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可视发展需要
并结合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
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
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鼓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
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国家下达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目标、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电力系统接入消纳条件等,确定自治区保障性并网项目年度开
发规模、各地级市及宁东保障性并网项目规模、竞争性配置原则
及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年度保障性并网
项目竞争性配置相关要求及属地开发规模,依托本地资源及电
网接入条件等,牵头开展本地拟申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评审筛
选及排序工作,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申报项目评审筛选排序结果
和拟备案项目后,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向自治
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
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各地
级市及宁东备案规模不得超过自治区明确的各地年度开发规模。
第九条 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自主调峰的方式,不得占用电
网公共消纳空间,鼓励企业自带用电负荷,增加消纳能力。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