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负责监管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
造升级配套送出工程的改扩建,拆除退役风电场的配套送出工程以
及生态修复。发电企业具体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以及生态修
复,实施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按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发电企业根据风电场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
和退役方案,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提出的风
电场改造升级需求,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和电力运行情况,按
年度编制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级
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确保稳妥有序实施。实施方案征
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
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
第七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针对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特点简化
审批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对纳入省级改
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变更手续。
第八条 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
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
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发电企业应及时
拆除,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注销电力
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时解除并网连接,视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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