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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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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节能减排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 2022 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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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
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
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
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
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
(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
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3 年 4 月 7 日=
资料来源: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304/t20230421_3880173.htm
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年”。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财政部2023年4月7日资料来源: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304/t20230421_38801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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