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连续颁布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覆盖面日
益广泛,从重点排污企业到上市公司再至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对环境、市场等影
响程度逐步推进。环境信息披露从自愿性逐渐向强制性过渡,制度日趋完善的同
时,标准也逐步提高。2022 年 2 月 8 日施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
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以及未按要求披露环境
信息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期报告将 A 股上市公司水泥行业直接关联和间接(股权≥30%)关联方环
境监管记录,年份区间:2020 年-2022 年,共计 254 条,涉及上市公司 15 家,
关联公司 146 家作为研究对象。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
南”)基于国内具有权威的蔚蓝地图环境大数据平台收录的企业环境数据,观察
A 股水泥行业上市公司在 2020 年报、2021 年报、2022 半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的
表现,并结合绿色江南与上市公司沟通情况,形成研究报告。
环境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指
出“重点排污单位,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第八条指出“上
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
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
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