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VIP专享VIP免费

全国碳市场登记
碳交易和结算规则
黄锦鹏
碳排放权交易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武汉大学气候变化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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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结算规则
登记规则
交易规则
制度体系
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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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登记碳交易和结算规则黄锦鹏碳排放权交易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气候变化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二目录CONTENTS三四结算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一制度体系制度体系1PART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实施规则)上位法国务院条例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框架湖北制定中:◼《账户管理规则》◼《非交易变更登记细则》◼《质押登记细则……》《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3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制定中:◼《会员管理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违规违约处理细则》……湖北制定中:◼《结算违约处置规则》◼《结算银行管理办法》◼《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规则》……(2021年5月发布过渡期机构职能)《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登记规则2PART2.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总则账户管理登记信息管理1.目的依据2.适用范围3.登记方式4.登记主体5.登记原则6.登记账户7.实名开户8.开户申请9.开户信息10.材料审核11.信息变更12.账户自我管理责任13.注册登记机构账户管理14.账户注销15.账户管理申诉16.登记内容17.初始分配登记18.交易和清缴登记19.抵消登记20.自愿注销登记21.特殊情形变更登记22.司法冻结与扣划监督管理23.司法查询24.信息保密25.系统对接26.灾备管理27.生态环境部监管28.碳排放权禁止持有29.业务资料管理附则30.实施细则31.实施日期2.2《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第七条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不得冒用他人、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第八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委托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必要材料。第九条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第十一条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登记主体。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更新。第十二条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单位行为。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发现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对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对已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登记主体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解除限制使用措施。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申请注销期间和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对违规账户不予办理新业务、限制购买碳排放权•市场参与主体姓名或名称变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发生变化;•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所信息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账户开立•身份信息: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机构信息: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等;•联系信息:账户代表手机、邮箱等账户信息查询与变更账户使用账户注销◼每个主体只能开立一个注册登记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名及密码◼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视为市场参与主体的自主行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需清零账户下持有的碳排放权、资金;•需办结该账户的所有业务;•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账户使用总结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第十七条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第十八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第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办理抵销登记。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第二十条登记主体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配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证明。第二十一条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依法承继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1.总则2.账户管理5.监督管理3.登记4.信息管理6.附则登记类型适用业务范围初始登记•配额创建及总量设定变更登记交易变更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内进行的集中统一交易;非交易变更•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司法冻结与扣划;•冻结、托管返还、质押等(未来碳金融业务);注销登记•配额清缴注销•自愿减排量抵销•碳中和自愿注销登记业务总结交易规则3PART3.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总则1.目的依据2.适用范围3.适用原则交易4.交易主体5.交易产品6.交易方式7.交易时间8.交易账户9.交易标的单位10.单笔买卖申报数量11.足额申报12.申报指令生效与撤销13.交易达成14.交付时间15.交易凭证16.交易清算交收17.信息保存风险管理18.市场调节19.风险管理制度20.涨跌幅限制制度21.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22.大户报告制度23.风险警示制度24.风险准备金制度25.异常交易监控制度26.暂停交易27.异常情况报告和公告信息管理28.信息披露29.信息对接30.灾备管理31.禁止虚假误导信息监督管理32.生态环境部监管33.防范内幕交易34.禁止市场操纵35.报告事项36.信息保密37.交易监督争议处置38.争议处理39.交易机构调解40.纠纷记录与报告附则41.实施细则42.实施日期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3.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交易主体(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交易产品(第五条)➢碳排放配额➢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方式(第六条)➢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易时间(第七条)➢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设置和调整,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标的单位(第九、十条)➢计价单位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申报与达成(第十一至十四条)➢足额申报(不超过交易账户内可用量)➢申报即刻生效(锁定)当日内有效,可撤销➢交易成功后产品T+1,资金T+0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3.2交易方式挂牌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交易方式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交易方式之一挂牌协议交易•定义:挂牌协议交易:交易主体,提交卖出或者买入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数量要求:单笔买卖申报最大数量,应小于10万吨,可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可以进行挂牌交易委托申报,也可最优价摘牌,选最优价的交易对手和摘牌数量。•开盘价: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收盘价: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交易时段:9:30~11:3013:00~15:00◼涨跌停限制:±10%◼报单量:【1,99999】◼结算:当日买入不可卖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解读6.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交易方式之二大宗协议交易•定义➢大宗协议交易:交易双方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数量要求➢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不小于10万吨,可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方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双方协商一致后成交。•信息披露➢大宗协议交易成交信息,不计入交易所即时行情;➢成交量、成交额,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成交总量和总额。◼交易时段:13:00~15:00◼涨跌停限制:±30%◼报单量:【100,000,∞】◼结算:当日买入不可卖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交易方式之三单向竞价交易•定义➢单向竞价: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买入)申请,后者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出让方)报价,在约定时间内成交•成交方式➢目前仅提供竞买方向的交易。【即只可拍卖】➢竞买方,通过交易客户端,对竞拍场次进行报名、出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信息披露➢交易所,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其最高申报价格、最低申报价格、成交结果等公开➢单向竞价成交信息,不计入交易所即时行情;➢成交量、成交额,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成交总量、成交总额。◼交易时段:另行公告◼报单量:下单价格和下单数量依竞买场次的设置而定◼结算:当日买入不可卖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风险管理与控制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二十条)➢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第二十一条)➢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限额➢对交易主体的最大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最大持仓量限额•大户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向交易机构报告•风险警示制度(第二十三条)➢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维护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第二十五条)➢(一)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二)限制相关账户使用风险管理与控制1.总则2.交易3.风险管理4.信息管理5.监督管理6.争议处置7.附则风险管理:异常情况处理结算规则4PART4.1《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总则1.目的依据2.适用范围3.结算机构4.适用原则资金结算账户管理5.账户管理6.存放管理结算7.结算方式8.交收方式9.结算通知10.对账管理监督与风险管理11.监督措施12.风险管控制度13.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14.协同管理15.风险公告16.风险警示措施17.结算银行管理18.交收违约处置19.账户限制使用附则20.名词解释21.实施细则22.实施日期4.2《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总则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结算监督与风险管理附则清结算对象:•交易资金、碳排放权主要流程:•“算”:根据交易流水及业务凭证等逐笔、全额清算,确定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权属•“清”:根据清算结果,划付碳排放权与资金【注意】:交易日收市后进行第二十条【名词解释】清算:按照规则,计算碳排放权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交收:根据清算结果,变更碳排放权和资金,履行债权、债务头寸:银行当前所有可以运用的资金的总和主要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净额、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总则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结算监督与风险管理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管理交易结算资金,防范结算风险。第四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总则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结算监督与风险管理附则第五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结算银行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第六条注册登记机构,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结算协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保障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安全。市场参与人结算(资金)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绑定•反映碳排放权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信息总则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结算监督与风险管理附则第七条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第八条当日完成清算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机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完成配额和资金的交收。第九条当日结算完成后,注册登记机构向交易主体发送结算数据。如特殊情况,导致注册登记机构不能在当日发送结算数据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主体,并采取限制出入金等风险管控措施。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可结算结果。总则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结算监督与风险管理附则第十一条监督措施第十二条风险管控制度第十三条结算风险准备金第十四条协同管理第十五条风险公告第十六条风险警示措施第十七条结算银行管理第十八条交收违约处置第十九条账户限制使用监督原则•专岗专人•分级审核•信息保密风险准备金•结算风险准备金由注册登记机构设立,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交收违约•通知违约方补足•风险准备金垫付•向违约方追偿THANKShuangjp@hbu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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