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共同指导、管理和监督深圳市(含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
责为: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
规程、指导目录、相关评价标准、扶持政策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开展绿色低碳产业认定与支持优惠政策宣
贯。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
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并审议结果。
(四)负责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项目库动态管理,
受理、核实对已认定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项目的举报及资格
复核申请。
(五)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
题。
(六)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有效期限】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资格自备
案认定之日起有效期 3年。企事业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当年
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者重新认定不
通过的,其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资格自动失效,移出绿色低
碳产业企业库。
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认定资格自备案认定之日起有效期 5
年,逾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