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c)若存在未单独计量、无法剔除的情况,经受核查方与
核查机构协商一致,可将上述施工用电、试运行期间用能产生的
温室气体排放量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7.【生物质燃料燃烧】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
源(如自有锅炉使用生物质燃料、外购蒸汽由生物质燃烧产生等),
应提供生物质燃料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排放源应被识别和
量化,但其排放量不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8.【同一排放源多种排放设施】排放源(如柴油等)用于多
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如交通运输工具、备用发电机等)的,
每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对应的排放源均应被识别。若排放源活
动数据无法具体归入每一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则排放源活动
数据可全部计入最主要的排放设施/设备/活动中。
9.【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应予以识别,但无需
量化其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10.【排放源未使用】受核查方拥有或控制的某排放源/设施,
即使在核查年度内未使用,该排放源/设施仍应被识别。
三、数据处理
1.【电费推算】若外购电力活动数据缺失,可采用“用电量
=用电费用/用电单价”公式推算用电量,“用电单价”可采用相
关协议中约定的单价。对于实行两部制电价(电度电价和基本电
价)的用户,“用电费用”不应包含“基本电费”。
2.【共用排放源】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处理共用排放源:(a)
采用能耗分摊结算凭证(如发票)和内部抄表记录等凭证进行划
分;(b)结算凭证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活动数据且无内部抄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