ/T164;采用低噪声、高效节能型水泵;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住宿业建设中水设施,并有效利用中水,中水运行管理符合DB11/T348无强制要求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装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落后装备设施2资源和能源利用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一、二星级≤32kgce/m2·a≤40kgce/m2·a无强制要求三星级≤35kgce/m2·a≤43kgce/m2·a无强制要求四、五星级≤38kgce/m2·a≤44kgce/m2·a无强制要求单位床位取水量一、二星级≤110m3/床·a≤140m3/床·a无强制要求三星级≤165m3/床·a≤210m3/床·a无强制要求四、五星级≤180m3/床·a≤260m3/床·a无强制要求能源管理按照GB/T23331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能源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无强制要求-56-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3污染物排放管理单位床位废水产生量一、二星级≤100m3/床·a≤140m3/床·a无强制要求三星级≤165m3/床·a≤210m3/床·a无强制要求四、五星级≤180m3/床·a≤260m3/床·a无强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有餐厅或者员工食堂的,后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执行DB11/1488;锅炉废气排放执行DB11/139;污水排放执行DB11/307;噪声排放执行GB223374碳排放管理碳市场履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并按要求履约,开展碳资产管理;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低碳工作计划制定企业碳中和或低碳行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无强制要求5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排放标准与新能源车推广指标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6环境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无强制要求绿色饭店认证通过绿色饭店认证按绿色饭店认证标准管理无强制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照GB/T2400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无强制要求7环境管理原材料与消费品管理装饰装修材料符合GB18580、GB18581、GB18582、GB18583、GB18584、GB18585、GB18586、GB18587、GB18597使用环保型洗浴和洗涤用品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固体废物按照GB18599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相关规定执行资源回收利用剩余肥皂/卫生纸等,废旧床单/毛巾等物品具备有效收集和再利用措施无强制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57-2.6餐饮业(62)企业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1经营场所空调系统中央空调应采用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分体空调应加装独立的智能型节电器及其他节能技术无强制要求采暖系统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照明系统节能灯使用率为100%无强制要求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2水资源和能源利用单位餐次取水量≤20L/(人·餐)≤30L/(人·餐)无强制要求单位餐次综合能耗≤0.6kgce/(人·餐)≤0.8kgce/(人·餐)无强制要求3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节能环保型废气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清洗、维护净化设备按规定每月清洗、维护净化设备,管线不存在跑风滴漏废气排放餐饮油烟排放执行DB11/1488锅炉废气排放执行DB11/1394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单位餐次废水产生量≤18L/(人·餐)≤27L/(人·餐)无强制要求污水排放污水排放执行DB11/307污水排放管理污水排入环境水体的餐饮企业必须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餐饮企业必须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不得将残渣直接排入下水道;隔油与残渣过滤装置应定期清理;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5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执行GB18599;危险废物管理执行GB18597餐厨垃圾管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58-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废弃油脂管理废弃油脂及时收集并使用专用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除直接作为废物排放外,交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置无强制要求6噪声管理噪声管理噪声排放执行GB223377碳排放管理碳市场履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并按要求履约,开展碳资产管理;北京市一般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低碳工作计划制定企业碳中和或低碳行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无强制要求8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排放标准与新能源车推广指标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9环境管理一次性餐具使用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木制筷子无强制要求洗涤剂使用使用环保型洗涤剂无强制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59-2.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64、65)企业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1办公楼宇碳排放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通过自建专线或者双边交易,或者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使用绿色电力无强制要求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并按要求履约,开展碳资产管理;北京市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按时提交碳排放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制定企业碳中和或低碳行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无强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若使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DB11/139;有职工食堂的,后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执行DB11/1488;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自建污水处理站达标排放,排放执行DB11/307;一般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废灯管、废镉镍电池等危险废物执行GB18597;噪声排放执行GB22337建筑节能1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标识设备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60-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人均排水量≤13m3/(人·a)≤16m3/(人·a)无强制要求2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数据中心信息(IT)设备及配套设备要求1.使用《国家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节能节水专家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节能技术产品2.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第7节要求无强制要求数据中心能源效率(PUE)1.21.31.4数据中心水利用效率(WUE)1.71L/kWh2L/kWh不高于2.5L/kWh管理平台建设数字化运营平台管理用能设施的能耗和碳排放无强制要求3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排放标准与新能源车推广指标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4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无强制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照GB/T2400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无强制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注: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61-2.8房地产业(70)企业绿色绩效评价细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1办公楼宇碳排放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无强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若使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DB11/139;有职工食堂的,后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执行DB11/1488;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自建污水处理站达标排放,排放执行DB11/307;一般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废灯管、废镉镍电池等危险废物执行GB18597;噪声排放执行GB22337建筑节能1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无强制要求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无强制要求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设备节能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无强制要求建筑节水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无强制要求2房产情况2绿色建材近一年新建房产项目绿色建材使用比例不低于50%近一年新建房产项目绿色建材使用比例不低于30%无强制要求-62-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标杆企业(深绿)绿色基准企业(浅绿)普通合法企业绿色建筑近三年完成的房屋建筑成果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三星级或预评价达到《绿色产业指导目录》项目绿色低碳水平近三年完成的房屋建筑成果取得国家或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预评价达到DB11/T825二星级或预评价达到《绿色产业指导目录》项目绿色低碳水平无强制要求3物业管理3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节能灯使用率为100%无强制要求绿化灌溉全部使用喷淋系统灌溉绿地无强制要求供热系统自供热使用低氮燃烧锅炉或者采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中深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无强制要求4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车辆排放标准与新能源车推广指标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运输和通勤车辆均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5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无强制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照GB/T2400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无强制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近三年之内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强制要求注:1.办公楼宇为租用的不评价该指标。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指标2进行评价。3.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指标3进行评价-63-3.绿色项目综合评定总则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项目要求1产业政策产业政策符合性参评项目属于《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碳减排支持专项、《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中的一项2项目立项审批立项审批文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规范、完整3资源、能源节约和利用(根据项目特点满足其中一项)能源节约或综合利用采取节能措施,开发或使用新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满足以下一项:1.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项目(提供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并承诺取得绿色建筑标识或投保绿色建筑性能保险);2.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m2(含)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新建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831),且装配率达到50%;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m2(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1831),且装配率达到60%;3.纳入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并考核合格;4.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5.组织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6.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满足国家及本市标准要求节约水资源采取节水措施或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海绵城市项目-64-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绿色项目要求4环境产出效益(根据项目特点满足相应评价指标并出具相应证明)碳排放管理根据项目类型,对其实施后的碳排放强度[单位产值碳排放、单位产品碳排放或者单位能耗碳排放、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选项)]横向或纵向比较(二选一):1.新建项目实施后的碳排放强度,达到或优于本市行业先进值;2.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的碳排放强度,低于现有项目且达到或优于本市行业先进值大气污染物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稳定优于国家或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水污染物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稳定优于国家或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不低于90%先进治污技术应用污染治理类项目采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或者“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推荐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技术土壤修复采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地块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土壤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注:标“”指标为限定性指标,其他指标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评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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