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 20,
乙方 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
付款数额为 4.2 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
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
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
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
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 在本厂区接受附件 A 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
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 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 3.3 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
收文件。
5.5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
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
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
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