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支持创新产品应用。鼓励氢能领域创新技术及产
品参与北京市首台(套)产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按
照市级奖励资金的 3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氢能装备推广。鼓励氢能产业链链主企业采
购氢能与燃料电池部件装备,形成供应链配套或应用于氢
能综合示范应用场景。对累计采购相关部件装备产品且实际
履约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评审后给予实际履约金额 5%
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 1000 万元。(同一零
部件产品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第六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打造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
术、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对首次获得“国高新”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氢能
企业,分别给予 30、30、5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
对落地建设生产线的氢能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土
地购置费用除外)的 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建立健全氢能企业的上市挂
牌综合服务机制,加强培育孵化与引导激励。对在境内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对
上市公司或境内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800 万元,回
归境内 A股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