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北京绿研公益发展中心VIP专享VIP免费

2021 12
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
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
项目工作组
........................................................................................................................................... 2
第一篇 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
一、 综述 ................................................................................................................................. 5
二、 环境和社会保障与合规监管要求 .................................................................................... 13
三、 投诉回应:独立的申诉解决机制 .................................................................................... 18
【附件】
附件 1-1 ESMS 合规总监的职权范围 ......................................................................................... 34
附件 1-2 投诉受理专员的职权范围模板 ..................................................................................... 36
附件 1-3 受项目影响的投诉人或其代表的申请表格模板 ............................................................. 37
第二篇 国际金融机构良好实践简述
一、 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 .......................................... 40
二、 国际金融机构申诉与问责机制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 ................................................. 43
三、 结语 ................................................................................................................................ 48
【附件】
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
附件 2-1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 .................................................................... 50
附件 2-2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 ........................................... 64
附件 2-3 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 ............................................................. 76
国际金融机构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
附件 2-4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86
附件 2-5 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
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 ..................................................................... 114
2021年12月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项目工作组目录前言...........................................................................................................................................2第一篇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一、综述.................................................................................................................................5二、环境和社会保障与合规监管要求....................................................................................13三、投诉回应:独立的申诉解决机制....................................................................................18【附件】附件1-1ESMS合规总监的职权范围.........................................................................................34附件1-2投诉受理专员的职权范围模板.....................................................................................36附件1-3受项目影响的投诉人或其代表的申请表格模板.............................................................37第二篇国际金融机构良好实践简述一、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40二、国际金融机构申诉与问责机制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43三、结语................................................................................................................................48【附件】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附件2-1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50附件2-2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64附件2-3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76国际金融机构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附件2-4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86附件2-5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1142前言为进一步加强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境外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提升对外投资合作的绿色化水平,同时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等有关重要政策与指引,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项目工作组在梳理、总结与分析国际良好实践的基础上,协助中国银行业协会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并切实可行的《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本指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两套参考框架。其一是适用于中资金融机构投融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框架,这些合规要求将构成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和执行人员之间的责任分配依据;其二是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的投诉处置机制和政策框架。两套参考框架均是针对中资金融机构的一般性政策建议框架,各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对该框架做进一步的调整或修正。第二部分《国际金融机构良好实践简述: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申诉与问责机制》:对包括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绿色专项基金等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良好实践与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总结与分析。本部分国际经验简述包括正文及附件,正文部分是对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及申诉与问责机制的特点、共性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总结;附件部分是针对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及申诉与问责机制,分别选取部分典型的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案例分析,对其政策、机制与流程等进行具体而全面的比较(详见:附件2-1至2-5)。本指南项目工作组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贸易与投资专委会荣誉主任委员、亚洲开发银行合规审查委员会前主席和原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司长唐丁丁牵头,以及核心成员白韫雯(创绿研究院执行院长)和姚靖然(创绿研究院绿色金融分析师)共同研究并撰写。指南在撰写过程中也得到了世界自然基金会绿色金融专家杜红霞的支持和专业建议。第一篇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本指南依据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合规监管、申诉问责综合性政策框架以及中国当前的工作进展和实际国情组织编制,可供中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处理其境外投融资项目相关申诉时参考和使用。5一、综述A.背景1.促进经济环境社会协同发展已经逐渐成为国内外的共识。在此背景下,2000年联合国公布了《千年发展目标》,2015年提出《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相继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京都议定书》,2015年推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在金融领域,2003年提出了《赤道原则》,之后于2006年联合国确立了社会责任投资原则,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作为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相继公布了《负责任投资原则》《负责任银行原则》和《可持续保险原则》。2019年,全球超过130家银行共同发起了《负责任银行原则》,中国的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三家金融机构成为首批签约机构。目前,全球签署方的数量已近200家,涵盖了全球超过16亿客户的业务,约占全球银行资产的40%。《负责任投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其业务战略与SDGs和《巴黎协定》保持一致,在目标层面要求银行不断提升正面影响,减少因自身业务活动、产品和服务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客户、利益相关方、公司治理维度规范银行行为;最后要求银行定期评估个体和整体对原则的履行情况,公开披露银行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及其对社会目标的贡献,并对相关影响负责。2.截至2021年,15家1中资金融机构签署《负责任银行原则》,70多家中资金融机构签署《负责任投资原则》,四家2中资金融机构签署了《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倡议》,36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24家外资银行及国际组织共同发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宣示》。同时,为重视并评估气候与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促进资金支持绿色经济发展,中国于2017年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试点工作,如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其推动两国试点金融机构依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结合本国、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探讨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内容、方法及行动计划。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金融行业标准,旨在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金融机构识别、量化、管理环境相关金融风险。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1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吉林银行、九江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四川天府银行、江苏紫金农商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2分别是兴业银行、青岛银行、南方基金、福建海峡银行。6作的意见》,对中国实现双碳目标做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其中明确指出健全企业及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基于TCFD的经验与成果,与自然有关的财务披露工作组(TNFD)也在尝试推动金融机构、投资人和企业进一步强化与自然以及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资本从有损于生物多样性的项目撤出,转向有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价值的投融资活动。3.金融行业对其他所有行业和经济活动都存在横向的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和影响。金融机构投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金融机构所在国家(简称东道国)和地区的环境风险、借款人或者被投资方(简称项目业主)开展的具体活动的环境和社会情况,以及金融机构及其借款人在管理该风险方面的表现。尽管融资的期限影响金融机构在实施环境和社会要求方面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特别是在贷款期间),但它不会改变所投资项目的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其影响,例如,支持资本市场、短期融资、风险共担担保、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通过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转贷等活动具有与传统直接投资不同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状况及影响水平。缺乏透明度、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文化、机构能力薄弱、对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承诺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合规和投诉问责框架等因素往往加剧了这些风险和问题。4.截至目前,遍布全球38个国家的126家金融机构采纳了国际上广为认可的良好实践—《赤道原则》。其中包括兴业银行(2008)、江苏银行(2017)、湖州银行(2019)、重庆农村商业银行(2020)、绵阳市商业银行(2020)、贵州银行(2020)、重庆银行(2020)等七家中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占据了新兴市场70%以上的项目融资份额,同时这些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覆盖了商业银行、金融集团、出口信贷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组织。由于《赤道原则》适用的广泛性,这些金融机构既分布在发达国家,也广泛分布在发展中国家。《赤道原则》因将社会和环境风险评估实践纳入投资项目评估流程而受到青睐,但批评人士指出,为了促使《赤道原则》推动可持续发展,需要转化为具有法律效率的行为规范或规则予以贯彻落实。5.作为主要发起机构,美国花旗银行不断拓宽《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赤道原则》应用于公司业务、投行业务和私人业务等领域,创立了一套以“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为理念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ESMS),同时适用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了ESMS标准覆盖银行业所有单位。巴克莱银行也是《赤道原则》的主要起草银行之一,该行也建立了“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政策”(ESIA),该政策覆盖了巴克莱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业7务,特别是项目所在地法律条文要求进行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的业务,巴克莱均要求严格执行ESIA政策。6.南非标准银行是最大的非洲银行,于2009年宣布成为赤道银行。2017年,南非标准银行将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体系扩展到投资银行业务、公司金融业务、零售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等多方面,其建立的风险管理制度也将环境与社会风险作为信用、管理和评审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环境与社会风险在业务全流程被适当地筛选、管理和监控,并将业务范围定位于环保、绿色、低碳和有利于气候、社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7.日本瑞穗银行于2003年10月正式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亚洲第一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日本瑞穗银行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的绩效标准和《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EHS),并结合日本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制定出适用于本机构的行业环境影响筛选表,从EHS指南包含的63个行业中筛选出与日本瑞穗银行的业务直接相关的38个行业,不仅包含了EHS通用指南中的常见行业,也包含了核能源等EHS所未涵盖的行业。通过筛选,日本瑞穗银行对《赤道原则》规定的A、B类项目按照不同的行业标准加以审核,以全面了解项目融资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情况,考察其资金成本、融资方法等,确定其是否可以纳入《赤道原则》范围。8.中国兴业银行于2008年采纳《赤道原则》,是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目前已有七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并成为赤道原则银行。兴业银行除了按照《赤道原则》要求,对适用于《赤道原则》的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外,还逐步扩展到五大过剩产能行业,并参照《赤道原则》提供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发布了该行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作为全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领域的原则性、导向性和纲领性的规范文件,内容包括指导方针、声明与承诺、职责与机构、适用标准、管理措施、管理流程、信息披露等。2019年初,兴业银行成为首批签署《“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的金融机构并同时加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9.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大国,自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简称带路)倡议的全面推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2020年,中国对带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达1360亿美元,沿线国家在华设立企业累计达2.7万家,实际投资累计约为600亿美元;2013-2019年,中国在带路沿线国家承包工程的新签合同额由715.7亿美元增至1548.9亿美元,年均增长13.7%;截至20198年,设立境外企业1.1万家,当年实现直接投资186.9亿美元,同比增长4.5%,占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13.7%。10.“一带一路”倡议开启了中国对外投融资的重要机遇期,但随着境外投融资活动的增加,中国境外投融资项目所面临的环境与社会风险也在日趋显现,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融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面临着巨大挑战。可以说,随着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沿线国家业务发展的不断拓展,已无法回避环境社会风险所带来的挑战且难以“独善其身”。在满足东道国当地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基本要求之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重要关切与诉求,并以更高标准诸如国际良好实践以及ESG和《赤道原则》为基准开展相关投融资业务,降低日渐显现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实现包容性的绿色发展。11.为加强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以及引导并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中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围绕绿色金融理念,在发展战略、管理架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产品服务、内控合规等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在绿色信贷发展领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2012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以及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和要求。2014年,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3,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评估绿色信贷的开展情况,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监测4。2017年1月,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服务行为,并针对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提出五项具体要求,内容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意识强化、环境和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当地社区民众权益维护、利益相关者沟通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12.为指导企业贯彻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对外合作的绿色发展以及境外项目的绿色高质量发展,2021年7月9日,中国商务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其中鼓励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开展对外投资项目的环境评估和尽职调查,识别潜在环境风险,加强与东道国政府、媒体、民众和环保组织的沟通交流,履行绿色社3中国银监会官网,http://www.cbrc.gov.cn/index.html.4中国银监会官网,http://www.cbrc.gov.cn/index.html.9会责任,并妥善处理投资项目与当地居民、环境、生态之间的关系,制定确实可行的环保措施,提高境外投资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工作指引》同时要求,如东道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环保标准过低,境外投资企业应考虑采用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通行标准或至少是中国标准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活动。2021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征求《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南”)意见的通知,《指南》对2013年商务部和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进行四个方面的修订,包括进一步明确《指南》适用对象及指导范围;对按照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程序重新调整条款顺序;提高境外项目环境管理的水平;和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13.尽管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方面实施了一批引导鼓励政策并具备了一定基础,但同重要国际多边、双边金融机构相比,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以及合规监管包括投诉处置与问责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与缺陷,具体表现为:境外投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够,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缺乏对东道国法律法规体系的认识与了解,以及忽视应有的环境与社会责任且不善于国际化的沟通交流。中资银行业投融资机构普遍缺失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社会风险评估与监管体系,包括境外投融资监管和支持服务部门缺失对环境社会风险的申诉与调解机制的政策指导与要求,以及境外投融资机构缺少了解国际规则并善于包容性沟通交流的国际化专业人才。14.为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合作并规范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的环境社会风险管控与合规监管,特别是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的投诉回应与有效处置,践行联合国所倡导的《负责任投资原则》,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有必要加快推动构建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投诉处置指引或政策框架,把高质量、高标准、可负担、可持续等原则以及《赤道原则》和良好国际实践融入到中国境外投资特别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活动中,以推动共建多元、包容、可持续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体系,实现习近平主席所倡导的绿色“一带一路”发展目标。B.国际金融机构的经验15.世界银行(WB,简称世行)、亚洲开发银行(ADB,简称亚行)、欧洲投资银行(EI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美洲开发银行(IADB)、非洲开发银行10(AfD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简称亚投行)等多边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DEG)、法国开发署(AFD)、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荷兰发展金融公司(FMO)、北欧投资银行(NIB)、美国国际发展投资公司(OPIC)、印度国际基础设施金融公司(IIFCL)、印度尼西亚国有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PTSMI)等双边国际金融机构的经验和良好实践表明,及时有效地处置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投诉不但有助于改善项目的环境社会效益特别是当地弱势民众的生活条件,还可以维护金融机构的良好社会与国际形象,并通过投诉问题的处置不断改进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政策以及项目筛选、评估、实施与监管的流程,提升机构的运转效率和投资项目质量。16.2012年,独立投诉问责机制网络5对72个国家的262起涉及环境社会风险的有效投诉进行了调查评估。结论是,这些投诉多涉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开发性投融资项目,投诉中最常见的问题领域包括:(i)项目尽职调查和监督工作;(ii)沟通协商和信息披露实践;以及(iii)对人和环境的不利社会经济影响。17.2013年,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合规顾问/巡查官办公室(CAO)审计了国际金融公司63家金融业客户的188项投资业务。审计提出了IFC和金融业客户(FIs,简称金融中介机构)在遵守适用的环境和社会绩效标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次审计提出的下列建议概述了IFC及其金融中介机构客户所面临并需要改进的问题:(i)金融中介机构需要量身定制一个具体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ESMS),以识别和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ii)ESMS必须拥有充足的资源和高级管理层的承诺;(iii)金融中介机构应当与客户合作,在项目层面上建立和执行申诉处置机制(GRM);(iv)金融中介机构应聘请独立第三方顾问或专家,对具有复杂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项目予以独立的评估和监督;以及(v)金融中介机构需要就解决受项目影响人的申诉建立适当的政策框架和业务流程。18.亚行独立评估局(IED)在2014年的一项调查研究中回顾了2007年至2012年审批的60多个金融中介机构项目6。该研究提出了下列三个关键问题:5独立问责机制网络,2012年,《公民社会参与独立问责机制:环境和社会问题及趋势分析》。2012年独立问责机制网络报告。6亚行,2014年。《保障业务回顾:亚行流程、投资组合、国别体系和金融中介机构》,马尼拉。11(i)在审查的ESMS中,有一半以上未建立环境社会风险的筛选和分类、环境和社会风险分析以及机构能力、监督和报告有关的充分尽职调查程序。(ii)金融中介机构提交的环境保障监测报告质量参差不齐,根据该研究,超过一半的报告不能令人满意。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支持的私营部门项目的相关报告均未披露。(iii)亚行的尽职调查涉及评估金融中介机构投资组合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以及保障实施能力方面所需的改进。C.合规和问责框架19.基于上述原因,中国的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合规监管以及投诉处置政策框架,以(i)确保将其针对环境社会风险管理所作的承诺和采取的战略付诸实践;以及(ii)为受到或可能受到环境社会风险及所资助的投融资活动影响的人群和社区提供机会与平台,以便金融机构能够迅速解决他们的关切。20.《赤道原则》《负责任投资原则》《负责任银行原则》《可持续保险原则》以及由世行、IFC、亚行、亚投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制定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和标准等良好国际实践旨在加强商业投资的环境和社会成果及其可持续性,避免对人类和环境造成风险和不利影响,并在无法避免时,最小化、减少和管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上述重要原则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投资项目时应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21.尽管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是有效处置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社会问题投诉的主体和第一责任机构,但依据联合国的相关倡议,为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也负有重要的间接社会责任,其建立的合规监管与投诉处置机制是受项目影响社区与民众的“最后希望”,也是补救受项目影响人投诉的最后手段。不论资金来源如何,项目业主包括执行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做出最后的努力,加强和改善项目设计和实施安排(包括项目层面上的申诉补救机制--GRM),以避免和尽量减少投融资项目对社区和民众的不利影响,并在出现不利影响时对受到项目影响人群给予合理的关切和补救。22.随着境外投融资业务的不断扩展,中国的金融机构已逐步认识到有效管理环境与社12会风险不但可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也将有助于维护其自身的良好国际声誉并不断提升其投融资项目的质量以及机构的运行效益。习近平主席倡导的绿色“一带一路”发展理念也进一步提升了中资金融机构在实施境外投融资项目时建立有效合规监管与投诉处置机制和政策框架的迫切性,以(i)确保将针对环境与社会保障管理所作的承诺和采取的战略付诸实践;(ii)为其投融资活动中受到或可能受到环境与社会风险及影响的人群或社区提供必要的救助,以便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推动项目实施。23.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并结合中国国情,上述环境社会风险合规监管与投诉处置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将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关注遵守适用于中资金融机构投融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框架,这些合规要求将构成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和执行人员之间的责任分配依据;第二部分侧重于各类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投诉处置机制和政策框架,提议的政策框架是针对中资金融机构的一般性政策建议框架,各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对该框架做进一步的调整或修正。D.愿景与目标24.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合规监管以及投诉处置机制和政策框架(简称“框架”)的愿景和目标旨在促进:(i)重视境外投融资项目所在国(东道国)以及当地社区民众的社会发展和包容性增长,包括其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ii)将环境与社会风险合规监管与投诉问责体系融入到投融资项目的决策过程之中,推动信息披露和政策透明度体系的建设以及投融资项目的可持续,并确保项目的经济性、环境性与社会性的平衡统一。(iii)支持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他联合国多边框架协定和重要责任原则,包括《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GBF》所确定的2030年和2050年目标以及《巴黎协定》提出的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低于2℃,并鼓励在此基础上达到1.5℃的目标。(iv)为境外投融资项目前期风险识别、进程监督、后期评估提供机制保障。维护中资金融机构的良好声誉,践行“一带一路”所倡导的睦邻、富邻、安邻和绿色发展理念。13E.适用范围25.本政策框架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业等金融服务机构)项目融资支持的境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如果金融机构认为投融资项目所在国(东道国)的相关要求包括政策、法规和标准严于本政策框架下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则应要求其客户及相关投融资项目执行机构遵照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果东道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缺失或环保标准过低,金融机构则应鼓励其客户以及项目执行机构采用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通行标准或中国标准开展投资合作活动。二、环境和社会保障与合规监管要求26.筛选和分类。在投融资项目实施初期,金融机构将审查其提出的每一个项目内容,以识别其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确定项目所需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调查的性质和水平,以及信息披露的类型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流程。27.金融机构将从性质、位置、规模、敏感性和潜在风险等角度,将投融资项目分为以下四类,并确定与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程度相适应的合规监管要求。如有需要,也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以收集更多信息。如果项目已完成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工作,金融机构将审查以往工作情况,并与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协商,确定是否需要额外进行环境或社会评估或确证工作。(i)A类项目可能产生显著不利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并且该影响是重大的、不可逆的、多样的或前所未有的;影响范围可能大于项目地点或设施所在区域;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金融机构将要求项目业主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ESIA)或同类评估,以调查项目的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主要是负面影响);将其与其他备选方案(包括“无项目”的情况)的影响进行比较;以及制定措施,以避免、尽量减少、减轻或补偿不利影响,并改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效益。(ii)如果对环境和社会的潜在不利影响是有限的,并仅限于项目区域内;该等影响属于非重大的或史无前例的、不可逆的;并可通过良好的项目设计和实施加以控制,则将该项目列为B类。经与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协商后,金融机构将确14定适当的尽职调查工具(范围小于A类的ESIA,如简要环境评价IEE)。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该工具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与A类项目类似,该评估将审查项目可能产生的消极和积极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并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尽量减少、减轻或补偿不利影响,改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绩效。(iii)C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不利风险和影响很小,甚至可忽略不计。尽管不需要进行详细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评估,但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仍须审查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iv)金融中介机构类项目是指向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下属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或通过其提供资金,金融机构将有关其资金使用的决策权委托给下属金融中介机构,包括资助的子项目的选择、评估、批准和监督。金融机构将要求下属金融服务机构按照上述标准,筛选并将由金融中介机构资助的子项目划分为A类、B类或C类;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并以符合金融机构自身环境和社会要求的方式,监测各子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及其减缓措施。28.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作为拟议项目评估工作的一部分,金融机构将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以协助做出是否为该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决定。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过程将以适应投融资项目性质和规模的方式进行,并与项目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成正比。29.尽职调查过程包含由金融机构的环境和社会领域的内部专家或外聘专家进行的实地和案头审查,并由聘请的独立咨询顾问予以补充(如果需要)。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项目业主或项目执行机构(i)是否已识别所有关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避免、减轻和管理;(ii)是否具备成功管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所必要的机构承诺和能力,或已做出提升能力的相关安排;以及(iii)是否与受到项目影响的人群或社区进行过有意义的协商,及时与他们分享所有相关信息,并按照先前与金融机构商定的流程披露相关信息。30.金融机构还将(i)评估项目是否能够按照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及程序实施;以及(ii)落实减轻和监测措施实施的相关责任,并考虑实施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作为评估工作的一部分,金融机构将特别考虑以下几个方面:(i)尽职调查时信息缺失的重要意义、信息缺失对满足环境和社会保障要求可能构成的潜在风险,以及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为应对信息缺失需要采取的补充措施;(ii)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准15备就绪并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以及(iii)在具有很高或有争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项目筹备和实施过程中,由聘请的外部第三方环境和社会专家提供独立监督并向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提供建议的需求。31.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计划7。一旦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通过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识别项目的风险和影响,金融机构还将要求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和减缓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并将这些措施纳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计划(ESMP)之中。为了编制项目的ESMP,金融机构将要求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i)识别潜在的不利影响;(ii)确定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有效及时地处理影响;(iii)说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以及(iv)公布ESMP草案,并按要求就ESMP草案与受项目影响的人群和社区进行有意义的沟通和协商。32.如果项目将恢复、升级、扩大或使现有的国有企业或设施私有化,ESMP必须着重对当前存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补救和管理措施,而不仅是减缓和监测预期的不利影响。ESMP的详细程度和复杂性必须与项目的风险和影响成正比。ESMP及其相关计划中应包含一组可衡量结果和目标或绩效的指标,并要求项目业主定期对其进行监测,且由金融机构加以审查确证。33.为了有效地实施ESMP,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必须(i)制定具体的缓解和监测措施、绩效指标、实施时间表、实施ESMP的投资和经常性成本估计以及机构责任分解;(ii)将这些措施纳入项目的综合规划、设计、预算和实施时间表;以及(iii)在适当情况下,提供适应性管理,以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缺乏足够的ESMP实施能力,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在项目中设计并实施必要的能力建设与提升活动。34.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金融机构将要求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建立项目层级的申诉补救机制(GRM),并覆盖项目可能造成的潜在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以受理和推动解决那些认为自身受到项目的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个人或团体提出的关切或投诉。量身定制的投诉补救机制需要包括一个易于理解的、透明的流程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协力解决此类关切和投诉。运作良好的申诉补救机制应确保(i)投诉人不受报复,并帮助他们实现身份保密;(ii)建立一份公众可查阅的案件登记簿,记录所受理的投诉、申诉补救报告及所达成的结果等;(iii)允许对于申诉补救机制处理结果不7如果项目经金融中介机构批准时,项目活动的细节(例如,活动影响区域或具体选址比对)尚未确定,金融中介机构将要求客户编制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框架,以代替ESMP。16满意的投诉人与更高一级的金融机构层面的独立申诉补救机制(IRM)取得联系。35.如果金融机构确认现有的正式或非正式申诉处理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得当,并且适用于本项目,则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可以沿用此类机制或仅予以适当补充8。36.由于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不能确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守其自身的环境和社会政策、标准和程序,为此,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不能取代金融机构层面的独立申诉补救机制。37.利用国家和项目业主的公司体系。如果金融机构的审查发现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可允许其项目业主在全部或部分项目中使用国家或项目业主现有的ESMS全部或部分内容:(i)项目在《赤道原则》指定国家之一运作,或项目业主包括项目执行机构现有的公司ESMS的相关部分可以充分解决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并且其解决方式与金融机构本身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标准的目标一致;以及(ii)拟使用的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ESMS的以往表现以及项目业主应用该系统的能力和水平是可接受的,并且有助于实现项目预期的环境和社会效益。38.如果金融机构允许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在一个或多个项目特定部分中使用全部或部分ESMS,经与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协商后,金融机构将确定解决任何不足所需采取的具体行动(及实施时间框架),从而实现项目预期的环境和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将与项目业主和其他项目利益相关方协商开展审查,并及时披露审查结果。如果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审查质量感到满意,也可参照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查。39.项目业主包括项目执行机构须就其ESMS中可能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认定该变更可能对项目的预期环境和社会效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它将要求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采取金融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以应对任何潜在的不利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金融机构还可根据其项目融资协议,对其实施任何适用的合同补救措施。40.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将要求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确保,在项目区域内以受项目影8合规顾问/巡查官办公室发布的项目层面申诉机制工具包为非采掘行业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有益的指导。这些企业通常缺乏概念化、设计和管理项目层面申诉机制的实际工具。申诉机制工具包互动网站:www.cao-grm.org。17响人、其他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及时、方便地披露投融资项目以及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影响评估的信息,包括项目层级申诉补救机制的重要信息,以便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收集各利益关方的反馈意见。41.除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披露此类信息外,金融机构还将在其网站上披露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的项目文件摘要信息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与社会不利影响及其减缓措施等基本信息。金融机构可根据法律或其他监管要求或信息的商业敏感性而调整或推迟披露上述信息,避免因过早披露有可能损害公司实体或其资产的财务价值或竞争力。42.沟通协商。与利益相关方开展有意义的沟通协商的内容包括:(i)项目设计和主要内容;(ii)潜在环境与社会不利影响及其减缓和监测措施;以及(iii)减缓措施的实施计划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将要求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在项目筹备和实施阶段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沟通协商,协商的方式和频次应与受项目影响人的风险和影响范围与程度相适应。43.A类项目的沟通协商通常比B类项目需要更为详尽和频繁。对于每一个对环境和社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金融机构应派员参与相关沟通协商活动,以便具体了解受影响人的关切,并确保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在项目的设计和ESMS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框架(ESMF)中重视和解决这些关切。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应现场记录并保存上述沟通协商记录。44.由于原住民在土地及自然和文化资源上易受损失、疏远和剥削,金融机构将要求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或良好国际实践,聘请合格并有经验的独立专家协助进行自由、事先和知情的沟通与有意义的协商(FPICon)9。45.监测和报告。金融机构将要求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按照ESMP或ESMF(或两者兼有)实施项目,并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交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在项目ESMP或ESMF下的绩效监测报告。监测活动的范围(包括范围和周期)将与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年一次。46.金融机构和项目业主包括执行机构的监督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具体而9有关FPICon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世界银行,2016年。解决对弱势或脆弱个人或群体的风险和影响,《世界银行指令》,华盛顿特区,《世界银行指令》弱势群体;世界银行,2017年,ESS7: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原住民,历史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传统当地社区。华盛顿特区,WBESS7;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2019年,《环境和社会框架》,附录,第61节,北京,2月,亚投行ESF2019年2月。18言,项目业主作为第一责任者,负责(i)制订并实施得到金融机构确认的环境和社会减缓措施和ESMP或ESMF执行的监测计划;(ii)验证前述措施和监测计划的遵守情况及预期结果的绩效,并确定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iii)记录和披露监测结果。47.在监督和监测项目竣工前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减缓措施的执行情况时,作为间接责任者,金融机构将(i)审查由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提交的项目定期监测报告,以确定不利的风险和影响是否正在按照计划和项目法律协议下规定的客户义务得到减缓;(ii)提出纠正任何未能履行环境和社会义务的行为的建议措施;(iii)如果项目具有重大不利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则需要派员开展全面的实地核查;以及(iv)编写竣工报告,评估项目的ESMP或ESMF相关措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核预期成效。三、投诉回应:独立的申诉解决机制A.概述48.以下是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投诉回应--独立申诉解决机制(IRM)的基本原则:(i)公平、公正并力求透明、公开;(ii)解决问题的决策保持理性并以证据为依据;(iii)将收到的项目投诉视为提高项目绩效的机会;以及(iv)实现机构及其相关政策的持续改进。49.以下建议方案借鉴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多双边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10的投诉回应与问责机制政策以及他们在实施这些政策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其宗旨是帮助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IRM,以覆盖其投资组合尤其是境外投融资项目带来的潜在环境社会风险及其影响。B.目标和指引原则50.IRM旨在为直接受到或可能受到由金融机构资助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利环境与社会影10亚洲开发银行(AD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欧洲投资银行(EIB)、绿色气候基金(GCF)、美洲开发银行(IADB)、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世界银行(WB)。19响(简称不利影响)的人提供一个独立和有效的申诉解决平台,以表达他们的关切并寻求问题解决方案。针对金融机构不遵守其对投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管理的公开承诺和政策的指控,受影响人还可申请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独立的合规审查。51.为了维持有效的IRM,金融机构应确保其:(i)独立、透明并对所有利益相关方公平、公正;(ii)及时有效地回应受项目影响人的关切;(iii)协同投资项目的执行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以及(iv)改善机构投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可持续性和项目质量与绩效。C.IRM角色和功能52.IRM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以下三种互补功能中的任何一种,以解决受金融机构资助的境外投资项目所影响的社区和民众提出的合理申诉:(i)争议解决服务(DRS),试图通过解决问题的办法来调解或解决关切;(ii)合规审查,调查金融机构项目团队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承诺的遵守情况;以及(iii)咨询顾问功能,与金融机构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分享通过DRS和合规审查流程获得的经验教训,目的在于促进机构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系统性改善。53.IRM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监测并向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通过DRS问题解决过程达成的协议、董事会就IRM的建议所作的决定以及金融机构管理层为使项目符合金融机构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及标准而制订的补救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D.投诉处理的治理框架及流程54.首先,金融机构必须确立适当的治理结构、流程和程序,以便IRM根据本框架中所述的指导原则执行DRS功能。世行、IFC、亚行、亚投行等多家国际金融机构的实20践经验表明,IRM应该由董事会或行长任命的专职并具有独立性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ESMS)合规总监管理,以确保其解决问题流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55.结合中国实际情况,IRM办公室可以是独立办公室,也可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或风险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一部分。但不论设置在何处,IRM应保持独立、透明、可信、可及和公平,以确保其可以灵活和可预测的方式处理受项目影响人提出的申诉和投诉。56.为保持金融机构信誉和确保客观中立,ESMS合规总监须确保在获委任前至少1年或3年内未曾直接参与或负责其境外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管理。ESMS合规总监采用任期制,一个任期为3年,最多可延长一个任期。在任期届满时,合规总监原则上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本机构的境外投融资业务,以确保其任期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附件1-1至1-2列明了ESMS合规总监、争议解决专家和投诉受理专员的职权范围草案。57.ESMS合规总监将在IRM办公室的支持下履行职责,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和顾问协助IRM办公室进行有关投诉的调查与监测工作。为及时有效地选用适当的专家和顾问提供技术支持,IRM办公室须建立一个外部专家信息库,选聘5-10名覆盖环境与社会风险相关领域的专家入库,便于IRM根据业务需要选用。2158.受项目影响人投诉的处理流程如图1-1所示,下文将予以详细说明。图1-1:投诉处理流程E.提交投诉(包括银行业协会境外投资项目投诉平台转送的投诉)59.下列人员可向IRM提出投诉:(i)受到或可能受到金融机构资助项目直接影响的个人、团体或社区;或(ii)由投诉人正式委托授权的代表或当地的组织或民间团体(简称投诉人代表),代表受到或可能受到金融机构资助项目直接影响的人群和社区提出投诉。投诉人资格原则上不支持项目属地东道国境外的机构或团体作为投诉人的代表机构,目的是确保投诉人的诉求和权益能够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在其提交的申诉中并得到合理的关切和处理。60.所有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i)投诉人的姓名及完整的联系信息;(ii)造成或22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投资项目的信息及其对投诉人的影响;(iii)委托授权证明(如果投诉由投诉人代表提出);以及(iv)指明投诉人是否要求保密。61.投诉人也可以提交关于项目ESMS不合规指控的概述;说明是否已取得项目层面申诉补救机制的使用权,以解决提出的关注和问题;如可能,投诉人或其代表可提供更多相关信息,例如,文件、媒体报导、照片、视频,以协助或促进IRM处理投诉。受项目影响人或其代表提交申诉或投诉的申请表格模板载于附件1-3。62.可通过在线投诉表格、邮件、电子邮件、录音或录影、亲身拜访、短信服务或手机短信;社交媒体或拨打IRM指定的投诉热线电话等渠道,以英文或中文提出投诉。63.投诉受理专员会确认收到投诉(包括银行业协会投诉回应平台转送的投诉),并在IRM网站上建立的投诉追踪系统(ComplaintTrackingSystem-CTS)进行登记并视情对外公示。在处理投诉或决定对外公示时,IRM会应投诉人的要求,确保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F.接收投诉及其流程64.IRM办公室设立专职的投诉受理专员,其全职负责快速受理并传递相应的投诉,包括向投诉者提供其要求的必要信息以及向投诉人或其代表机构索要投诉所需的必要信息。投诉受理专员由ESMS合规总监直接领导。投诉受理专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所有职能。65.投诉受理专员将:(i)接收所有要求IRM机制的公众投诉,并及时确认接收;(ii)向投诉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iii)根据投诉者的诉求,将投诉递交IRM办公室或转送给相关业务部门;或者把一些不属于IRM机制管辖范围的投诉,比如采购或腐败投诉,移交给其他相关部门;(iv)除把投诉递交给相应机构,投诉受理专员要向其他相关方(如IRM办公室和业务部门)提供投诉的复印件,如果投诉者提出保密要求,还须强调对投诉者身份保密的重要性;(v)登记投诉;(vi)维护机构公网下设的IRM机制网页的登陆页面;(vii)向IRM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了解投诉的状态和流程;(viii)在完成登记投诉后,应及时通知投诉者涉及相关联系人的信息;(ix)执行IRM办公室以及ESMS合规总监安排的其他任务。66.受理并登记投诉。投诉者或其代表将投诉提交给投诉受理专员。金融机构任何其他23部门接收的请求启动IRM机制的投诉将被转交给投诉受理专员。投诉受理专员在受理投诉后2天内将报告ESMS合规总监和有关业务部门收到了投诉,并发给他们一份投诉函件的副本。在信息复制或移交给IRM以外部门的过程中,投诉受理专员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投诉者身份的保密(比如,遮挡投诉者的名字),除非该投诉者明确表示不需要保密。投诉受理专员受理投诉后2天内会在IRM机制网站上登记投诉,但这只是一个管理步骤,并不意味着投诉被接受,或符合解决问题或启动合规审查程序的标准。67.确认投诉。投诉受理专员将在受理投诉2天之内确认已收到投诉,并发给投诉者一份IRM机制基础信息集。68.移交投诉。在投诉者通知投诉受理专员选择进入解决问题程序后5天内,投诉受理专员将请示ESMS合规总监决定如何移交投诉:(i)如果投诉者要求启动解决问题程序,投诉将被移交IRM办公室;(ii)如果投诉者要求启动内部合规审查程序,投诉是否受理将由ESMS合规总监做出决定并被移送IRM办公室;(iii)如果投诉内容根据机构相关政策并非IRM机制的职能范围,比如与采购或腐败有关,投诉将被移交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办公室。69.通知投诉者。在将投诉提交给相关方后的2天内,投诉受理专员需要通知投诉者或其授权代表,其投诉已被移交到了哪个业务部门以及之后的联系人。G.投诉资格审定70.在确认收到投诉后,IRM将审查所有资料,以确定投诉是否符合下列各项受理资格标准:并(i)投诉涉及金融机构目前支持或已列入支持计划的项目或投资活动;(ii)投诉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申诉与项目/投资活动的实际、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有关;以及(iii)投诉来自于受到或可能受到投诉中所述环境或社会影响的个人或社区。247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将被视为不符合资格(i)投诉问题所涉及的项目或活动非本金融机构投资或支持的项目或活动;(ii)投诉人非直接受到项目或活动直接环境或社会风险影响的人群或社区,且未获得直接受影响人群或社区的委托或授权;(iii)属IRM已做出问题解决处理决定的事宜,除非投诉人提供在先前考虑有关事项时并不具备的新的重要资料或证据;(iv)基于恶意、轻浮或欺诈性申诉;(v)以获得竞争优势为目的而提出;(vi)与行政管理、人力资源或采购问题有关;或(vii)匿名提交。72.在资格审定阶段,IRM允许投诉人可以提供更多信息以满足是否受理并立案的资格标准。IRM的立案资格审定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代表已就投诉的是非曲直或实质做出判断。IRM会将受理并立案资格审定的结果告知投诉人,包括审定的依据。73.如果IRM根据本框架所列标准认定投诉不符合立案要求,将不会就投诉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依据规定通知董事会及总裁或行长。IRM将在适当修改相关信息并满足保密要求后,在IRM网站上公布其是否受理并立案的资格审定决定。H.初步评估74.一旦IRM认定投诉符合受理并立案要求,它将会同项目执行机构开展初步评估,收集相关事实,并深入了解投诉中提出的问题和关切或诉求。这涉及投诉人、项目执行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及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75.经与投诉人及项目执行机构等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协商,IRM可在适当时允许通过DRS来解决投诉人提出的问题。此类协商至关重要,因为DRS是一项自愿功能,有关各方的参与对于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影响。不论解决问题的努25力是否取得预期的结果,IRM可视情启动内部合规审查程序,以判定问题发生的内在因由以及如何从政策、业务流程、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I.争议解决服务(解决问题)76.解决问题是一个自愿性过程,它主要以符合投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且各方均满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引起投诉的争议或关切。该过程的目的是寻求并确定由谁采取建设性的问题解决行动,而不是判定责任。77.解决问题的第一责任机构是项目执行机构,但金融机构作为间接责任机构,应本着联合国所倡导的负责任投资和负责任银行的原则,积极督促项目执行机构以及协调其他各利益相关方解决投诉所涉及的环境社会风险问题。78.根据问题的性质、复杂程度、范围和其他因素,解决问题过程的持续时间各不相同。IRM将与项目执行机构以及其他各方合作,为解决问题过程制定合理的时间表,并竭力协助各方迅速解决所提出的关切和问题。79.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问题解决程序不再可能取得有意义的进展,IRM可在与项目执行机构和各方协商并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解决问题过程。80.如有需要,IRM将聘请争议解决专家担任顾问,领导或协调解决问题过程。在此过程中可采用的方法包括:(i)有意义的协商对话;(ii)与各方分享信息;(iii)联合实情调查;以及(iv)由IRM委任的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81.IRM解决问题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流程是:(i)处理请求解决问题的投诉;(ii)从业务部门获取与投诉的诉求有关的所有资料;(iii)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包括投诉者、项目执行机构、机构管理层和员工,以便彻底了解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iv)促进协商对话,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事实调查,促进建立调解机制;(v)向董事会或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通报解决问题努力的结果;(vi)监测在解决问题流程各方一致同意的补救措施的实施;(vii)整理和汇总关于解决问题的内外部经验,用于机构业务包括项目的规划、执行或实施等方面的改进;(viii)为各业务部门防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活动提供支持和指导,但不包括各业务部门正在接受IRM审查的案例。2682.IRM解决问题职能将不会取代各业务部门现有的项目管理和解决问题职能,这些职能是它们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业务部门有责任最先回应受影响群体的担忧,并持续提高自身防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83.成功解决问题的结果体现在参与解决问题过程的大多数或全部相关方之间达成一项或一系列书面协议上。协议各方将酌情执行商定的问题解决行动。84.在征得全部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解决问题过程达成的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将被记录在IRM注册登记系统中,并通过IRM网站对外发布。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IRM仅记录解决问题的最终结果,并发布已签订协议的通知。85.当通过解决问题过程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不违反金融机构的运营政策,包括其环境和社会标准、东道国的国内法律以及根据该国所参加的双边或国际条约或协定做出的国际承诺。86.如果解决问题过程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完全或部分失败,投诉人可将未解决的投诉问题提请IRM研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合规审查,而IRM也将在其网站上就其最终决定进行必要的信息更新。J.解决问题的主要流程与方法87.确定投诉是否合格。IRM应在收到投诉受理专员转交投诉之日起的10天内确定该投诉是否合格。IRM需要根据第70-71条的规定判定所收到投诉的有效性。此外,IRM还需要确认投诉者是否已与项目层面的GRM进行了诚恳且充分的努力,以寻求共同解决问题。如果投诉者没有这么做的话,IRM将会把投诉移交给相关业务部门处理。88.审查与评估。确定投诉合格后,IRM要对投诉进行审查与评估,以(i)了解投诉的来龙去脉;(ii)确定利益相关方;(iii)确定相关事项和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iv)了解利益相关方对联合解决问题的态度;(v)提出解决方案。审查可能包括实地考察、面谈,还有与投诉者、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以及IRM认为有帮助的其他主体举行会议等。89.IRM完成该审查和评估后,ESMS合规总监将独立判断:(i)继续解决问题程序;或(ii)确定继续为解决问题付出努力已没有意义,并结束这一过程。2790.解决问题过程。如果ESMS合规总监决定继续下去,将协助各方参与以解决问题的磋商过程。解决问题的过程将取决于具体情况。IRM办公室将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包括磋商对话、信息共享、开展联合事实调查、协助设立调解机制,以及采用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时间根据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范围不同而不同。91.实施解决问题流程需要得到所有当事方的同意。除IRM以外,其他各利益相关方如果认为这一过程没有意义,或者没有就进一步行动达成一致,IRM将正式结束解决问题程序。92.作为解决问题程序的成果之一,补救措施会在有关的利益相关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中得到确认。补救措施如果涉及对项目进行调整,将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程序获得管理层或董事会的批准,以及项目业主的同意。93.当解决问题程序完成时(不论有无结论),ESMS合规总监将向董事会或行长/总裁提交报告,概括该投诉的情况、解决问题的步骤、相关各方的决定,以及相关各方达成的解决方案(如果有)。IRM办公室将依据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视情公布这份报告,并将其提供给投诉者和项目业主。94.实施和监督。相关各方将会采取约定的补救措施,IRM办公室将会监督这些补救措施的实施。ESMS合规总监将每年向董事会或行长提交有关实施情况的报告。作为监督活动的一部分,IRM将与投诉者、项目业主包括执行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等进行磋商。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监督期限,但通常不会超过两年。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社会公众都可以向IRM办公室提供有关实施情况的信息。95.解决问题流程的终结。当补救措施的实施监督工作结束时,ESMS合规总监将向董事会或行长、投诉者、项目业主、相关业务部门出具一份最终报告。K.合规审查的主要流程与方法96.IRM在进行内部合规审查时,将重点审查由金融机构资助的项目是否遵守其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发现的任何不合规行为是否对投诉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97.IRM开展的合规审查是基于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调查行动,目的是调查金融机构资28助项目在规划、执行或实施期间,被指控违反机构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监管的业务政策和程序,从而给当地人们带来直接的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合规审查不会调查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合规审查不应也不会提供司法判决型的补救措施,如禁止令或赔偿金等。98.合规审查的工作职责和流程是:(i)受理并决定开展合规审查的投诉;(ii)与包括投诉者、借款人、机构管理层及员工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合作,深入了解合规审查将要调查的各种问题;(iii)在适当范围内,与正在对同一项目独立进行调查其他联合融资机构的合规审查机制协调行动;(iv)对机构行为的合规情况进行彻底、客观的审查;(v)在整个合规审查过程与所有利益相关方进行平等且有意义的交流;(vi)就初步调查结果与投诉者、借款人、机构董事会或管理层及员工展开协商;处理所有结论性意见;(vii)向投诉者、借款人、董事会或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交报告草案;(viii)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提交合规审查最终报告;(ix)对业务部门提出的补救措施进行评议,以使项目合规;(x)监督董事会或管理层就最终报告有关结论和建议决策的实施情况。99.IRM决定进行投诉问题的内部合规审查后,须将投诉及其开展合规审查的决定报送机构的董事会或总裁/行长。为尊重任何已商定的保密安排,将根据需要修改投诉内容,并将与投诉人提供或IRM确认的有关不遵守金融机构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及程序的信息一并提交。100.业务部门的回应将包含与(i)投诉主体的不合规指控;(ii)为确保符合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及程序(包括投诉人或IRM所指明的标准和程序)而采取的步骤;(iii)业务部门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以确保遵守此类政策或程序(视情况而定)的任何补救行动有关的信息。101.在收到业务部门回应后,IRM将开展合规评估,以确定业务部门是否存在投诉人已受到或可能受到不遵守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及程序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确保只对引起环境或社会效益重大关切的项目开展合规调查。102.IRM将与投诉人、机构的董事会和行长/总裁分享其合规评估报告,并依照机构的信息披露规则视情在IRM网站上对外发布报告。103.如果评估审查发现并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利影响或不遵守机构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及程序,IRM将在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内展开详细的合规调查。另一方面,如果未发现不利影响或不合规的初步证据,IRM将予以结案并通知投诉人,并视情在IRM网站上29对外发布评估报告和结论。104.合规审查通常基于文件综述、与利益相关方的访谈、专家意见,以及通过必要的实地考察或其他适当的途径对项目活动和条件的观察。证据验证是合规审查过程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IRM负责管理该过程,确定合规审查和调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尽管IRM可以在调查期间要求澄清,但它不会同意或随意扩大评估报告中确定并经董事会批准的调查范围。105.在合规审查后,IRM将编制合规审查报告草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i)申诉或投诉内容及提出的问题的概要;(ii)业务部门回应的概要;(iii)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及程序的概要;(iv)IRM所遵循的程序和调查方法的说明;(v)有关证据的总结和评估;(vi)IRM就投诉问题做出的合规与否的调查结果;(vii)建议的补救行动(如适用);以及(viii)汲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未来项目的建议(如适用)。106.IRM将与投诉人和机构管理层包括业务部门分享其合规审查报告草案,以便业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的10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如有)。分享报告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就报告中有关事实和事实调查结果的陈述以及建议寻求反馈。107.IRM将综合整理收到的反馈意见,并向董事会或行长/总裁提交一份最终合规审查报告,连同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如有),以供董事会或行长/总裁审议。董事会或行长/总裁将审议最终合规审查报告中提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并可能要求业务部门执行IRM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108.IRM的合规调查所需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和范围,以及指控的不利影响和不合规情况。如需要延长审查时间,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董事会或机构总30裁/行长的批准。109.IRM将在收到董事会或行长/总裁决定后的10日内,与投诉人分享最终合规审查报告,并依据机构信息披露的规则视情在其网站上对外公布。对于IRM提交给董事会或行长/总裁的最终合规审查报告或董事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投诉人或任何其他人将不能向IRM提出上诉或要求再次审查。L.补救行动计划110.经与项目业主包括执行机构和IRM协商后,业务部门将在管理层的指导下制定补救行动计划(RAP)草案,以确保项目符合机构的环境和社会政策、标准和程序,或根据董事会或行长/总裁的决定提供补救措施,并由行长或总裁批准该计划。已获准的补救行动计划将与董事会和投诉人分享,并依据机构信息披露规则视情在IRM网站上对外公布。111.机构管理层将要求项目业主和执行机构在其控制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补救行动计划执行相关补救行动。M.监督112.IRM将监督(i)通过DRS达成的协议;(ii)最终的补救行动计划;以及(iii)董事会或行长/总裁就IRM提交的合规审查报告的建议做出的任何决定的执行情况。IRM将向董事会或行长/总裁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关于使项目符合机构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及程序的进展的意见和调查结果。113.可采取的监督方法包括:(i)与投诉人、业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协商;(ii)文件综述;(iii)听取专家意见;以及(iv)实地考察。114.除非董事会或行长/总裁与IRM制定了不同的时间表,否则IRM将每年向董事会或行长/总裁提交投诉处置年度报告,并在提交报告后的10日内,依据机构的信息披露规则视情在其网站上对外公布。31N.报复风险115.IRM将依照投诉人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身份信息保密。投诉人、证人以及与IRM正在处理的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可能面临报复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IRM将尽量减少与履行职能有关的报复风险,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投诉人、证人和其他有关方不因参与IRM处理的投诉而遭到报复。116.IRM无意取代国家或国际司法机构、保护服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为上述人员提供保护应是这些机构职责的一部分。尽管如此,借鉴其他国际机构申诉问责机构的经验,IRM可以建议投诉人采取委托代理人或代表机构的方式实现其身份信息的保密,以及规避潜在的报复风险。O.实地考察117.实地考察是为解决问题与合规审查特别是收集事实和证据的一项基本工作。如果实地考察被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拒绝,或者IRM无法收集所需的信息,IRM可以根据现有的最佳信息或证据开展事实调查,并在完成工作时做出适当的推断。P.信息披露118.依据机构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良好国际实践,IRM应在其网站上及时对外披露下列文件:(i)投诉提交流程:a.投诉登记;b.资格审定报告;c.进行DRS或合规审查的决定。(ii)DRS过程:a.关于达成协议的IRM报告摘要;b.IRM监督和结论报告摘要。(iii)合规审查过程:a.经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总裁批准的最终合规审查报告摘要;b.管理层制定的补救行动计划;c.IRM监督和结论报告摘要。32Q.管理层和员工的职责和义务119.金融机构管理层与员工应:(i)确保IRM办公室和合规总监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ii)协助IRM办公室履行解决问题职能;(iii)协助合规审查组进行合规审查;(iv)根据合规审查结果,与项目业主或执行机构协商提出补救措施,以使项目合规;(v)协助安排IRM办公室、合规审查组的工作,并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其他协助;(vi)对那些由于投诉者没有事先努力与项目层面的GRM共同解决问题而被移交给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的投诉进行追踪;(vii)加强问题防范和解决工作,保证遵守金融机构的业务政策和程序。R.业务部门对投诉的跟踪及其作用120.在投诉者事先没有就解决问题与业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由业务部门优先处理IRM办公室转交的投诉。业务部门要明确投诉者是否要求保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业务部门在处理这些投诉时需要跟踪整个流程和结果。121.在处理IRM办公室转交的不合格投诉后,业务部门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投诉事实陈述、投诉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各利益相关方的决定或达成的一致意见、结果和经验教训。122.各业务部门在防范、解决问题和确保项目合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i)作为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的机构之一,业务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负责防范、解决问题和防止违反亚行业务正常和流程;(ii)在IRM机制实施过程中,业务部门的参与有助于顺利解决问题,并为开展有效的合规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iii)IRM机制流程可能会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而业务部门是金融机构确保补救措施得以推行的主要责任机构。34附件1-1ESMS合规总监的职权范围背景ESMS合规总监将全面负责IRM办公室的日常运作,并负责以最完整、独立和透明的方式有效地管理IRM的职能。董事会/行长或总裁任命的ESMS合规总监的初始任期为3年,最多可延长2年,其独立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和运营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行长或总裁报告。金融机构将根据董事会/行长或总裁的意见,进行ESMS合规总监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范围ESMS合规总监将负责以下工作:•通常不参与金融机构与项目筹备和实施相关的内部政策解释、流程和程序,以及不提供具体项目建议,以维护IRM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任何利益冲突。•尽一切努力确保IRM报告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必要的信息披露,同时不损害投诉人的保密权利,或金融机构关于保护项目业务或商业利益的机构披露政策规定。•通过收到和受理案件的报告,特别是从争议解决和合规审查案例中汲取的经验教训,以如何管理系统性问题的政策和业务建议等形式,报请董事会/行长或总裁了解IRM的活动并改进机构的业务绩效。•建立和管理IRM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领导IRM团队实施运营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计划。•牵头并组织执行IRM的解决问题和内部合规审查功能。•如有必要,就适用于金融机构业务的环境与社会政策及标准的解释问题,与董事会/行长或总裁展开协商。•根据金融机构的招聘政策和程序,建立一份独立专家名册(调解、争议解决、合规、移民安置、原住民、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等领域),以便根据需要进行招聘使用。35•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收到的所有申诉请求。•审查和监控所有当前和正在进行的IRM案件的状态,确保满足时限要求,并且维护IRM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完整性。•针对管理层为使项目合规而提出的补救措施,并提供反馈意见。•监督在争议/问题解决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和董事会/行长或总裁为使项目合规而批准的补救行动的执行情况。•制作经验总结或案例学习报告,开展必要的经验交流与分享,并就如何预防和有效解决问题向管理层提供一般性建议。•为了执行IRM活动,与机构主要投资区域的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社会和企业界保持适当的联系,以提高与投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直接沟通的能力,同时为敏感商业资料及投诉人保密。•酌情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申诉问责机制进行联系与协调。•执行董事会/行长或总裁指定的与IRM相关的其他职能。36附件1-2投诉受理专员的职权范围模板•接收任何寻求运用IRM提供帮助的人群提出的投诉,并立即予以确认。•登记收到的投诉,包括金融机构直接收到的投诉或通过银行业协会投诉回应平台转送的投诉,并根据需要就IRM流程和程序向投诉人或其代表提供必要的说明,包括后续联系人信息。•经ESMS合规总监核准后,将属IRM职权范围以外的投诉(例如,与采购或腐败有关的投诉)转至金融机构的其他有关部门。•维护IRM网站,改善对IRM的访问以及相关文件和信息的全面性、一致性和及时披露。•制作一个清晰、简洁的IRM信息包,突出在DRS功能下可用的不同流程和补救措施。•作为本机构的指定联络员,负责与银行业协会投诉回应平台的日常联络与业务沟通,包括接收或传递相关经验交流材料,组织各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针对被认定为符合DRS或合规审查条件的案件,协助收集和分析与之相关的内部文件和报告中陈述的背景信息和事实。•ESMS合规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37附件1-3受项目影响的投诉人或其代表的申请表格模板对于下列每一个问题,请选择适当的答案,或在空格内写下您自己的答案。您可以根据需要,占用更多的空间,或者附加一份单独的文档。1.您是本请求中的直接受影响方或受影响方的代表?□受影响方□代表2.您是否希望IRM办公室对您的身份信息保密?□是□否3.请提供您的联系信息(姓名、地址、电邮地址及电话号码)。如果您是直接受影响人或社区的授权代表,请提供受项目影响人及您本人的联系信息。4.请提供您所关注的项目位置、项目简介,以及(如已知)该项目业主或与之相关的公司名称。5.说明您或您所代表一方所受到的项目的不利环境或社会影响,或在未来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6.请说明您或您所代表的一方是否试图或已经通过项目层面的GRM或项目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解决您的关切。如适用,请说明您已与各方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您对项目的关切,这些措施的结果以及为何您对结果不满意。7.请说明您的期望或您期望达到的结果。第二篇国际金融机构良好实践简述本部分国际经验简述包括正文及附件。正文部分是对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及申诉与问责机制的特点、共性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总结;附件部分是针对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及申诉与问责机制,分别选取部分典型的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案例分析,对其政策、机制与流程等进行具体而全面的比较。40一、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本研究对如下包括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中国家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绿色专项基金等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以下简称“保障政策”)进行初步梳理、总结与分析,并重点选取九家典型国际金融机构的保障政策作为案例,对其政策、机制与流程等进行具体而全面的横向对比(详见附件2-1至2-3),并总结如下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保障政策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世界银行(WB)、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欧洲投资银行(EIB)、美洲开发银行(IADB)、非洲开发银行(AfDB)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双边及地区开发性金融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法国开发署(AFD)、荷兰发展金融公司(FMO)、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印度国际基础设施金融公司(IIFCL)和印度尼西亚国有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PTSMI)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汇丰银行(HSBC)、花旗银行(CITI)、瑞银集团(UBS)和德意志银行(DB)等。•绿色专项基金:绿色气候基金(GCF)。注:加粗为选取的九家金融机构案例(详见附件2-1,2-2,2-3)A.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保障政策的初衷与发展过程1.国际良好实践表明,国际金融机构已经普遍意识到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消除贫困和改善民生,以更可持续地方式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此,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保障政策的目的普遍是实现提高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和社会绩效表现,避免对人类和环境造成风险和不利影响,并在无法避免时,最小化、减少和管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2.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1998年世界银行对其原住民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1999年开始陆续实行11项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了全球首份金融机构的保障政策。此后,国际金融公司以世界银行保障政策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其适应公41司以私营部门业务为主的特点,并于2006年批准了新的可持续政策框架。更多的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普遍在上世纪90年代至2010年之间,建立保障政策,并依据业务发展及借鉴国际良好实践,进行定期审查、修订并更新。3.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基于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政策框架主要内容之一的《绩效标准》,《赤道原则》11自2003年诞生与发展以来,更多的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入《赤道原则》并以此作为融资和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管理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基准。截至目前,已有遍布在38个国家的126个金融机构加入。此外,为降低项目运营风险,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表现,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和提高公共福祉,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在遵循《赤道原则》或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绩效原则》基础上,建立了《保障政策》(或《可持续风险政策》)并加强ESG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不断提升应对可持续性风险的管理水平。例如,在加入《赤道原则》的基础上,花旗银行(CITI)于2003年颁布《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汇丰银行(HSBC)于2002年颁布《可持续风险政策》,并于2017年开始公布ESG年报。德意志银行(DB)于2011年颁布《环境和社会政策框架》等。B.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4.国际金融机构的保障政策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金融机构对通过自身运营及投融资活动支持可持续目标实现的愿景以及承诺;金融机构落实保障政策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借款方和客户为落实保障政策需要履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5.国际金融机构对于实现自身运营及项目可持续性的愿景或承诺将构成《保障政策》的基础。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普遍将促进地区减贫和繁荣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推动项目可持续性表现的承诺或愿景。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将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更可持续或更优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作为愿景或使命。此外,一些国际领先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还将应对气候变化或实现碳中和目标等承诺纳入发展愿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国际金融机构,对于提升机构和项目可持续性以及环境和社会绩效表现的相关承诺构成了《保障政策》的基础。11赤道原则即一套在项目融资过程中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2003年,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等在内的七个国家的十个国际银行首先采纳并实行赤道原则。426.保障政策明确界定了为落实保障政策目标,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作用及职责,一般包括:(1)承诺支持借款方(客户)开发并实施在环境和社会方面具有可持续性的项目;(2)帮助加强借款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评价和管理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能力;(3)协助借款方(客户)在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中,执行强制性的《环境和社会标准》;(4)最终实现避免、尽可能地降低、减少或缓解项目的负面环境和社会风险。为此,金融机构在执行流程上,需以实现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目标为基准,开展尽职调查,对项目进行筛选和风险分类,审查并监督借款方(客户)制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计划(ESMP)的制定与执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协助借款方(客户)采取补救措施,加强项目的透明度,保障申诉问责制及信息公开等。7.保障政策明确界定了为落实保障政策目标,借款方或客户需要承担的作用和义务,一般包括:依据《环境与社会标准》的具体要求,在拟议项目期间及项目全周期的各个阶段进行严格执行。目前,国际金融机构主要以世界银行十项《环境和社会标准》或国际金融公司(IFC)八项《绩效标准》为蓝本,或以直接加入赤道银行的形式,制定其针对借款方(客户)的强制性《环境和社会标准》,且基本能够覆盖:(1)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评价和管理;(2)劳工和工作条件;(3)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治;(4)社区健康、安全和治安;(5)土地征用和非自愿迁移;(6)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7)土著居民;(8)文化遗产等方面。各金融机构在其保障政策中,针对借款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标准》阐述和分类稍有不同以及侧重。C.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保障政策的其他内容8.在行业层面,国际金融机构普遍遵循或借鉴《世界银行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EHS)作为良好国际行业实践的通用范例和具体行业范例的技术参考文件。例如,亚洲开发银行(ADB)、法国开发署(AFD)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均在其保障政策中,明确表示以此作为行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技术信息来源。9.针对高风险或敏感行业,部分国际金融机构还制定了行业层面的保障或风险政策。例如,国际金融公司(IFC)针对棕榈油产业制定了《从事棕榈油产业的世界银行框架和国际金融公司战略》;亚洲开发银行(ADB)制定了水资源、能源和森林的环境保障政策;美洲开发银行(IDB)制定了三个部门框架(包括农业和自然资源管理、食品安全以及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汇丰银行(HSBC)、花旗银行(CITI)、瑞银集团(UBS)、瑞士信贷集团(CreditSuisse)、德意志银行(DB)和法国巴黎银行43(BNP)等还在其保障政策中针对高风险或敏感行业(如能源、军火武器、化学品、农业、林业、渔业、棕榈油、世界遗产地和拉姆萨尔湿地等)制定了风险管理政策,以不断完善该金融机构保障政策及风险管理的内涵。二、国际金融机构申诉与问责机制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本研究对如下包括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中国家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绿色专项基金等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申诉与问责机制进行了初步梳理、总结与分析。研究首先对目前国际惯用的三类针对不同问题解决层面与程度的申诉与问责机制进行总结。其次重点选取十家典型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的独立申诉与问责机制,对其政策、机制与流程等进行具体而全面的横向对比(详见附件2-4,2-5),并总结如下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申诉与问责机制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世界银行(WB)、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双边及地区开发性金融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下属的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DEG)、法国开发署(AFD)、荷兰发展金融公司(FMO)、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Proparco)、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印度国际基础设施金融公司(IIFCL)和印度尼西亚国有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PTSMI)等。•商业性金融机构:花旗银行(CITI)、汇丰银行(HSBC)、澳新银行(ANZ)、荷兰银行(ABNAMRO)、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和三菱日联金融集团(MUFG)等。注:加粗为选取的十家金融机构案例(详见附件2-4,2-5)D.国际惯用的三类针对不同问题解决层面与程度的申诉与问责机制10.国际良好实践表明,目前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了三种针对不同申诉与问责解决程度和方法的机制。一是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的针对客户的投诉渠道或吹哨人制度(Whistleblower/Complaints);二是国际金融机构要求借款方、客户或项目执行机构建立的项目执行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Project-levelGrievanceRedressMechanism),44主要服务于问题解决功能;三是国际金融机构建立自身层面的独立申诉与问责机制(Bank-levelIndependentAccountabilityMechanism),主要服务于问题解决、合规审查和咨询顾问三种功能。目前,多数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申诉与问责机制基本上同时建立了以上三种模式并包含三种功能,而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申诉与问责机制尚不够完善,除澳新银行(ANZ)、荷兰银行(ABNAMRO)等正在探索建立自己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第三种)外,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现阶段仅建立了第一种模式,或同时建立了前两种模式,以及在前两种模式基础上建立了金融机构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且更加着重问题解决功能。11.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基本均建立了针对客户投诉的通道或吹哨人制度(Whistleblower/Complaints),这类似于中资金融机构目前已经普遍建立的银行客户投诉或信访制度。花旗银行(CITI)、汇丰银行(HSBC)、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三菱日联金融集团(MUFG)以及印度国家发展性金融机构—印度国际基础设施金融公司(IIFCL)等均建立了针对客户的投诉渠道,并在其网站对投诉渠道及方式进行公示。12.与针对客户投诉不同的是,国际多双边金融机构以及部分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其政策、机制或流程中明确要求借款方、客户或项目执行机构建立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Project-levelGRM),或鼓励受项目影响方通过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以及适当的本地申诉机制进行协商与解决,以覆盖项目可能造成的潜在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受理和推动解决那些认为自身受到项目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个人或团体提出的关切或投诉。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的复杂程度通常取决于项目的风险和影响以及项目的背景环境。13.出于应对项目执行层面申诉补救机制(Project-levelGRM)的不奏效、预防报复风险以及确保金融机构对于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付诸实践并不断改进,并为可能受到或潜在受到金融机构资助投融资活动影响的人群或团体提供一个独立、有效的表达关切与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等因素考量,国际多双边金融机构还普遍建立了金融机构层面的独立申诉与问责机制(Bank-levelIndependentAccountabilityMechanism)。一方面,金融机构层面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能够督促并指导其客户或借款人为受项目影响的人群或社区寻求解决方案的途径。另一方面,也可以举报他们认为项目准备与执行中违反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行为。同时,机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咨询顾问功能,以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政策、机制与流程标准与执行绩效。1993年,世界银行建立了全球金融机构首个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监察组。至今,已有22家国际45多双边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建立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详见独立问责机制网络,IAMnet12),并依据业务发展以及借鉴国际良好实践进行定期审查、修订并更新机制内容。IAM的功能基本均能够覆盖问题解决、合规审查和咨询顾问三种功能。14.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尚未建立类似于国际多双边金融机构的独立申诉与问责机制。以澳新银行(ANZ)和荷兰银行(ABNAMRO)为代表的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正在探索建立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但更多的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现阶段仅建立了项目或机构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GRM),且多侧重于问题解决功能。部分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仅针对具有较高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国家或地区,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以分行层级颁布了申诉补救机制(GRM)。例如,汇丰银行、荷兰合作银行、日本三菱银行等均在印度分行层级颁布了申诉补救机制(GRM)。因此,这均能够反映出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建立完善且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图2-1:当前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的针对三种不同申诉与问责解决程度和方法的机制12独立问责机制网络(IndependentAccountabilityMechanismsNetwork)是一个由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的网络,对于作为公司治理组成部分的问责与合规制方面进行定期交流,并协助机构的能力建设。目前,其22家成员包括:非洲开发银行(AfDB)、亚洲开发银行(AD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黑海贸易与发展银行(BSTDB)、加勒比开发银行(CBD)、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DEG)、荷兰发展金融公司(FMO)、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欧洲投资银行(EIB)、欧洲监察使(EuropeanOmbudsman)、法国开发署(AFD)、绿色气候基金(GCF)、美洲开发银行(IDB)、国际金融公司(IFC)、日本协力国际银行(JBIC)、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北欧投资银行(NIB)、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Proparc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世界银行(WB).http://independentaccountabilitymechanism.net申诉与问责机制GrievanceMechanism客户层面申诉与吹哨人制度Whistleblower/Complainants项目层面申诉补救机制GrievanceRedressMechanism金融机构层面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ndependentAccountabilityMechanism46E.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的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本研究重点对九家典型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一家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独立申诉与问责机制进行比较,初步总结如下特点、共性及发展趋势。15.建立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目的:确保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能够符合其环境和社会保障管理承诺或战略,为已经受到或潜在受到投融资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人群和团队提供独立、有效的申诉受理、情况调查、问题解决以及内部合规审查的机制,以便更好地和可持续地推动金融机构投融资项目的实施。16.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治理结构:金融机构通常由董事会或行长直接任命并负责管理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专职团队,使其与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或运营层严格区分开。在必要的问题解决和合规审查环节,视情要求管理或运营层相关人员、投诉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以及视情聘请外部专家参与。17.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具体内容:制定金融机构对三项功能(问题解决、合规审查和咨询顾问)的执行要求及程序安排、时效安排、职能及人员安排、董事会/行长等高层管理者的职责、投诉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知情及参与、机制的独立性、信息披露和公示,以及预防报复风险等,并分别做出详实的规定(详见附件2-4,2-5)。18.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申诉提交资格:机制将公示并详细解释申诉受理条件、申诉提交的必要信息与形式、申诉提交的受理流程与时效等。19.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执行流程:通常包括:(1)机制将评估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2)若符合受理范围,机制将推动建立以自愿为基础的问题解决流程以寻求解决方案并获各利益相关方同意,或开展合规审查;(3)当问题解决流程不可行和不奏效,或投诉人直接要求开展合规审查时,机制将对该金融机构投资项目的政策执行进行合规性审查,进一步调查项目在准备与执行中是否违反该金融机构的政策或流程。若违反,则推荐相关的补救措施;(4)金融机构董事会或行长给予并通过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补救措施后,机制将负责监督后续的执行过程(详见图1-1)。20.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一般将公示其《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政策》《针对申诉人或社区的投诉手册或指引》《预防报复声明或手册》《申诉与问责年报》以及申诉案例追踪与查询概要等内容。4721.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申诉受理与项目进展的关系:提交申诉并不意味着需要停止相关项目的进展,是否需要停止或暂缓项目的执行将由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者或董事会依据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的审查结果做出决定。22.国际良好实践表明,当前绝大多数国际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包括如下三种模式。一是国际金融机构建立自身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IAM)。如独立问责机制网络(IAMnet)中的22家国际多双边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澳新银行,为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设置独立于管理体系的职能部门,并对其治理结构及执行程序制定严格的政策、机制与流程。二是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建立共享申诉机制(SharedGrievanceMechanisms)。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下属的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DEG)、荷兰发展金融公司(FMO)以及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Proparco)共建的独立申诉与问责机制(IndependentComplainantsMechanism,ICM),由ICM统一负责三家金融机构申诉有关的受理、问题解决与合规审查功能(详见附件2-5)。三是《赤道原则》机制正在探索建立共同的申诉与问责机制(AccountabilityMechanism)。《赤道原则》(第四版)已经要求项目发起方为高风险项目建立项目层面的申诉机制,但目前尚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机构层面的独立申诉与问责机制。目前,《赤道原则》正在探索建立一种联合机制,为加入《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成员提供相关申诉受理和问题解决层面的技术支持,在此种机制基础上,再由各家金融机构负责独立的内部合规审查与问题解决。此种联合共建的机制仍处于前期探索阶段,该种由专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多家机构共享其功能的模式对中资金融机构有着借鉴意义,但需要获得参与机构的法律许可与授权。48三、结语本研究基于对国际金融机构良好实践的梳理,旨在对中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并切实可行的《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指南》,服务于中国政府倡导的绿色“一带一路”并具体践行其绿色投资原则,以提升中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融资活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能力,并为中资金融机构提供国际良好实践及案例参考。当前,国际良好实践表明,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已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保障政策以及申诉与问责机制。更多的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加入并践行《赤道原则》、建立保障政策或加强ESG管理及信息披露。也有部分国际商业性金融机构率先推动建立自身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这都反映出推动国际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不断建立或健全其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确保投融资活动符合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承诺及提升绩效表现的国际发展趋势。随着中国境外投融资活动规模以及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推动中资金融机构加强境外投融资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管控及处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中国开发性银行以及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建立了针对境内业务及客户的投诉渠道或机制,如国内各机构的信访机制以及环保投诉热线12369,本研究希望能够基于对国际良好实践的梳理、总结与分析,为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保障政策以及推动境外投融资项目的借款方、客户以及项目执行方建立并完善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以及逐步建立并完善自身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提供初步参考与借鉴。50附件2-1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1.保障政策简介1.1政策名称《环境和社会框架》《可持续性框架》《保障政策声明》1.2设立时间主要变化现行政策2016年8月,世界银行通过一套新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环境和社会框架》(ESF)。2018年10月1日,世行启用该框架,并将其应用于世行所有新融资项目。已经运行的项目继续采用原保障政策(由11项业务政策组成,自1999年开始陆续运行)。预计这两套政策将在未来并行使用7年。世行保障政策源自1982年的原住民政策,世行的保障政策在此后不断修订与完善。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性框架》最初于2006年通过,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进行更新。亚洲开发银行于1979年在其贷款业务中正式引入了环境评价,亚行董事会于2009年7月批准了《保障政策声明》(SPS),该声明建立在此前关于环境(2002年)、非自愿移民(1995年)和原住民(1998年)三项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将这三项保障政策纳入一个综合的政策框架,以提高有效性和相关性。《保障政策声明》适用于2010年1月20日之后亚行支持的所有项目。1.3目标与原则世界银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通过一项世行政策和一套环境和社会标准阐明了世行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这些政策和标准的设计初衷是为借款国的项目提供支持,以消除极端贫困,促进共享繁荣。《可持续性框架》详细阐述了公司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承诺,并且是公司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际金融公司使用《可持续性框架》及其它战略、政策和计划来指导公司业务活动,从而达到其总体发展目标。亚行保障政策的目标是:(1)尽可能避免项目对环境和受影响人群产生不利影响;(2)如果负面影响不可避免,则尽量减轻和缓解项目对环境和受影响人群的不利影响,并/或给予补偿;(3)帮助借款人/客户强化它们的保障制度,以及发展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能力。51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1.4结构与主要内容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框架》包含以下内容:(i)《可持续发展愿景》,阐明世界银行在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方面的愿望;(ii)《针对投资项目融资的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政策》,规定适用于世界银行的强制性要求;(iii)《环境和社会标准》及其附件,规定适用于借款国及其项目的强制性要求。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性框架》包括以下内容:(i)《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政策》,描述国际金融公司有关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承诺、作用和责任;(ii)《国际金融公司信息使用政策》,反映了公司致力于运营透明度和良治的承诺,并概述公司有关其投资和顾问服务的机构性披露义务;(iii)《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绩效标准》),制定面向客户,为他们如何识别风险和影响提供指导,旨在帮助客户以可持续的营商方式避免、缓解、管理风险和影响,包括客户在项目活动中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以及披露信息的义务。亚行《保障政策声明》包含以下内容:(i)背景及前言;(ii)环境变化;(iii)当前的保障政策和经验;(iv)主要的政策问题和观点;(v)《保障政策声明》:a)关于亚行的承诺和政策原则重要声明;b)政策贯彻过程;c)作用和责任;(vi)实施安排和资源需求;(vii)建议;(viii)附录(1-6):保障要求1:环境;保障要求2:非自愿移民安置;保障要求3:原住民;保障要求4:对不同金融工具的特殊要求;亚行禁止的投资活动;加强和使用国家保障系统,应对环境和社会保障问题等。1.5适用范围(i)本政策适用于所有世界银行通过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的项目。世行仅支持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要求并在其规定范围内的,并以世行认可的方式和时间表满足环境和社会标准的项目;(ii)当世行与其他多边或双边投资机构共同融资某一项目时,世行将与这些机构及借款国合作,就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评价和管理的通用方法达成一致意见;(iii)本政策还要求对关联设施采用《环境和社会标准》;(iv)若世行支持的项目涉及某金融中介机构,且其他多边或双边融资机构将要或已经为该金融中介机构提供融资,世行可能采用其他融资机构的要求来评价和管理该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包括金融中介机构已经实施的制度安国际金融公司致力于通过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以取得积极的开发成果。这些活动包括:(1)由国际金融公司直接资助的投资项目;(2)通过金融中介机构(FI)开展的投资项目,或者是由国际金融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国际金融公司其它附属机构管理的投资项目,以及部分或全部由捐助国投资的项目;(3)咨询服务活动。该政策适用于国际金融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适用于所有亚行资助和/或亚行管理的主权和非主权项目及其子项目,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包括贷款、捐助,以及其他方式,如股权融资和/或抵押融资。52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排)。前提是此类要求可使项目实现与《环境和社会标准》的要求实质上一致的目标。2.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职责2.1政策名称《针对投资项目融资的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政策》《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政策》《保障政策声明》2.2目标与原则世行承诺支持借款国开发并实施在环境和社会方面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加强借款国环境和社会框架评价和管理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能力。为此,世行已经制定具体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以避免、尽可能降低、减少或缓解项目带来的负面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世行将按照本针对《投资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政策》之规定,协助借款国在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的项目中执行这些标准。国际金融公司希望通过本政策来兑现其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做出的承诺(该承诺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任务和使命)。亚行的任务是向借款人/客户解释政策要求,通过能力建设项目帮助他们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满足这些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查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53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2.3职责或任务为执行本政策,世界银行将:(a)针对拟议项目相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开展与其本质和潜在重要性相称的尽职调查;(b)在必要时,协助借款国与利益相关方尽早开展并持续的接触,进行有意义的磋商,特别是与受影响社区的磋商,并建立基于项目的申诉机制;(c)协助借款国选取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评价并管理项目的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d)就世界银行提供项目支持的条件与借款国达成一致,具体条件见《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e)根据《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及有关环境和社会标准监测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绩效。虽然以一种符合绩效标准的方式来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是客户的责任,但国际金融公司也努力通过尽职调查、监测和监督来确保其资助的项目按照符合绩效标准要求的方式进行运营。因此,国际金融公司对其拟议投资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审查的结果是项目审批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并将决定国际金融公司提供资助的环境和社会条件的范围。通过遵守本政策,国际金融公司努力:(1)增强其行动和决策的可预测性、透明性和问责性;(2)帮助客户管理他们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并提高绩效;(3)促进当地积极的发展成效。亚行坚持贯彻保障政策及实现其政策目标。亚行遵照《保障政策声明》提出的原则和要求,承担在整个项目周期开展尽职调查以及评估、跟踪和监督项目进展的责任。通过严格遵守社会和环境保障政策,亚行提高自身行动和决策的可预见性、透明度和可信度,帮助借款人/客户管理社会和环境风险,并促进投资在长期中的可持续性。2.3.1排除清单世行被制裁公司及个人黑名单国际金融公司排除清单亚行不资助不遵守其《保障政策声明》的项目,也不资助不遵守项目所在国的社会环境法律的项目,包括项目所在国按照国际法对项目提出的要求。此外,亚行不资助禁止投资领域清单所列的活动。2.3.2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世行将所有项目分为以下四类:高风险类、较高风险类、中等风险类或低风险类。在确定适用的风险类别时,世行将考虑相关事项,如项目的类型、位置、敏感性和规模;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性质和量级;以及借款国按照《环境和社会标准》规定的方式管理环作为对拟议投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审查的一部分,国际金融公司采用一套环境和社会分类程序来反映风险和影响的程度。该分类程序还将明确规定国际金融公司根据《信息使用政策》披露信息的制度要求,具体分类:A类:有可能对环境或社会造成多样性的、不可逆的或亚行使用一种分类体系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一个项目所属的类别是由它对环境最敏感的部分决定的,包括直接的、间接的、累积的和引致的影响。对每个计划的项目,都要根据其类型、地点、规模和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归入以下四类中的一类:54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能力和承诺。世行将定期审查项目的风险分类,并在必要时更改分类,任何更改将在世行网站公开。若世界银行向一个或多个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支持,项目的风险分类将由世界银行根据所涉及的金融工具或产品的类型、金融中介机构现有投资组合的性质,以及子项目相关的风险程度来确定。前所未有的重大不利风险和/或影响的经营活动。B类:有可能对环境或社会造成有限的不利风险和/或影响的经营活动,其影响的数量少,一般局限在项目所在地,大部分可以逆转,并易于通过缓解措施加以解决。C类:社会或环境或社会风险和/或/影响极其轻微或无不利影响的经营活动。金融中介类:涉及金融中介机构投资的经营活动,或通过涉及金融中介机构的交付机制的经营活动。可进一步划分为:金融中介1类、金融中介2类和金融中介3类。A类:如果待议的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的、不可逆转的、多种形式或没有先例的不利影响,将被归入A级。这些影响的范围可能会超出项目所在地或所使用的工具的范围。对这类项目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B类:如果计划的项目对环境的潜在负面影响小于A级,将被归入B类。这类项目的环境影响局限于项目所在地,而且很少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与A类项目相比,在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很快制定和采取减缓措施。对这类项目需要开展初始环境审查。C类:如果计划的项目只会对环境产生轻微的负面影响,或根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将被归入C类。尽管对这类项目不需要开展环境评价,但仍需评价其环境影响。金融中介类:如果待议项目涉及亚行向金融中介或通过金融中介进行投资,将被归入金融中介类。2.3.3使用并加强借款国/客户的环境和社会框架世界银行支持利用借款国的环境和社会框架对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的项目进行评价、开发和实施。但前提是,该框架能够应对项目的风险与影响,可使项目实现与《环境和社会标准》的要求实质上一致的目标。亚行承诺支持发展中国成员体加强和利用国家保障系统,重点是支持借款方的能力建设。同时,亚行需要确保在项目中采用国家保障系统不违背亚行政策的目标和原则。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亚行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地区层面、行业层面或机构层面,与亚行支持的项目中采用借款方的国家保障系统:(1)借款方的国家保障系统与亚行的保障政策有同等效力;(2)借款方有足够能55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力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条例、规则和程序。2.3.4借鉴国际良好实践世界银行将要求借款国遵守《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EHS)的相关要求。《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包括一般可接受的并适用于项目的绩效水平和措施。当东道国的要求与EHS的要求不一致时,世行将要求借款国遵守较严格的要求。国际金融公司《可持续性框架》的其它政策实施参考和支持文件包括良好惯例记录、手册和其它材料,提供良好国际行业惯例的范例以及有关这些惯例的参考信息。亚行需要应对发展中成员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和社会挑战,根据从当前保障政策中所吸取的经验教训做出相应调整,使之适应新的贷款方式和融资工具。此外,亚行的政策应参考其他多边金融机构及私营部门(如遵循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2.3.5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世界银行将对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的所有项目开展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协助世界银行决定是否向拟议项目提供支持,以及确定在项目评估、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方式。世界银行的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取决于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程度,并适当考虑管理及缓解措施排序。尽职调查将评价项目是否可按照《环境和社会标准》要求进行开发和实施。世界银行的尽职调查责任将酌情包括:(a)审查借款国提供的与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相关的信息,并在可能出现信息不足,阻碍世界银行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时,要求借款国提供其他相关信息;(b)提供指导,以协助借款国依据《环境和社会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管理及缓解措施排序的适当措施,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借款国负责确保向世界银行提供所有必要的信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适用于国际金融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已被纳入国际金融公司对拟进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包括对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审查。(a)直接投资。国际金融公司对正在考虑支持的所有最新直接投资开展尽职调查。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关键组成部分:(i)审查与业务活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与影响有关的所有可用信息、记录和文件;(ii)进行实地视察,并与客户人员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会面;(iii)根据绩效标准的要求和世界银行集团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或其他国际公认机构的规定,分析业务活动的环境和社会绩效;(iv)识别其中的差距,以及相应的超出客户现有管理实践所识别的额外措施和行动。对寻求资助的项目,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亚行要进行保障措施审查,包括审查借款人/客户的书面保障文件。亚行在保障政策方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查,除了保障文件,还强调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评估和计划过程。尽职调查和审查包括实地考察和案头审查。通过这些工作,亚行可确认:(1)所有主要社会和环境影响和风险均已被确认;(2)保障计划和项目设计中已经包含了避免、尽量减少、缓解不利影响的有效措施,或相应的补偿措施;(3)借款人/客户理解亚行“保障要求”1-4中的政策原则,承诺并具备相应能力应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或风险;(4)保障计划中对第三方的作用做出了合理的定义;(5)已按照亚行的要求与受影响的人群进行了协商。如果审查和计划过程或保障文件不符合亚行的保障要求,亚行会要求借款人/客户另外做出审查和/或改进保障计划。当借款人/客户没有足够的能力实施申请资56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息,使世界银行能够按照本政策履行其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的职责。世行将根据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潜在重要性,将决定借款国是否需要聘用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协助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b)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投资。(c)咨询服务。助项目的保障计划,项目中还应包括加强其能力建设的子项目。对那些亚行认为高度复杂和敏感的项目,亚行将要求借款人/客户在项目准备和实施期间聘请一个独立的顾问团队。2.3.6特殊项目类型涉及多个小型子项目的项目;涉及金融中介机构(FI)的项目。多样化的贷款方式和金融产品,是亚行促进其发展中成员体综合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除了标准的项目贷款外,亚行还提供多种投资方式,包括规划贷款、行业贷款、多批次融资、紧急援助贷款、金融中介融资和公司融资。保障要求4概述不同金融工具对借款人/客户的具体要求。2.3.7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世界银行将与借款国商定一份《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将制定项目所需的实质性措施和行动,以期在特定时间内满足《环境和社会标准》的要求。《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将构成法律协议的一部分。必要时,法律协议应包括借款国支持实施《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的义务。世界银行将要求借款国按照《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规定的时间认真实施规定的措施和行动,审查实施状态,并将此作为监测和报告的一部分内容。《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草案应在项目评估前尽早公示。世界银行将要求借款国制定一套程序并提交世界银行审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强调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对其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管理的重要性。客户应与其它政府负责部门和相关的第三方协调,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估,并建立和维护一个与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相适应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ESMS)。国际金融公司要求,客户在业务出现重大变化或计划进入一个新的业务领域,而该领域与获得国际金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领域有重大不同时,要通告国际金融公司。在这些情况下,国际金融公司将评估这一新的业务领域是否存在环境和/或社会风险和/或影响;如果存在,国际金融公司将亚行于1979年在其贷款业务中正式引入了环境评价。到2002年采用现行的《环境政策》时,亚行已积累了20多年的环境评价和管理经验。在这期间,政策原则和环境保障最初只是关注技术评估和缓解措施的水平,目前已逐渐发展到强调发展和实施综合性的环境管理计划。综合管理计划的关键部分是减缓措施、监测程序、成本估算、预算以及实施机构。此外,环境评价过程强调与公众协商、充分批露信息和制定替代方案。亚行将要求借款人或客户编制一份《综合环境管理计划》,其中包括拟定的缓解措施、环境监测和报告要求、应急响应程序、相关制度或组织安排、能力建设和培训措57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批和执行,以便对拟议项目的变更或不可预见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获得认可的动态管理程序将包括在《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中。此程序将规定如何管理和报告变更和相关情况;如何对《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以及借款国使用的管理工具做出必要的变更。要求客户改进其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ESMS)。施、实施时间表、成本估算和绩效指标。亚行将在其尽职调查和审查过程中,确认是否已在保障计划和项目设计中纳入旨在避免、减少或补偿不利影响的有效措施。2.3.8信息披露《世界银行信息公开政策》适用于借款国提供的所有文件。世界银行要求借款国提供有关项目潜在风险和影响的充分信息,以便借款国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按《环境和社会标准10》的规定,这些信息应在合适的地方,以受项目影响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及语言公开,使其能够对项目的设计和缓解措施提供有意义的反馈。世界银行将在项目评估前公示与高风险和较高风险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有关的文件。国际金融公司根据《信息使用政策》,寻求准确及时地提供其投资和咨询活动的信息,以及更多的一般机构信息。国际金融公司还认识到,信息披露作为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一种手段,对自身及其客户来说非常重要。此外,在遵守相关法律限制的前提下,除了《绩效标准1》中阐明的披露要求外,国际金融公司还就特定领域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披露有如下动议:开采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亚行的公共信息交流政策,亚行承诺与借款人/客户一起,在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和受影响人群能够理解的语言,及时向受影响人群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布(包括社会公众)有关社会和环境保障的信息(不管是正面还是负面的),便于他们为项目设计和实施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亚行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以下保障文件:(1)对于环境A类项目,至少在提交董事会前120天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2)环境评价和审查框架草案、移民框架和/或移民计划草案,住民计划框架和/或计划草案在项目评估前公布;(3)环境影响评价和/或初始环境审查、移民计划和原住民计划的最终版本或修订版本;(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借款人/客户提交的环境、非自愿移民和原住民计划执行情况监测报告。2.3.9协商和参与世界银行认识到尽早并持续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互动和有意义协商的重要性。世界银行要求借款国通过信息公开、协商和知情参与的形式,与受拟议项目影响的利益如果拟议资助的经营活动可能对受影响社区产生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对土著居民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国际金融公司希望客户进行知情的磋商和参与亚行承诺与借款人/客户合作,开展有效的协商程序。对政策执行来说,有效协商要求:(1)项目准备阶段前期就已启动,并贯穿整个项目周期;(2)以可理解和易获58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相关方,包括社区、群体或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适当方式开展互动。世界银行有权参与协商活动,了解受影响人群的关注点,以及借款国如何根据《环境和社会标准10》在项目设计和缓解措施中回应这些关注。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世界银行将监督借款国实施磋商和利益相关方参与。(ICP)。在这些情况下,国际金融公司将通过自己的调查确定客户与社区的沟通是否涉及知情磋商和参与、确保受影响社区的参与,从而赢得受影响社区对该经营活动的广泛社区支持(BCS)。在董事会批准项目活动后,国际金融公司会继续对客户的社区沟通过程进行监督,作为对其投资组合监督的一部分。得的方式,及时并充分地向受影响的人群披露项目的相关信息;(3)协商必须在不受到威胁和强迫的条件下进行;(4)做到性别平等,及时应答,并特别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5)决策时考虑了所有受影响的人群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如项目设计、缓解措施、共享发展成果和机会,以及执行中的问题。亚行要求借款人/客户采取与项目对社区的影响相匹配的方式,通过发布信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广泛参与,与受到影响的社区、各类团体和人群展开有效协商。对可能在环境、非自愿移民或原住民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亚行项目团队将参与协商活动,以了解受影响人群的诉求,并保证在项目设计和各类保障计划中包含解决这些诉求的措施。2.3.10监测与实施支持世界银行将根据法律协议,包括《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的要求,监测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绩效,并将审查《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的任何修订,包括项目设计变更或项目情况的变化。世界银行将就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绩效提供实施支持,包括审查借款国关于项目对法律协议,包括《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在适当情况下并根据《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的规定,世界银行将要求借款国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第三方,如独立专家、当地社区或非政府组织等参与监测,补充或验证项目监测信息。当世界银行已就改正或预防措施和行动与借款国以及其作为投资组合监督计划的一部分,国际金融公司将对直接投资项目采取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审查程序》的要求,对具有环境和社会风险和/或影响的经营活动实施定期监督计划。根据投资的环境和社会条件以及客户的承诺,审查客户在年度监测报告中所汇报的实施绩效,以及其就《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所提供的进展报告。在必要的情况下,识别并审查客户可进一步改善其可持续性绩效的机会。如果因经营活动情况发生改变导致环境或社会影响发生变化或造成不利影响,国际金融公司将与客户一道找出解决办法。如果客户未能根据投资的环境和社会条件兑现其社会和环境承诺,国际金借款人/客户和亚行有各自的监测责任。监测活动的强度,包括其范围和周期,要视项目的风险和影响程度而定。亚行要求借款人/客户按照项目法律文件实施保障措施和有关保障计划,并定期就计划的执行情况提供监测报告。亚行要求借款人/客户:(1)建立并坚持监测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的制度;(2)确保保障措施的实施及进展有助于取得预期成果;(3)编制和发布监测结果报告,并在定期的监测报告中确定必要的修正和预防措施;(4)跟踪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保障计划能达到预期的结果;(5)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外部专家或合格的59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他相关机构达成一致,所有实质性措施和行动均将包含在《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中。此类措施和行动应依据《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规定的时间实施。若此类措施和行动未包含在《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应在世界银行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实施。若借款国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实施此类措施和行动,世界银行有权采取补救措施。融公司将与客户一道尽可能使这些承诺得以兑现;如客户仍不能兑现承诺,国际金融公司则行使适当的补救措施。此外,针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投资和咨询活动采取相似但有区别的做法。非政府组织取证具有重大影响和风险项目的监测信息;(6)对高度复杂和敏感的项目,聘请独立的咨询团队监测项目实施;(7)按照亚行要求的方式定期提交监测报告。2.3.11申诉与问责制世界银行将要求借款国提供申诉机制、过程或程序,用于接受并解决受项目影响方对项目的关注和申诉,特别是关于借款国环境和社会绩效的关注点和申诉。申诉机制将与项目的风险和影响相一致。受项目影响方可以就世行资助的项目向项目申诉处理机制、适当的本地申诉机制、或世界银行集团的申诉处理服务提交申诉。申诉处理服务应确保立即审查收到的申诉,以解决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在将投诉直接提交世界银行,并给予世界银行合理的时间进行回应后,受项目影响方可向世界银行的独立监察组提交申诉,要求开展调查,以确定是否因世界银行未遵守其政策和程序而直接造成伤害。国际金融公司要求客户建立和实施适当的机制和/或程序,来处理受影响社区提出的申诉和投诉,以支持客户解决他们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除了这些机制和程序外,东道国的相关行政和/或法律程序的作用也应纳入考虑范畴。尽管如此,仍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那些受国际金融公司资助项目影响的社区提出的申诉或投诉无法在经营活动层面或通过其它现有机制得到全部解决。国际金融公司认识到问责制的重要性,并认为受影响社区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应得到公正、客观和有建设性的解决,故通过合规顾问/调查官办公室(CAO)建立了一套机制,确保受国际金融公司支持的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和社区能将其关注的问题反映给一个独立的监督部门。合规顾问/调查官办公室(CAO)独立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管理层,直接向世界银行集团行长汇报。合规顾问/调查官办公室(CAO)负责对受到国际金融公司支持的经营亚行要求借款人/客户建立申诉机制,在项目层面了解和帮助受影响人群对项目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的担忧和不满。申诉机制需按项目的风险和影响程度设计。它应能及时处理受影响人群的诉求和不满,并采用易于理解和透明的程序,不存在性别歧视,适应受影响人群和社区的文化传统,且不同的受影响人群都能方便地通过它来表达意见。受项目影响的人群也可通过亚行的问责机制投诉。问责机制提供了独立的论坛和渠道,受到亚行资助项目影响的人们可以提出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也可以举报他们认为项目中违反亚行政策和程序的行为。问责机制包括两个独立但有联系的部分:(1)协商阶段,由亚行的项目特别协调人牵头,直接向行长负责,以帮助受项目影响的人群解决问题;(2)合规审查阶段,由三人小组向董事会负责。合规审查小组调查被举报的违反亚行董事会规定的政策和程序的行为,包括保障政策,这些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受项目影响的人群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和60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活动影响的群体提出的投诉进行答复,并竭力通过灵活的解决方法来解决投诉,目的是提升在项目当地的环境和社会成果,促进国际金融公司的公共问责制。导致物质上的损失,并就如何保证项目能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实施提出建议。2.3.12机制与实施安排世界银行将对责任和适当资源进行分配,为本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持。世界银行将制定并维护指令、程序以及适当的指导和信息工具,协助实施本政策。世界银行将对本政策进行持续审查,经董事会批准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修正或更新。亚行将为有效实施《保障政策声明》配置相应的资源。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种政策选择:(1)根据亚行和借款人/客户的责任划分,有效地在行政预算、技术援助和贷款业务之间配置资源;(2)高效和精简内部程序要求有助于取得亚行的保障目标并符合《保障政策声明》的原则;(3)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高技能水平,优化配置总部和代表处的保障专家,并提高部门专业化程度和建立专家资源库。3.借款方或客户需要履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3.1政策名称环境和社会标准(ESS)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绩效标准)(PS)保障要求(SR)3.2目标与原则针对世界银行通过投资项目融资所支持的项目,规定了借款国在识别和评价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时应满足的要求。世界银行认为,通过重点关注环境和社会《绩效标准》的制定面向客户,为他们如何识别风险和影响提供指导,旨在帮助客户以可持续的营商方式避免、缓解、管理风险和影响,包括客户在项目活动中与现有的三项保障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执行政策条款是借款人/客户的责任。借款人/客户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价,与受影响的人群和社区协商,准备、实施保障计划61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风险的识别与管理,这些标准的应用将支持借款国采用可持续的方式减少贫困并促进繁荣,使环境和公民同时受益。此标准将:(a)支持借款国达到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良好国际实践的标准;(b)协助借款国履行其国内和国际的环境和社会义务;(c)增强非歧视性、透明度、参与度、问责制和治理能力;(d)通过利益相关方的不间断参与,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效果。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以及披露信息的义务。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准备和提交监测报告。为了帮助借款人/客户和他们的项目能取得预期的结果,亚行对借款人/客户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要求,以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亚行的员工,通过他们的尽职调查和监督,确保借款人/客户在项目准备和实施期间遵守这些要求。3.3适用范围十项环境和社会标准规定了借款国和项目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应满足的标准。八项绩效标准共同确定了客户在国际金融公司投资的整个项目周期内需达到的标准。保障要求1-3适用于所有亚行融资和/或亚行管理的主权和非主权项目,以及它们的组成部分,无论其资金来源是贷款、捐助还是其他方式,如股权投资和/或担保。保障要求2、3还包括客户为获得亚行支持而采取的非自愿移民安置。保障要求4针对不同金融工具对借款人/客户的具体要求。3.4具体内容《环境和社会标准1》适用于世界银行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的所有项目。该标准确定了下列事项的重要性:(a)借款国在处理项目风险和影响方面现有的环境和社会框架;(b)综合的环境和社会评价,以识别项目的风险和影响;(c)通过披露项目相关信息、磋商和有效反馈实现有效的社区参与;(d)借款国在整个项《绩效标准1》确立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i)综合评估以识别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风险和机遇;(ii)通过披露项目相关信息和与当地社区就直接影响他们的问题进行磋商来进行有效的社区沟通;(iii)客户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对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管理。《绩效标准2-8》确立了避免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对员《保障要求1:环境》概述了借款人/客户在实施亚行支持的项目时所应满足的环境保障要求。它论述了环境保障政策的目标和范围,并强调了对环境评价流程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评估环境影响,规划和实施减缓影响的措施,编制环境评价报告,发布信息和进行协商,建立投诉机制,并进行检测和报告。文件还包括与保持多样生物多样性、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污染防62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目周期内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世界银行要求,项目所有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都应是环境和社会评价的一部分,项目的所有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都必须得到应对。具体如下:环境和社会标准1: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评价和管理;环境和社会标准2:劳工和工作条件;环境和社会标准3:资源效率与污染预防和管理;环境和社会标准4:社区健康与安全;环境和社会标准5:土地征用、土地使用限制和非自愿移民;环境和社会标准6: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环境和社会标准7:原住民/撒哈拉以南非洲长期服务不足的传统地区社区;环境和社会标准8:文化遗产;环境和社会标准9:金融中介机构;环境和社会标准10:利益相关方参与和信息公开。工、受影响社区和环境带来风险和影响,以及如果仍存在残余影响,补偿/抵消这些风险和影响的目标和要求。虽然所有相关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和潜在影响都应被视为评估的一部分,但《绩效标准2-8》描述了需要特别关注的潜在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这些环境或社会风险和影响一旦确定,就要求客户通过符合《绩效标准1》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来对它们进行管理。具体如下:绩效标准1: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评估与管理(适用于所有具有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的项目);绩效标准2:劳工和工作条件;绩效标准3:资源效率与污染防治;绩效标准4:社区健康、安全和治安;绩效标准5:土地征用和非自愿移民;绩效标准6: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绩效标准7:土著住民;绩效标准8:文化遗产。治、职业和社区卫生与安全、保护物质文化资源等相关的特殊环境保障要求。特殊环境保障要求是基于环境评价过程制定的,并通过亚行和借款人/客户同意的环境管理计划实施。《保障要求2:非自愿移民》概要地论述了借款人/客户在实施亚行资助的项目时执行非自愿移民保障政策应满足的要求。保障要求2论述了非自愿移民政策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并强调要进行社会影响评价和规划移民安置措施,编制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和移民计划文件,探索协商征地模式,发布信息和组织协商,建立申诉机制,以及移民安置进度监测和报告。《保障要求3:原住民》概述了借款人/客户在实施亚行支持的项目时执行原住民保障政策应满足的要求。它说明了原住民政策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并强调;(1)社会影响评价和制订计划的过程;(2)编制社会影响评价和计划文件;(3)发布信息和进行协商,包括确定受影响的原住民群体同意项目建设内容;(4)建立投诉机制;(5)监测和报告。本套政策要求将保障原住民保持和延续他们的文化特点和实践,以及他们的居住地,并保证影响他们的项目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这些权利。《保障要求4:对不同金融工具的特殊要求》规定除了标准的项目贷款外,亚行还提供的多种投资方式。这包括规划贷款、行业贷款、多批次融资、紧急援助贷款、金融中介融资和公司融资。保障要求4概述不同金融工具63主要特征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客户的具体要求。4.其他相关要求4.其他要求借款国和项目应采用《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的相关要求。世界银行将发布一项涉及弱势个人或群体所面临风险和受到影响的银行指令,将发布环境和社会程序,还将提供非强制性指导和信息工具等。此外,世界银行信息公开政策体现了世界银行对透明度、问责制和良好治理的承诺,适用于整个框架,同时包括与世行投资项目融资相关的信息公开的义务。除本政策之外,国际金融公司还提供其它材料来帮助员工和客户,其中包括《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为部门和行业惯例和绩效水平符合《绩效标准3》提供指导。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审查程序》,记录了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的内部程序。此外,还包括良好惯例记录、手册和其它材料,提供良好国际行业惯例的范例以及有关这些惯例的参考信息。除三条保障政策(环境保障、非自愿移民保障和原住民保障政策)外,水资源、能源和森林等部门也有环境保障政策的内容。64附件2-2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1.保障政策简介1.1政策名称环境和社会框架(ESF)环境和社会政策(ESP)法国开发署融资业务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转变金融体系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和社会框架(包括重新安置政策框架/土著居民规划框架)1.2设立时间主要变化现行政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于2016年2月正式通过,2019年2月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5月获得董事会批准。环境和社会政策(2019年)及相关的绩效要求于2019年4月25日获得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董事会的批准,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项目。本政策取代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环境和社会政策(2014年)和相应的绩效要求。本政策将于2024年进行审核。此前,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旧版本包括《2014年环境和社会政策》《2010年环境和社会程序》《2008年环境和社会政策》以及《2003/1996/1992年环境政策(EP)》。法国开发署融资业务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通过(前三年为适用期,期间包括内部审核,对政策的必要更新与修订)。转变金融体系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和社会框架(包括重新安置政策框架/土著居民规划框架)确立了法开署和绿色气候基金“转变金融体系促进气候”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框架(本表格不对此框架做具体列示)。1.3目标与原则该框架的目标是:(1)反映机构旨在解决项目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目标。(2)为管理与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相关的银行及其股东的经营和声誉风险提供一个健全的结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致力于在其全部范围的活动中促进“环境稳健以及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促进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项目属于本行的最优先事项。本文件:法开署将企业社会责任(CSR)纳入治理体系和活动的主流。为此,法开署采取措施评估和管理所有机构资助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以识别、预防或减轻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以及任何侵犯人权的问题。任何开发性活动65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构。(3)支持项目的环境和社会良好及可持续性表现。(4)促进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因素考量纳入各方的决策过程。(5)在项目识别、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提供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机制。(6)使客户能够识别和管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包括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7)为公众协商及披露相关项目的环境及社会信息提供框架。(8)设立申诉问责机制,使受项目影响的人群能够就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方面表达他们的关切和不满。(9)在短期和长期发展中,提升发展效率及影响。(10)通过亚投行的融资项目,支持客户加强其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11)支持客户履行管理项目的国家环境和社会立法(包括成员批准的国际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承诺。(12)在适当的和可行的情况下,支持客户编写环境和社会文件和健全其能力调动资源和提供技术支持。(13)促进与发展伙伴在环境和社会问题上的合作。(1)概况本行将如何评价和监测其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2)设定对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由本行所资助项目引起的环境和社会影响与风险进行管理的最低要求;(3)设定本行旨在促进具有较高环境和社会绩效项目的战略目标;(4)界定本行及其客户分别按照本政策进行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行时的角色和职责。都可能涉及潜在的不利风险,特别是在环境和社会方面。为此,法开署提供融资的条件是客户实施持续的和系统的环境和社会评价程序,包括:(i)评价业务的环境和社会影响;(ii)提出适当的措施,以避免负面影响,或在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减少或抵消这些影响;(iii)监督这些措施在业务实施阶段的应用情况;(iv)对拟议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事后评估。这一过程将促进客户承诺取得进展并改善其环境和社会表现。1.4结构与主要内容框架包括四部分内容:(i)导言,概述亚投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的结构和目标;(ii)愿景,提出了亚投行在以下方面的愿望:(a)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b)亚投行在应对可持续发展挑战方面的角色;(iii)环境和社会政策(ESP),对每个项目的强制性环境和社会要求进行规定,并附有:(a)三项强制性环境和社会标准1.宗旨;2.定义;3.范围,包括(i)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角色和职责;(ii)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承诺;(iii)环境和社会绩效要求;(iv)在项目中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v)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公共报告与问责制;(vi)制度与实施安排;(vii)附录;4.弃权、例外和披露;5.过渡性条文;6.生效日期;7.决策框架;8.审查与报告;9.相关文件;10.附录: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环境和社会排除清单、分66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ESSs),分别规定了适用于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评价及管理、土地征用与非自愿移民、原住民;(b)环境和社会排斥清单。(iv)术语表,规定了在ESP和ESSs中使用的某些术语。类A项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十项绩效要求。1.5适用范围框架适用于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进入亚投行投资审批序列的所有项目,也可能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纳入投资审批序列(Investmentpipeline)的项目,具体由亚投行管理层决定。其他所有项目将按照环境和社会框架(2019年版)执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所资助的所有项目均应符合本政策,但不适用于由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资助和/或实施的咨询服务、社区倡议项目、政策对话和技术合作,也不适用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治理、管理和决策进程。政策适用于法开署所有资助业务的评估和实施过程。2.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2.1政策名称环境和社会政策环境和社会政策法国开发署融资业务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2.2目标与原则亚投行意识到,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是实现与其支持可持续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部门发展的使命相一致的成果的一个基本方面。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将健全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纳入项目的系统,促进亚投行客户实现这些发展成果。政策包括四项内容:环境和社会政策(ESP),环境和社会标准(ESS),环境和社同上1.3同上1.367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会排除清单以及术语表。2.3职责或任务本政策(ESP)明确了亚投行的角色和职责:(a)筛选每一个项目,为其分配环境和社会分类;(b)对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包括依据本政策(ESP)以及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ESS)审查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评价;(c)确定亚投行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可行性;(d)及时披露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文件;(e)按照管辖项目有关环境和社会规定的法律协议,监督客户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绩效,直至项目完工;(f)如客户未能履行其环境和社会义务,则与客户协商相关的纠正措施,以在亚投行认可的适当时间范围内使客户恢复履行其环境和社会义务。若客户未能恢复履行其环境和社会义务,亚投行可根据管辖项目的法律协议行使其可行的合同补救措施。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职责与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批准项目提供融资的国际金融机构的角色是一致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参与程度由项目的性质和范围、捐助方资金的可用性、合作的具体情况以及客户关系决定的。法开署协助客户确定其环境和社会目标,并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核查。2.3.1排除清单环境和社会排除清单环境和社会排除清单转变金融体系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和社会框架(包括重新安置政策框架/土著居民规划框架)法开署排除清单2.3.2环境和社会亚投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时,应尽早对每个项目进行筛选和分类,以确定项目要求客户进行的环境和社会评价、信息披露及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性质和程度。在对于直接投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分类,以确定所要求的环境和社会调查、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性质和程度。分类将与项目性质、位置、法开署对所有潜在的项目进行分析,并将其划分为高(High)-重大(Substantial)-中-低风险,这取决于项目运营潜在的风险、项目性质和规模、受影响地区的位68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风险分类分类中,亚投行将考虑项目的类型、性质、地点、项目的敏感性和规模,使客户对项目的评价与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的重要性相匹配。项目分类包括:A类:项目可能会产生不可逆的、累积性的、多样的或前所未有的重大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则该项目被归类为A类。这些影响的范围可能会超出实际工程影响的地区或设施的范围,而且可能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B类:项目(i)对环境和社会的潜在不利影响是有限的;(ii)影响并非前所未有;(iii)如果有任何一项是不可逆的或累积的影响也是很少的;(iv)影响仅限于项目范围内;(v)在运行环境中采用良好实践可成功管理这些影响。C类:项目可能会产生极小的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或者不会产生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亚投行不要求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价,但要求客户准备一份环境和社会方面的评估。FI类:如果项目的融资结构涉及向金融中介提供资金或通过金融中介机构(FI)提供资金,则该项目归类为金融中介(FI)类。亚投行将资金决策权委托给金融中介,依据金融中介机构所采纳的健全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ESMS)对亚投行支持的项目进行选择、评估、批准和监督。敏感性和规模以及项目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一致。(i)归为B类的项目需要进行规范的、参与式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如果项目的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通常是对特定场地的影响,并且通过有效的缓解措施容易识别和解决,则项目归为B类。环境和社会评价的范围将由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视具体情况而确定。(ii)如果项目可能会产生极小的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或者不会产生不利环境和社会影响,则项目归为C类。如果在进行分类以便确定适当的评价类别和范围时,没有充分的信息,将进行初级环境和社会审查(IESEs)。对于金融中介机构:如果融资结构包含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资金,则项目归为FI类。置和敏感性、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客户管理这些风险的能力。69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2.3.3使用或加强借款国/客户的环境和社会框架亚投行可以有选择地让客户选择将国家或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全部或部分用于一个项目,以取代ESP和ESS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只要亚投行确定客户有能力实现与环境和社会目标实质上一致的环境和社会目标。如果项目所在国的法规与欧盟实质性环境标准有所不同,则项目需要符合较严格的标准。项目须按照业务开展所在国现行的国家环境和社会法规进行评估和实施。2.3.4借鉴国际良好实践亚投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多双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密切协调,支持加强业务的ESG管理框架、加强和适用借款国和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环境和社会框架,支持《巴黎协定》及推动客户量化温室气体排放等。作为欧盟环境原则(EuropeanPrinciples)的签署方,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致力于确保项目运营符合欧盟环境原则、惯例和实质性标准。无论项目的地理位置在何处,均应符合该标准。当东道国的法规与欧盟的实质性环境标准不同时,项目将被要求满足更严格的标准。法国开发署采用世界银行现行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以及采纳《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2.3.5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在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分类之后,亚投行进行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尽职调查,作为准备融资和评估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方式是:(a)与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b)与项目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程度相适应。通过尽职调查,亚投行可以决定是否为项目提供融资,如果是,则要求客户在项目计划和实施中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影响。亚投行的尽职调查可包含实地考察和案头审查,也可以通过使用独立的顾问加以补充。所有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估,以帮助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决定是否应资助相关项目以及在规划、实施和运作一个项目时应以何种方式来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评估工作将评价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以及客户按照相关绩效要求实施项目的能力和承诺。客户必须确保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使本行能够按照本政策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估。本行的角色是(i)审核客户信息;(ii)提供指导,协助客户按照缓释原则制定适当的措施,应对环境和社会影响,从而满足相关绩效要求;(iii)帮助识别额外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机会。法国开发署对所有提交给其融资的、属于本政策适用范围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通过这种尽职调查,法国开发署可在事前业务评价期间以适合业务性质和规模并且与其风险和影响等级相称的方式分析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以调查项目的开发与实施是否可能符合法开署的环境和社会绩效标准。法国开发署的尽职调查既需要文书工作,必要时还需要实地考察和访问。70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2.3.6特殊项目类型营运资金融资;某些类型的股权投资;一般企业融资;多现场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股权融资;资本市场交易以及在建项目。项目发生后续变更;开发政策贷款;委托资金;共同融资业务;金融中介;在法国海外领土范围融资。2.3.7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一旦客户通过本行要求客户采用综合方法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价,包括编制适当的环境和社会评价文件、文书、制定管理和缓解风险和影响的措施并将其体现在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中。一旦客户通过环境和社会评价确定了项目的风险和影响,亚投行将要求客户制定管理和减轻风险和影响的措施,并将其反映在环境社会管理计划(ESMP)中,所有这些要求均根据环境和社会标准1的要求。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实施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亚投行将要求项目(包括活动)加强这种能力。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董事会批准时,如果项目涉及客户现有的设施或业务活动的现代化或升级,而其又不符合绩效要求,或者如果董事会已授予批准权,则会要求客户采用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ESAP),该计划将包括一系列具有技术和财务可行性并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使得这些设施或活动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符合绩效要求。在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中,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客户将商定具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缓解措施和实施时间范围,客户承诺予以执行,以按照绩效要求来管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将构成融资协议的一部分,必要时会规定客户有义务支持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的实施。对于归类为具有高风险、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的项目,法开署要求客户制定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制定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的目的是在一份以表格形式列出的单一文件中,简要列出项目是否遵守依据与法开署达成一致的且符合执行时间表的环境和社会绩效目标、措施和行动。计划将最终由法开署和客户共同确定,并考虑到项目评估期间进行的尽职调查和与利益相关者协商的结果。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在融资获批之前确定,并作为融资协议的附件。该文件也是具有潜在高风险、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项目的法律文件的一部分。融资协议是支持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的条款,规定了在法开署资金拨付之前需要满足的先决条件。2.3.8信息披露依据亚投行《环境和社会标准1》中的规定,对客户和亚投行分别制定了环境和社会信息披露的要求。此外,亚投行也对于推迟披露和共同融资情况下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将发布可持续性年度报告,该报告提供关于其投资活动及自身业务的环境和社会方面的信息,以及关于本政策实施情况的信息。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将按照《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信息获取指令》(DAI),一旦环境和社会文件得到法开署的批准,特别是环境和社会评价(ESA)/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ESMP)/风险评价计划(RAP),为了保证透明度和问责制,特别是针对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将鼓励客户在国内以及利用互71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同时,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业将在其客户中推广类似的良好做法。联网以开放的方式向公众公示这些文件。法开署将为上述信息的披露提供支持,协商时间须为收集查阅过这些文件的人员或团体的相关反馈意见留出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关键文件(ESA/ESMP/RAP)需要进行重大修改时,法开署也鼓励客户在国内和利用互联网及时进行披露。2.3.9协商和参与协商内容包括项目设计、缓解和监测措施,并在具体项目基础上分享发展收益和机会,以及实施问题。亚投行要求客户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协商方式应与受项目影响的风险和影响相适应。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将按照《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信息获取指令》(DAI),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同时,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业将在其客户中推广类似的良好做法。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评估工作要求客户识别可能受项目影响和/或对项目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充分披露关于项目所引起的风险和影响的信息,并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和具有文化契合性的接触。在某些情况下,本行可开展自己的公共磋商活动,以了解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于高风险和重大风险的项目,所进行的分析(ESA/ESMP/RAP)必须经过自由的、事先和知情的协商。包括受项目影响的人、中央和地方管理部门以及参与环境和社会问题的民间社会代表。协商的结论必须用于评估报告的最后起草,以提交法开署进行批准。初步协商必须透明,并且向所有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特别是弱势人群开放。与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将具有文化契合性,并且使用适当的语言、文化和教育参考资料。对于风险最大的项目,或当这些项目需要进行重大修正时,也可在项目实施阶段依据具体情况与可能受影响的人群进行协商。2.3.10监测与实施支持亚投行和客户承担互补但有区别的项目监测责任。监测活动的程度,包括范围和周期,与项目风险和影响相一致。针对客户的监测和报告要求:亚投行要求客户:(a)按在享有项目的经济利益期间,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将按照本政策的目标对其资助的直接融资项目和金融中介结构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监测程度将与项目的相关环境和法开署期望客户按照规定的时间实施融资协议中提到的各种计划(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移民行动计划等)中规定的环境和社会措施。客户向法开署72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照《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框架》《征地和移民政策》《征地政策》《移民计划》(LARP/LAP/RP)《征地和移民政策框架》《征地政策框架》《移民计划框架》(LARPF/LAPF/RPF)《原住民计划》和《原住民计划框架》实施项目,并履行项目《法律协议》中的任何其他与环境和社会相关的义务;(b)就客户对于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的绩效表现,定期编制并向亚投行提交监测报告。这可能包括与健康和安全以及实施阶段协商等信息。针对亚投行的监测和报告要求:亚投行根据项目《法律协议》中规定的客户义务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方面的监测已被纳入亚投行的项目监测计划中。在项目实施期间,亚投行对项目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持续监测,并可为此聘请独立顾问。社会风险一致。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审核关于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绩效、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客户对融资协议约定事项的遵守情况的年度环境和社会报告。如果客户未能遵守融资协议中规定的环境和社会承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可与客户商定需要由客户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合规。如果客户未能遵守约定的补救措施,本行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和/或行使融资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或补救措施。报告计划的环境和社会措施的实施进展和成果。为此,客户可以聘请一个独立顾问小组检查承诺的履行。法开署将评估客户所做的承诺。若出现不遵守的承诺的情况,法开署将协助客户寻找解决方案,以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并确保融资协议的合同条款得到遵守。2.3.11申诉与问责制项目层面的申诉处置机制:亚投行要求客户依据ESP和适用的ESS,建立一个适合的项目层面申诉处置机制(Project-levelGrievanceRedressMechanism,GRM),以接受和促进解决哪些认为受到项目环境和社会不利影响人群的关注和申诉,并告知受影响人群该机制如何使用。受项目影响人群机制(Project-affectedPeople’sMechanism,PPM):如果认为已经或者可能会因亚投行未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问责机制,即独立的项目问责机制,为认为受到本行项目损害的个人、组织和团体提供了一种独立于银行业务之外的提出申诉和寻求帮助的手段。如果个人或团体认为本行未能遵守本政策或《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信息获取指令》(DAI)中针对具体项目的部分,也可利用该机制提出申诉。对于归类为高风险和重大风险的项目,客户需要设立一个申诉处置机制并为其提供资金和足够的资源。在可能的情况下,项目层面的申诉处置机制将与法开署自身的环境和社会投诉机制共同运行。法开署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环境和社会投诉机制,其目的是确保独立处理关于法开署所引起的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投诉,任何受到法开署资助项目影响的人均可向该机制提出申诉。73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能实施ESP而受到不利影响,在其与项目有关的问题无法通过项目层面申诉处理机制(GRM)或本行的管理程序得到圆满的解决,则可按照本PPM政策向亚投行提出申诉。2.3.12机制与实施安排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将为本政策的有效实施分配责任和适当的资源。本行将保持足够的人力资源,以监督环境和社会评价与监测程序,并启动和发展有益于环境和社会的项目。3.借款方或客户需要履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3.1政策名称环境和社会政策(ESP)、环境和社会标准(ESS)、环境和社会排除清单(ESEL)环境和社会绩效要求(PRs)环境和社会参考标准(世界银行现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或政策标准)3.2目标与原则环境和社会政策(ESP)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将健全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纳入项目的系统,促进亚投行客户实现这些发展成果。环境和社会标准(ESSs),分别规定了适用于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评价及管理、土地征用与非自愿移民、原住民要求。环境和社会标准1:环境和社会评价及管理的目标是实现项目在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并支持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针对项目需要满足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关键领域,采用了一套全面的环境和社会绩效要求(PRs)。环境和社会绩效要求的核心是采纳缓解分级制度和良好的国际实践。本绩效要求概述了客户在评价与项目相关的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以及制定和实施管理这些风险和影响的程序过程中的责任。本绩效要求的目标是:(1)识别和评价项目的环境和社客户负责对其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价(包括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可研调查、详细设计、准备、施工和竣工等阶段)调动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环境和社会资源,并在合同中承诺尊重在融资评估期间商定的并与法开署签订融资协议中规定的环境和社会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客户负责监督并记录环境和社会管理措施的应用,实施的预防措施,消除潜在的失败原因,并及时采74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项目的决策过程和实施中。环境和社会标准2:土地征用与非自愿移民的目标是(a)在可行的情况下避免非自愿移民安置;(b)通过探索项目的替代方案,尽量减少非自愿移民安置;(c)在无法避免非自愿移民的情况下,提高或至少恢复所有流离失所者的实际生活水平,并提供(d)了解并解决与性别有关的风险和非自愿安置的不同影响等六项具体目标。环境和社会标准3:原住民的目标是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土著居民的身份、尊严、人权、经济和文化,使得他们(a)获得文化上适当的社会和经济利益;(b)不因项目而受到不利影响;(c)能够积极参与影响他们的项目。会风险与影响;(2)采用缓解分级方法来解决项目活动对工人、受影响社区和环境造成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3)以符合相关环境和社会绩效要求的方式,制定与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相适应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4)通过有效使用管理系统,促进客户持续改善环境和社会绩效。取的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法开署通报这方面的情况。3.3适用范围环境和社会标准1适用于项目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的情况。环境和社会标准2适用于项目将要或者可能受到非自愿移民影响的项目。环境和社会标准3适用于土著居民存在于项目地区,或对地区有较强的依附性,以及很可能受到项目影响的地区。本绩效要求适用于环境和社会政策中确立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资助的所有项目。客户将确定本绩效要求的相关要求,以及如何通过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停运或关闭和恢复来解决和管理这些要求。法开署已经采用了世界银行现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或政策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在所有法开署融资业务中,那些环境和社会风险被列为高或重大的项目。对于其他业务,项目必须按照业务所在国现行的国家环境和社会法规进行评估和实施。3.4具体内容根据ESP要求,客户的角色和职责是:(a)评估项目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b)按照本政策和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编制项目所需的环境和社会文件;(c)与受项目影响的人群和利益相关方保持联系;绩效要求1: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评价和管理;绩效要求2:劳工和工作条件;绩效要求3:资源效率与污染防治和管理;绩效要求4:社区健康与安全;绩效要求5:土地征用、土地使用限制和非自愿移民;绩效详见3.3以及世界银行现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75主要特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d)依据管理项目的《法律协议》所规定的环境和社会义务实施项目;(e)将相关的环境和社会要求纳入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文件与合同中;(f)要求承包商妥善实施商定的措施,并按照商定的措施监测承包商和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绩效。ESP明确了三项针对客户根据项目性质需执行的强制性环境和社会要求:环境和社会标准1:环境和社会评价与管理;环境和社会标准2:土地征用和非自愿迁移;环境和社会标准3:原住民。要求6: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绩效要求7:原住民;绩效要求8:文化遗产;绩效要求9:金融中介机构;绩效要求10:利益相关方参与和信息公开。绩效要求1至8和绩效要求10包括对直接投资项目的要求。绩效要求2、9和4中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包括对金融中介机构(FI)项目的要求。每项绩效要求均包括对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资助项目所涉及客户的具体要求,不论项目是由客户直接实施还是通过第三方实施。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是所有绩效要求的组成部分。新建设施或商业活动项目从一开始就需要设计以满足绩效要求。4.其他相关要求4.其他要求在对拟议活动潜在环境和社会挑战和机会的综合考量过程中,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也将综合考量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国家战略、部门战略和政策等。项目需要按照《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实施,作为行业内参考性的技术文件。76附件2-3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1.保障政策简介1.1政策名称汇丰银行的可持续性风险政策;赤道原则以确认保护环境社会为目的的国际协力银行导则(环境导则)环境和社会政策1.2设立时间主要变化现行政策汇丰银行于2002年首次引入可持续性风险管理方法。并于2003年赤道原则首推之后,自愿采纳了赤道原则。赤道原则的最新版本(第四版)(“EP4”)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自2003年以来,汇丰银行对超过900笔交易采纳了赤道原则,并确保满足较高的环境和社会标准。自2017年以来,汇丰银行定期发布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或相关信息。现行版本的导则于2015年1月通过,并于2015年4月起生效,其是对2009年7月制定并于2009年10月生效的版本进行的修订。对于核电项目,将依据2017年12月制定的《核电项目有关信息披露情况确认指引》,针对项目的固有事项,确认项目实施者等是否实施了适当的信息披露及保证公众参与。该政策发布于2018年3月1日,生效五年之后将进行审核,以便评估绿色气候基金在实现该政策目标方面的有效性。1.3目标与原则汇丰银行力求确保为客户提供的支持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不会对人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如果客户不愿意或不能遵守汇丰银行的标准,汇丰银行即终止与客户的银行业务关系。汇丰致力于通过借鉴对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国际良好实践,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的平衡。此外,赤道原则为银行提供了尽职调查框导则的目标是鼓励项目提议者依据该导则实施适当的环境和社会考虑,明确其决策程序(在做出资助决策之前和之后)、决策标准以及受资助项目应满足的要求。为此,在确认环境和社会考虑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努力确保透明、可预测和问责。本政策明确了绿色气候基金将如何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以及绿色气候基金将如何按照其在国家和国际法律和其他相关标准下的义务来支持其业务和投资的总体可持续性。77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架,以管理大型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该框架确保项目的开发和运行符合良好国际环境和社会标准。1.4结构与主要内容汇丰银行的可持续性风险政策是汇丰银行更广泛的声誉风险框架的一部分,并覆盖农产品、化学品、国防、能源、林业、采矿和金属,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地和《拉姆萨尔公约》指定的湿地等领域。此外,汇丰银行也自2003年采纳了赤道原则。第一部分:1.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确认开展环境和社会考量的基本政策;2.导则的目标和意义;3.确认开展环境和社会考量的基本原则;4.确认开展环境和社会考量的程序;5.信息披露;6.决策与贷款协议;7.确保适当执行和遵守本导则;8.申请与审核。第二部分:1.受资助项目需要考虑的环境和社会因素;2.A类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3.敏感行业、特征和区域的说明性清单;4.筛选过程所需的信息;5.审查清单中的类别和项目;6.需要进行监测的项目。1.引言;2.定义;3.目标和范围;4.指导原则;5.角色和职责概述;6.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一般要求;7.信息披露、利益相关方参与和申诉处置;8.实施安排和资源提供;9.生效日期与审核。1.5适用范围汇丰银行的政策适用于商业客户,其中大多数的客户由两大全球业务部门管理:商业银行、全球银行及市场。这些政策适用于本行提供的主要融资产品,如贷款、贸易融资以及债务和股票资本市场服务等。但不直接适用于本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因为这类业务的客户是投资者,导致对投资本身的影响程度较低。本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在可持续性问题上有一个单独的业务政策。汇丰银行自2003年采纳赤道原则以来,除在项目融资时采纳之外,自2006年汇丰还将其自愿扩展到咨询项目并该导则适用于所有需要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贷款、参股和担保的项目。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绿色气候基金所资助的活动,并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实体。在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活动时,绿色气候基金将鼓励经认证的实体和其他机构探讨共同的方法,以评价和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国家对环境和社会保障及可持续性的额外要求可以与绿色气候基金在业务及活动层面的要求相结合。78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在2013年将其拓展到项目相关的公司贷款。汇丰银行每年还会报告相关公司贷款、项目过桥贷款和咨询业务对赤道原则的执行情况。2.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职责2.1政策名称汇丰银行可持续风险政策《以确认保护环境社会为目的的国际协力银行导则》(环境导则);对于核电项目《核电项目有关信息披露情况确认指引》环境和社会政策2.2目标与原则同1.3同1.3同1.32.3职责或任务声誉和可持续性风险团队还负责制定和管理赤道原则政策,该政策概述了本行应用赤道原则的内部流程。赤道原则政策由风险管理会议批准,该会议是集团执行委员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同1.3绿色气候基金负责:(a)认证:负责确定各实体管理绿色气候基金所资助活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能力;(b)管理绿色气候基金所资助活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和社会风险;(c)信息披露、利益相关方参与和申诉处置。2.3.1禁止业务;限制性业务(需经过额外的审查以及负责敏感行业、特征和区域的说明性清单;以及审查清单中79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排除清单任管理)。的类别和项目;需要进行监测的项目。2.3.2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该政策聚焦两种类型的风险活动:禁止业务:汇丰银行不会资助的活动;限制性业务:汇丰银行可以资助,但须通过额外的审查并确认得到负责任管理的活动。在启动某个项目的环境审核之前,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将各种项目分为以下几类:A类、B类、C类和FI类。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要求借款方和相关方及时提交必要的信息,以便在早期阶段进行筛选。在筛选过程中,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依据每个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分类,并将考虑如下因素:项目所属的行业和规模,其潜在环境影响的实质、程度和不确定性,以及拟议项目地点和周边地区的环境和社会背景。对于活动:A类:具有潜在的重大不利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活动,这些风险和影响是各种各样、不可逆转的或前所未有的;B类:具有潜在的和有限的不利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活动,这些风险和影响单独或累积起来很少,一般是针对具体地点的,基本上是可逆的;C类:具有极小或没有不利环境和社会风险或影响的活动;此外也包括三类针对金融中介活动的分类。2.3.3使用并加强借款国/客户的环境和社会框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确定项目是否遵守东道国和有关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和标准,及是否符合其环境政策和计划。关于环境和社会保障和可持续性的额外国家要求可以在活动层面与绿色气候基金的要求相结合,前提是经认证的实体确定这些额外要求与绿色气候基金的环境社会标准和本政策相一致,或至少同等严格。2.3.4借鉴国际良好实践汇丰银行的可持续性风险政策和赤道原则均基于对国际良好实践及环境和社会标准的借鉴与运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确定项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世界银行保障政策;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世界银行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还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制定的标准,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良80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好实践作为基准来参考。2.3.5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汇丰银行将赤道原则的程序纳入其信用风险政策(CreditRiskPolicies)之中。对于属于赤道原则范围内的交易,本行的全球业务必须完成相应的实施模板。汇丰银行拥有一个超过75名可持续性风险经理组成的全球网络,他们一般在风险职能部门工作,并为关系经理(RelationshipManager)提供有关政策的本地指导和专业知识。在本行全球风险职能部门内,有负责全球和区域业务的声誉和可持续性专家。他们负责审核、实施和管理本行的可持续性风险政策和赤道原则的运用。高风险的客户关系或交易需要由全球声誉和可持续性风险团队的批准,并通过汇丰银行日常风险审批系统处理。关于确认环境和社会方面的考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开展以下工作:(a)筛选项目,并将其归入四个类别之一;(b)对每个类别进行环境审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每个类别的环境审查。在进行上述审查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参考每个行业相应的环境审查清单,并视情考虑由日本《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南》国家联络点公开发表的任何声明或报告;(c)对已经做出的资助决策进行监测和跟踪。对于A类和B类项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原则上通过借款方确认项目提议者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监测的结果。绿色气候基金将开展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作为其对拟议资助活动评估的一部分。绿色气候基金的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包括:(1)与认证及其资助建议进行充分的调查、审核与评估;(2)评估环境和社会管理制度、申诉处置机制、信息披露、与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磋商;(3)在制定和实施管理风险和影响的措施时,向经认证的实体提供指导。2.3.6特殊项目类型各子项目81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2.3.7环境和社会承诺计划经认证的实体将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以评估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如果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存在缺陷或不足,绿色气候基金将要求其予以解决。如果该实体已被认可具有中介职能,其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将需要包括对执行实体进行尽职调查和监督的相关政策、程序和资源使用。绿色气候基金还将要求经认证的实体实施(可能需要执行实体的参与)、监测和监督活动的实施和遵守(作为中介机构)对环境和社会的义务,并要求解决任何差距或不足。2.3.8信息披露汇丰银行的公开信息包括使利益相关方了解汇丰的政策以及执行这些政策的记录。各项政策是公开的,可以在汇丰银行的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HSBC.com“可持续性风险”网页进行查询。在进行环境审查的同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适合项目性质的方式公开环境审核方面的重要信息。必要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还可征求有关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如果第三方提出要求,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将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关于环境和社会考量的信息。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鼓励借款方和相关方提交不包括商业机密信息的环境相关文件。绿色气候基金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经认证的实体向公众披露,并通过秘书处向董事会和积极观察员披露与活动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有关的必要文件,并满足规定的披露期限。此外,绿色气候基金将要求披露所有额外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文件。绿色气候基金将负责确认所有与活动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有关的信息得到适当的披露,以满足绿色气候基金信息披露要求。82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2.3.9协商和参与汇丰银行继续与客户和利益相关方建立联系,以便汇丰银行能够改进各项政策和执行方式。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巨大影响的项目,须通过早期阶段的信息披露与当地居民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以便对项目计划的替代方案进行审查。协商结果须列入项目计划内容。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须在充分的信息披露之后,与当地居民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协商记录等也须编制。按照绿色气候基金的环境和社会标准的要求,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将描述信息披露,有意义的磋商和以具有文化契合性和对性别敏感方式的知情参与,以及某些情况下,实施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等内容。绿色气候基金采纳让利益相关方直接参与和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管理相关的流程,包括制定绿色气候基金的政策、程序和指南、及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2.3.10监测与实施支持尽管汇丰银行寻求确保客户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但它无法控制客户的行为。尽管如此,如果汇丰发现某位客户不符合本行的政策,汇丰将要求客户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除非采取令人满意的行动,否则本行将终止与该客户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汇丰在可获得的情况下使用独立的信息,但也在必要时自行判断相关信息。对于A类和B类项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原则上通过借款方确认项目提议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监测的结果。当第三方具体指出环境和社会因素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将这些要求转达给借款方,并在必要时鼓励借款方要求项目提议者采取适当行动。如果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认为在环境和社会方面有需要改进的情况,可以通过借款方并依据贷款协议要求项目提议者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项目提议者的反应不适当,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可考虑依据贷款协议采取行动,包括暂停拨付贷款。绿色气候基金将通过其秘书处,按照绿色气候基金监测和问责框架的要求,对经认证的实体和支持活动的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监测和报告工作。绿色气候基金将依据环境和社会标准及绿色气候基金的监测与问责框架,监测经认证的实体遵守适用环境和社会保障要求。经认可的实体负责监测并向绿色气候基金报告绿色气候基金所资助活动的情况,包括年度绩效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83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2.3.11申诉与问责制必须促进受影响的人及其社区适当的参与规划、执行和监测非自愿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和防止其丧失生计手段的措施。此外,还必须为受影响人群及其社区建立适当的申诉机制。绿色气候基金将确认受活动影响的实体在设计和实施期间,与经认证的实体或通过其执行实体进行协商,并在必要时获得原住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建立有效的申诉补救机制(GRM),接受投诉和反馈,并以合作的方式运行,与绿色气候基金的独立申诉处置机制(IRM)互补。绿色气候基金将确保经认证的实体视请建立针对具体活动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GRM),与绿色气候基金的独立申诉处置机制(IRM)合作,向所有利益相关方进行通报,并向独立申诉处置机制(IRM)开放,全面实施理事会依据独立申诉处置机制(IRM)的建议,针对其收到的投诉,按照职权范围,充分实施补救措施。2.3.12机制与实施安排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努力确保适当执行导则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遵守导则。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接受有关其不遵守导则的反对意见,并采取必要行动。导则实施五年之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将核实其实施情况,并对导则进行全面审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可依据需要对导则进行修订。本政策的实施将通过作为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而制定的过程和程序进行,同时考虑到其他相关政策和绿色气候基金的环境及社会标准。绿色气候基金将配备具有适当专业知识的员工,并分配相关职责和充足的资源,以支持本政策的有效实施。3.借款方或客户需要履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3.1汇丰银行的可持续性风险政策;赤道原则《以确认保护环境社会为目的的国际协力银行导则》环境和社会政策84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政策名称(环境导则)3.2目标与原则同1.3同1.3同1.33.3适用范围同1.5同1.5同1.53.4具体内容同2;详见赤道原则原则上,应依据项目的性质,在以下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环境和社会考量:基本原则,审查措施,需要审查的影响范围、遵守的法律、标准与计划,社会接受度和社会影响,生态系统与生物群,非自愿移民,原住民和监测。(1)将要求经认证的实体确认,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的措施,包括信息披露、利益相关方参与和申诉补救,已纳入与执行实体的协议包括投标和合同。如有必要,还将提供并实施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2)将要求经认证的实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遵守活动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下适用于活动的国家义务;(3)经认证的实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与受活动影响或可能受活动影响的社区进行适当协商,并确保其遵守绿色气候基金的信息披露政策;(4)在建议由绿色气候基金资助的活动以及作为金融中介的实体方面,经认证实体的详细角色和职责可参见绿色气候基金的环境和社会政策。85主要特征汇丰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绿色气候基金4.其他相关要求4.相关要求汇丰认为,独立的认证计划可以在银行和企业的全球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汇丰将继续支持遵循的机制或框架,如林业和农业商品领域。汇丰银行与专注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汇丰银行是这些组织、团体、倡议的成员或签署方,其中包括:业务或运营方法——CDP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RE100倡议;披露与透明度——国际综合报告理事会(IIRC)、国际金融协会(IIF)可持续金融小组、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行业顾问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战略与公共事务——银行业环境倡议;能源转型委员会;全球经济与气候委员会;全球苏利文原则;世界经济论坛CEO气候领袖;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联合国全球契约;全球资产管理——气候行动100+;蒙特利尔承诺;负责任投资保险原则—联合国环境署可持续保险原则倡议;可持续性风险管理——赤道原则;森林管理委员会;可持续棕榈油圆桌倡议组织等。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鼓励向本机构寻求资金的项目提议者,依据项目的性质。在导则第二部分第一节所列的原则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环境和社会考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还促进有关各方对经合组织(OECD)《多国企业准则》的了解。其他相关要求还包括对核电项目《核电项目有关信息披露情况确认指引》、以确认保护环境社会为目的的国际协力银行信息披露要求(InformationDisclosureonConfirmationofEnvironmentalandSocialConsiderations)等。86附件2-4国际金融机构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1.机制与政策简介1.1政策名称问责机制(AM)合规顾问/巡查官办公室(CAO)问责机制(AM)亚投行项目影响人群机制(PPM)1.2设立时间主要变化现行政策世界银行集团(IBRD/IDA)在多边开发银行中,于1993年第一个建立了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监察组(InspectionPanel,IPN)。监察组(IPN)于1996年、1999年和2011-2014年均进行了审查与明确说明,并多次更新其操作程序。最新一次的更新在2021年,本次修订建立了总体的问责机制(AM)框架,包括监察组(IPN)及争议解决服务(DRS)。根据2020年IPN决议,更新后的操作程序将于不久发布。目前,IPN的网站上有更新后的程序草案。新的问责机制(AM)依据2020年9月批准的决议发布,并于2021年初开始CAO成立于1999年,其任务在职权范围(TOR)中具体阐明。CAO由世界银行集团行长于1998年批准,并多次更新,最近一次的更新是2021年。CAO于2021年发布了当前的《操作指导方针》,之前发布的为2000年、2004年、2007年和2013年颁本。1995年设立了检查职能(InspectionFunction),2002年和2003年进行更新。2003年设立问责机制(AM),2010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再次更新。2017年初开始建立项目影响人群机制(PPM),开展公众咨询和讨论,于2018年12月获得亚投行董事会批准,并于2019年3月31日生效。87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作。其中,争议解决服务(DRS)的临时操作程序于2021年10月发布,并计划在一年后最终确定操作程序。1.3案例数量世行网站公开数据:监察组(IPN)于1994-2021年间受理了来自55个国家的153件案例。CAO网站公开数据:203件,其中146件已结案。亚行网站公开数据:特别项目协调办公室(OSPF)受理116件,其中合格案件31件;2004年至2021年,合规审查小组办公室(OCRP)共受理案件22件。亚投行网站公开数据:2019-2021年间,PPM受理了0例申诉。问责顾问(AC)公开数据库:1994-2021年间,IPN共收到144件申诉,合格案例70件。具体涉及部门:基础设施80件、监管的发展60件、能源28件、采掘业15件、自然保育及环境保护12件、社区能力和发展10件、农业综合企业8件(机构公开数据与AC公开数据不一致是由于双方受信息来源、数据更新频率等综合因素影响,所有机构同此原因)。问责顾问(AC)公开数据库:1999-2021年间,CAO共收到385件申诉,合格案例209件。具体涉及部门:基础设施94件、采掘业96件、能源42件、制造35件、农业综合企业29件、教育12件、化学品6件。问责顾问(AC)公开数据库:2004-2021年间,AM受理了208件申诉,其中33件合格。具体涉及部门:基础设施147件、能源32件、监管的发展14件、社区能力和发展13件、农业综合企业10件、自然保育及环境保护8件、教育3件。问责顾问(AC)公开数据库:2019-2021年间,PPM受理了0例申诉。1.4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或国际开发协会(IDA)资助或管理的或拟资助的公IFC/MIGA参与的任何项目,包括IFC/MIGA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项目。问责机制适用于亚行资助的主权和非主权项目。问责机制也适用于亚行管理的联合本政策于2019年3月3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该日期或之后审议或批准融资的项88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覆盖范围共部门项目。作为2020年IPN工具包改革的结果,世界银行管理层明确IPN的审查范围可以包括利用世行执行信托基金的资金开展的某些活动(例如,分析和咨询工作、系统诊断和其他知识产品)。融资项目。目。如果项目是与另一家多边开发银行共同出资的,并且亚投行已同意依据该多边开发银行的独立问责机制(IAM),则提交的申请将不符合受理资格。PPM涵盖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开展的项目,但不包括资本市场项目。1.5目标新的问责机制创建并包含监察组(IPN),以开展合规审查和新的争议解决服务,这将为投诉人提供另一种方式解决他们的关切。以公平、客观和公平的方式处理受IFC/MIGA项目影响人群的申诉,并提高IFC/MIGA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效益。问责机制的目标是为受到亚行资助项目不利影响的人们提供一个有效的独立平台,用以表达他们的各种担忧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提出申诉,要求对违反亚行业务政策和程序并给他们造成直接实质性伤害的行为进行合规审查。亚投行的《环境和社会政策》(ESP)为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公众咨询和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个机制,并为使用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提供了可能。ESP还规定,亚投行将建立一种机制,接收受项目影响的人的意见,这些人认为他们已经或可能因亚投行未能执行ESP而受到不利影响。依据ESP,本政策由董事会通过,建立了这样一种机制。89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1.6任务新的问责机制设有合规审查小组和一个新的争议解决服务小组,这将为投诉人提供另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其任务是审查世行资助的项目,确定是否遵循了所有世行相关的业务政策和程序。作为IFC和MIGA的独立问责机制,CAO的任务是解决与IFC和MIGA项目有关的申诉,增强两机构所参与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效益。CAO致力于:(i)解决受IFC/MIGA项目影响的个人或社区的担忧。(ii)提高IFC/MIGA项目的社会和环境效益;(iii)促进IFC和MIGA的公众问责制。问责机制旨在:(i)提高亚行的发展成效和项目质量;(ii)回应受项目影响的人群的担忧,公平对待所有利益相关方;(iii)反映亚行员工和项目的最高职业和技术标准;(iv)最大限度地保持独立与透明;(v)提高成本效益和效率;(vi)完善亚行现有的其他监督、审计、质量控制和评估等制度。当受项目影响的人认为他们已经或可能因亚投行未能执行其ESP而受到不利影响时,如果他们的关切无法通过项目层面的申诉补救机制或亚投行的管理程序得到满意的解决时,则提供一个独立和公正的审查机会。PPM由政策、指令和程序规则组成。1.7相关的或涉及的政策问责机制是处理与世行支持的业务有关的申诉的三个主要渠道之一(项目层面的申诉机制Project-LevelGrievanceMechanisms,世界银行申诉补救服务WorldBankGrievanceRedressService,以及监察组TheInspectionPanel)。这三种机制的关系可以理解为:项目层面的申诉机制仍然是提出和解决与项目有关的申诉的主要工具。GRS帮助解决项目层面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没有项目层面申诉机制的情况。GRS与IPN之间不存在顺序关系。GRS是一个由银行工作人员管理的内部机制,供个人和社区使用。在任何情况CAO操作指导方针、CAO的职责范围、IFC/MIGA政策、绩效标准、IFC和MIGA的信息获取政策(AIPs)、指南或准则、程序,以及违反上述要求可能导致不利的环境和/或社会后果的相关要求。亚行问责机制政策,亚行资助项目的业务政策及程序。PPM政策、PPM程序规则、TOR-CEIU、环境和社会政策、监督机制文件、公共信息政策,学习与评估政策。90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下,GRS机制的应用都不会限制对IPN的应用。其他政策或流程还包括:审查小组操作程序、临时争议解决服务程序、2020年董事会关于审查小组和问责机制的决议、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框架。1.8问责机制流程对项目审批和执行的影响启动IPN调查程序并不会停止资金支付或项目执行(DisbursementorProjectExecution)。争议解决或合规审查的流程启动不会停止资金支付或项目执行。解决问题或合规审查流程的启动不会停止资金支付或项目执行。项目处理查询(PRQ)、争议解决和合规审查流程的启动不会停止资金支付或项目执行。2.治理结构与经费预算2.1汇报流程问责机制由问责机制秘书(AMSecretary)负责,并向执行董事会报告。该秘书的任命由行长(President)提名,由执行董事任命。问责机制秘书独立于世行管理层,任期5年,不可连任。该监察组(Panel)设有常设秘书处,提供业务和行政支持。审查组由董事会设立,CAO将由一名局长/处长(CAODirectorGeneral,DG)领导。CAO局长/处长在发展实效委员会(CommitteeonDevelopmentEffectiveness,CODE)的监督下向董事会报告。CAO局长/处长负责本政策的执行,管理CAO的运作并根据本政策做出决策。CAO局长/处长对董事会负责问责机制有两大职能。解决问题职能将由特别项目协调员(SPF)领导。合规审查职能将由合规审查组(CRP)领导。这种双管齐下的结构将得到投诉受理专员(CRO)的支持,投诉受理专员接收来自寻求使用问责机制人士的所有申诉。特别项目协调员(SPF)将领导特别项目PPM向董事会报告,并由亚投行的合规局(Complaints-resolution,EvaluationandIntegrityUnit,CEIU)管理。PPM由合规局主任(ManagingDirector,CEIU)(MD-CEIU)领导。合规局主任代表PPM处理董事会的所有事务,并监督提交至PPM文件的处理情况、PPM报告的发布以及PPM的外联、学习和培训活动。合规局91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不同国籍的成员组成,任期5年,不可连任。监察组成员和主席将向董事会报告,独立于管理层。他们将与问责机制秘书协调配合,不受其监督。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CAO局长/处长为副行长级别的全职员工。CAO局长/处长将由董事会任命。其将由民间社会、产业和学术界主导的独立遴选程序任命。遴选委员会将向世界银行集团行长推荐候选人,行长将选出最终候选人供董事会审议。CAO的工作人员由CAO局长/处长负责招聘。CAO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并定期向发展实效委员会(CODE)提供有关其活动的更新。CAO的案例报告、咨询工作和年度报告均公开提供。CAO向董事会报告,但CAO在相关情况下视情要求与行长进行沟通。协调员办公室(OSPF)。特别项目协调员(SPF)由行长与董事会协商后任命,并直接向行长报告。特别项目协调员的任期为3年,并可再连任2年。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由特别项目协调员领导,将处理要求解决问题的申诉。合规审查组(CRP)成员将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BCRC)的建议与行长协商后任命。合规审查组通过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合规审查小组办公室(OCRP)由合规审查组(CRP)组长(Chair)领导。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将由6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并将根据董事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任命。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OSPF)和合规审查小组办公室(OCRP)将联合聘请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外部的投诉受理专员。总顾问办公室(TheOfficeoftheGeneralCounsel)将就亚行法律问题向OSPF、SPF、OCRP、CRP、BCRC和董事会提供建议。主任负责发布、解释并在与行长协商后修订相应的程序规则。92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2任命监察组(Panel)成员在其任期结束后不得受雇于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的工作人员,包括执行董事及其顾问,只能在其在世界银行集团服务结束的两年后被任命为监察组成员。为维护CAO的独立性、可信性与完整性,CAO局长/处长职位的候选人将是世界银行集团的外部人员,但CAO工作人员可以申请CAO局长/处长职位。执行董事、候补董事、顾问和世界银行集团的工作人员(CAO工作人员除外)在结束其在世界银行集团服务后两年内不得成为CAO局长/处长的候选人。对于解决问题职能:在接受任命之前,特别项目协调员(SPF)必须至少5年内没有在任何业务局工作过。在履行解决问题职能时,如果特别项目协调员发现自己在某个项目中有个人利害关系或以往有重大参与事项时,必须立即通知行长。特别项目协调员能够接触所有亚行员工和管理层,以及所有有关的亚行记录,但通常保密的个人信息除外。对于合规审查职能:由合规审查组领导,合规审查组有三名成员,其中一名为组长。组长全职工作,两名组员是兼职的。合规审查组的成员由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与行长协商后推荐,由董事会任命。每名成员的任期为5年,不可连任。两名组员来自本地区成员体,其中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成员体。从亚行离职未满三年的董事、副董事、董事顾问、管理层、工作人员和咨询顾问不可进入合规审查组。PPM的工作人员和顾问不得服务于亚投行的其他职能部门:(a)如果是工作人员,自其在PPM的职责终止后的两年内;(b)如果是顾问,自其在PPM的职责终止后的一年内。为亚投行其他职能部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顾问不得为PPM服务:(a)如果是工作人员,在其与银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终止后的两年内;(b)如果是顾问,在其与银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终止后的一年内。93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3经费预算与应急资金监察组应获得充足的预算资源以开展活动。董事会将向CAO提供充足的预算资源,以开展其活动。CAO局长/处长将编制年度分项预算,确定足够的资源水平,以确保CAO能够有效地履行本政策中规定的所有任务、职责和活动。CAO局长/处长将负责确定CAO内部的资源分配,包括适当的人员配置和招聘顾问和专家。CAO局长/处长将提交年度预算,供发展实效委员会(CODE)和预算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批准。CAO的业务预算包括员工工资、顾问、差旅、通讯、合同服务和其他行政费用。它由IFC和MIGA在费用分摊的基础上提供资金。CAO的环境/社会调解和冲突解决应急基金可用于解决争议下的具体的、多年的案件要求。该基金每年为100万美元。在基金成立之初,IFC承诺提供100万美元中的80%(80万美元),MIGA每年出资20%(20万美元)。2021年该问责机制的拟议预算为260万美元,其中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OSPF)为120万美元,合规审查组(CRP)和合规审查小组办公室(OCRP)为140万美元。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OSPF)可以申请额外的财政资源,但须经工作计划和预算框架程序或行长批准。合规审查组组长可以申请额外的财政资源,但须经合规审查委员会(BCRC)认可并经董事会批准。行长应确保PPM有充足的资源和人员配备,以履行其职能。行长还应确保合规局主任(MD-CEIU)能够完全访问亚投行的工作人员和文件,包括与PPM收到和处理的意见书相关的电子文件,并应确保亚投行人员与PPM充分合作。94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3.各职能部门及工作流程3.1职能划分合规审查(ComplianceReview,CR)、争议解决(DisputeResolution,DR)和咨询服务(AdvisoryServices)的开展独立于董事会、行长和机构工作人员。合规审查、争议解决和咨询服务的开展独立于董事会、行长和机构工作人员。CAO无权干预司法程序(JudicialProcesses)。解决问题、合规审查和咨询服务的开展独立于董事会、行长和机构工作人员。PPM包含三项职能:项目处理查询(ProjectProcessingQueries)、争议解决和合规审查职能。PPM独立于董事会、行长和机构工作人员决定受理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合规审查、促进争议解决、报告结果并发布后续监测报告。3.2申诉受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部门:IPN申诉受理流程包括5个步骤:(i)提出审查请求。监察组(Inpection)主席在收到审查请求后,应立即通知执行董事及行长。监察组在其网站上公布“接收通知”,通知公众其已收到审查请求。在收到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监察组决定是否要求申诉人提供更多补充信息,发出登记通知或认定审查请求不可受理。部门:CAO申诉受理流程包括2个步骤:(i)申诉资格筛查。CAO在收到申诉后采取的第一步是确认收到申诉。确认后,CAO将依据资格标准筛选投诉。如果申诉内容不明确,CAO将向申诉人提供更多的信息或澄清。如果CAO决定依据其资格标准拒绝该申诉,CAO将关闭有关该申诉的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此决定。我们鼓励申诉人和客户/子客户做出真诚的努力,尽可能在项目层面以最有效和高效部门:CRO投诉受理专员受理来自寻求通过问责机制的所有投诉,并全职参与,迅速做出回应。投诉受理流程包括4个步骤:(i)投诉受理和登记。收到投诉后2天内,投诉受理专员将通知特别项目协调员、合规审查组组长和有关业务局该申诉,并在问责机制网站上进行登记。(ii)确认申诉。在收到申诉后2天内,投诉受理专员将确认收到投诉,并且向投诉者发送一份问责机制基础信息集。投诉受职能:处理提交(ProcessingofSubmissions)部门:PPM目的是使受项目影响的人群能够迅速解决他们在亚投行对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期间出现的、不需要解决争端的简单问题。处理提交程序包括6个步骤:(i)提交。提交的材料应指明提交材料的申请者。应鼓励但不要求申请者说明他们建议在PPM的何种职能下审查提交的材料。95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ii)管理层回应。在收到审查请求通知后的21个工作日内,银行管理层应向监察组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遵守或计划遵守银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如有需要,监察组将进行实地考察。(iii)资格认定和监察组建议。在收到管理层按规定作出答复后的21个工作日内,监察组应确定该请求是否符合资格标准,并向执行董事提出关于是否应调查该请求事项的建议。监察组在完成调查后,将不报告银行未能遵守其政策和程序的情况。(iv)执行董事授权进行调查。董事会对监察组的建议作出决定(通常在10个工作日内)。(v)移交争议解决。如果调查获得批准,问责机制秘书将向投诉人和借款人提供争议解决(DR)。如果双方同意争议解决,监察组将暂停其调查。监察组在收到问责机制秘书的通知,即双方拒绝争议解决或在进行争议解决后未能达成全面的解决方案之前,监察组不得启动授权调查。监察组不会在争议解决中发挥任何作用,也不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CAO、IFC和MIGA致力于促进申诉的尽早解决。从CAO确认收到申诉开始,资格审查和确定的时间将不超过15个工作日。CAO将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个投诉登记表。在特殊情况下,CAO可将IFC/MIGA退出后15个月内提交的申诉视为符合条件。(ii)评估。一旦CAO认定申诉符合资格,CAO将对申诉进行评估,以便深入全面了解申诉中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与IFC/MIGA项目团队展开合作;a.全面了解投诉中提出的问题和关切;b.与IFC/MIGA项目组接触;c.与申诉人和客户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子客户展开合作;d.确认当地社区和与申诉相关的更多利益相关方;e.向各利益相关方解释CAO的不同职能、其职权范围和可能的结果;f.确定各方是否寻求启动CAO的争议解决理专员将通知投诉者,从投诉受理专员收到投诉的确认函之日起的21个自然日内,都可以变更是进入解决问题程序还是合规审查程序的决定。如果投诉信中的意思表述不明确,投诉受理专员也会要求投诉者确认其选择。(iii)移交投诉。在投诉者通知投诉受理专员选择进入解决问题程序还是合规审查程序的期限截止后5天内,投诉受理专员将决定如何移交投诉:(a)如果投诉者要求首先启动解决问题程序,投诉将被移交特别项目协调员;(b)如果投诉者要求启动合规审查程序,投诉将被移交合规审查组办公室;(c)如果投诉内容根据亚行相关政策并非问责机制的职能范围,比如与采购或腐败有关,投诉将被移交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办公室。投诉受理专员会通知亚行内部的相关各方投诉将会被移交给哪个部门,包括特别项目协调员、合规审查组组长、相关业务局,以及其他有关局或办公室。(iv)通知投诉者。在将投诉提交给相关(ii)提交书面材料的翻译以及与PPM的其他书面往来。(iii)确认收到提交的材料。PPM应在收到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确认收到文件。PPM将推荐最合适的处理方案,但由申请者选择是寻求合规审查还是争议解决。PPM的提交材料的确认应使用英文,如果提交的语言不是英语,则应使用英语。(iv)资格筛查;登记。PPM确定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一旦PPM做出决定后,应准备一份资格确定报告,并在准备好后立即将其发送给申请者和管理层。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此类资格标准,则应在其资格报告编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PPM登记处进行登记,并同时将报告连同提交的材料及其确认函一并发送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在这种情况下,PPM会酌情努力将申请者引导至亚投行内能够处理提交材料中提出的问题及适当部门。PPM将与亚投行相关部门进行跟进,以促进及时、知情地对提交的材料做出回应。96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会对争议解决中的政策合规性或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发表意见。或合规审查职能;g.考虑其他申诉解决工作的状态。如果在90个工作日之后,CAO局长/处长可以将评估期限延长,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CAO争议解决专家将对申诉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诉人和客户和/或子客户决定是否要启动CAO的争议解决或合规审查职能。如果双方均同意进行争议解决,CAO将推动这一进程。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申诉将提交给CAO的合规职能部门。CAO将向双方和IFC/MIGA提供评估报告草案,以便在报告定稿前至少有10个工作日的事实审查和评论。CAO将与各方、管理层和董事会共享最终评估报告,并在CAO网站上公布。方后的2天内,投诉受理专员会通知投诉者及其授权代表他们的投诉被移交到了哪个部门以及之后的联系人。(v)实地考察。除非项目所在的成员国反对(UnlesstheMemberinwhichtheProjectislocatedobjects),否则PPM可在提交材料后的任何时间对项目区域进行实地考察,以便更好地了解提交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法。(vi)项目处理查询(ProjectProcessingQueries,PPQ)。PPM应促成管理层、客户、申请者和任何其他相关方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以确定解决所提出的问题解决方案。项目处理查询(PPQ)功能应尽可能及时处理,以便在项目准备期间促进解决问题。包括5个步骤:资格报告、管理层回应、建设性对话、终止程序、披露摘要。97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3.3问题解决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职能:争议解决部门:争议解决服务(DRS)争议解决职能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i)由问责机制秘书任命一名或多名争议解决官员,以及(ii)问责机制秘书认为必要的其他工作人员。自问责机制秘书通知执行董事、管理层、投诉人和借款方(各方)决定进行争议解决开始,争议解决过程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经各方同意,时限可再延长六个月。争议解决将在执行董事批准监察组的调查后开始实施。争议解决程序在以下较早的情况下结束:(i)双方达成协议;(ii)一方或双方退出争议解决程序;或(iii)争议解决期限届满。职能:争议解决部门:CAO目的。CAO的争议解决职能的目的是通过中立、合作、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解决有关项目或子项目的环境和/或社会影响的问题,并有助于改善实际成果。争议解决的方式。CAO与各方协商后,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试图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促进和信息共享;联合实况调查;对话和谈判;达成协议和编写协议书。监督协议的实施。如果当事方通过CAO争议解决程序达成了协议,CAO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当案件正式进入监督阶段时,CAO将通知各方和IFC/MIGA。CAO将与管理层分享临时更新,并在监控阶段以每6个月在CAO网站上发布此类更新。争议解决的结果和结论。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并告知CAO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达到双方满意的程度,CAO将结束争议解决程序职能:解决问题部门:特别项目协调员、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解决问题职能由特别项目协调员领导。从亚行登记申诉之日起到达成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解决问题流程预计耗时180天(不包括翻译以及提供其他额外信息等安排)。解决问题流程包括5个步骤:(i)确定投诉是否合格。在对投诉进行收悉确认之后,特别项目协调员将在收到投诉受理专员转交投诉之日起的21天内确定该投诉是否合格。(ii)审查与评估。确定投诉合格后,特别项目协调员要对投诉进行审查与评估。(iii)解决问题过程。如果特别项目协调员决定继续下去,将协助各方参与以解决问题的磋商过程。(iv)实施和监督。相关各方将会采取约定的补救措施,特别项目协调员将会监督职能:争议解决部门:PPM应努力寻求促进亚投行、受项目影响人群和/或客户之间的对话,以便就亚投行在对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期间或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已知和可量化、潜在的或实际的重大不利环境或社会影响达成协议。争议解决程序包括:资格报告、管理层回应、争议解决同意书。如果达成了协议,则披露争议解决协议,监督争议解决协议的执行。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终止争议解决程序,并对争议解决的程序进行摘要总结。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合规审查请求,并提交相应的符合资质的材料。98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并结案。争议解决过程结束后,如果部分或全部无法达成协议,CAO将询问申诉人是否希望将申诉转交给CAO的合规部门。CAO将向各方和IFC/MIGA提供结论报告草案,供其在报告定稿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事实审查和评论。CAO将发布结论报告,总结核心程序步骤和结果以及结束争议解决程序的理由。结论报告将分发给各方、董事会和管理层,并在CAO网站上公开披露。这些补救措施的实施。(v)解决问题流程的终结。当监督工作结束时,特别项目协调员将向行长、投诉者、借款人、相关业务局、合规审查组、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出具一份最终报告。3.4合规审查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部门:监察组(IPN)监察组有权对世行资助的项目进行独立调查,以确定世行是否遵守其运营政策和程序,并作出相关的损害调查结果。完成上述5个步骤后(由监察组完成),监察组还将采取以下4个步骤:(i)调查。如果各方不选择争议解决或争议解决不成功,监察组将开始调查。监察组向执行董事会提交调查报告(目的是在部门:CAOCAO合规职能的目的是对IFC/MIGA遵守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评估相关危害,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建议补救措施。CAO的合规职能并不评估环境和社会政策的充分性或适用性,也不会对项目、子项目、客户或子客户遵守绩效标准的合规性进行调查。在做出有关危害的调查结果时,以及任何危害是否与IFC/MIGA不遵守其环境和社会政策有关时,CAO将评部门:合规审查组、合规审查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查小组办公室将支持合规审查组。合规审查小组办公室将由合规审查组组长领导。在收到投诉受理专员的投诉登记通知后约70天内,投诉人将被告知董事会是否已批准就其投诉进行合规审查。他们将在收到投诉登记通知后约200天内,获悉董事会对合规审查组最终报告的决策结部门:PPM合规审查程序包括21个步骤。如果董事会批准PPM启动合规审查的建议,PPM应就合规审查的职权范围(TOR),征求董事会政策和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并与董事会共享最终的职权范围以供参考。PPM应组成一个由合规局主任(MD-CEIU)主持的特定项目工作组(Project-specificTaskForce),以执行合规审查。PPM拥有任99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公布其调查计划后六个月内完成)。(ii)管理报告和建议及管理行动计划(MAP)。在收到监察组的调查结果后6周内,管理层将向执行董事提交一份报告供其审议,说明其针对此类调查结果的建议。执行董事会讨论并批准管理行动计划(MAP)。(iii)与投诉申请者分享调查报告。监察组应在保密的基础上与投诉申请者分享调查报告。(iv)报告与核实管理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管理层应负责监督管理行动计划(MAP)的执行情况。监察组根据集团内部审计(GIA)的意见,可建议董事会批准核实管理行动计划的实施,并向董事会提交验证报告。估IFC/MIGA在项目或子项目层面对其环境和社会要求的审查和监督,并考虑项目或子项目层面的环境和社会绩效。CAO的合规职能遵循三步走的方法:(1)合规性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有必要,评估之后将进行(2)合规调查和(3)合规监督,如下所述。(i)合规性评估流程。评估过程的目的是根据标准确定申诉或内部请求是否值得进行合规调查。在评估过程结束时,CAO将准备一份评估报告,说明其理由,并决定是否调查、合并、推迟或结案的决定。CAO完成评估后,会将评估报告分发给董事会、总裁、管理层和客户,以供参考。在CAO对申诉做出回应的情况下,CAO也将把报告分发给申诉人。董事会将审查仅基于一些技术标准的调查的决定。(ii)合规调查流程。合规调查确定IFC/MIGA是否遵守其环境和社会政策,以及是否存在与IFC/MIGA任何不合规行为有关的危害,并遵循系统和客观的证据获取和评估程序。如果CAO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和相关危害,CAO将向IFC/MIGA果。合规审查流程包括8个步骤:(a)要求管理层回应。合规审查组在收到投诉受理专员转交的投诉之后5天内,会进行初步评估,并确认该投诉是否属于合规审查功能的管辖范围。(b)确定是否合格。在收到管理层回应之后的21天内,合规审查组将确定该投诉是否合格。在此过程中,合规审查组将对该投诉、管理层的回应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c)开展合规审查。合规审查组将会通过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将其合格报告提交董事会,并附上该投诉和管理层的回应。(d)开展合规审查。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将审核合规审查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将包括审查的范围、方法、预计审查时间、预算、合规审查组成员及其他审查的必要信息。(e)合规审查组提交报告草案。完成合规审查后,合规审查组会在45天内将其调查结果报告草案发送给投诉者、借款人和管命调查员的独立权力。(i)PPM编写和发送资格审查报告。(ii)管理层回应。(iii)向董事会提出建议。PPM应确定资格并决定是否建议董事会批准开展合规审查。如果PPM决定不推荐合规审查或采取其他行动方案,则应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交一份解释其决定的报告以供参考。(iv)通知申请者和客户。PPM在董事会审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的决定通知申请者。管理层在同一时间内将董事会的决定通知客户。(v)职权范围(TOR)和组建特定项目的工作组(Project-specificTaskForce)。如果董事会批准开展合规审查的建议,PPM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合规审查准备TOR草案,并征求董事会政策和战略委员会对TOR草案的意见。(vi)合规审查和合规审查报告草案。PPM在董事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启100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提出建议,以供其在制定管理行动计划(MAP)时考虑。CAO将准备合规调查报告,将报告草稿分发给管理层进行事实审查和评论,最终确定调查报告,在收到CAO的合规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后50个工作日内,管理层将被要求向董事会提交一份报告(管理报告)以供审议。说明针对CAO的调查结果提出的行动建议。(iii)合规监督流程。IFC/MIGA将负责监督MAP的实施,并将按照管理层建议或董事会以其他方式批准的时间间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MAP实施情况的进度报告。CAO将在其网站上发布IFC/MIGA进度报告,并将这些报告纳入年度公共监督报告。理层,以征求他们的意见。(f)合规审查组的最终报告。合规审查组在收到投诉者、借款人和管理层对其报告草案的回应后的14天内,将考虑他们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之后通过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其最终报告,并附上说明投诉者、借款成员体和管理层的回应,以及合规审查组是如何对待这种回应的文件。合规审查组将在小组成员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得出结论。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要说明各方的观点。(g)董事会对合规审查组报告的意见。在收到合规审查组最终报告之后的21个自然日内,董事会将审议该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之后7天内,董事会意见、合规审查组的最终报告,以及投诉者、借款人和管理层的回应都将被发送给投诉者和借款人。(h)管理层的补救措施。如果合规审查组认为亚行的违规行为造成了直接的实质性伤害,管理层将提出补救措施,使该项目合乎亚行政策,并补救其所造成的相关伤害。在收到管理层提交的补救措施报告后的21个动合规审查。在PPM进行事实调查之后,上述各方都有机会讨论或反驳任何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指控。(vii)发送PPM合规审查报告草案。(viii)如果未发现违规,则审查合规审查报告草案。客户在收到合规审查报告草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层提供其对报告草案的意见。管理层在收到合规审查报告草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供其对PPM的回应。申请者在收到合规审查报告草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PPM提供对报告草案的任何意见。如果PPM确定存在不符合《环境和社会政策》(ESP)的情况,管理层还应准备一份拟议的管理行动计划(MAP)。MAP应包括解决PPM合规审查报告草案所列问题的行动。之后,PPM应考虑管理层的回应,最终确定合规审查报告。PPM应向董事会提交其最终的合规审查报告。管理层应根据MAP中规定的时间表对MAP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交监督报告。管理层监督MAP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监督报告。PPM应审101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自然日内,董事会将审议该报告,并就使项目遵守亚行政策和/或减轻任何伤害(如有需要)的补救措施做出最终决议。(j)监督与结论。合规审查组将监督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补救措施的实施。合规审查组将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所批准的补救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使该项目合规的程序所采取的决定。查管理层的监督报告。3.5咨询顾问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监察组可以通过不同的报告和出版物,以及在需要时与董事会和管理层举行会议,以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形式提供咨询服务。CAO的咨询顾问职能向IFC/MIGA和董事会提供建议,目的是提高IFC/MIGA在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方面的系统绩效,以及减少对人和环境造成伤害的风险。CAO的咨询顾问工作通过借鉴CAO处理申诉的经验和良好的国际实践,就与IFC和MIGA的工作相关的更广泛的环境和社会问题提供见解和建议。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的职责包括整理和整合解决问题的内部和外部经验,以反馈到亚行的业务中,并为业务局的问题预防和问题解决提供一般支持和建议。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合规审查组办公室、独立评估局和区域与可持续发展局应当每隔3年共同编写一个学习报告,以总结经验教训,获取有用知识。PPM学习职能还将定期收集并纳入新出现有关降低报复风险的良好实践。PPM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或外联、学习和培训活动,以提高对PPM的认识。PPM还应与其他独立问责机制(IAM)和多边开发银行合作,系统地收集和分享经验教训,以加强《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有效实施。102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3.6问题解决与合规审查两项职能的独立关系相互独立:监察组在争议解决中并不发挥任何职能,不会对争议解决中的政策合规情况或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发表意见。争议解决服务和问责机制秘书将不会参与合规审查过程或对其结果发表意见。相互结合:CAO是一个由CAO局长/处长领导的独立机构,向世界银行集团行长报告,并负责所有三项职能。相互独立:解决问题职能由特别项目协调员负责领导。合规审查职能由合规审查组负责领导。这种双管齐下的结构将得到投诉受理专员的支持。相互结合:由董事总经理、合规局主任(MD-CEIU)领导的独立部门,负责处理所有事务并向董事会报告。3.7申诉人能否实现问题解决与合规审查过程的转换如果调查得到执行董事会的批准,问责机制秘书将向申诉人和借款方提供争议解决。如果各方同意争议解决,监察组将暂停调查。如果各方不选择争议解决或争议解决不成功,监察组将开展合规审查。CAO确定申诉符合条件后,将对申诉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诉人和客户和/或子客户决定是否要启动CAO争议解决或合规职能流程。如果双方同意进行争议解决,CAO将推动这一进程。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申诉将提交给CAO的合规部门。在争议解决流程中的任何环节,一方(申请人或客户)都可以寻求转换为合规程序。一旦合规程序开启,便不能将合规流程转换为争议解决流程。在收到申诉后2天内,投诉受理专员将确认收到投诉,并且向投诉者发送一份问责机制基础信息集。投诉受理专员将通知投诉者,投诉受理专员收到投诉的确认函之日起的21个自然日内,都可以变更是进入解决问题程序还是合规审查程序的决定。但从合规审查转换为解决问题是不可行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审查等任何阶段终止争议解决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可以提交合规审查的请求,前提是符合提交受理的资格标准。4.受理资格103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4.1受理资格审查请求需符合以下3项受理标准:(i)他们居住在项目区(或代表居住在项目区的人),并且已经或可能受到项目活动的不利影响;(ii)他们认为,由于世行未能遵守其政策和程序而遭受实际或可能遭受伤害;(iii)他们的担忧已引起世行员工和管理层的注意,他们对处置结果并不满意。3项标准:申诉(i)与正在进行的项目相关;(ii)包括与CAO处理IFC/MIGA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任务有关的问题;(iii)涉及的投诉人正在或可能受到申诉中提出的伤害的影响。投诉者必须明确以下8项信息:(i)投诉者及其代表的姓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ii)如果投诉是通过代表提交的,那么必须说明所代表的受项目影响人群的身份,并提供受权代表他们的证据;(iii)投诉者是否选择身份保密;(iv)投诉者首先启动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的解决问题程序,还是合规审查程序;(v)简要介绍所投诉的亚行资助项目,包括名称和地点等;(vi)说明亚行资助项目给投诉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直接的实质性伤害的描述;(vii)描述投诉者已经进行诚恳努力与相关业务局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情况,以及这些努力的结果;(viii)说明投诉者努力通过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来解决该投诉的情况,以及这些努力的结果(如果有)。投诉者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i)说明投诉者声称亚行在资助项目的规划、执行或实施过程中未遵守业务政策和程序的行为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了直接的实质性伤害的原因说明;(ii)说明亚行在亚行资助104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项目的规划、执行或实施过程中未遵守的业务政策和程序;(iii)说明投诉者已经先通过有关项目具体申诉机制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情况,以及这些努力的结果;(iv)说明受项目影响人群认为期望通过亚行问责机制获得的结果或补救措施;(v)附有证明文件的其他相关事项或事实。4.2不符合受理资格的情况监察组将不予受理以下4种情况:(a)不涉及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以及世行管理的信托基金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b)反对采购决定的请求。(c)在项目或计划的截止日期之后,以及95%或以上的资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提出的请求(但对于2020年9月8日之后提交的申诉,可以在项目结束后15个月内提交)。(d)请求与监察组在收到先前请求后已经提出建议的事项有关,除非有先前请求时未知的新证据或情况作为理由。CAO将认为以下申诉不符合资格:(a)明显具有欺诈性、轻率性、恶意性或为获得竞争优势而产生的申诉;(b)关于欺诈和/或腐败的指控。CAO将把这些指控提交给世界银行集团廉政局副行长;(c)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IBRD/IDA)项目有关的申诉。CAO会将这些申诉提交给世界银行独立问责机制;(d)与IFC/MIGA采购决定有关的申诉;CAO会将这些申诉提交给IFC/MIGA;(e)与有待董事会批准的项目有关的申解决问题职能:如有以下情形,投诉将不被受理:(i)投诉内容与亚行在亚行资助项目的规划、执行或实施中的行为或疏忽无关;(ii)投诉者事先没有就投诉事项与亚行相关业务局进行充分诚恳的沟通;(iii)已经由特别项目协调员处理的事项,除非投诉者获得了之前未能掌握的新证据,并且新提交的投诉能有机地融入之前的投诉;(iv)投诉内容是关于贷款或赠款终止日已过去两年或超过两年的亚行资助项目的;(v)琐碎、恶意或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而提出的投诉;(vi)投诉内容是关于亚行、借款成员体或执行机构、私营部在下列情况下,PPM认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资格:(a)与亚投行批准融资或已披露项目概要信息的项目无关;(b)匿名申诉;(c)提出对违禁行为的指控或采购有关;(d)涉及除《环境和社会政策》之外的亚投行任何政策;(e)与《环境和社会政策》的适当性有关;(f)该项目由另一家多边开发银行(MDB)或双边开发组织共同资助,且亚投行已同意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程序,并依据此类机构的独立问责机制(IAM);(g)在PPM政策规定的时限之外提交;(h)申请者没有做出真诚地努力解决项目层面的105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诉。CAO会将这些申诉提交给董事会和管理层;(f)与IFC/MIGA已经退出的项目有关的申诉,规定的除外;(g)专注于全球公共产品的全球影响的申诉。CAO将把这些申诉提交给IFC/MIGA;(h)个人对工作条件和雇佣条款的申诉,但没有理由相信所提出的问题是系统性的。CAO会将这些申诉提交给IFC/MIGA;和(i)在所有重大方面与之前提交给CAO的申诉相同,除非CAO确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门客户所作的关于物资和服务(包括咨询服务)的采购决定;(vii)投诉内容是关于亚行工作人员在亚行资助项目中的欺诈或腐败行为;(viii)投诉内容是关于亚行现行政策和程序是否恰当或适用;(ix)投诉内容属于亚行申诉委员会或行政上诉庭的管辖范围,或与亚行的人事问题有关;(x)投诉内容与亚行非业务的内部事务有关,如财务和行政管理等。所有被解决问题职能排除在外的投诉也将被排除在合规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以下要求进行合规审查的投诉也将不予受理:(i)关于由其他当事方负责的行动的投诉,如借款人、执行机构或潜在借款人,除非这些当事方的行为直接与亚行对其业务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评估相关;(ii)投诉中并不包括亚行违反业务政策和流程的行为;(iii)投诉由特别项目协调员处理,完成了解决问题职能的第三步;(iv)投诉与发展中成员体的法律、政策和规定有关,除非它们直接与亚行行为的合规性相关联;(v)已经由合规审查组审核的事项,除非申诉处理机制或与亚投行管理层一起解决这些问题,或者没有向PPM满意地说明他们无法这样做的原因;(i)提出的问题已经由PPM审议过,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情况说明有上次提交时不知道的情况;(j)以欺诈、轻率、恶意或不当意图或为了获得不当竞争优势而提交的。此外,合规审查请求在以下情况下不符合PPM的考虑条件:(a)不涉及亚投行未遵守《环境和社会政策》,或提出与亚投行未遵守《环境和社会政策》无关的问题;(b)与亚投行无法合理控制的活动、各方或影响有关(包括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行为,除非该行为与评估亚投行遵守《环境和社会政策》情况直接相关);(c)与亚投行成员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或法规相关,除非它们与亚投行遵守《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情况直接相关;(d)涉及同时进行仲裁或司法审查的事项有关,除非董事会授权PPM处理此类请求;(e)与正在进行的项目处理查询或争议解决的主题有关。106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投诉者获得了原来无法获得的新证据,并且新提交的投诉能有机地融入之前的投诉。PPM也不包括资本市场项目。107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4.3申诉人资格(a)世行资助项目所在国的任何由两人或多人组成的团体,他们认为由于世行违反其政策和程序,他们的权利或利益已经或可能受到直接和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他们可以是一个组织、协会、社团或其他个人团体;(b)根据明确指示行事,正式任命的当地代表,作为受不利影响的人的代理人;(c)在特殊情况下,外国代表作为受项目不利影响人群的代理人;(d)在涉嫌严重违反银行政策和程序的特殊情况下,任命一位银行的执行董事。任何个人或团体,或他们授权的代表,如果认为自己受到或可能受到项目或子项目的伤害,可以向CAO提出申诉。对于解决问题和合规审查职能,提出诉求的可以是:(i)受到亚行资助的项目的直接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借款成员体境内,或与借款成员体相邻的成员体境内的两人或超过两人的群体;或(ii)受影响人群的一名当地代表;或(iii)一名非当地代表,只适用于找不到当地代表并且获得特别项目协调员或合规审查组同意的特殊案例。如果是通过代表提出诉求,那么必须明确说明该投诉是代表哪些受影响的人们提出的,并且要提供授权证明。(a)两个或两个以上受项目影响的人(申请者)可以提交申请材料。(b)他们可以授权一个国内代表(授权代表)代表他们提交申请。(c)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内代表,申请者可以指定国外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其授权代表提交申请。(d)PPM向请求者确认收到了提交材料,并开始就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者进行沟通。(e)PPM不接受匿名提交。4.4受理截止日期申诉申请可以在项目设计、评估或执行期间提交。也就是说,即使在世界银行批准项目或计划的融资之前,也可以提交申请。自第一份项目信息文件发布以来,以及贯穿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可以提交申请。但不能在项目结束后或项目收益支付达到95%或以上提交。对于2020年9月8日之后提交的申诉,最多可在项目关闭后15个月内提交。在下列情况下,可在IFC/MIGA退出后15个月内提出申诉,(a)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无法在IFC/MIGA退出前提出申诉;(b)符合CAO的所有其他资格标准:(c)在与管理层协商后,CAO认为受理该申诉符合CAO的职责。详见4.2不符合受理资格的情况。此外,对于贷款或赠款结束日期在项目完成后保持开放的项目,如利息支付资本化和清算,受理的截止日期将是项目完成日期的2年。项目处理查询可在亚投行披露与项目有关的项目概要信息(ProjectSummaryInformation,PSI)后,在融资批准前提交。争议解决或合规审查的请求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交:(i)如果是争议解决,则在亚投行披露与项目相关的项目概要信息之后提交;(ii)如果是合规审查,则在亚投行批准融资之后,且在以下日期之一之前:对于主权支持的融资(截止日期:在特殊情况下,如客户在截止日期后仍受环108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境和社会承诺的约束,PPM可认为在截止日期后的24个月内提交申请,以符合受理资格条件);对于非主权支持融资(是截止日期后24个月内更为具体的细则要求)。4.5申诉内容审查请求包括4项具体内容:即危害、项目、本行的作为或不作为、通知本行。5项具体信息(联系信息;任何代表授权;任何保密要求;项目或子项目;以及伤害指控)和另外四项可以选择性提供的具体信息(描述此前为解决关切问题所做的尝试;涉及的环境和社会政策;申诉人期望的结果,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详见4.1受理资格提交的内容,包括5项具体信息和额外5条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提供的具体信息:(a)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首选联系方式;(b)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请者对授权代表的授权,以其名义提交申请材料;(c)对申请者或国内授权代表的身份或其他信息进行保密的任何请求,以及提出此类请求的原因;(d)有关亚投行融资项目的名称和地点;(e)需要解决的直接和重大的不利环境或社会问题。更多详细信息,可参见亚投行申诉提交表格样本。4.6申诉人与合规审查部门在制管理报告和建议应包括一项管理行动计划(MAP),其中包括管理层为处理监察组认为不合规的结论而提出行动,并寻求执当CAO发现不合规和相关危害时,CAO会提出建议,供IFC/MIGA在制定管理行动计划(MAP)时考虑。在制定管理行动管理层必须就补救措施获得借款人的同意,并在提交董事会批准之前征求合规审如果PPM确定存在不遵守《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情况,管理层会更新其回应,并在收到合规性审查草案后的90个工作日内,109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定确保合规的补救措施中的作用行董事的批准。管理层应在编制管理行动计划期间与受影响各方协商,并应向监察组通报与受影响各方协商的性质和结果。监察组可向董事会提交关于这些协商是否充分的书面或口头报告,供其审议。管理层和借款方之间的协议也应在管理行动计划(MAP)中达成,并要求借款方合作执行。计划(MAP)时,IFC/MIGA必须咨询申诉人和客户。(a)CAO将继续进行合规调查,并对情况进行监测,直至:(b)CAO确定MAP中规定的实质性承诺已得到有效履行;或者(c)在与管理层和/或董事会接触后,并非MAP中的所有实质性承诺都已得到有效履行,且CAO认为没有理由期望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解决其项目或子项目层面的不合规调查结果。CAO将公开所有合规案例的当前状态,并在监察过程中咨询申诉人。查组的意见,无需咨询投诉人。准备并向客户和申请者,以及PPM发送一份拟议的行动计划(MAP),以征求意见。最终的MAP包括一份摘要,将涉及管理层如何考虑合规性审查报告并处理来自客户、申请者和PPM的任何意见。4.7申诉人与合规审查部门在监测补救措施落实中的作用管理层应负责监督管理行动计划(MAP)的实施,并应向执行董事提交MAP实施的进度报告。监察组将审查管理层与借款方商定的MAP的实施情况。这些行动旨在解决因世行不合规而造成的损害。集团内部审计将审查管理层在MAP中的行动。合规审查组监督董事会批准的补救措施的实施(不超过3年)。在监督过程中,合规审查组应咨询投诉人、借款人、管理层和员工。在MAP监督过程中,管理层监督MAP的实施情况,并根据MAP中规定的时间表向董事会提交监测报告。PPM审查管理层的监测报告,并至少每年编写一份关于MAP实施情况的报告。PPM的审查包括征求管理层、客户和申请者的意见,并考虑从公众或其他来源收到的任何信息。5.透明度和信息披露5.1披露文件本行将及时披露信息,包括监察组关于是否进行审查的建议和执行董事在这方面的决定,调查结果和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CAO尽一切努力确保其报告、调查结果和成果的透明度及最大程度的披露。这包括来自其争端解决流程、合规调查和咨询顾问工作无论是在亚行内部还是对社会公众,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和合规审查组的行动将尽可能的透明。面向公众的信息披露将按PPM应按照亚投行的公共信息政策进行信息披露。因此,除非PPM批准了保密要求,否则所有符合条件的提交申请、PPM110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年度报告。问责机制和监察组将在其网站公开投诉受理案例情况:https://www.inspectionpanel.org/panel-cases.的报告和调查结果,以及CAO年度报告。CAO对其案例进行公开登记和公示:http://www.cao-ombudsman.org/cases/.照亚行的公共信息交流政策(2011年)进行。亚行网站内将建设一个统一的问责机制子网站,用于披露解决问题和合规审查信息,便于公众查找,也保证信息的协调统一。同时,解决问题和合规审查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密。收到此类提交申请的确认函以及PPM对所有提交申请的资格报告都应在PPM网站上进行披露。以下补充信息按照项目时间安排也将在PPM网站进行披露:在项目处理查询情况下:在项目层面采取的行动摘要。在争议解决情况下:争议解决协议(如果双方同意披露该协议)和PPM定期争议解决协议监控报告;如果尚未达成争议解决协议或双方不同意披露,将披露争议解决流程的摘要文件。在合规审查情况下:(a)董事会关于PPM建议批准合规审查或其他行动方案的决定,或PPM报告解释其不建议董事会批准合规审查或采取其他行动方案的决定,或其确定不需要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行动方案的决定;(b)PPM为合规审查编写的职权范围(TOR);(c)最终合规审查报告;(d)管理层对合规审查报告的回应;(e)董事会批准的任何MAP;和(f)任何定期MAP状态报告。111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5.2与申诉人共享受理资格报告及合规审查报告草案监察组的受理资格报告以及其关于是否进行调查的建议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共享。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申诉人会收到董事会决定的通知,并且监察组的受理资格报告和管理层的回应将通过监察组的网站进行公开。监察组在编写报告时与管理层、申诉人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交谈/会面,但不会与任何人分享草案。董事会审议的最终调查报告和管理层的回应以及董事会批准的行动计划在董事会会议后与申诉人以及公众进行公开。任何利益相关者都不能查看调查报告草案。一旦CAO确定申诉符合条件,它将开展评估。CAO将向各方和IFC/MIGA提供评估报告草案,以便在报告定稿前至少有10个工作日的事实审查和评论。CAO将与各方、管理层和董事会共享最终评估报告,并将其发布在CAO网站上。CAO将在评估报告披露后的一年内分发调查报告草案。CAO将把报告草稿分发给管理层和申诉人,以便进行事实审查和评论。在考虑了IFC/MIGA和申诉人对咨询草案的意见后,CAO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调查报告的定稿,并将报告传阅给董事会参考。CAO公开所有合规案例的进度。董事会对合规审查组报告的意见。在收到合规审查组最终报告后的21个自然日内,董事会将审议该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之后7天内,董事会意见、合规审查组的最终报告,以及投诉者、借款人和管理层的回应都将被发送给投诉者和借款人。合规审查完成后,合规审查组会在45天内将其调查结果报告草案发送给投诉者、借款人和管理层,以征求他们的意见。一旦合规审查完成后,PPM应编制一份合规性审查报告草案。PPM应将合规审查报告草案发送给申请者以征求意见,并发送给管理层以征求回复。管理层应将报告草稿发送给客户以征求意见。5.3a保护申诉人的预防打击报复政策监察组已经制定了预防此类风险的指南。各方有权选择对其协议进行保密或披露。CAO、IFC和MIGA认真对待针对申诉人或参与CAO程序或活动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威胁和报复行为,并认识到任何此类人员可能对自己及其家人的安全和福祉产生的担忧,可能会阻止他们提交申诉或以其他方式充分参与CAO。CAO在处理威胁和报合规审查组办公室/合规审查组和特别项目协调员/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已经制定了一个操作方针来防止此类风险。申请者可以出于多种原因要求保密,包括报复风险。PPM将向申请者提供有关保密措施以可能降低这些风险的能力。112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复问题时,制定了若干原则和指南。5.3b申诉人的保密要求如果要求,申诉人的身份将被保密。如果要求,申诉人的身份将被保密。除非投诉人同意披露其身份,否则投诉人的身份将予以保密。PPM考虑保密要求,并尽一切合理努力来批准所请求的保密。但如果保密成为受理资格评估或有效解决所提出的问题的障碍。那么,PPM将这些关切告知请求者,并寻求与申请者就如何继续进行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PPM可终止对提交材料的审查。5.4机制审核第一次审核:1996年第二次审核:1999年第三次审核:2011-2014年第四次审核:2017-2021年关于CAO政策草案的公众咨询:2021年4月5日至5月19日。董事会将在本政策生效后5年内对其进行审查。第一次审查:2002-2003年第二次审查:2010-2012年2010年的审查由董事会和管理层联合工作组开展,包括三个阶段的公众咨询。PPM政策的审查将在其通过后的5年内进行。其目的是确保PPM符合其目的。合规局主任(MD-CEIU)将启动并指导审查工作。将考虑通过公开咨询收集的意见,包括受项目影响的社区、亚投行成员、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5.5外联监察组作为问责机制有效运作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权利和利益可能受到银行项目影响的人群了解这一求助选择。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监察组与管理层开展合作,帮CAO对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宣传,以提高其可及性,包括在相关情况下与其他机构独立问责机制的合作。问责机制开展外联工作,并定期更新其外联战略。例如,特别项目协调员办公室和合规审查组办公室的联合推广战略应支持三类不同的活动:首先,提高亚行员工的PPM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开展外联、学习和培训活动,以提高对PPM的认识。113主要特征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助借款国更好地了解监察组。这包括在世界银行网站上介绍监察组的情况,并可能包括在相关项目文件中提供有关小组的信息以及对世界银行业务人员进行有关小组程序的培训。该小组发布了年度报告和定期通讯。公共信息材料以几种不同的语言进行发布。监察组确保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或其他适当的信息传播手段,方便用户检索信息。监察组经常与其他独立的问责机制合作,在国家层面组织易于参加的外联活动。监察组还组织会议并参加相关会议和民间社会活动。认知度;其次,对政府项目组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第三,与代表处的员工合作,在发展中成员体内针对本地社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等定期开展宣传活动。114附件2-5国际金融机构独立的申诉与问责机制: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1.机制与政策简介1.1政策名称环境和社会申诉-管理机制环境导则审查官独立申诉机制澳新银行人权申诉机制框架1.2设立时间主要变化现行政策法国开发署于2017年设立了问责机制,接收和处理来自第三方的环境和社会投诉。经过2017-2018年的试点阶段,目前的问责机制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这包括对其运营的修订,以便提高其反应能力,并扩大其处理更多投诉的能力。自2019年起,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Proparco)投诉管理机制与法国开发署投诉管理机制合作,处理由双方共同资助的项目产生的投诉。与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项目相关的投诉通过共同独立申诉机制进行处理(详见第3栏)。2003年10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执行《以确认保护环境社会为目的的国际协力银行导则》(环境导则)的同时,出台了异议程序,以确保遵守《环境导则》和《信息公开指南》。最新修订的《环境导则》自2015年1月起生效;异议程序制定于2012年7月,2017年12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程序于2018年4月1日生效。该机制是三家银行共同的问责机制。于2014年建立,2017年修订。2021年11月发布该框架政策。115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1.3案例数量法国开发署网站公开数据:2017-2021年,共收到13起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2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网站公开数据:2008-2021年,收到6起申诉。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网站公开数据:已受理4件。荷兰发展金融公司网站公开数据:已受理4件。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网站公开数据:已受理1件。0例问责顾问(AC)公开数据库:2017-2021年间,收到13起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2件。其中,基础设施业4件。问责顾问(AC)公开数据库:2008-2021年间,收到6起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4起。其中能源业4件、基础设施业2件。问责顾问(AC)公开数据库:2014-2021年间(独立问责机制)共接到15起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12起。其中,能源业9件、基础设施8件、金融业1件、农业综合企业1件、采掘业1件。0例1.4覆盖范围该机制适用于所有法开署(AFD)资助的项目,但在法国海外领地开展的项目、民间社会组织发起的项目、由法国全球环境基金(FGEF)资助的项目或由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资助的项目除外。对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资助的项目,如果由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遵守《导则》而实际造成或将来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该机制适用于来自以上三家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每家机构确定并同意该机制的适用范围。关于投资策略、信贷政策指南或其他一般问题(如银行的任何业务模式)的决定不在该机制受理范围内。如果投诉涉及欺诈、贿赂、腐败和/或洗钱等问题,独立申诉机制将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的合规部门和/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举报系统、荷兰发展金融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的合规部门协商,以确定适当的投诉处理渠道。(i)该机制是一个接受、审议和回应与人权有关投诉的过程。(ii)该机制将审议投诉。包括由任何国家“受影响的人”提交的;与澳新银行当前和/或以前的商业贷款客户有关的人权影响的投诉;在澳新银行与客户的贷款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客户活动。(iii)高级官员认为是无理取闹的投诉将不被该机制所受理。澳新银行将通知投诉人该投诉不被受理。(iv)该机制是更广泛的投诉受理渠道的一部分,其他受理渠道还包括澳新银行的投诉与升级渠道116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ANZ’sComplaintsandEscalationChannels)等其他外部程序,例如客户自身的投诉机制以及经合组织(OECD)国家联络点。如果有其他投诉程序正在进行,澳新将考虑该机制是否以及如何继续审议该投诉。另一投诉程序的执行不会自动排除该机制受理投诉的可能。(v)促进有关投诉的对话。考虑澳新银行的参与(如有)所产生的影响,并在适当情况下利用杠杆作用,鼓励客户对投诉采取行动。考虑澳新银行的政策和程序进行改进。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受影响的人协商,考虑并提供澳新银行的任何补救措施。(vi)本机制和任何补救措施将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以及经合组织《负责任企业贷款与证券承销尽职调查准则(2019)》(OECDguidelinesDuediligenceforresponsiblecorporatelendingandsecuritiesunderwriting(2019))所规定的框架,以及其他已经发布并被认为适当的相关材料。(vii)澳新银行希望所有的商业客户能够:履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下的人权职责,117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包括提供任何补救措施或与之合作;通过本机制或其他达成协议的机制与受影响的人进行真诚沟通。(viii)澳新银行不允许对提出投诉的个人或社区进行报复,并希望企业客户也能如此。1.5目标确保独立审查和处理由个人、团体和/或法律实体向法国开发署提出的投诉,他们声称在外国开展的项目已经或可能造成社会和/或环境损害。该机制加强了法国开发署项目和业务的透明度和问责制。(1)调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是否遵守《导则》,并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以确保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遵守《导则》。(2)鼓励有关各方在同意的基础上开展对话,即提交异议的申请人与实施项目的实体之间的对话,以便协助早日解决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资助项目引起的、且由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遵守《导则》而引起环境和/或社会问题方面的争议。(3)审查官可根据对断定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未遵守《导则》的个案进行调查的结果,视需要在审查员的年度活动报告中就为确保日本国际合作银行遵守《导则》及其他事项而采取的措施发表意见。该机制确保认为此三家金融机构所资助业务影响的投诉人有权发表意见,以便解决争议,并协助这三家金融机构为当前及未来的业务吸取经验教训。该申诉机制可以帮助实现:(i)促进受影响的人、客户和澳新银行的对话;(ii)考虑对人权的影响以及澳新银行是否与此有关;(iii)考虑澳新银行对补救措施的任何贡献;(iv)利用杠杆作用,鼓励客户履行其对《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的承诺;(vi)对澳新银行的政策和程序提出改进建议,以降低任何影响的风险再次发生。1.6任务如果投诉人已用尽一切对话的可能,并向缔约当局提出庭外补救程序但没有成功的情况下,便可以提出投诉。该机制确保环境和社会投诉得到独立专家组的公平处理。澳新银行认识到,它在推动企业贷款客户(CoporateLendingCustomers)的负责任商业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建立这一申诉机制的过程中,澳新银行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框架,旨在:(i)努力解决与受影响社区关于与澳新银行客户有关的所118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声称的有关负面人权影响的投诉;(ii)向澳新银行提供有价值的反馈和建议,以加强其尽职调查程序。该机制的设计是非正式的和灵活的,澳新银行致力于通过该机制处理投诉,以建立其对于有效性的信心。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机制,澳新银行明白有必要积极推广该机制的使用,并将利用提交给该机制的任何投诉作为学习和反思该机制受理范围和程序的机会。1.7相关的或涉及的政策法国开发署融资业务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转变金融体系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和社会框架。《以确认保护环境社会为目的的国际协力银行导则(环境导则)》、对于核电项目《核电项目有关信息披露情况确认指引》、信息公开指南、关于设立环境导则审查员的准则。该机制旨在基于三家金融机构与其他基于国际标准的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a)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指南;(b)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环境和社会原则;(c)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人权宣言;(d)排除清单;(e)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赤道原则,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荷兰发展金融公司的投资须遵守包括《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在内的多项指南和政策。另外,荷兰发展金融公司还采用《荷兰发展金融公司通用可持续性政策》,该政策构成荷兰发展金融公司处理119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框架。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的投资须遵守包括《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在内的多项指南和政策。120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1.8问责机制流程对项目审批和执行的影响投诉被登记和/或发行可由该机制进一步审查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法国开发署将暂停对项目的参与。但如果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外部专家、内部调解员、投诉办公室或道德顾问认为,项目的进一步执行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环境和社会损害,特别是当这种执行取决于法国开发署为其提供资金时,道德顾问(在投诉办公室的配合下)可建议法国开发署暂停为该项目资金支付。这类建议应考虑到共同融资的影响(如果适用)。提出异议的程序不会阻碍项目资金支付和执行。未提及。121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2.治理结构与经费预算2.1汇报流程法国开发署道德顾问(EthicsAdvisor)负责监督该机制。道德顾问由法国开发署首席执行官任命,其也是机构道德委员会的委员。道德顾问担任受理委员会的主席,负责向各方汇报受理决定。投诉办公室(TheComplaintsOffice)负责管理该机制的运行,并聘请外部专家在该机制的多个投诉处理阶段进行参与。法国开发署内部调解员(InternalMediator)是法国开发署的组织监察专员,负责进行调解。内部调解员由法国开发署首席执行官任命,但不受法国开发署管理层和其他部门的影响。环境导则审查官是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的直接控制下设立的,负责进行调查。审查官是一个独立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负责国际金融业务和环境分析业务各部门的机构。审查官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董事会会议根据筛选委员会的意见任命。审查官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就如何纠正违规行为提出相关建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是由包括行长和首席执行官在内的所有常务董事、执行董事以及所有常务执行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管理问题。筛选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公平恰当地从业界、发展中国家政府、非政府组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机构选出的人员组成。投诉办公室的设立目的是管理和协调与该机制相关的工作。该机制还得到独立专家组的进一步支持,独立专家组就投诉受理做出决定,并处理所有后续流程。独立专家组对投诉做出决定,并回应三家金融机构和申诉人。独立专家组成员的任命将由荷兰发展金融公司(FMO)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DEG)的监督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会由独立成员组成。独立专家组将由三位成员组成,他们来自拥有调解、社会和环境问题、支持投诉机制方面具有专长和经验的国际专家组成。独立专家组任期2年,可选择续期2年。如有需要,独立专家组经授权可聘请专家。澳新银行高级官员负责该机制的运作,并有权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在审议投诉时,高级官员将有权与各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对澳新银行的政策和流程提出改进建议。澳新银行的道德和责任商业委员会(ERBC)负责对该机制进行持续的监督,并每季度收到有关投诉进展与结果的最新消息。澳新银行董事会道德与ESG委员会负责支持该机制,并每季度听取一次最新情况汇报。122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2.2任命外部专家的遴选根据法国开发署透明的顾问公开招募规则遴选和聘用。投诉办公室(TheComplaintsOffice)可单独聘请外部专家,并可因故撤销对专家的委任。对于曾担任审查官的人员,在其退休后的3年内,日本国际合作银行不得聘用他/她。原则上,审查官的任期为2年。审查官可以连任,但只能连任一次。独立专家组的成员必须是独立的,即他们应至少连续2年未参与过与三家金融机构所资助业务有关的活动,并且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不得受雇于三家金融机构,或者为它们开展活动。2.3经费预算与应急资金法国开发署为投诉办公室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完成本规则所授权的所有活动。投诉办公室负责编制和管理该机制的预算。未提及。该机制将得到充足的预算支持,以便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及时开展各种活动。3.各职能部门及工作流程3.1职能划分该机制提供以下2种处理投诉的方式:调解程序(TheConciliationProcess):通过中立、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帮助投诉人或其代表与受益人之间达成协议,以解决投诉中提出的环境和社会损害和/或问题。合规审查程序(TheComplianceReviewProcess):旨在确定法国开发署是否遵守了法开署资助(AFD-financed)和直接签鼓励对话、解决争议、合规审查、跟进和报告纠正措施(CorrectiveMeasure)的执行情况,并向执行委员会提供建议。对于可受理的投诉,独立申诉机制具有以下职能:(1)作为解决问题的职能部门,试图通过与投诉人、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投诉人提出的关切问题(如适用);(2)评估并报告对三家金融机构的政策和其他相关适用标准的遵守情况;(3)向三家金融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123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约(Directly-contracted)项目是否遵守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程序》,并对不遵守程序的情况提出补救建议。法开署不会对调解与合规审查程序提供补偿(Compensation)。(4)在适用情况下,跟进并报告采取纠正措施的努力。为了确保三家金融机构对其所有利益相关方承担适当企业责任和义务,该机制提供争议解决(如可能)和合规审查。独立申诉机制独立于三家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而发挥上述功能。3.2申诉受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部门:投诉办公室(ComplaintsOffice,CO)投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亲自递交的方式向法国开发署总部或当地办事处提出投诉。提交给法国开发署当地办事处的投诉将被转交给法国开发署法国巴黎总部的投诉办公室。投诉办公室将在投诉到达法国开发署总部的10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或其代表联系,确认收到申诉。投诉办公室还将通知涉及投诉的法国开发署相关部门已收到投诉。如果法国开发署当地办事处将投诉转交给投诉办公室,确认收到可能需要额外的8个工作日。投诉办公室收到投诉后的2个步骤:职能:申诉受理部门:审查官每一项提出异议的申请应分别由一名审查官处理。处理此类申请的审查官应根据其他审查官的意见编制一份报告。有3个步骤:(1)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和项目提议者;(2)大约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进行初步调查;(3)决定启动程序或者驳回申请。审查官应检查申请是否满足启动程序的要求。-如果决定启动程序,审查官应书面通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申请人、借职能:投诉受理部门:投诉办公室(CO)投诉办公室接到投诉之后的3个步骤:(1)确认收到。接到投诉之后,投诉办公室将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回执,用另一种语言进行翻译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2)受理投诉。投诉由投诉办公室转交给独立专家组(IEP)。独立专家组在2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诉。(3)初步审查。一旦宣布受理申诉,独立专家组就会展开初步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根据初步审查,经与外部当事人协商,独立专家组将进行合规审查,申诉程序包括:(i)受理。澳新银行接受投诉需要有充足的细节。(ii)评估。依据关键指标对投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可以接受。如果投诉可以接受,澳新银行将寻求客户同意通过该程序披露借贷关系,并寻求客户的参与。如果没有得到同意,或者投诉不符合关键标准,则不接受投诉,并通知受影响的人。(iii)考虑。对于已经受理的投诉,受影响人可以在与澳新银行和客户代表的非正式对话中概述其投诉内容。澳新银行将考虑所接受的与银行人权影响的投诉、任何补救措施以及澳新银行政策和程序的任何改进。(iv)解决。澳新银行与受影响的人进行对话,讨论解决投诉问题,包括任何补救措施。124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1)进行环境和社会表现或状态的登记。在确认收到投诉之后20个工作日内,投诉办公室在道德顾问的配合下,根据登记条件决定是否登记该投诉。道德顾问通知投诉人或其代表及法国开发署有关部门投诉被登记或被驳回。(2)进行受理检查和受理复核,以确定申诉处理。受理检查利用受理条件和方法,初步确定投诉是否可用于进行调解和/或合规审查。最终的决定是在受理复核期间做出的。在可受理性检查期间,可聘请外部专家。当登记的投诉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出了可以通过调解处理来解决时,则根据若干资格条件评估调解的可受理性。如果投诉提出了关于法国开发署遵守《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程序》的问题,则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由其他机制进行的任何调查都不会妨碍合规审查程序。投诉办公室将其调查结果编入受理检查结果,受理委员会应对受理检查进行复核,对投诉的可受理性及其建议的处理方式做出最终决定。款人和项目提议者。-如果申请被驳回,审查官应书面通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和申请人,并说明驳回理由。即使申请被驳回,但如果审查官认为对项目的审查和监测是有益的,也可将申请转给业务部门。若审查官将申请转给业务部门,应通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和申请人。或者如果各方均愿意参与,则推动争议解决流程。独立申诉机制提供了争议解决之后进行合规审查的灵活性,反之亦然。(v)回应。澳新银行将在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受影响的人提供最新信息,并争取在9个月内达成投诉解决方案。(vi)学习。澳新银行的申诉机制可以对澳新银行的政策和程序提出改进建议,以降低未来发生这些影响的风险。(vii)报告。澳新银行将至少每年公开报告一次,包括接受投诉的情况以及对所声称的人权影响的一般描述。除非受影响的人、客户和澳新银行准许,否则任何报告都应进行隐私和保密。投诉受理流程:澳新银行将与受影响的人、任何客户以及相关第三方保持持续的沟通,并遵循以下程序。(i)受影响的人将在同一天收到投诉提交的确认书。(ii)在一周内,受影响的人将收到正式的书面认定,包括澳新银行投诉经理的详细联系方式、程序概要以及任何所需的补充信息。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澳新银行还将努力通过电话与受影响人取得联系。(iii)在一周内,澳新银行将于客户进行联系,征求他们的同意:参与该机制;以及澳新银行披露与受影响人存在的当前/过去的借贷关系。(iv)如果客户不同意,澳新银行将:考虑澳新银行的参与,如有,与影响125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有关;根据《经合组织准则》的规定,合理地利用客户的影响力,以鼓励客户同意;考虑对澳新银行的政策和程序进行任何改进。(v)在1个月内,受影响的人将被告知该投诉有以下情况之一:被受理并提供接下来的步骤摘要;不被受理并向受影响人提供其他程序或渠道(除非澳新银行受到保密义务的限制)。3.3问题解决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职能:调解流程(Conciliationprocess)部门:受理委员会、投诉办公室、内部调解员、外部专家一旦受理委员会宣布投诉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进行调解,道德顾问将在投诉办公室的配合下将投诉提交给内部调解员,并向他/她发送所有与投诉相关的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内部调解员确定投诉是否符合其干预条件和手段,即各方均同意进行调解,以及内部调解员是否需要一名外部专家的协助或接替他/她。如果外部专家协助或接替内部调解员,法开署在得到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将所有职能:调查、鼓励对话和解决争议部门:审查官和外部专家(如有必要)(4)对导则的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对遵守导则的实施进行调查。-鼓励对话,试图解决争议。-在实施调查和鼓励对话的活动中,慎重处理相关事宜。(5)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报告。在决定启动程序之后3个月内,审查官应编制一份报告,陈述对导则遵守情况的调查结果、对话的进展情况以及达成和职能:争议解决部门:独立专家组、投诉办公室在争议解决阶段,只要各方就选定的调解员达成共识,投诉可由独立专家组或选定的调解员处理。在争议解决程序技术后,独立专家组就程序的结果准备一份报告草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发送给相关各方。在收到意见后,小组将在10个工作内更新报告并确定最终报告。独立专家组会把最终报告发送给投诉办公室,以便分发和公布。问题解决流程:(i)投诉被受理后,澳新银行将鼓励进行对话:a.受影响的人有机会向澳新银行和客户代表概述其投诉及相关经历;b.采取非正式和灵活的方式需求解决投诉问题,包括受影响人和澳新银行之间进行的沟通与信息交流;(ii)两个月后,澳新银行可能会安排与受影响的人讨论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措施;(iii)该机制可由商定的独立方或专家参与,协助受影响人和澳新银行达成解决方案;(iv)在收到投诉后的每个月,澳新银行将酌情对受影响的人和客户提供最新信息;(v)该机制将努力在9个月内达成投诉问题解决。126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需要的关于受益人(借款人)的信息传递给外部专家。如果受益人不同意,投诉办公室将结束可进行调解的投诉部分(不影响任何符合合规审查的部分)。如果调解员和各方不能在最初的尝试中解决争议的所有方面,则可延长允许进行调解的时间。当各方达成协议或调解员认为无法取得进一步进展时,将结束调解流程。在后一种情况下,投诉办公室将结束这一部分的投诉卷宗/档案处理工作。如果达成协议,则各方在调解员的协助下,确定各方的承诺、履行承诺的条件及时间表。然后,各方签署协议,并由调解员加签。该协议规定各方按照他们设定的条件和实施期限来执行。在调解流程结束时,调解员编制一份关于以下内容的报告:(i)使用的调解方法;(ii)达成的结果;(iii)吸取的教训,以及在各方允许的范围内;(iv)协议条款;(v)履行承诺的时间表;以及(vi)任何未决问题。解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之间的协议,并将该报告提交给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如果审查官确定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未遵守导则,必要时可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推荐可行措施来纠正违规行为。127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3.4合规审查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职能:合规审查程序(ComplianceReviewprocess)部门:受理委员会、外部专家、道德顾问、投诉办公室一旦受理委员会宣布,基于法国开发署可能未遵循《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程序》,可受理全部或部分投诉进行合规审查,道德顾问和投诉办公室将起草一份授权书,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合规审查。只要法国开发署事前获得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法国开发署将向外部专家传递所有需要的信息。负责合规审查的外部专家将审查主要文件,并咨询与项目或法国开发署有关的个人、团体和实体意见。外部专家还可进行一次或多次实地考察,并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比咨询其他专家。如果外部专家认定法国开发署遵守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程序》,投诉办公室将合规审查报告草案提交给法国开发署有关部门,供其在20天内提出意见。然后,外部专家提交一份最终结果的合规审查报职能:调查、合规审查部门:审查官和外部专家(如果有必要)开展调查并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报告(与解决争议相同的步骤)。如果审查官确定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未遵守导则,必要时可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推荐可行措施来纠正违规行为。业务部(OperationalDepartment,OD)的意见。审查官报告提交给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之后一个月内,业务部应提交其对审查官报告的意见。后续行动:业务部应执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结合审查官的报告发布的指令、业务部的意见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审查官应了解、并在审查官的年度活动报告中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业务部对指令的执行情况。如果审查官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业务部对执行委员会所发布指令的执行情况。职能:合规审查部门:独立专家组、投诉办公室、DEG管理层一旦投诉被宣布为可受理,独立专家组就会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展开全面调查,并争取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合规审查。独立专家组将编制一份合规审查报告的初稿,阐明包括投诉内容、审查结果、结论以及对三家金融机构改进现有的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独立专家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草案发送给三家及金融机构部门以核查相关事实。然后,独立专家组将更新和修订报告草案。随后,独立专家组将修订后的报告草案发送给投诉人和客户,以征求意见。尽管如此,最终的文本还是需要由独立专家组决定。独立专家组将编制一份最终报告,向三家金融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披露。三家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将对最终报告做出回应。投诉办公室将合规审查的最终报告发送给(i)对任何银行介入的考虑应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进行;(ii)银行的介入将在由澳新银行高级官员在投诉经理和由澳新银行员工组成的跨职能小组的支持下进行,可能包括:a.对投诉细节、情况、媒体报道及客户活动进行桌面研究;b.考虑所声称的人权影响以及这些影响是否与人权有关;c.与曾经/已经与客户有联系的澳新银行员工进行讨论;d.与受影响的人及其指定的代表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讨论,包括他们寻求的结果;e.考虑进一步的信息,如过去与客户的任何接触或其他投诉机制以及任何结果;f.考虑澳新银行是否促成、导致或直接关系到投诉的影响;g.考虑UNGPs所规定的任何补救方案;h.考虑对澳新银行政策和程序的任何改进建议。有关指导澳新银行对影响建立任何关联的原则:(i)UNGPs和《经合组织准则》框架将指导澳新银行评估任何与影响的关联,包括任何贡献;(ii)根据该准则:128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告,由道德顾问发送给投诉人或代表以及法国开发署有关部门。然后,投诉办公室结束投诉卷宗/档案处理工作。如果外部专家发现违规情况:(1)投诉办公室就把合规审查报告草案提交给法国开发署有关部门,供其在20天内提出意见。该报告会具体列出不足之处,提出了可在项目框架内实施的建议,以及实施建议的时间表。(2)在收到法国开发署有关部门的意见30天之内,外部专家提交合规审查报告最终版本。外部专家可根据收到的意见修改建议草案,但不得修改已证实的事实结论。建议书应建议法国开发署:i)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弥补不足;ii)在未来弥补已发现的不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和/或iii)监测建议的实施情况并进行报告。在完成报告后,外部专家将其发送给投诉办公室,由投诉办公室转发给法国开发署管理层。道理顾问的作用是将合规审查报告和法国开发署管理层批准的行动计划发送给投诉人或其代表和受益人。投诉办公室应监测上述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合规审查投诉人,并将三家金融机构管理委员会的回复告知投诉人。投诉办公室将确保最终报告与三家金融机构的管理委员会的回复将在三家金融机构的网站进行公布。在发现重大违规的情况下,独立申诉机制将监测相关情况,直至三家金融机构采取的行动使独立问责机制确保银行正在解决重大违规问题。a.“贡献”必须是实质性的,也就是说不包括微小的或微不足道的贡献;b.如果澳新银行没有对某一影响作出任何贡献,但该影响与澳新银行的贷款有直接联系:-澳新银行将不负责提供补救措施,该责任由客户承担;-在合理的情况下,澳新银行将设法利用杠杆作用,鼓励客户防止或减轻影响,并在相关情况下根据客户自身的行为和贡献对影响进行补救;-澳新银行将寻求识别并建议对其政策和程序的任何改进,包括尽职调查;c.如果澳新银行接受其对某一影响所作出的任何贡献:-澳新银行将与其参与程度相称的方式,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与受影响的民众进行协商,提供或合作补救该影响的措施;-澳新银行将合理地寻求利用杠杆作用,鼓励客户防止或减轻影响,并在相关情况下,根据客户自身的行为和贡献对影响进行补救;d.如果对澳新银行是否对某一影响任何贡献存在分歧,澳新银行可以建议采取其他方式来达成解决,包括聘请独立调解人来促进进一步的讨论,或者聘请专家来对补救措施进行裁定。129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状态报告,并且必要时与投诉人或其代表及受益人进行磋商。3.5咨询顾问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流程在调解流程结束时,调解员编制一份总结经验和教训报告。未提及。该机制向三家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提供咨询和建议。该机制确保认为受到三家金融机构所资助业务影响的投诉人有权发表意见,以便能够解决争议,并且协助三家金融机构为当前和未来的行动吸取经验教训。3.6问题解决与合规审查两项职能的独立关系相互结合:由投诉办公室负责,由道理顾问监督,由外部专家支持的独立职能部门。相互结合: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负责,必要时由外部专家支持的独立职能部门。相互结合:由独立专家组负责,由投诉办公室、DEG相关投诉办公室,以及三家金融机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支持的独立职能部门。3.7申诉人能否实现问题解决与合规审查过程的转换不适用。当投诉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出了可通过调解或合规审查来处理,投诉办公室和外部专家应确定该投诉的处理。审查官应调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是否遵守导则,同时还应鼓励通过对话而试图解决争议。独立申诉机制提供了在争议解决后进行合规审查的灵活性,反之亦然。130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4.受理资格4.1受理资格受理条件——调解(a)投诉中描述的实际或潜在环境和社会损害必须有充分依据;(b)投诉问题必须没有被共同融资机构的同等问责机制处理过,或者如果该机制已经处理过该问题,该问题可以进一步处理(特别是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危害、事实和/或信息);(c)申诉问题必须没有通过司法或庭外手段解决,包括调解或受益人所提供的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d)投诉不得处于法律程序中,除非提供诉讼中止的证明;(e)必须不存在干扰同一投诉人,或投诉人的一名或多个成员,或受益人正在进行的任何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或法律程序的风险。受理条件——合规审查(a)投诉必须涉及法国开发署对其负有责任的行为和/或不作为;(b)投诉必须指控的事实不只是对法国开发署适当程序的轻微技术性违反,除非该轻微技术性违反似乎已申请人有2项资格条件。如果项目是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资助的,并且在该项目中因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遵守《指南》而实际已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来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则申请人可以提交提出异议的申请。7项具体标准适用于投诉受理。即使投诉中涉及的三家金融机构所资助的业务是由另一家机构共同资助的,也适用于该机制。(a)应向DEG提供受理收据(ReceiptItems);(b)外部当事人必须受到或可能受到DEG资助业务的影响;(c)如果外部当事人代表着其他人,则必须指明这些其他人的身份,并提供代表权的明确证据;(d)DEG须与客户建立或者将与客户建立积极的金融关系;(e)必须有迹象表明DEG资助的业务与投诉对象之间的关系;(f)投诉须包含对(潜在的)重大(非)直接的和不利的影响或风险的指控;(g)如果适用,已采取了其他行动并与相关责任方进行了磋商,以便处理或该解决投诉。这种适用性将由独立专家组确定。该机制将接受符合以下关键标准的投诉。包括:(i)由受影响的人或他们指定的代表提交,例如社区领袖、法律代表或民间社会组织;(ii)如果存在有声称的负面人权影响;(iii)如果在澳新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期间,发生的人权影响与澳新银行或企业贷款客户有关。131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经造成伤害;(c)投诉必须涉及法国开发署《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程序》的实施。4.2不符合受理资格的情况不符合受理资格的情况——如果投诉符合以下情况,投诉办公室将不予进行登记:(a)只涉及欺诈、腐败、反竞争行为和/或采购问题;(b)涉及的项目不是由法国开发署资助;(c)涉及的项目不是在外国开展的;(d)涉及的问题或危害不在《法国开发署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范围内;(e)涉及的一个或多个问题或危害是该机制在以前的投诉中处理过的,除非目前的投诉描述了以前投诉提出时未知的新问题、事实和/或危害;(f)如果投诉人没有用尽或者未能成功使用受益人提供的其他庭外解决争议的途径,除非投诉人能够证明其无法真诚使用该途径。不符合受理资格的情况——已登记的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不可以进行调解或合规审查:(a)明显具有轻率或恶意性质;(b)显示投诉人的目的是获得不公平的经济优势、执行不诚实的计划和/或解决个人恩有5种特定情况被定义为“滥用程序”。(a)提出申请的目的是为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补偿;(b)提出申请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拖延项目的实施;(c)使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损害项目提议者的信用或声誉;(d)提交申请的目的是为了与项目无关的政治目的;(e)申请含有重大虚假信息。独立申诉机制不适用于以获得经济竞争优势为目的的投诉,也不适用于过度、重复(即涉及相同问题)、明显是轻率或恶意性的申诉。匿名投诉不予受理。132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怨;(c)显示投诉人的目的是通过获取信息或延缓项目执行以获得竞争优势,或涉及第三方的义务,如环保部门,或外国的法律或条约义务,而不是受益人或法国开发署的义务。4.3申诉人资格任何受项目影响的人,如果对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危害提出投诉,可使用专用表格或者以一份自由形式描述情况或危害,向投诉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请必须由项目所在国两位或两位以上已遭受相关项目实际或直接损害、或者未来很有可能会遭受相关项目损害的居民提出。如果考虑到相关情况、包括相关地区的情况而无法避免需要由代理人提出申请,在可以确定委托人(申请人)的姓名、并且代理人已获得申请人的正式授权的情况下,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任何个人或团体,包括代表受影响者的民间社会组织、作为外部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诉。4.4受理截止日期投诉办公室必须在投诉人所发现作为投诉依据危害的两年内,以及在法国开发署为项目受益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无论是通过贷款、赠款或补贴)后最多5年内收到投诉书。投诉必须用尽受益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庭外争议解决途径而无果。在签署贷款协议到完成拨款之间这段时间,可以提交指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任何不遵守导则行为的申请。最多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根据决策公布环境审查结果以后一年内提交指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任何不遵守导则行为的申请。在完成拨款之后,可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当项目不再进行(Active)时,三家金融机构必须与客户有或将要建立积极的金融关系。133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依据导则进行监测期间提交指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任何不遵守导则行为的申请。在提交期之前,如果审查官收到关于怀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未遵守导则的评论,审查官可根据需要将案件转给业务部,要求业务部适当回应上述评论,并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报告。4.5申诉内容投诉必须包含以下信息:(1)投诉人(及其代表,如适用)的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完整的邮编和住所地址、电话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2)项目的明确定义或描述;(3)导致投诉的环境和/或社会损害;(4)发现损害的日期;(5)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与受益人的协商状况,特别是证明受益人在当地提供的庭外补救措施以及用尽且不成功的证据。如果因为投诉人或其代表因担心这样做会加剧争议或损害而尚未采取措施,那么还必须说明目前的情况和进行这种风险评估的原因。投诉必须明确说明:投诉将通过法国开发一项申请必须陈述以下10项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b)申请人的地址或住所;(c)提交申请所针对的项目;(d)描述申请人因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遵守导则而已经遭受或者将来很有可能会遭受的、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资助的项目有关的大损害……(g)申请人所期望的解决办法……提出投诉的外部当事人需提交以下受理收据(ReceiptItems):(a)对投诉问题以及遭受或可能遭受伤害的描述;(b)在适当情况下,指出涉嫌违反三家金融机构的哪项/或哪些政策;(c)明确描述与投诉有关的由三家金融资助的业务及地点;(d)姓名和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如果可能的话,电子邮件地址;(e)投诉人所联系的三家金融机构的员工姓名(如适用);(f)与投诉相关的信息副本,包括为解决该问题已经采取的行动(如法律、与客户联系)的概述。134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署环境和社会申诉-管理机制来处理。4.6申诉人与合规审查部门在制定确保合规的补救措施中的作用未提及。法国开发署管理层在收到最终合规审查报告后,可在3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行动计划做出回应。该行动计划未规定法国开发署的补偿。道理顾问将最终的合规审查报告、摘要和法国开发署管理层的行动计划发送给投诉人或其代表及受益人。有关各方可向审查官提交他们对报告内容的意见。审查官应适当尊重这些意见,并且如果审查官认为这些意见所包含的事项有益于监测所议项目,可将这些意见转给业务部。必要时,审查官可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推荐可行措施来纠正违规行为。在合规审查过程中,独立专家组将编制一份合规审查报告初稿,包括对具体案件或对三家金融机构关于如何改进现有政策或程序的建议。投诉人将对初稿的事实核查提出意见。4.7申诉人与合规审查部门在监测补救措施落实中的作用调解:调解员要求各方在协议中确定监督各方承诺的程序。如果各方愿意,这些程序可要求调解员在互相约定的有限时间内提供服务。合规审查:行动计划的执行应当由投诉办公室监督。如有必要,可与投诉人协商编写合规审查状态报告的事宜。审查官应了解、并在审查官的年度活动报告中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报告业务部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执行委员会所发布指令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有重大违规问题,独立申诉机制将对情况进行监测,直至三家金融机构采取的行动能够使独立问责机制,能够确信银行正在解决重大违规问题。135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5.透明度和信息披露5.1披露文件调解结束后,调解员要求各方在协议中确定关于他们希望在法国开发署网站上公布(摘要形式)的任何信息的规定(如果需要,可匿名)。合规审查后,如果投诉人或其代表和受益人同意,摘要和行动计划将公布于法开署网站,必要时可进行匿名处理。投诉办公室编制一份年度报告,描述该机制在上一年的活动。审查官应采用本文件所附的表格样本格式编制年度活动报告,将其报告给执行委员会,并公布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网站上。程序上应披露的文件包括:审查官的报告、业务部的意见、申请受理状态和程序进展情况、业务部通过年度报告对执行委员会所发布指令的执行情况。网上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审查官的联系地址、审查官的存在与活动、审查官在履行职责时使用的其他信息。DEG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可受理的投诉登记信息,包括状态和结果(包括对行动和建议的跟进),同时考虑到隐私和保密规定以及DEG的披露政策。独立专家组(在投诉办公室的协助下)将每年向DEG的监督委员会报告投诉情况。该报告将公布在DEG的网站上。公开报告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包括:机制收到投诉的数量、机制受理投诉数量、有关投诉的客户业务运行所涉及的行业或部门、对声称受到人权影响的一般描述、已经受理投诉的状态、结果概述(包括对澳新银行政策和程序的修订或改进)。5.2与申诉人共享受理资格报告及合规审查报告草案受理报告:在受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投诉办公室将相关结论记录于机制登记簿上。在于投诉办公室的合作下,道德顾问将受理审查决定通知投诉人或其代表、受益人和法国开发署有关部门。合规审查报告:不与投诉人分享合规审查报告草案。只有法国开发署各部门有机会审核报告草案并提供意见。审查官的报告和业务部的意见应发送给有关各方,并及时公布于网站上。审查官应在网站上公布申请受理状态和程序进展情况。投诉办公室将确保向申诉人发送受理回执,独立专家组将发送受理通知、说明程序的及时性(在初步审查之后)、争议解决或合规审查结果的报告草案和最终报告。136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5.3a保护申诉人的打击报复政策法国开发署的机制没有关于防止报复申诉人的政策。除了保密信息之外,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没有关于防止报复申诉人的政策。该机制将公开说明在没有明确同意或要求保密处理的情况下限制披露身份的情况。任何报告都不应给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其指定的代表或商业机密带来任何风险。5.3b申诉人的保密要求投诉人可要求对其身份,或对提出投诉的某些部分或全部个人或实体进行保密。保密要求和保密理由须与投诉材料一并提交。如果希望进行调解,但投诉人要求保密时,投诉办公室立即告知投诉人或其代表,保持保密性可能会成为调解程序的障碍,因此投诉可能无法继续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不得向外部人员披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如果申请人不希望向项目提议者披露其姓名,申请人可在申请中陈述这种愿望。在不损害权益的情况下,投诉人有权要求对投诉进行保密处理。只有在客户同意披露与澳新银行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该机制才能受理有关人权的投诉。这属于澳新银行的保密义务。澳新银行希望客户能够同意这种披露以及随后的参与。澳新银行将与客户进行接触,并尝试通过杠杆作用,鼓励他们履行UNGPs。除非受影响的人、客户和澳新银行同意,否则该机制将保护保密性和隐私,包括每项投诉的材料和进展。137主要特征法国开发署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法国经济合作投资和促进公司)澳新银行5.4机制审核该机制每3年进行一次外部评估。法国开发署董事会至少每3年审核一次该机制,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审核。该机制的审核将与导则的审核一同进行。如果颁布了新的(国际)法律、法规或三家金融机构的政策,独立申诉机制则需要被审查,并可能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相应地及时更新。必要时,独立申诉机制会应立即进行修订,至少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独立申诉机制过去是通过与各利益相关方协商而制定,将来也会以继续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该机制将不断接受审查和改进,包括每3年一次的审查,这将涉及寻求外部利益相关者对该机制运作的意见。5.5外联投诉办公室在多种媒体上创建和传播相关信息,向法国开发署的金融和技术合作伙伴、法国开发署业务所在国的民间团体组织和民众了解该机制的宗旨和用途。投诉办公室还定期面向在总部和当地办事处工作的法国开发署员工,开展与该机制相关的宣传活动和提高意识的活动。该机制是IAMNet网络的成员。投诉办公室还制作并出版宣传册,解释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宣传册面向的对象是法国开发署业务所在国家的民间团体组织和民众。该宣传册以法文和英文在网上以及在法国开发署总部和当地办事处提供,经向投诉办公室提出要求,可翻译成本地语言。审查官应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网站上公布其联系地址,并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公关关系部门合作,通过编写和出版宣传册、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网站上发布信息等方式,让审查官的存在和活动被公众所广泛了解。有效宣传该机制对于三家金融机构非常重要。三家金融机构将分别在其网站上提供对该机制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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