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 100%预留充电基础
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
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
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
型客车停车位的 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 60千瓦。
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
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
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 60千瓦。
(三)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 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
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 20%;2025 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
位原则上不低于 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
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
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 10%。
第八条 P各市(州)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
备案,最终成果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各
市(州)按规定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
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备案,并纳入市、县国土
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市(州)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九条 P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
序,全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P建设管理
第十条 P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 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
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P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
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P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三级或
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