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
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
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
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
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
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
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