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须为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
从事新能源及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
等,以及应用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
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安全储能、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等
清洁能源领域,储能、虚拟电网、碳捕集等绿色低碳技术领域,新能源燃料电
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节能降碳领域,碳市
场、碳金融、碳咨询及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鼓励使用福田低碳超市的技术、
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世界 500 强新能源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
不超过 1 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新能源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
户支持,一般不超过 5000 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
高管及核心团队。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
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
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年度不超过 500 万元。
招商引资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及其操作
细则实施。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