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其中,“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四川省的相关产业政策,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并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目标。
为天然气发电项目长期经济可靠运行提供量价保障(按年利用小时数3500
小时以上测算用气量,90%以上用气量为合同内气量且执行基准门站价),并与
天然气发电项目法人签订中长期供用气协议,结合协议签订情况对油气企业配
置相应规模的新能源资源。鼓励油气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天然气发
电项目建设,分享新能源资源激励指标。
存量国调(网调)机组在原有送电协议基础上增加留川电量,并缴纳送出
省输电费用,且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结算的跨省外送水电开发企业,按“新
增留川电量/我省水电年均利用小时数”换算成装机规模确定新能源资源配置规
模。新增国调(网调)机组在落实国家送电协议的基础上,新增的留川电量价
格不高于存量国调机组留川电量均价,并缴纳送出省输电费用、与国网四川省
电力公司结算的跨省外送水电开发企业,按“新增留川电量/我省水电年均利用
小时数”换算成装机规模确定新能源资源配置规模,鼓励进一步降低留川电量
价格。
第七条o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结合新能源资源普查、基地规划、用电
增长和电网规划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配置方案,协调有关市(州)落实配置
的新能源资源、项目布局、开发时序等。
第八条 o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初核结果及时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
人就新能源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章 o实施方案
第九条 o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
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编制依据、新能源资源、建设规模、接入方式、开发模
式、利益共享机制、项目法人与市(州)责权利、项目投资和收益、开发时序
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应与电网规划、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等重点规
划相衔接,符合全省新能源发展总体要求、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
要求以及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明确环保水保、土地政策、接入消纳等边界条件。
第十条 o市(州)能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将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
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委托咨询机构
会同电网企业对实施方案开展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o根据评审意见,市(州)能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完善实施
方案,立足用电增长、电网建设等因素,明确开发建设的项目清单、规模大小
和开发时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