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
登机构),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注登机构收到纸质件后,配合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核实核对,在注登系统中分别创建
2021、2022 年度配额,并完成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预分配、调整
工作。
二、核定与预支配额
(一)配额预支。配额缺口率在 10%及以上且确因经营困难暂时
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预支
2023 年度部分预分配配额完成履约,预支量不超过年度配额缺口量
的 50%,预支配额仅可用于当年度本单位的配额履约,不可用于交易、
抵押等其他用途,预支配额将在 2023 年度配额核定清缴环节进行等
量抵扣。
(二)审核确定核定配额数据。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
2022 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分别计算本行
政区域内纳入配额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 2021、2022 年度应发放配额
量和应清缴配额量,审核确认 2021、2022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实发配
额量。同时,根据企业申请情况,研究确定可预支配额的重点排放单
位名单及其预支配额量,并将管理平台生成的相关核定数据表(见附
件 5—6)传输给注登系统。
(三)发放核定配额。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通过管理平台
下载打印生成数据的附件 5—6,加盖公章后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前
报送注登机构,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注登机构收到纸质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