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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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碳排放单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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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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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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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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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3〕5号各有关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规政策,统筹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碳排放单位范围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2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3〕3号)确定碳排放单位范围。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一)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二)配额核发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2年度配额。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免费发放配额分行业核定,其中交通运输行业中出租车客运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首次纳入配额分配和清缴范围,按照2023年发布的基准值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三)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要求低碳出行和油改电小客车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北京市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减排量,按照2023年新增加《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核算。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运行项目,经审定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可用作碳排放抵销产品。有关细则详见附件5。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碳排放报告、月度信息化存证及监测计划报送1.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自2023年5月起,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上传燃料的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1-4月份碳排放有关信息报送工作。首次纳入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须提交监测计划。后续监测计划如有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盖章版文件。2.碳排放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按规定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二)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强化报告质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须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见附件4)准备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三)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抽查结果,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2.免费配额发放。免费配额预发工作将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将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最终核发配额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四)碳排放配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此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完成清缴工作,清缴量须与其被核定的2022年度碳排放量相一致。抵销产品可在规定比例内用于清缴,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量等。重点碳排放单位拟使用抵销产品完成清缴工作的,须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已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按非履约机构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对于逾期未完成的,系统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剩余的需用于清缴的配额及抵销产品。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一)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减排措施和监测计划落实,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二)提升核查数据质量。通过核查机构自查、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抽查等方式,依据《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对核查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估。发现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存在问题的,将在排放量确认和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调整;发现核查机构存在核查质量问题的,予以谈话;对抽查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核查报告予以退回并向社会公开。(三)开展碳排放专项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的2022年度和2023年月度数据质量开展全面核实,对生产经营、排放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有关原始文件保存合规性等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拉条挂账、逐一解决。(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定期核实、随时检查的工作机制,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查实并指导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时更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开展碳排放核算、监测计划落实和清缴工作,并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初审。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清缴的碳排放单位,将依法处理。(三)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2.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5.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19日(联系人:马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胡永锋,联系电话:82632282;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68450090;联系人:碳排放管理系统管理员,联系电话:68452187)资料来源: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091327/index.html京环发〔2023〕5号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前言“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碳市场是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对核算要求做如下调整:1.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电力生产、水泥制造、石油化工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民用航空、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本市发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执行。但运输车辆、航空器等移动设施(交通运输行业除外)和外购热力的碳排放仅列入核算和报告范围,不计入履约边界。2.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的绿电碳排放为零,需提供交易平台购买合同、结算凭证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绿电部分碳排放量记为零。—1—一、术语定义二氧化碳排放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其他单位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单位中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碳排放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移动设施。既有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新增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设施,对于移动设施不区分既有设施或新增设施。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或占排放单位年度排放量大于20%(含)的排放设施。耗电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括终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电消耗)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移动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碳酸镁分解排放、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和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使用尿素—2—等尾气净化剂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废弃物处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耗电设施电力消耗所隐含的电力生产时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二、基本原则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单位固定设施以及注册地为北京市的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移动设施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且需要报告的,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一般情况下,设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责任方。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等原则。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单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一致性是指单位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透明性是指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复原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客观性是指单位应保证排放量的核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没有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核算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单位的实际情况。三、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一)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道路运输业、其他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上述七个行业纳入北京市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各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排放单位,需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3—(DB11/T1786-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民用航空运输业》(DB11/T2057-2022)、《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他行业》(DB11/T1787-2020)开展本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其他具体补充要求如下:(1)发电行业符合条件的发电设施按全国碳市场管理,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5000吨的纯供热设施(热水炉),继续在北京市碳市场开展数据报送、核查和履约等工作。纯供热设施应独立核算和报告,边界为热水炉及其附属设施,核算方法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执行。(2)对于包含数据中心和其他主营业务的排放单位,其数据中心部分的核算和报告边界为数据中心和其附属设施。各单位应对数据中心及其附属设施能源消耗单独计量,碳排放量单独核算。如确无法区分数据中心和其他主营业务边界的,按照从严原则,将纳入数据中心核算。数据中心部分的核算应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执行,其中补充数据表要求单独报告数据中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数据中心类型、数据中心总功率、机架数量、IT设备耗电量、PUE值、冷却方式、余热回收利用和机房出租情况、备用电源使用情况等。(3)出租车外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核算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执行。为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细分行业数据填报及核算,出租、货运及旅游企业按照补充数据表填写相关信息(详见附件),请各单位按要求填报。(4)对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交通运输行业纳入核算及履约边界;其他各行业仅核算并报告移动设施排放,不纳入履约边界。(5)重点碳排放单位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要报告有关数据,但不计入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履约边界。—4—附件出租车客运、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补充数据表出租车客运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车辆营运属性能源类型车辆排量(升)车辆厂牌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年度累计行驶里程(km)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百公里能耗(吨、立方米、千瓦时/百公里)汽油(吨)电(千瓦时)天然气(立方米)柴油(吨)数据获取方式9合计—5—填报说明:1.车辆营运属性:按照车辆的营运证类型对应填写,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电力等;3.车辆厂牌:按照车辆的实际品牌及车辆型号填写,如北京牌—EU300、索纳塔九、捷达春天、新伊兰特等;4.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5.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6.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7.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管理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8.客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万人次);9.客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运输总量指标(万人公里),基于客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10.百公里单耗:(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推荐值;11.能源消耗量:—6—(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2.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7—公路旅客运输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能源类型座位数区间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辆)安装SCR车辆数(辆)安装SCR车辆年度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客运量(万人)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区域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获取方式百公里单耗(吨、立方米、千瓦时/百公里)汽油(吨)电(兆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柴油(吨)车用尿素溶液(吨)12合计—8—填报说明:1.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电力;2.座位数:按照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对应区间进行填写,0<座位数≤9、9<座位数≤19、19<座位数≤29、29<座位数≤39、39<座位数≤49和49<座位数;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3.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I、国II、国III、国Ⅵ、国Ⅴ和国IV等;4.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5.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6.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区域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京津冀区域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6)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对旗下车辆仪表盘进行抄表统计获得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③企业通过参考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中心提供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推荐值;7.客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万人次);8.客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运输总量指标(万人公里),基于客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9—9.百公里单耗:(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推荐值;10.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1.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12.百公里单耗缺省值:填报系统内置。—10—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能源类型排放标准车辆类型(行驶证)总质量区间(kg)车辆数量安装SCR车辆年度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货运量(吨)货运周转量(万吨公里)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获取方式百公里单耗(吨、立方米、千瓦时/百公里)汽油(吨)电(兆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柴油(吨)车用尿素溶液(吨)12合计—11—填报说明:1.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电力;2.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3.车辆类型:按照车辆行驶证的车辆类型进行填写,如普通货车、冷藏厢式、自卸式、牵引式等;4.总质量区间:按照车辆的实际总质量对应区间填写,如牵引货车的总质量≤18000kg、18000kg<总质量≤27000kg、27000kg<总质量≤35000kg、35000kg<总质量≤40000kg和40000kg<总质量等;5.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6.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7.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对旗下车辆仪表盘进行抄表统计获得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8.货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货物运输总量(吨);9.货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货物运输总量指标(吨公里),基于货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10.百公里单耗:(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11.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2—京环发〔2023〕5号附件2—13—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京市辖区外企业的核查参照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5000吨的企业(单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相关方。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4—(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二)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三)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四条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以下简称《核算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15—第三章核查流程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第九条签订核查协议(一)核查协议评估。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擅长的行业领域、核查员专业背景,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二)签订核查协议。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第十条核查准备8.核查记录保存7.核查报告提交6.内部技术复核5.核查报告编制4.现场访问3.文件评审2.核查准备1.签订核查协议—16—(一)组成核查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6.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第十一条文件评审核查机构应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2.工艺流程图;3.物料平衡表(如有);—17—4.能源平衡表;5.能源审计报告(如有);6.能源统计报表。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第十二条现场访问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确认。当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16个(不含)以上的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数值取整时进1。当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超过4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如交通运输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且每个排放设施(单个和组合)或计量设备计量的能源消耗导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的5%时,—18—核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对月度数据、记录采用交叉核对的抽样比例不低于30%。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等因素扩大抽样量,抽样量比例扩大至50%;如果扩大抽样仍然存在不符合,则扩大至80%直到100%。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重点碳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核查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确认本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制订情况等。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重点碳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整改:(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规定;(二)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19—(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第十三条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二)核查过程和方法;(三)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五)《核算要求》符合性;(六)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七)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九)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十)监测计划的核查;(十一)核查结论;(十二)开具的不符合项及后续整改情况;(十三)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20—第十四条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第十五条核查报告提交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第十六条核查记录保存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一)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二)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三)核查过程中从重点碳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四)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五)最终核查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21—京环发〔2023〕5号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2—前言“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碳市场是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第三方数据核查是确保数据质量稳定可靠的重要手段。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核算和报告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核查机构应结合新的核算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科学核算各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丰富和完善核查报告,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1—一、适用范围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以下文件。-《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它行业—2—(DB11/T1787-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民用航空运输业》(DB11/T2057-2022)-《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一)编制原则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3—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二)编制方法1.基本原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2.基本方法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文件评审,包括:-评审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地方标准或适用核算和报告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4—排放、废弃物处理等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2)现场访问,包括:-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和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5—-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一)报告文本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1.封面2.扉页3.目录4.正文—6—5.参考文件(二)报告正文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1.概述2.核查过程和方法3.核查发现4.核查结论5.附件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一)封面1.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注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重点碳排放单位。2.报告年度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4.报告日期—7—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二)扉页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2.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重点碳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4.报告期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5.核算和报告边界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以及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的核算边界变化情况。例如:对于物业企业需按照不同服务业态(居民、商业、工业等),对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面积、实际运营面积、建筑入住率等详细情况进行核实。6.二氧化碳排放量—8—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退出的既有设施在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7.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在此处按如下代码填写,例如“01/02/03/04/05/06/07/08”。(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02为“火力发电”;03为“水泥制造”;04为“石化生产”;05为“其他行业”;06为“其他服务业”;07为“交通运输业”;08为“民用航空运输业”)8.标准及方法学在此栏填写适用的地方标准或要求。9.核查结论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详见附件2的核查结论模板)。10.核查组组长11.核查组成员核查机构应确保核查组(核查组长、核查组成员)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12.技术复核人—9—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13.批准人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三)目录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四)报告正文1.概述1.1核查目的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10—-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1.2核查范围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其中,航空器排放核算应遵循注册地原则。1.3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适用的地方标准或相应的核算和报告指南,—11—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和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北京市地方或国家法规及标准。2.核查过程和方法2.1核查组安排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核查组成员表序号姓名核查工作分工内容专业代码123…注:(1)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2)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2.2文件评审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a)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12—终版本的日期;b)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图;-能源平衡表;-物料平衡表(如有);-能源审计报告;-能源统计报表;-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其它的支持性文件。c)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2.3现场访问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时间访谈对象(姓名/职位)部门访谈内容—13—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2.4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将不符合发给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3.核查发现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重点碳排放单位简介,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组织结构;-重点碳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14—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服务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等;-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如适用)现状;-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既有设施退出、新增排放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情况,应做简要描述;-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包括履约的方式,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查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3.2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A)报告内容—15—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设备信息和重点排放设施等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符合情况;-非道路运输行业的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公共电汽车车辆、运营车辆总数、飞机总数及燃料消耗类型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轨道交通的线路、配属车辆数量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如核查机构采用对场所和数据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同时核查报告中应清楚描述出本年度场所抽样与去年场所抽样情况的差别并确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16—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交谈;-现场观察设施或交通运输业运行线路图或统计信息;-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等。3.3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A)报告内容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3.3.2数据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按照如下格式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所核算参数的单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订监测计划。并在下面的3.3.2.1~3.3.2.4章节报告每个参数的详细核查发现。参数单位参数描述是否制订监测计划活直数据1—17—参数单位参数描述是否制订监测计划动水平数据接排放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间接排放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排放因子直接排放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间接排放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其他数据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补充数据数据1数据2数据3数据4数据…实时监测的数数据1数据2数据3—18—参数单位参数描述是否制订监测计划据数据4数据…3.3.2.1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表格。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19—活动水平数据2(直接排放):活动水平数据1(间接排放):3.3.2.2排放因子的符合性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排放因子数据及相应的表格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为缺省值,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排放因子参数1(直接排放):a)单位b)数据来源c)监测方法d)监测频次e)记录频次f)数据缺失处理g)交叉核对h)确认的数值i)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20—排放因子参数2(直接排放):排放因子参数1(间接排放):3.3.2.3其他数据及补充信息的符合性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包括石油化工、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等的生产经营服务信息和碳排放补充信息,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及补充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到的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参数交叉核对、数据缺失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若已经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描述了核查过程且不降低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此处对于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可以简化描述。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符合性报告格式参考3.3.2.1。补充数据表核查重点如下: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21—各热量数据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供热类型(包括热源及热网类型,热源: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电锅炉/燃油锅炉/地源热泵/其他,热网:直供/间供),热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热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计算用到的各参数,均应确保其来源可信,如有测试报告,应附在核查报告中。不同用能单元(热源锅炉房、办公生活及其他)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能源,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不同用能单元(热源锅炉房、热力站、中继泵站、办公生活及其他)的间接排放量对于各用电单元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如各用电单元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废弃物补充数据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月报表外,可通过废弃物进厂数据记录、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月报表外,可通过废弃物进厂数据记录、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废弃物预处理部分的耗电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废弃物预处理部分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不同部分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22—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产品类别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主营产品类别,除原油及原料油加工、乙烯应单独报告外,企业生产的其他化工产品类别也应识别并报告。受核查方以生产车间和/或工序为单位确定主营产品类别。产品产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产品产量的数据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每类产品生产的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每类产品生产过程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受核查方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当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主营产品车间/工序的化石燃料消耗量数据不能分开核算时,可以合并填写,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说明。每类产品生产的直接排放-过程排放量核查组首先应分别识别每类产品生产是否存在过程排放,例如原油加工核算催化剂烧焦、制氢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乙烯生产核算乙烯裂解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他化工产品生产仅核算环氧乙烷、醋酸乙烯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查组确认每类产品过程排放核算方法是否与地方标准或适用的核算和报告指南一致,各项参数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对于直接监测计量的数据,将报告的数据与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对于实验室监测汇总的数据,应确认监测方法符合相关标准,数据汇总方式合理,计算中用到的各参数,均应确保其来源可信。每类产品生产的间接排放量对于各产品车间/工序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23—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如各成品车间/工序消耗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全厂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对于存在自发电的情况,核查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认其外购电与自发电分配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当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主营产品车间/工序生产消耗的外购电量数据不能分开核算时,可以合并填写,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做原因说明。物业管理类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面积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设计图纸、政府批复文件、竣工报告、房产证、能源审计报告、项目总平面图等资料并现场访问确定建筑面积。不同业态的建筑面积如果是估算获得,核查组需要求受核查方说明估算方法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核查组应评估其合理性。地下车库面积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设计图纸、政府批复文件、竣工报告、房产证、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现场访问确定地下车库面积。不同业态的地下车库面积如果是估算获得,核查组需要求受核查方说明估算方法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核查组应评估其合理性。产值/物业收入等财务数据核查组应通过查阅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表获得各财务数据。核查组应查阅月度财务报表,确认年度数据的正确性。核查组应交叉核对上报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如有差异,需解释说明差异原因。入住率/入驻率/入园率核查组应通过现场访问、查阅相关年报等方式获得该项数据。核查组应通过查阅入住登记表、租赁合同、物业费收缴明细、电费清单等方式,确认受核查方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基准年内项目实际运营天数核查组应通过现场访问、查阅相关工作运行记录等方式获取该项数据。核查组应查阅电费清单,能源统计台账,统计局报表等方式,确认受核查方基准年内项目实际运营的天—24—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数。数据中心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数据中心行业子类核查组应根据受核查方基本情况介绍判断其数据中心所属子类,明确受核查方数据中心与非数据中心设施划分方法。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IT设备用电量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IT设备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非数据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确认非数据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应将报告的数据与设施竣工验收等资料交叉核对。不同子类(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该行业中非数据中心设施)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柴油等可单独计量的能源,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库存数据、财务数据等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不同子类(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该行业中非数据中心设对于不同类型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固定设施的用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能源消耗台账。如数据中心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25—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施)的间接排放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通信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电信业务量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业务类型(移动业务、移动语音业务、移动数据与互联网业务、移动增值及其他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各业务类型电信业务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电信业务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邮电业主要指标”相关数据核对。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数据中心总用电量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IT设备用电量若涉及数据中心,则需核查以下内容:核查组应根据受核查方基本情况介绍判断其数据中心所属子类,明确受核查方数据中心与非数据中心设施划分方法。确认不同类型数据中心IT设备用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如为实测计量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电能表抄表记录等数据交叉核对;如为计算数据,应确认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26—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每种业务类型的直接排放量(移动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每种业务类型的间接排放量(移动业务、固网业务、数据中心、非数据中心)对于各业务类型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如各业务类型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电网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供电量供电量数据除来自企业统计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核对售电量售电量数据除来自企业统计报表外,还应与根据外省输入电量数据、上网电量数据、外省输出电量数据计算出的售电量数据进行交叉核对;与上报统计局相关数据核对。—27—汽车制造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产品种类核查组首先应确定受核查方的产品种类,确认受核查方对汽车的分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整车的产品种类分为: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高级轿车及高级运动型乘用车;中、重型载货汽车;纯电动汽车汽车发动机的产品种类分为:汽油发动机柴油发动机产品产量汽车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每类产品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对于混线生产的情况,可根据下式估算第i类产品的直接排放量:对于以发动机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生产发动机零配件的情况,如核查组确认无法拆分或合理估算生产发动机产生的—28—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直接排放量,则该生产线的直接排放量均计为生产发动机产生的直接排放。每类产品的间接排放量对于各生产线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如各生产线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全厂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对于混线生产的情况,可根据下式估算第i类产品的间接排放量:对于以发动机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生产发动机零配件的情况,如核查组确认无法拆分或合理估算生产发动机产生的间接排放量,则该生产线的间接排放量均计为生产发动机产生的间接排放。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产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量。药品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产值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值。产值的数据除来自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29—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生物化学药品制造(血液制品等)的间接排放量对于企业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系统设施能源消耗台账。如各药品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产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量。药品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产值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药品产值。产值的数据除来自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检验。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的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对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能源平衡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对于天然气等可单独计量的数据,还应将报告的数据与天然气抄表记录、财务数据等数据交叉核对。如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核查组应确认缺省值的数据、单位正确,如使用实测值,排放因子的核查应参考核查报告编写指南第3.3.2.2部分的要求。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的间接排放量对于企业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系统设施能源消耗台账。如各药品对应的外购电力数据是通过拆分总外购电量计算得出,核查组应确认拆分的方式是否合理,并保持各年度数据的可比性。办公及其他设施的直接排放量对于办公及其他设施的不同种类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应确认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30—报告参数核查要求办公及其他设施的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办公及其他设施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设施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业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污水处理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污水处理数量。污水处理数量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再生水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再生水数量。再生水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车间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企业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间接排放量包括企业办公及其他设施的排放量。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直接排放量对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不同种类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应确认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企业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直接排放量包括企业办公及其他设施的排放量。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采用的生产工艺说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泥深度处理的数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污泥处理数量。污泥处理数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生产记录外,还应与企业报表的相关数据核对。污泥深度处理设施的间接排放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污泥处理设施的耗电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电表数据记录、车间的耗电量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污泥深度处理设施的直接排放量对于污泥处理设施的不同种类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应确认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31—污泥深度处理设施采用的工艺说明污泥处理设施采用的生产工艺注:污泥深度处理设施排放边界确定:污泥脱水部分的排放量,包含在污水处理及再生水设施的排放中;脱水后的泥饼进行深度处理产生的排放量作为污泥处理深度设施的排放量。自来水供应业企业补充数据表报告参数核查要求自来水产量核查组应确定受核查方的自来水产量。自来水产量的数据除来自企业产量报表外,还应与上报统计局的产量产值相关数据核对。输入的地下水、地表水的数量核查组应确认受核查方输入的地下水、地表水的数量的数据来源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并通过生产月报表、水源地分公司输出水的水表数据记录、输入地下水/地表水的水泵耗电量等相关记录交叉核对。输入地下水/地表水的水泵耗电量对于各分水厂用于不同来源水量抽取的水泵单独计量的电量,应确认监测设备的校准、数据记录等活动是否符合监测计划的要求,并核对抄表记录、各车间能源消耗台账。—32—出租车客运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车辆营运属性能源类型车辆排量(升)车辆厂牌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年度累计行驶里程(km)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百公里单耗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结果数据获取方式汽油(吨)电(千瓦时)天然气(立方米)柴油(吨)数据获取方式百公里能耗缺省值百公里碳排放缺省值112233合计表中移动设施不含企业非营运车辆(如公务车等),若直接通过油卡、充电账号记录能源消耗量则不需要填写百公里单耗缺省值,若只能监测里程则填写用于能耗核算的百公里单耗缺省值。—33—填报说明:1.车辆营运属性:按照车辆的营运证类型对应填写,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电力等;3.车辆厂牌:按照车辆的实际品牌及车辆型号填写,如北京牌—EU300、索纳塔九、捷达春天、新伊兰特等;4.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5.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6.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7.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管理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8.客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万人次);8.客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运输总量指标(万人公里),基于客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9.百公里单耗:(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34—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推荐值;10.百公里碳排放量:(1)百公里碳排放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主要是:kgCO2/百公里;(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换算获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碳排放推荐值;11.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2.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35—公路旅客运输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能源类型座位数区间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辆)安装SCR车辆数(辆)安装SCR车辆年度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客运量(万人)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百公里单耗(吨、立方米、千瓦时/百公里)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区域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结果数据获取方式汽油(吨)电(兆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柴油(吨)车用尿素溶液(吨)数据获取方式123合计填报说明:—36—1.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电力;2.座位数:按照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对应区间进行填写,0<座位数≤9、9<座位数≤19、19<座位数≤29、29<座位数≤39、39<座位数≤49和49<座位数;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3.车辆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I、国II、国III、国Ⅵ、国Ⅴ和国IV等;4.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5.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6.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区域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京津冀区域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6)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对旗下车辆仪表盘进行抄表统计获得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③企业通过参考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中心提供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推荐值;7.客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万人次);8.客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旅客运输总量指标(万人公里),基于客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9.百公里单耗:—37—(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②企业通过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推荐值;10.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1.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12.百公里单耗缺省值参考系统自带数据。—38—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补充数据表序号能源类型排放标准车辆类型(行驶证)总质量区间(kg)车辆数量安装SCR车辆年度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货运量(吨)货运周转量(万吨公里)百公里单耗能源消耗量累计碳排放量(吨)累计里程京内里程天津、河北里程京津冀外里程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结果数据获取方式汽油(吨)电(兆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柴油(吨)车用尿素溶液(吨)数据获取方式123合计—39—填报说明:1.能源类型:填写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对应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天然气、电力;2.排放标准:按照车辆实际的排放标准进行填写,,例如国Ⅵ、国Ⅴ;3.车辆类型:按照车辆行驶证的车辆类型进行填写,如普通货车、冷藏厢式、自卸式、牵引式等;4.总质量区间:按照车辆的实际总质量对应区间填写,如牵引货车的总质量≤18000kg、18000kg<总质量≤27000kg、27000kg<总质量≤35000kg、35000kg<总质量≤40000kg和40000kg<总质量等;5.车辆数量: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每种车型及排放标准的车辆保有量;6.安装SCR车辆数:填写登记注册在企业名下车辆中安装了SCR设备的车辆保有量;7.年度累计行驶里程(公里):(1)累计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2)京内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北京市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3)天津、河北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天津市及河北省域范围内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4)京津冀外里程:企业旗下车辆单车在全国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域范围外运行的全部里程合计;(5)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②企业通过对旗下车辆仪表盘进行抄表统计获得的单车级车辆行驶里程;—40—8.货运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货物运输总量(吨);9.货运周转量:填报公路运输企业旗下所有车辆在每年度内实际运送的货物运输总量指标(吨公里),基于货运量及平均运距乘积得到;10.百公里单耗:(1)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填报企业企业车辆(单车级)在运行单位距离(通常标定为100公里)时产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主要是:kg/百公里、立方米/百公里、千瓦时/百公里(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车辆百公里单耗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企业通过自有单车级大数据监控平台获取得到的单车级车辆百公里能耗;11.能源消耗量:(1)能源消耗量:填报企业旗下车辆因运行而产生的能源消耗总量,按照车辆对应的能源类型,将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填写到对应的格内,单位主要是:吨、立方米、千瓦时(企业如统计汽油、柴油时统计单位为升时,可按照汽油0.73kg/L,柴油0.86kg/L进行单位换算);(2)数据获取方式:①基于单车级的能源消耗量统计手段进行能源消耗统计,一车一卡或一车一个充电账号等手段获取;②基于单车级的车辆行驶里程与百公里单耗数据结果计算得到;12.累计碳排放量:由统计得到的车辆运行能耗及每种能源类型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转换系数计算得到。—41—3.3.2.4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如重点碳排放单位装有实时监测系统,核查机构应报告实时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通过与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计算结果的对比佐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数据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核查机构应关注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对数据要求的区别。核查可采用如下方法:-查阅燃料购买合同;-查阅能源台帐、重点设备的能源消耗记录;-查阅年度能源审计报告、能流图、能源消费量表、能源加工转换报表;-查阅月度生产报表、企业台帐如水泥、催化剂烧焦、制氢、环氧乙烷、醋酸乙烷等的生产记录;-查阅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经济指标核算基础数据表、能耗经济指标一览表;-查阅IPCC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查阅与电网公司的结算单或购售电发票(包括固定设—42—施及移动设施);-查阅供应商发票;-查阅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查阅供热协议及发票;-查阅废弃物处理协议;-查阅氧化率、热值以及产品或燃料化学分析报告;-访问温室气体管理人员、燃料采购人员等;-查阅移动源加油记录、燃料购买记录及尾气净化剂添加记录;-道路运输企业查阅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电力消耗记录及统计台账(报表);-观察实施监测的运行以及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查看或确认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可用的证据。3.4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排放报告中每一个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序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测量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测量设备较多(每同类设备多于10个、单个计量设备计量数据的排放量小于总排放的5%)或测量设备不受重点排放单位控制,可调整报告—43—格式,仅报告监测设备数量,但核查机构应确保此项简化不影响核查工作的数据质量。报告格式如下:测量设备1序号SN规定的校准频次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标准覆盖报告期工作日期的校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测量设备2序号SN规定的校准频次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标准覆盖报告期的工作日期的校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测量设备3……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测量设备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B)核查方法-查阅校准报告、设备维修和更新记录;—44—-现场观察设备校准标签;-查阅《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查阅《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表及能源计量网络图》;-与测量设备管理人员交谈等。3.5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A)报告内容3.5.1计算过程及结果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如下核查发现:-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最终结果计算是否正确;-本年度排放量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的对比,对存在异常变化(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的原因的核查发现;—45—-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3.5.2不确定性分析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影响其直接排放量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量化的计算结果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每个影响因素的合理性;-活动水平数据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排放因子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排放量不确定性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误差传递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对开具的不符合进行简要描述(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B)核查方法-请排放报告编写人员现场演示计算过程;-查阅排放报告中的公式关联;-利用EXCEL表格验算;-与年度能源报告结果交差核对。3.6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3.6.1新增设施基本信息的核查—46—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名称、型号、物理位置和投产时间等内容进行核查,确定企业填报信息与现场设备信息一致。B)核查方法对新增设施的开始投产运行时间的核查,可查阅以下证据:-外部验收报告(如环保、消防验收报告);-内部验收报告;-租赁协议;-统计报表(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或其他行业的统计年度和定期报表);-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据。对新增设施信息的核查:-现场观察新增设施的位置、型号;-查阅可研报告或环评报告的批复;-查阅固定资产能评报告。3.6.2新增设施生产数据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生产数据(如产值、产量、建筑面积、供暖面积和—47—供热量等)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单位、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以及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B)核查原则数据选取采用以下的优先序:1)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应分别单独测量获得;2)如果生产数据无法获得而排放数据可获得,可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生产数据;3)如果生产数据可获得而排放数据不可获得,不能按生产数据分摊推算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可按照生产负荷或产量等分摊推算;4)如果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都没有单独测量的数据,按照如下原则处理:-首先估算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然后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新增产值的生产数据。3.6.3新增设施排放量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新增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进行核查。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查发现可与核查报告中的3.3.2.2和报告中的3.3.2.3相协调,如果前面的—48—核查发现已经描述很详细,这里简要描述一下即可。B)核查方法同对既有设施的核查。3.6.4新增设施排放强度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的排放强度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排放强度计算过程。(计算方法:排放强度=所有新增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所有新增设施对应的生产数据)。B)核查方法验算计算过程。3.6.5新增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中那些对既有设施替代的新增设施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替代既有设备的情况、排放量。如有既有设施退出,也应在本节中详细描述核查发现。B)核查方法-查阅新增设施的可研和环评批复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替代既有设施;—49—-现场观察设施;-验算排放量的计算过程3.6.6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既有设施退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既有设施退出的基本信息及在历史基准年及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B)核查方法-查阅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企业运行情况统计与说明等;-现场观察;-验算既有设施退出在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等的计算过程。3.7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描述的未来3~5年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特别是针对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等方面采取的计划或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和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结果。—50—核查机构应对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含:-控制措施的内容及其与法规的符合性;-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B)核查方法-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查阅能源审计等相关报告中的节能措施;-利用EXCEL表格验算排放量的估算。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监测计划进行核查,确认根据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建立的监测计划合理性和执行情况,并报告如下的核查发现,格式参考下表:-监测计划版本及修订情况符合性的核查发现;-报告主体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51—-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各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获取方式符合性的核查发现;-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符合性的核查发现;-上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核查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发现;-核查年度的下一年度监测计划合理性的核查发现;监测计划版本的符合性最终版本与实际情况符合情况☐是☐否发布或修改时间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况☐是☐否发布或修改的内容满足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报告主体描述的符合性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信息与实际符合情况☐是☐否企业主营产品、生产设施信息、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与实际符合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的符合性法人边界的核算范围与实际的符合情况☐是☐否补充数据表的核算范围与实际的符合情况☐是☐否主要排放设施与实际的符合情况☐是☐否—52—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数据获取方式的符合性监测计划中涉及的所有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识别全面情况☐是☐否监测计划中对参与核算所需要的所有数据都制定了获取方式情况☐是☐否所填报的数据单位与核算指南一致情况☐是☐否所有数据的计算方法和获取方式合理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是☐否数据获取过程中涉及的测量设备的型号、位置属实情况☐是☐否监测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符合相关要求情况☐是☐否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不会导致排放量的低估和配额的过量发放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符合性受审核方已指定专人负责温室气体监测计划制定、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情况☐是☐否受审核方已建立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以及执行等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受审核方已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写、内部审核以及审批等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受审核方已建立温室气体数据文件的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受审核方监测计划制定和执行人员以及排放报告编制人员具备制定相应报告的能力情况☐是☐否若否,需要详细说明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53—其他核查发现(如有)若还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核查发现,请详细描述。B)核查方法-访谈确认监测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查阅相关参数的检测报告;-观察现有监测设备的配置情况;-访谈了解监测设备的下一步配置计划。3.9对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能源消费信息进行核查,并报告如下核查发现:-能源消耗(燃料品种、电力等)是否完整;-消费数据是否真实、可信。B)核查方法-查阅油品购买记录;-查阅移动源行驶里程;-查阅能源平衡表。核查机构应注意,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和航空器的排放应作为核算边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而不应当—54—作为本节核查的内容。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A)报告内容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按标准和规定进行仪表的校准和检定;-是否明确了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否建立了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的规章制度;-是否制定了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文档管理是否规范。B)核查方法-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查阅企业规章制度及监测计划等确认。4.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不符合关闭后,核查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4.1核算、报告及方法学的符合性;—55—-4.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4.2.1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的声明;-4.2.2经核查的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4.3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4.3.1本年度排放量波动的原因说明;-4.3.2排放下降幅度说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4.3.3本年度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4.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包括是否符合既有设施调整、既有设施退出、新增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活动水平和排放量等情况。-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56—5.附件附件1:不符合清单核查机构应采用如下格式,详细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开具的不符合,以及重点碳排放单位对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序号不符合描述重点碳排放单位原因分析重点碳排放单位采取的纠正及纠正措施核查结论NC1NC2……附件2: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那些虽然不违反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但是将来有可能出现误报告或不符合的情况提出建议。(五)参考文件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参考文献及核查过程的支持性文件的清单。—57—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58—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第一部分报告封面(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名称(公章):报告日期:—59—第二部分报告扉页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email)核查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email)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日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期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边界经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既有设施退出的基准年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及方法学核查结论详见附件的核查结论模板核查组组长签名日期核查组成员技术复核人签名日期批准人签名日期—60—第三部分目录第四部分核查报告正文(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概述1.1.核查目的1.2.核查范围1.3.核查准则2.核查过程和方法2.1.核查组安排2.2.文件评审2.3.现场访问2.4.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3.核查发现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的核查3.2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的核查3.3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的核查3.4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的核查3.5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的核查3.6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3.7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61—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3.9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4.核查结论4.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4.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4.3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5.附件附件1:不符合清单附件2:对今后核算活动的建议第五部分参考文件—62—附件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核查结论Xxxx二氧化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单位(核查机构)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交通运输行业的移动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地方标准或适用的核算和报告指南(名称)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xxxx.xx吨,间接排放量为xxxx.xx吨,总排放量为xxxx.xx吨。—63—经核查活动水平数据xxx(例如建筑面积)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或减少)xxxx.xx吨/x.xx%,其中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xxxx.xx吨/x.xx%,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xxxx.xx吨/x.xx%,原因为xxxxxxx。本年度排放量相比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相比增加(或减少)xxxx.xx吨,增加(或减少)比例为x.xx%;本年度排放量相比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xxxx.xx吨,增加(或减少)比例为x.xx%。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500.0014297.0014797.0020173000.0013643.0016643.0020183500.0013500.0017000.0020194500.0013600.0018100.0020204500.0014000.0018900.00—64—2016201720182019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20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列表说明从基准年一直到现在每年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及其变化情况,并说出变化的原因,活动水平的变化等。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北京市辖区内的xxxxx的厂区(或服务范围),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xxxx厂区(或服务范围);与历史基准年相比,增加(或减少)xxx厂区(或服务范围)。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65—排放单位2018年xxxx设施(或服务范围)截至2018年底运行(或服务)时间不足12个月,符合既有设施排放配额调整的申请条件。此信息供既有设施调整配额参考。排放单位退出的既有设施(或服务范围)包括xxx。表XX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序号既有设施名称既有设施对应其它生产信息(如适用)退出时间是否由新增设施替代年度历史年度排放量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1※2016年2017年2018年22016年2017年2018年※注1:若有多个既有设施退出,请自行添加。排放单位新增设施(或新增服务范围)主要包括xxx。其中,xx替代了既有设施xx,新增设施及其排放量如下: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合计备注:—66—新增设施排放量为xxxx.xx吨,是基准年份排放量的xx.xx%,新增设施对应的活动水平为xxx(例如新增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此信息供新增设施配额发放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本次核查中,由于xx原因,xxxx方面未覆盖。—67—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核查结论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310424.18吨,间接排放量为36779.13吨,总排放量为347203.31吨。—68—经核查的供热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其中燃气锅炉直供的建筑物供热量为xxxxTJ,燃气锅炉间供的热力站一次侧输入热源产生热量为xxxxTJ,燃煤锅炉直供的建筑供热量为xxxxTJ,燃煤锅炉间供的热力站一次侧输入热源产生热量为xxxxTJ,电锅炉所供的建筑供热量为xxxxTJ,燃油锅炉所供的建筑供热量为xxxxTJ,地源热泵所供的建筑供热量为xxxxTJ,其他供热方式所供的建筑物供热量为xxxxTJ;热力站一次侧输入热量为xxxTJ。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71782.51吨/26.06%,其中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66006.69吨/27.01%,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5775.82吨/18.63%,原因为排放单位2019年通过新建、划转和收购增加了xx个热源厂,供热量明显增加,热力站耗电量也相应有所提高。本年度排放量相比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相比上升71782.51吨,上升比例为26.06%,原因为排放单位增加了xx个热源厂含xx座燃气锅炉、xx座燃煤锅炉、xx座燃油锅炉、xx座电锅炉,增加了xx个热力站,供热面积增加了xxx平方米,供热量增加了xxxxTJ;相比上一年度增加了XXX,原因是XXX表XX排放量汇总表—69—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229417.4929003.31258420.802017234417.4930203.31264620.802018244417.4931003.31275420.802019310424.1836779.13347203.312020310424.1836779.13347203.312016201720182019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400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1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北京市辖区内所涉及的热源厂xxx个,热力站xxx座,热力管网xxx公里,总供热面积xxx亿平方米,此外,还包括位于xxx的办公楼。—70—相比上年度,增加xxx个热源厂、xxx座热力站,增加供热面积xxx平方米。相比基准年,增加xxx个热源厂、xxx座热力站,增加供热面积xxx平方米。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不涉及既有设施配额调整。排放单位退出的既有设施包括xx热源厂的2台燃气锅炉。表XX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序号既有设施名称既有设施对应其它生产信息(如适用)退出时间是否由新增设施替代年度历史年度排放量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1燃气锅炉2017否2016年2000.0030.002030.002017年800.0010.00810.002018年///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主要包括新建、划转及收购的热源厂的锅炉以及原有热源厂新增的排放设施,新增设施及其排放量信息具体如下,信息供新增设施配额发放参考。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新增设施排放量替代既有设施的新—71—年份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吨)增排放量(吨)12019燃气锅炉xx台:xxx、xxx、xxx否58000.00/22019燃煤锅炉xx台:xxx、xxx、xxx否4000.00/32019燃油锅炉xx台:xxx、xxx、xxx否2000.00/42019电锅炉xx台:xxx、xxx、xxx否600.00/52019热力站:xx座否3000.0062020热力站:xx座否3000.00/合计70600.00/新增设施排放量为70600.00吨,是基准年份排放量的XX%,新增燃气锅炉为直供,建筑物供热量为xxxxTJ;新增燃煤锅炉为直供,建筑供热量为xxxxTJ;燃油锅炉所供的建筑供热量为xxxxTJ;电锅炉所供的建筑供热量为xxxxTJ;新增设施对应的热力站一次侧输入热量为xxxxTJ。此信息供新增设施配额发放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由于天然气表和电表分别为燃气公司及电力公司管控,因此未能核查这些仪表的检定信息。—72—电力生产企业核查结论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的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2799714.26吨,间接排放量为3888.38吨,总排放量为2803602.64吨。经核查的供电量、供热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一期1#机组供电量为xxxMWh,供热量为xxxxTJ,供热—73—比为xxx;二期2#机组供电量为xxxMWh,供热量为xxxxTJ,供热比为xxx;三期二拖一(3#-5#)机组供电量为xxxMWh,供热量为xxxxTJ,供热比为xxx;燃气热水炉供热量为xxxxTJ。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242659.68吨/9.48%,其中直接排放相比上年度增加242159.68吨/9.47%,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500.00吨/14.76%。由于电网调控原因,供电量大幅上升,相比上一年度上升40.00%,其中一期燃机供电量增加,二期燃机供电量下降,三期燃机在11月开始投入使用;同时,周边企业的热能消耗需求基本保持不变,供热量变化不大。因此主要是由于供电量上升导致碳排放量大幅增加。本年度排放量相比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增加242659.68吨,上升比例为9.48%,受电网调控,供电量相比基准年增加40.00%,而供热量变化幅度不大,导致排放量上升。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1571714.262688.381574402.6420171619714.262988.381622702.64—74—20182557554.583388.382560942.9620192799714.263888.382803602.6420202799714.263888.382803602.642016201720182019050000010000001500000200000025000003000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4.核算和报告边界及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位于xxx的生产厂区,包含一期的xxMW1#燃气机组、二期xxMW2#燃气机组,三期二拖一3#-5#燃机机组,以及xxMW燃气热水炉。与上年度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与基准年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不涉及既有设施配额调整。—75—排放单位无既有设施退出。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主要包括燃气机组及热水锅炉,均未替代既有设施。新增设施及其排放量信息如下: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名称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2019二拖一燃气机组(3#-5#)否118000.00/22019燃气热水锅炉否60000.00/32020燃气热水锅炉否XXXX合计XXXX/根据北京市配额核定方法,发电企业(热电联产)采用基准线法进行配额核定,无需核查新增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由于柴油流量计未进行校验而无法核对。核查准则中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已在本次核查中全面覆盖。—76—水泥制造企业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的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4500.00吨(其中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为3200.00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为500.00吨,废弃物处理排放量为800.00吨),间接排放量为13600.00吨,总排放量为18100.00吨。—77—经核查的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废弃物预处置及协同处置部分耗电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协同处理废弃物种类为xxx,处理量为xxxx吨。废弃物的预处置部分的耗电量为xxxMWh,废弃物的协同处置部分的耗电量为xxxMWh。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年度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了1100.00吨/6.47%,其中直接排放量增加了1000.00吨/28.57%,间接排放量增加了100.00吨/0.74%。原因为xxxxxx。本年度排放量与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相比增加了1100.00吨,增加比例为6.47%。原因为xxxxxx。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1000.0014000.0015000.0020173000.0013000.0016000.0020183500.0013500.0017000.0020194500.0013600.0018100.0020204500.0013600.0018100.00—78—2016201720182019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20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位于xxx的生产厂区,有2条xxxx生产线,xx个废弃物预处理车间。与上一年度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与基准年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2018年xxxx设施(或服务范围)截至2018年底运行(或服务)时间不足12个月,符合既有设施排放配额调整的申请条件。此信息供既有设施调整配额参考。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退出为xxx,未被新增设施替代。—79—表XX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序号既有设施名称既有设施对应其它生产信息(如适用)退出时间是否由新增设施替代年度历史年度排放量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1xxx2018否2016年200.0060.00260.002017年180.0065.00245.002018年20.005.0025.00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主要为生产用电设备,其排放量信息见下表: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2019xxx否300.00/22019xxx否500.00/32020XXX否XXX合计XXX/排放单位2020年新增设施的总排放量为XXX吨,是基准年排放量的XXX%,新增设施主要用于废弃物协同处置,对应的xx废弃物处理量为xxx吨。此信息供新增设施发放配额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80—由于天然气表和电表分别为燃气公司及电力公司管控,因此未能核查这些仪表的检定信息。—81—石油化工生产企业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的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2000.00吨(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为1500.00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为500.00吨),间接排放量为12000.00吨,总排放量为14000.00吨。经核查的产品产量、产值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xx产品产量为xx吨,产值为xxx万元。—82—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年度排放量相比下降了3000.00吨/17.65%,其中,直接排放量下降了1500.00吨/42.86%,间接排放量下降了1500.00吨/11.11%。原因为xxxxxx。本年度排放量与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相比下降了3000.00吨,下降比例为17.65%。原因为xxxxxx。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5000.0014297.0019297.0020173000.0013643.0016643.0020183500.0013500.0017000.0020192000.0012000.0014000.0020202000.0012000.0014000.00—83—2016201720182019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位于xxx的生产厂区,有2条xxxx生产线。与上年度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与基准年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不涉及既有设施排放配额调整。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退出为xxx,未被新增设施替代。表XX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序既有既有设退出是否年度历史年度排放量—84—号设施名称施对应其它生产信息(如适用)时间由新增设施替代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1xxx2018否2016年100.0020.00120.002017年120.0018.00138.002018年60.0010.0070.00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主要为生产用电设备,其排放量信息见下表: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2019xxx设备否200.00/22019xxx设备否800.00/32020xxx设备否XXX合计XXX备注:—85—新增设施排放量为XXX吨,是基准年份排放量的XXX%,新增设施对应的产值为xxxx万元。此信息供新增设施发放配额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由于天然气表和电表分别为燃气公司及电力公司管控,因此未能核查这些仪表的检定信息。—86—道路运输业企业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运营系统以及直接为营运车辆服务的辅助系统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的一致。经核查的排放量如下:排放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过程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移动设施34000.0020.001000.0035020.00—87—固定设施0.000.00300.00322.20合计34000.0020.001300.0035320.00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建筑面积和移动设施的运输总里程与最终排放报告中一致。经核查的固定设施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移动设施运输总里程为xxxx万公里。3.排放量排放量及活动水平的原因说明排放单位本年度排放量相比上年度排放量增加了4008.00吨/12.80%,其中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增加了3800.00吨/12.58%,过程排放量增加了8.00吨/66.67%,间接排放量增加了200.00吨/18.18%。主要原因是排放单位客运里程数增加10.44%,增加了运营车辆的数量,导致排放量上升明显。本年度排放量相比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相比增加4008.00吨,增加比例为12.80%,原因为客运里程数增加了xxx万公里。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过程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29000.004.0090029904.00201729800.005.00100030805.00201830200.0012.00110031312.00201934000.0020.00130035320.00—88—202034000.0020.00130035320.0020162017201820190.005000.0010000.0015000.0020000.0025000.0030000.0035000.0040000.00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过程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北京市辖区内的服务范围,包括xx个公交场站,汽油车xx辆,柴油车xx辆,电动车xx辆,LNG混合动力车xx辆,CNG混合动力车xx辆,xxx条运输线路。与上一年度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与基准年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固定设施不涉及既有配额调整。排放单位无既有设施退出。—89—根据交通企业配额调整办法,新增移动设施不需要申请配额调整,因此未对移动设施的排放量及对应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排放单位新增设施详见下表: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2019移动设施:新增xx台LNG(xx)和CNG(xx)混合动力公交车否//22019移动设施:新增xx台LNG(xx)和CNG(xx)混合动力公交车,电动车xx台。否//32019移动设施:xx辆客车否//42020xx辆柴油/电混合动力客车否//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90—由于排放单位食堂液化石油气消耗量较低,排放单位液化石油气消耗量依据消耗罐数进行估计,因此未能核查液化石油气计量设备信息。由于电表为电力公司管控,因此未能核查电表的检定信息。—91—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通信核查结论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10616.72吨,间接排放量为1192094.66吨,总排放量为1202711.39吨。经核查的电信业务总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电信业务总量为xxxxx万元,其中移动业务总量为xx万元—92—(移动语音业务总量xx万元、移动数据与互联网业务总量xx万元、移动增值及其他业务总量xx万元),固网业务总量xx万元。排放单位含xx个大型数据中心,数据中心总用电量为xxMWh,IT设备用电量为xxMWh。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28021.34吨/2.39%,其中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减少335.70吨/3.07%,间接排放相比上一年度增加28357.02吨/2.44%,由于4G的普及、大王卡等业务营销,导致移动数据与互联网业务总量上涨,所需要的设施增加,导致排放量上升。本年度排放量与历史基准年度相比,增加了28021.34吨,增加比例为2.39%,用电设施增加导致排放量增加。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8100.001145500.001153600.00201710125.001152750.001162875.00201810952.421163737.641174690.05201910616.721192094.661202711.39202010616.721192094.661202711.39—93—20162017201820190200000400000600000800000100000012000001400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北京市辖区内的两个行政办公楼(xxx、xxx)、xx个通信局所场所(办公楼、机房、基站、营业厅)以及xx个独立的营业厅、xx个基站、xx个大型数据中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了2台燃气锅炉,xx个基站;与基准年相比,增加了2台燃气锅炉,xx个基站。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不涉及既有配额调整。排放单位XXXX年期间新增2台燃气锅炉,目前燃气锅炉为xx台。排放单位未对化石燃料设施替代进行统计,新增排放申请也未对化石燃料进行申请。新增设施主要包括通信网络设施—94—及其配套空调、电源、监控等直接用于通信网络运营的设施。其中,直接用于通信网络运行的设施包括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室外站(2G/3G/4G)、室内站(2G/3G/4G)、室外站5G和室内站5G;提供数据通信服务的IDC(数据中心);提供传输、宽带、信息化、互联网等多种通信服务的各种固定网络设施等。上述设施均为新建设施,分布在市区及郊区的各类机房及基站内,不对原有设施替代。新增设施及其排放情况如下表所示: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1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2019数据中心新增IDC机房设备:xxxx个否124600.07/22019移动通信设施室外站(2G/3G/4G):xxxx个否195644.96/室内站(2G/3G/4G):xxxx个否114072.95/室外站5G:xxxx个否367.84/室内站5G:xxxx个否0.00/32020固定及移动网络通信设施固定网主要传输设备(包括ATM、DDN、DPN、FR、IPRNA、MSTP、OTN、PTN、SDH):xxxx个否22569.37/固定网主要宽带设备(包括OLT、汇聚交换机、服务否14792.26/1投入规模中已统计了退出的设备,即新增规模为净新增规模。—95—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器、BRAS):xxxx个固定网主要信息化设备(包括PC服务器、SAN网交换机、带库、安全设备、磁盘阵列、光纤交换机、交换机、路由器、小型机):xxxx个否78708.15/固定网主要互联网设备:xxxx个否8048.60/合计558804.19备注:1)室外站(2G/3G/4G)每月用电量为xxx度,室内站(2G/3G/4G)每月用电量为xxx度,室外站5G每月用电量为xxxx度,室内站5G尚未通入使用,无法实测用电量。2)随着IDC的新建,新增设施的使用系数将进一步降低,核查组要求排放单位对2020年度的使用系数进行统计并更新,按照北京市数据中心IT设备实际负载率xx%核定,因此2020年度IDC的使用系数符合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新增设施排放量为558804.19吨,是基准年份排放量的47.57%,新增设施对应的移动业务总量为xx万元(移动语音业务总量xx万元、移动数据与互联网业务总量xx万元、移动增值及其他业务总量xx万元),新增设施对应的固网业务总量xx万元。新增设施的数据中心为大型数据中心,数据中心总用电量为xxMWh,IT设备用电量为xxMWh。此信息供新增设施配额发放参考。—96—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由于天然气表和电表分别为燃气公司及电力公司管控,因此未能核查这些仪表的检定信息。由于排放单位的新增设施台账属于保密信息,核查组未能获得完整的新增设施台账,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确认排放单位的新增设施来源于财务入账系统和建设部门运维系统,但数量多达上万条,抽查的项目有限,因此核查过程未能完全覆盖新增设施的数量。—97—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银行核查结论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的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0吨,间接排放量为15256.41吨,总排放量为15256.41吨。经核查的非数据中心建筑面积、数据中心总用电量、IT设备用电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数据一致。经核查的非数据中心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xx个大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为—98—xxMWh,IT设备用电量为xxMWh;xx个中小型数据中心总用电量为xxMWh,IT设备用电量为xxMWh。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5003.45吨/48.80%,原因为排放单位相比基准年新增2个支行及1处办公区,电力消费量大幅上涨,导致排放量大幅上升。本年度排放量与历史基准年份相比排放量增加5003.45吨/48.80%,原因为排放单位相比基准年新增2个支行及1处办公区,电力消费量大幅上涨。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08248.158248.15201708683.158683.152018010252.9610252.962019015256.4115256.412020015256.4115256.41—99—2016201720182019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北京市辖区内经营的办公网点包括xxx个支行及位于xx的办公大楼,建筑面积共计xxx平方米,还包括xx个大型数据中心,xx个中小型数据中心。与上年度相比,增加xx个支行及位于xxx的办公区域;与历史基准年相比,增加xx个支行及位于xxx的办公区域。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2018年存在xxx支行、xxx支行、xxx支行3个支行截至2018年底运行时间均不足12个月,符合调整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申请条件,此信息供既有设施调整配额参考。—100—本年度既有设施退出数量为1个,xxxx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停止营业。表XX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序号既有设施名称既有设施对应其它生产信息(如适用)退出时间是否由新增设施替代年度历史年度排放量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1xxx支行建筑面积:xxx平方米2017否2016年037.537.52017年022.3222.322018年///排放单位新增2个支行及1处办公区域,具体新增及其排放量见下表: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新增替代既有设施排放量(吨)12019支行2个:xxx支行、xx大厦支行否228.41/220201处办公区域:分行月坛大厦办公区域否5343.50/合计5571.90/—101—2020年累计新增设施总排放量为5571.90吨,占基准年排放量的54.34%,新增支行及办公区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未新增数据中心。此信息供新增设施发放配额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由于电表为电力公司和物业管控,因此未能核查这些仪表的检定信息。—102—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物业核查结论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的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950.56吨,间接排放量为24628.50吨,总排放量为25579.06吨。经核查的服务的商业写字楼建筑面积与最终排放报告中一致。经核查的商业写字楼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为xxxx平—103—方米,地下车库面积为xx平方米,实际物业管理面积为xxx平方米,产值为xxx万元(其中物业管理费xx万元,采暖制冷费用xx万元,物业经营收入xx万元,增值服务费xx万元),入驻率为xx%。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排放单位本年度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1947.91吨/8.24%,其中直接排放量与上年度相比减少32.79吨/3.33%,间接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1980.7吨/8.75%。原因为排放单位服务范围新增xx发展中心,电力消耗量大幅上升导致排放量大幅上升。本年度排放量与历史基准年份相比增加1947.91吨/8.24%,原因为排放单位服务范围与基准年相比新增xx发展中心,电力消耗量大幅上升导致排放量大幅上升。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810.0022067.8022877.802017830.2522357.8023188.052018983.3522647.8023631.152019950.5624628.5025579.06—104—2020950.5624628.5025579.062016201720182019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在北京市辖区内的物业项目地商业写字楼包括xxx、xxx,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xxxx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xxxx平方米,实际物业管理面积xxx平方米。与上一年度相比,新增商业写字楼xx发展中心,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xxxx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xxxx平方米,实际物业管理面积xxx平方米。—105—与基准年相比,新增商业写字楼xx发展中心,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xxxx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xxxx平方米,实际物业管理面积xxx平方米。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不涉及既有配额调整。排放单位无既有设施退出。排放单位新增设施及其排放详见下表: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2019xx发展中心设施否2006.10/22020xx发展中心设施否XXX合计XXX/排放单位2020年新增设施导致的总排放量为XXX吨,是基准年排放量的XXX%,新增服务范围xx发展中心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xxxx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xxxx平方米,实际物业管理面积xxxx平方米,新增服务范围对应的产值为xxx万元(其中物业管理费xx万元,采暖制冷费用xx万元,物业经营收入xx万元,增值服务费xx万元),入驻率为xx%。此信息供新增设施发放配额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106—由于天然气表和电表分别为燃气公司及电力公司管控,因此未能核查这些仪表的检定信息。历史核查时,对于排放单位服务的商业写字楼内的租户(非重点排放单位)消耗的电力予以了扣减,因此本次核查与历史核查边界保持一致,对商业写字楼内的租户也予以了扣减。—107—其他行业企业核查结论xxxx公司(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委托xxx公司开展XXXX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排放单位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核查组对排放单位XXXX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形成如下核查结论: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核查组确认所有不符合已全部关闭,排放单位的核算与报告均符合方法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他行业》(DB11/T1787-2020)的要求,核查组对本排放报告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2.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最终排放报告中的一致。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为4306.14吨,间接排放量为5567.87吨,总排放量为9874.01吨。经核查的产品产量、产值与最终排放报告数据一致。经核查的xx产品产量为xxx吨,产值数据为xxxx万元。—108—3.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本年度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排放量相比增加了1812.43吨/22.48%,其中,直接排放量增加了648.81吨/17.74%,间接排放量增加了1163.61吨/26.42%。经与排放单位确认,排放单位为提高产能,增加了原料处理量,导致2019年天然气消耗上升直接排放量增加;2019年新增了一套xxxx生产设备,电力消耗量增加导致间接排放量增加。2020年度排放量与历史基准年份排放量相比增加了1812.42吨/22.48%。排放量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排放单位增加了原料处理量且新增加了一套xxxx生产设备,导致排放量上升。表XX排放量汇总表年度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20163442.683824.267266.9320173522.334114.267636.5820183657.334404.268061.5820194306.145567.879874.0120204306.145567.879874.01—109—2016201720182019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排放总量(tCO2)图XX排放量变化趋势图(增加2020年度)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边界为在位于xxx的生产厂区,产品为xxx。与上一年度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与基准年相比,场所边界无变化。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排放单位2018年新建生产车间和厂房(x号楼、x号楼)。新建生产车间设施在2018年调试运行近2个月,投产运行2个月,截止2018年12月底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符合既有设施排放配额调整的申请条件。此信息供既有设施调整配额参考。排放单位既有设施xxx退出,未被新增设施替代。—110—表XX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序号既有设施名称既有设施对应其它生产信息(如适用)退出时间是否由新增设施替代年度历史年度排放量直接排放量(tCO2)间接排放量(tCO2)总排放量(tCO2)1xxx2018否2016年800.00100.00900.002017年810.00102.00912.002018年130.0010.00140.00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主要包括xxx发生器及生产用电设备,其排放量信息见下表:表XX新增设施信息表序号设施新增年份新增设施类型是否替代既有设施,被替代既有设施类型新增设施排放量(吨)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排放量(吨)12019xxx发生器否1590.36/220202套1#楼1层空调机房新增冷冻机组、2套液体发酵系统等生产用电设备否1917.90/合计3508.26排放单位新增设施导致的总排放量为3508.26吨,是基准年年排放量的43.52%,新增设施对应的产值为xx万元。此信息供新增设施发放配额参考。5.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111—由于天然气表和电表分别为燃气公司及电力公司管控,因此未能核查这些仪表的检定信息。京环发〔2023〕5号附件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112—〔2014〕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一、配额总量根据本市“十四五”时期碳排放稳中有降的目标,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平稳衔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配额核定方法,预计本市2022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场配额总量为4400万吨,配额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分配,二、配额发放方式及方法本市碳市场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发放和有偿发放两种方式,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一)免费配额发放一是配额预发。对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清缴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照上年度核定配额的70%预发;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不进行配额预发。二是配额核发。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22年度实际活动水平及配额申请材料核定最终配额。预发配额低于其最终核定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发配额多于其最终核定配额的进行配额核减,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配合核减工作。(二)有偿配额发放—113—2022年度有偿发放配额采用不定期竞价发放的形式,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三、免费发放配额核定方法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根据不同行业特征采取基准线法、历史总量法和历史强度法核定。其中,历史总量和历史强度法的基准年为2016-2018年,新增设施计入期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一)基准线法1.火力发电行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供电配额(Ae)和供热配额(Ah)两个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Ae+Ah(1)(1)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Ae)计算公式为:Ae=Qe×Be×Fr(2)Qe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MWh;Be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114—基准;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2)机组供热二氧化碳配额(Ah)计算公式为:Ah=Qh×Bh(3)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GJ;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机组供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机组供热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1。2.水泥制造行业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熟料生产配额(AC)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配额(Aw)两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AC+AW(4)其中:AC=Qc×Bc(5)AW=Qw×Bw(6)Qc和Qw为水泥制造企业活动水平,分别为熟料生产量—115—(吨)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量(吨)。Bc和Bw分别为熟料生产和废弃物协同处置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1。3.热力生产和供应(含发电企业中纯供热设施)、其他发电、电力供应行业,数据中心重点、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Q×B(7)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Q为企业自产热源供热量(GJ);数据中心Q为IT设备耗电量(MWh);其他发电Q为其他发电企业供电量(MWh);电力供应Q为电网企业供电量(MWh);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Q为运营里程数(100km)。B为上述各行业碳排放基准,详见附件1。(二)历史总量法石化、其他服务业(数据中心重点单位除外)、其他行业—116—(水的生产和供应除外)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总量法核定,包括既有设施配额(A)、新增设施配额(N)、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A+N+△(8)1.既有设施二氧化碳配额(A)计算公式为:A=E×f(9)E为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2。2.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N)满足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单位,须按相关要求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相关规定核发配额。详见附件3。(1)石化、其他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除外),按照两档核—117—算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计算方法如下:一是2018年度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N=[QN−min(5000,20%E2018)Q2018/E2018]B(10)二是2018年度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N=[QN−min(2500,10%E2018)Q2018/E2018]B(11)(2)其他服务行业(数据中心重点单位除外)和交通固定源,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N=QNB(12)QN为新增设施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Q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活动水平;E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B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先进值详—118—见《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715号)等文件,其中新增数据中心和电信业务先进值按照0.785tCO2/IT设备MWh和0.42tCO2/万元执行。3.二氧化碳配额调整量(△)的核定一是履约年度已停产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已停产的生产线,不再核发其配额。二是履约年度既有设施相比历史基准年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调整该既有设施在基准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核发配额(详见附件4)。(三)历史强度法其他行业中水的生产和供应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强度法核定,计量单—119—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QA×I×f+△(13)QA为履约年度所有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水量、排水量等;I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为控排系数,△为配额调整量,同历史总量法的配额调整量。(四)组合方法交通运输行业(公共汽车及城市轨道)配额核定方法。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包括固定设施配额(Ts)和移动设施配额(Tm)两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T=Ts+Tm=Ts+Qm×Im×fm(14)固定设施二氧化碳配额(Ts)计算方法同本章“(二)历史总量法”;Qm为履约年度运输总周转量或运输总里程;Im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m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五)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上限为避免出现过量配额富缺情况,并助企纾困,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上限值,免费发放的配额富余和亏缺上限值为排放量—120—的20%。重点碳排放单位须按相关要求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相关规定核发配额(详见附件4)。附件:1.配额核算基准值2.2021-2023年度控排系数表3.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121—附件1配额核算基准值一、火力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基准值机组类型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tCO2/MWh)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tCO2/GJ)其他机组0.43410.60.0528二、水泥制造企业基准值:0.86tCO2/t熟料协同处置废弃物预处置(a类)基准值:0.3tCO2/t废弃物协同处置废弃物预处置(b类)基准值:0.1tCO2/t废弃物a类是以飞灰等热值较低的废弃物;b类是以废矿物油、工业废物等热值较高废弃物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基准值:0.0631tCO2/GJ四、其他服务业数据中心基准值:数据中心为0.9tCO2/IT设备MWh,数据中心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见附录五、电力供应行业基准值:0.024tCO2/MWh六、其他发电行业供电基准值:0.820tCO2/MWh七、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基准值:巡游出租车:13.75kgCO2/100km;网约出租车:14.88kgCO2/100km附录:1.以数据中心排放为主的重点碳排放单位—122—2.出租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附录1数据中心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单位名称1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5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6北京中金云网科技有限公司7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8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0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1蓝厅(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首信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4首融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23—序号单位名称15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16中经云数据存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7腾龙数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北京睿为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19北京恒普安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北京亚太中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1北京科华众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22北京科信盛彩云计算有限公司23北京德昇科技有限公司2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2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7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注:1.名单中第1-24家按照数据中心基准线法核定配额;2.第25-27家企业的数据中心边界内配额按照数据中心基准线法核定,电信业务按照历史总量法核定。—124—附录2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客运)重点碳排放单位序号单位名称1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3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6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7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8北京京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9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0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1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12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3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25—14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26—附件22021-2023年度碳排放控制系数表行业碳排放控制系数2021年2022年2023年石化重点企业85.0%80.0%75.0%其他行业(含其他石化)91.0%90.0%89.0%交通公共交通-移动91.0%90.0%89.0%公共交通-固定98.5%98.0%97.5%轨道交通固定和移动98.5%98.0%97.5%其他服务业98.5%98.0%97.5%注:石化重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27—附件3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如下。一、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调整,总体上应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一)核定方法1.针对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配额的石化、其他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2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实际情—128—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对应扣减5000吨或2018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不足1万吨的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5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1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对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对应扣减2500吨或2018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1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2.针对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配额的交通固定源、其他服务业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2019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该新增设施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000吨或超过2018年本单位排放总量10%的,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经专家评审后,按照相应的新增设施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方法,核定新增设施配额。(二)核证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129—或按科学计量方法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并能单独核算。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或无法核证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的新增设施,将不予核发新增设施配额。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有新增设施配额调整需求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一)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基准年既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二)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三)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四)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130—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五)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131—附件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符合配额调整条件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配额调整的条件(一)配额核增重点碳排放单位申请配额核增,总体上应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共同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且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配额核增,包括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和其他配额调整。1.既有设施配额核增。一是重点碳排放单位于2018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12—132—个月。二是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2018年底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三是2016-2018年,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3年最大排放量与3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20%以上的;201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不足1万吨的单位,3年最大排放量与3年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2500吨且两数值相差超过10%以上的。对符合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其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如下:(1)公式中:G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133—量,G2016、G2017、G2018分别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6、2017、2018年经核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其他配额核增。如果履约年度初始配额亏缺量相比履约年度排放量占比超过20%(含),则可申请增加超过20%的那部分配额,配额核增计算公式为:T核增=(E−T初始E∗100%−20%)∗E(2)公式中(2)中计量单位为吨;E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T初始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初始全部配额。(二)配额核减如果履约年度初始配额富余量相比履约年度排放量占比超过20%(含),则需核减超过20%的那部分配额,配额核减计算公式为:T核减=(T初始−EE∗100%−20%)∗E(3)公式中(3)中计量单位为吨;E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T初始为履约年度二氧化碳初始全部配额。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符合配额核增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要提交以—134—下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核增相应配额。一是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包括本单位碳排放基本情况,配额申请调增的理由,初步测算的配额调增量及相关数据(包括计算过程数据)。二是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成立证明材料、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证明材料、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的原因证明材料等。三是符合申请条件的碳排放数据情况说明。如碳排放数据变化的测算依据及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二)符合配额核减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直接核减其相应配额,不需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材料。—135—京环发〔2023〕5号附件5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要求为鼓励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自愿减排行动,指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方法学开发和申报北京普惠性自愿减排项目(其碳减排量可用于本市碳市场抵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发了一系列方法学,包括《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和《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并制定了《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审核与核证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自愿减排项目的审核与减排量核证。详见附件。附件:1.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2.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136—3.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4.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审核与核证技术指南(试行)—137—附件1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2023年4月—138—1引言公众的交通出行是大都市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为鼓励公众参与自愿减排行动,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自2017年起尝试将经审核认证的公众自愿再少开一天车碳减排量作为北京试点碳市场抵销产品,收到了积极的社会反响。简约适度、厉行节约的低碳理念日益得到倡导和践行,2019年北京市出台了绿色出行行动计划,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踊跃参加到组织和服务公众践行低碳绿色出行的行列。为准确核算不同类型低碳出行项目的碳减排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和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研究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2适用条件2.1方法学适用于拥有在合格项目开发方注册拥有自愿减排意愿的注册用户选择公交、轨道、步行、自行车、合乘等低碳出行方式出行的项目活动。2.2项目活动须在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展开。出行路径如果离开北京市市域范围,超出市域范围的出行里程不纳入本市减排量计算范围内。2.3同一注册用户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开发方的平台注册,不能多头申请减排量。3引用文件本方法学参考了下列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最新版本:“快速公交项目(CM-028-V01)”“快速公交系统(CM-032-V01)”“高速客运铁路系统(CM-069-V01)”本方法学还引用了以下CDM-EB批准的工具最新版本:“额外性论证和评价工具”“电力消耗导致的基准线、项目和/或泄漏排放计算工具”“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工具”“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城市客运交通模式转换基准线排放计算工具”4术语与定义本方法学应用了以下定义:交通出行:指车辆、行人在社会道路上从出发地向目的地移动的交通行为。高碳出行:指单人采用私人小汽车、单位小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小汽车出行方式出行的交通出行行为。低碳出行行为:指采用公交、轨道、自行车、步行、合乘等交通出行方式出行的行为。合格的项目开发方:可以监测注册用户的低碳出行行为,并予以识别和记录的法人单位。注册用户:通过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注册,自愿参与碳减排项目的个人。基准年:最近可获得数据的年份。小汽车:指国标GA802-2008中定义的小型及微型载客汽车。5项目边界及排放源项目边界的空间范围包括项目发生的地理边界,由于使用者出发的起点与终点不容易掌控,因此项目的空间区域是项目实施的整体范围。—139—排放源温室气体种类包括否?说明理由/解释基准线排放项目参与方注册用户采用高碳方式出行产生的排放CO2包含主要排放源。CH4排除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中CH4占的比例很小。在计算基准线排放时的燃料消耗中忽略CH4排放是保守的。N2O排除N2O排放在整个碳排放中是很小的源。在计算基准线排放时的燃料消耗中忽略N2O排放是保守的。项目排放项目参与方注册用户选择低碳方式出行产生的排放。CO2包含主要排放源。CH4排除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中CH4占的比例很小,影响较小。N2O排除N2O排放在整个碳排放中是很小的源,影响较小。6减排量核算方法学6.1基准线情景识别适用于本方法学项目的基准线情景为项目参与方注册用户采用高碳出行方式的情景。6.2额外性论证基于项目的社会效益,暂不考虑额外性论证。6.3基准线排放计算基准线排放量采用基准线排放因子与基准线出行里程乘积的方法计算。计算步骤如下:步骤1确定基准线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EFPKM,i,y1.确定基础年基准线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EFv依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报告或正式数据、统计数据、权威研究机构测量值,计算北京市基础年基准线加权平均速度排放因子EFv,计算时综合考虑北京市基础年车辆能源类型、排量,其综合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如下:EFv=(∑x∑jEFx,j,v×Ix,j×Dx,j)/∑x∑j(Ix,j×Dx,j)(1)式中:EFv:基础年基准线高碳出行加权平均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tCO2/PKM);x:能源类型,可取汽油,电力,天然气,柴油;j:小汽车排量,取值为1.0L以下、1.0L-1.8L、1.8L-2.4L、2.4L以上;v:小汽车行驶速度,取0~120;(km/h);EFx,j,v:能源类型为x,排量为j的小汽车在速度为v时的人公里排放因子(tCO2/PKM);Ix,j:基础年北京市能源类型为x,排量为j的小汽车的总数量(辆);Dx,j:基础年北京市能源类型为x,排量为j的小汽车的年均行驶里程(km);如不同能源类型不同排量的小汽车年均行驶里程无法区分,则EFv的计算简化为:EFv=(∑x∑jEFx,j,v×Ix,j)/∑x∑jIx,j(2)—140—2.计算y年第i次出行时所使用的基准线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EFPKM,i,BL如可以获取注册用户出行时段路网平均运行速度v0,则使用该速度下的速度排放因子,作为注册用户基准线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即EFPKM,i,BL=EFv0(3)式中:EFPKM,i,BL:基础年基准线人公里碳排放因子(tCO2/PKM);i:y年注册用户低碳交通出行次数(次);v0:注册用户出行时段路网平均运行速度(km/h);EFv0:运行速度v取v0时的EFV的取值(tCO2/PKM)。当v0获取难度大时,可采用基础年路网运行数据事前计算出特定时间段T的路网平均运行速度VT。特定时间段的划分按照月、日期属性(工作日、非工作日、小长假、长假、春节)、时间属性(1天24小时)分类,分别计算每个特定时间段T的路网平均运行速度VT。通过监测低碳出行发生时段Ti,确定其所在时间段的路网平均运行速度VTi,则EFPKM,i,BL计算公式如下:EFPKM,i,BL=EFVTi(4)式中:EFPKM,i,BL:基础年基准线人公里碳排放因子(tCO2/PKM);Ti:第i次出行所处的时段对应的基础年特定时段;VTi:基础年特定时间段Ti的路网平均运行速度(km/h);EFVTi:速度为VTi时EFV的取值(tCO2/PKM);步骤2确定基准线情景的被替代的高碳出行里程BDi,BL基于保守性原则,采用基于Dijkstra算法计算,计算两点之间的小汽车行驶最短路径为单次基准线情景的被替代的高碳出行里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果利用算法计算最短路径过于繁琐或无法实现,可以对最短路径计算方法进行简化。基准线情景的出行距离由用户的实际出行距离乘以小汽车路网与实际出行方式路网转换系数获得,BDi,y的计算方法采用公式(5)计算获得:BDi,BL=mk×PDi,k,y(5)式中:BDi,BL:第i次出行基准线情景被替代的高碳出行里程(km);k:采取的低碳出行方式,包括公交、轨道、自行车、步行、合乘;mk:在基础年北京路网条件下,相同起讫点下小汽车最短出行距离与低碳出行方式k出行距离比值的平均值;PDi,k,y:注册用户y年第i次替代高碳出行的低碳出行k的出行距离,与项目活动的出行距离PDi,k,y相等(km);如果mk获取难度大,则mk可取1,如公式(6)所示:—141—BDi,BL=PDi,k,y(6)步骤3确定基准线情景排放量BEy基准线排放量(BEy),计算如下:BEy=∑i¿¿)(7)式中:BEy:第y年基准线碳排放量(tCO2);EFPKM,i,BL:第i次出行基准线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tCO2/PKM);BDi,BL:第i次出行基准线情景被替代的高碳出行里程(km)。6.4项目排放计算步骤1确定每种低碳出行方式人公里碳排放因子EFPKM,k项目活动的低碳出行方式碳排放因子采用基础年的数据进行计算。公交、轨道出行,人公里碳排放因子计算公式为:EFPKM,k=¿¿/(Dk,y×Pk,y)(8)式中:EFPKM,k:基础年出行方式k的人公里碳排放因子(tCO2/PKM);FCk,x:基础年出行方式k使用能源x的消耗总量,不包含电力(质量或体积单位,ton、m3);NCVk,x:基础年出行方式k使用能源x的净热值(MJ/质量或体积单位);ECk:基础年出行方式k使用电力的耗电总量(kWh);TDL:基础年电力系统平均技术传输与分配损失系数,无量纲;EFCO2,x:基础年能源x的碳排放因子(化石燃料为tCO2/MJ,电力为tCO2/kWh);Dk:基础年出行方式k的人均单次出行距离(PKM/次);Pk:基础年出行方式k的年出行总量(次);k:低碳出行方式。其中:FCk,x、ECk、Dk、Pk:数据来源首选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正式报告或正式数据、交通运输业商业统计数据,权威研究机构或项目参与方测量值;NCVk,x:数据来源为国家或者北京市数据;EFCO2,x:数据来源为国家或者北京市数据;Dk、Pk:数据来源为北京市交通部门发布的数据或专项研究结果。TDL:数据来源为国家或者北京市数据或缺省值(3%)。自行车出行:普通自行车出行的人公里碳排放因子为0;电动自行车排放因子可通过调查的方式获得,或采用本方法学推荐的缺省值1210-6tCO2/PKM。如通过监测数据难以准确区分普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按保守原则自行车出行的排放因子可统一采用本方法学推荐的缺省值7.210-6tCO2/PKM。步行出行:步行出行的人公里碳排放因子为0。合乘出行:采用基准线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除以乘车人数计算。即EFPKM,k=EFPKM,i,BL÷ni,y(9)式中:—142—EFPKM,i,BL:第i次出行的基准线人公里排放因子(tCO2/PKM);ni,y:第y年第i次合乘出行的人数;k:合乘出行方式。若乘车人数难以准确获取,则取乘车人数为2进行保守计算。小汽车停驶:如可以通过监测小汽车停驶前后里程表数据Ms,i和Me,i,识别注册用户确有小汽车停驶行为,可则采用基础年停驶后可选择出行行为的加权平均排放因子作为小汽车停驶后的人公里碳排放因子。即EFk,PKM=EFM,PKM步骤2确定项目情景替代高碳出行的低碳出行里程PDi,k,y公交、轨道出行:优先基于票务系统数据确定出行方式及出行距离。通过票务数据(“一卡通”“亿通行”等),获取用户准确的出行方式k、及出行里程PDi,k,y。如项目开发方无法获得相关票务系统数据,可基于注册用户在项目开发方平台上规划路径及项目开发方监测到的注册用户的出行轨迹Ls,i、Lc,i、Le,i等数据,通过相关的方式识别算法和里程计算算法识别出行方式k及对应的出行里程PDi,k,y。自行车出行:优先通过能够记录自行车订单信息的平台所采集的注册用户使用信息识别用户的出行行为k及计算的出行里程PDi,k,y。如无法获取用户的订单信息,可基于注册用户在项目开发方平台上规划路径及项目开发方监测到的注册用户的出行轨迹Ls,i、Lc,i、Le,i等数据,通过相关的方式识别算法和里程计算算法识别出行方式k及对应的出行里程PDi,k,y。步行:基于注册用户在项目开发方平台上规划路径及项目开发方监测到的注册用户的出行轨迹Ls,i、Lc,i、Le,i等数据,通过相关的方式识别算法和里程计算算法识别出行方式k及对应的出行里程PDi,k,y。合乘:通过能够记录合乘相关订单信息的平台所采集的注册用户使用信息识别注册用户的出行行为k及出行里程PDi,k,y。小汽车停驶:,如可以通过监测小汽车停驶前后里程表数据Ms,i和Me,i,识别注册用户确有小汽车停驶行为,则以北京市基准年小汽车次均出行里程作为其停驶里程。PDi,k,y=PDM步骤3确定项目情景排放PEy采取低碳出行的方式带来的排放即为本方法学项目情景碳排放量(PEy),计算如下:PEy=∑i∑k(EFPKM,k׿PDi,k,y)¿(10)式中:PEy:第y年项目碳排放量(tCO2);EFPKM,k:基础年低碳出行k方式人公里排放因子(tCO2/PKM);PDi,k,y:第y年第i次k方式替代高碳出行的里程(km);6.5项目泄漏计算由于本方法学开发的项目需要利用项目开发方现有的平台进行二次开发,为简化本方法学不考虑泄漏。—143—6.6项目减排量核算减排量由下列公式计算:ERy=BEy−PEy(11)式中:ERy:为y年碳减排量(tCO2);BEy:为y年基准线碳排放量(tCO2);PEy:为y年项目碳排放量(tCO2)。考虑到自行车和步行通常是短途出行(而部分注册用户的低碳出行行为可能是商业行为),项目实施方可对监测获得的出行距离PDi,k,y进行一定的阈值限制(如PDi,k,y大于a公里的情况下,PDi,k,y计为a),从而对项目减排量进行保守计算。阈值的确定可根据当地居民的行为习惯等因素进行确定。7监测方法学7.1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数据本方法学需要事前确定的数据和参数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为一年。具体数据和参数如下:数据/参数1EFx,j,v单位tCO2/PKM描述基础年x能源类型排量为j的小汽车的人公里速度排放因子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测量方法和程序测量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如下步骤:1、测量获取北京市不同道路等级的道路运行工况2、测量不同运行工况下车辆的排放因子3、利用模型计算该地区本地化的车辆速度排放因子其他说明数据/参数2Ix,j单位数量描述基础年x能源类型排量为j的小汽车的总数量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北京市交管局基础年车辆库统计结果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3Dx,j单位km—144—描述基础年x能源类型排量为j的小汽车的年均行驶里程所使用的数据来源通过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查阅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4VT单位km/h描述基础年特定时间段T的路网平均运行速度所使用的数据来源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基础年交通运行指数计算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5mk单位无量纲描述基础年,北京路网条件下,相同起讫点情况小汽车最短出行距离与方式k出行距离比值的平均值;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按照测量方法测量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1、在基础年的每种方式的出行记录中抽选30万条出行记录2、针对每条记录的起讫点,计算该起讫点下小汽车出行的最短距离3、用实际出行距离与小汽车最短出行距离求得的比值即为mk,数据/参数6FCk,x单位质量或体积单位,ton、m3描述基础年出行方式k使用能源x的消耗总量,不包含电力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由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基础年行业能耗计算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7NCVk,x单位MJ/质量或体积单位描述基础年出行方式k使用能源x的净热值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按照以下优先次序选取来源:1、地方测量(权威研究机构或项目参与方测量);2、国内外文献3、最新IPCC缺省值;测量方法和程序-—145—其他说明数据/参数8ECk单位kWh描述基础年出行方式k使用电力的耗电总量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由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基础年行业能耗计算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9TDL单位无量纲描述基础年的电力系统平均技术传输与分配损失系数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按照以下优先次序选取来源:1、地方测量(权威研究机构或项目参与方测量);2、相关文献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10EFCO2,x单位化石燃料为tCO2/MJ,电力为tCO2/kWh描述基础年能源类型x的碳排放因子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按照以下优先次序选取来源:1、地方测量(权威研究机构或项目参与方测量);2、国内外文献3、最新IPCC缺省值;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11Dk单位PKM/次描述基础年出行方式k的人均单次出行距离所使用的数据来源通过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查阅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12Pk—146—单位次描述基础年出行方式k的年出行总量所使用的数据来源通过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查阅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7.2项目实施阶段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本方法学需要监测每个注册用户(个人)的参数和数据如下:数据/参数1i单位次描述第y年注册用户替代高碳出行的低碳出行次数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2Ti单位无量纲描述第i次出行的起始时间段对应的基础年特定时间段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3k单位描述第i次低碳出行的方式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1、对于公交、轨道2种出行方式,可利用北京市对应出行的票务系统数据与出行轨迹数据进行交叉验证2、对于骑行,可以利用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平台的用户使用信息与出行轨迹信息进行交叉验证;3、对于合乘,可利用提供合乘服务的平台的用户订单信息与用户轨迹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其他说明计算项目情景碳排放量—147—数据/参数4Ls,i单位平面地图二维坐标描述第y年i次出行的起始位置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5Lc,i单位平面地图二维坐标描述第y年i次出行过程中的轨迹坐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6Le,i单位平面地图二维坐标描述第y年i次出行的结束位置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7PDi,k,y单位km描述第y年i次出行采用k种交通方式的出行距离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1、对于公交、轨道2种出行方式,可利用北京市对应出行的票务系统的里程数据和出行的轨迹数据进行交叉验证2、对于骑行,可以利用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平台的用户订单数据与轨迹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或者利用不同的算法对原始轨迹数据的里程计算结果进行交—148—叉验证3、对于步行利用提供路径规划和导航的平台的轨迹数据进行里程的确认;或者利用不同的算法对原始轨迹数据的里程计算结果进行交叉验证4、对于合乘,可利用提供合乘服务的平台的用户订单信息与轨迹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8ni单位描述第i次合乘出行的人数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项目情景碳排放量7.3项目实施及监测的数据管理要求作为监测的一部分,应当对收集的所有监测数据进行电子版存档并且至少保存至最后一个计入期结束后两年。如果在下表中没有特殊的说明,所有的数据都需要进行全部监测。所有的测量都应该采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校准测量仪器进行。另外,还要参考本方法学所涉及到的工具中的监测要求。附件:北京市2023年低碳出行活动碳排放因子—149—附件北京市2023年低碳出行活动碳排放因子在市交通委2022年公开发布的交通出行、行业能耗等相关数据基础上,同时考虑新冠疫情对出行的影响,核算出北京市2023年低碳出行活动碳排放因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活动产生的碳减排量,按照本通知更新的排放因子核算。类型排放因子(kgCO2/PKM)高碳出行0.239轨道0.032公交0.053骑行0.0072停驶0.041—150—附件2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151—2023年4月—152—1引言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方案》明确了碳达峰十大行动,针对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提出了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累计保有量力争达到200万辆,其中需要至少110万辆存量燃油小客车(私人领域)主动替换为新能源小客车。为核算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的碳减排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和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开展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研究。2适用条件2.1方法学适用于在合格项目开发方注册拥有自愿减排意愿的注册用户选择使用个人所有燃油小客车指标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并驾驶该新能源小客车出行的项目活动。2.2项目活动须在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展开。出行路径如果离开北京市市域范围,超出市域范围的出行里程不纳入本市减排量计算范围内。2.3同一注册用户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开发方的平台注册,不能多头申请减排量。3引用文件本方法学参考了下列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最新版本:“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温室气体减排方法学(CM-098-V01)”“通过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实现减排(CMS-048-V01)”本方法学还引用了以下CDM-EB批准的工具最新版本:“额外性论证和评价工具”“电力消耗导致的基准线、项目和/或泄漏排放计算工具”“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工具”“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4术语与定义本方法学应用了以下定义:燃油小客车:指使用汽油的小型及微型私人载客汽车。新能源小客车: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私人载客汽车,在本方法学中仅包括纯电动汽车。合格的项目开发方:可以监测注册用户的新能源小客车出行行为,并予以识别和记录的法人单位。注册用户:通过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注册,自愿使用个人所有燃油小客车指标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参与碳减排项目的个人。基准年:最近可获得数据的年份。5项目边界及排放源项目边界的空间范围包括项目发生的地理边界,由于使用者出发的起点与终点不容易掌控,因此项目的空间区域是项目实施的整体范围。—153—排放源温室气体种类包括否说明理由/解释基准线排放项目开发方注册用户采用燃油小客车出行产生的排放。CO2包含主要排放源CH4排除次要排放源N2O排除次要排放源项目排放项目开发方注册用户选择新能源小客车出行产生的间接排放。CO2包含主要排放源CH4排除次要排放源N2O排除次要排放源6减排量核算方法学6.1基准线情景识别适用于本方法学项目的基准线情景为项目开发方注册用户采用个人所有燃油小客车出行方式的情景。6.2额外性论证基于项目的社会效益,暂不考虑额外性论证。6.3基准线排放计算基准线排放量采用基准线排放因子与基准线出行里程乘积的方法计算。计算步骤如下:步骤1确定基准线燃油小客车碳排放因子EFBL依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报告或正式数据、统计数据、权威研究机构测量值,计算北京市基础年基准线小客车碳排放因子EFBL,计算时车辆能源类型为汽油,考虑北京市基础年车辆排量,其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如下:EFBL=¿)¿∑j¿¿)(1)式中:EFBL:基础年基准线燃油小客车碳排放因子(tCO2/km);j:小客车排量,取值为1.0L以下、1.0L-1.8L、1.8L-2.4L、2.4L以上;EFj:能源类型为汽油,排量为j的小客车碳排放因子(tCO2/km);Ij:基础年北京市能源类型为汽油,排量为j的小客车的总数量(辆);Dj:基础年北京市能源类型为汽油,排量为j的小客车的年均行驶里程(km);如不同能源类型不同排量的小客车年均行驶里程无法区分,则EFBL的计算简化为:EFBL=¿)¿∑jIj(2)—154—步骤2确定基准线情景燃油小客车出行里程BDi,BL一般情况下,基准线情景燃油小客车的出行距离与用户实际的新能源小客车出行距离相等,如果城市对燃油车与新能源车有差异化通行政策,在里程计算时应予以考虑,结合该政策分别对燃油车和新能源车行驶强度的影响来设置系数k参与计算出行里程。BDi,BL的计算方法采用公式(3)计算获得:BDi,BL=k×PDi,y(3)式中:BDi,BL:第i次出行基准线情景燃油小客车出行里程(km);PDi,y:注册用户y年第i次新能源小客车出行的出行距离,与项目活动的出行距离PDi,y相等(km);k:里程转换系数,若城市对燃油车与新能源车无差异化通行政策,k取1;若有差异化通行政策,则结合政策分别对燃油车和新能源车行驶强度的影响来取值。步骤3确定基准线情景排放量BEy基准线排放量(BEy),计算如下:BEy=∑i¿¿)(4)式中:BEy:第y年基准线碳排放量(tCO2);EFBL:基准线燃油小客车碳排放因子(tCO2/km);BDi,BL:第i次出行基准线情景燃油小客车出行里程(km)。6.4项目排放计算项目情景排放量采用项目情景排放因子与项目情景出行里程乘积的方法计算。计算步骤如下:步骤1确定新能源小客车碳排放因子EFKM,i新能源小客车碳排放因子计算公式为:EFKM,i=EFCO2×ECg,i×(1+TDL)(5)式中:EFKM,i:新能源小客车第i次出行碳排放因子(tCO2/km);g:新能源小客车的车辆型号;ECg,i:车辆型号为g的新能源小客车第i次出行的单位公里电耗(kWh/km);EFCO2:新能源小客车所消耗电力的碳排放因子(tCO2/kWh);TDL:电力系统平均技术传输与分配损失系数,无量纲。其中:ECg,i:数据来源为新能源整车实时监测数据,若实时监测数据获取难度大时,可采用政府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的正式数据;EFCO2:数据来源为国家数据或者北京市推荐值0.604;TDL:数据来源为国家或者北京市数据或缺省值(3%)。步骤2确定项目情景新能源小客车出行的出行里程PDi,y基于项目开发方监测到的注册用户新能源小客车第i次出行的出行轨迹Ls,i、Lc,i、Le,i等数据,通过相关的里程计算算法识别出行里程PDi,y。—155—步骤3确定项目情景排放PEy采取新能源小客车出行的方式带来的排放即为本方法学项目情景碳排放量(PEy),计算如下:PEy=∑i¿¿)(6)式中:PEy:第y年项目碳排放量(tCO2);i:第y年注册用户新能源小客车出行次数(次);EFKM,i:新能源小客车第i次出行碳排放因子(tCO2/km);PDi,y:第y年第i次新能源小客车出行的里程(km);6.5项目泄漏计算由于本方法学开发的项目需要利用项目开发方现有的平台进行二次开发,该开发对平台所增加的负荷较小,可忽略不计,为简化本方法学不考虑泄漏。6.6项目减排量核算减排量由下列公式计算:ERy=BEy−PEy(7)式中:ERy:为y年碳减排量(tCO2);BEy:为y年基准线碳排放量(tCO2);PEy:为y年项目碳排放量(tCO2)。7监测方法学7.1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数据本方法学需要事前确定的数据和参数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为一年。具体数据和参数如下:数据/参数1EFj单位tCO2/km描述基础年能源类型为汽油,排量为j的小客车碳排放因子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测量方法和程序测量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如下步骤:1、测量获取北京市不同道路等级的道路运行工况2、测量不同运行工况下车辆的排放因子3、利用模型计算该地区本地化的车辆排放因子其他说明—156—数据/参数2Ij单位数量描述基础年能源类型为汽油,排量为j的小客车的总数量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北京市交管局基础年车辆库统计结果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3Dj单位km描述基础年能源类型为汽油,排量为j的小客车的年均行驶里程所使用的数据来源通过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查阅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4TDL单位无量纲描述基础年的电力系统平均技术传输与分配损失系数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按照以下优先次序选取来源:1、地方测量(权威研究机构或项目开发方测量)2、相关文献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数据/参数5EFCO2单位tCO2/kWh描述基础年新能源小客车所消耗电力的碳排放因子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按照以下优先次序选取来源:1、地方测量(权威研究机构或项目开发方测量)2、国内外文献3、最新IPCC缺省值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7.2项目实施阶段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本方法学需要监测每个注册用户(个人)的参数和数据如下:数据/参数1i—157—单位次描述第y年注册用户新能源小客车出行次数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2Ls,i单位平面地图二维坐标描述第y年i次出行的起始位置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3Lc,i单位平面地图二维坐标描述第y年i次出行过程中的轨迹坐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4Le,i单位平面地图二维坐标描述第y年i次出行的结束位置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提供出行信息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测量方法和程序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率实时监测QA/QC程序其他说明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数据/参数5ECg,i单位kWh/km描述基础年车辆型号为g的新能源小客车第i次出行的单位公里电耗—158—所使用的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为新能源整车实时监测数据,若实时监测数据获取难度大时,可采用政府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的正式数据测量方法和程序-其他说明7.3项目实施及监测的数据管理要求作为监测的一部分,应当对收集的所有监测数据进行电子版存档并且至少保存至最后一个计入期结束后两年。如果在下表中没有特殊的说明,所有的数据都需要进行全部监测。所有的测量都应该采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校准测量仪器进行。另外,还要参考本方法学所涉及到的工具中的监测要求。附件:北京市2023年油改电小客车碳排放因子—159—附件北京市2023年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排放因子以下参数的取值是基于市交通委2021年公开发布的交通出行、行业能耗等相关数据计算的基础年的参数情况。参数数值基础年能源类型为汽油,排量为j的小客车碳排放因子(EFj)0.248kgCO2/PKM基础年新能源小客车所消耗电力的碳排放因子(EFCO2)0.097kgCO2/PKM里程转换系数k0.86—160—附件3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2023年4月—161——162—1引言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了碳达峰十大行动,针对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提出了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发展氢能产业是实现我国“30·60”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北京市交通领域低碳解决方案之一。2021年8月,《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明确了“建设碳交易中心氢能产业板块交易机制”的重点任务,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碳减排核算方法体系、碳交易机制等创新制度体系。为支持氢能在交通领域应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和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开展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研究,规范氢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运输活动的碳减排量的核算工作,释放氢能产业的降碳价值,助力交通领域降碳减污。2适用条件2.1方法学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团体或个人,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载客或载货运输的项目活动,其活动数据可通过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监测。2.2项目活动须在京津冀区域范围内开展,超出上述范围的行驶里程不纳入本市减排量计算范围内。2.3方法学不适用于纳入国家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边界的车辆的出行活动。2.4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挂车或其他服务车辆。2.5合格的项目开发方应确保可监测到本方法学所涉及的相关车辆参数和运行数据,能够实现数据的核实和追溯。2.6为避免重复计算,同一辆车进行运输活动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不能在其他碳减排机制内重复申请项目。3引用文件本方法学参考了下列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最新版本:“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163—“通过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实现减排(CMS-048-V01)”“商用车队中引入低排放车辆或技术(CMS-053-V01)”“小规模方法学:氢燃料电池汽车(AMS-III.BQ)”本方法学还引用了以下CDM-EB批准的工具最新版本:“额外性论证和评价工具”“小型项目活动额外性论证工具”“微型项目活动额外性论证工具”“电力消耗导致的基准线、项目和/或泄漏排放计算工具”“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工具”“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4术语与定义本方法学应用了以下定义:合格的项目开发方:具备监测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车辆参数、以及行驶里程、行驶速度、氢气消耗量、电力消耗量、加氢行为、氢气来源等运行数据的能力,并采用合理的方式予以识别和记录的法人单位。基准年:最近可获得数据的年份。加氢间隔:氢燃料电池汽车两次加氢之间的时间间隔。5项目边界及排放源项目边界包括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活动的地理边界、制氢设施、发电厂、氢气储运设施(如运氢车辆、管道)、氢气加注辅助设施(如加氢站)等。排放源温室气体种类是否包括说明理由/解释基准线排放使用与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类型相同,并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相等周转量的汽油和柴油车辆进行运输活动时产生的化石燃料排放。CO2包含主要排放源CH4排除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中CH4占的比例很小。在计算基准线排放时的燃料消耗中忽略CH4排放是保守的。N2O排除N2O排放在整个碳排放中是很小的源。在计算基准线排放时的燃料消耗中忽略N2O排放是保守的。—164—排放源温室气体种类是否包括说明理由/解释项目排放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运输活动时,因消耗氢气和消耗外接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CO2包含主要排放源CH4排除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中CH4占的比例很小,影响较小。N2O排除N2O排放在整个碳排放中是很小的源,影响较小。6减排量核算方法学6.1基准线情景识别基准线情景为与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类型相同,并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相等的客运或货运周转量的汽油和柴油车辆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情景。6.2额外性论证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论证:若事先可证明项目活动之前在项目注册区域内氢燃料电池车辆的市场份额小于或等于同类型或承担同样运输功能车辆的5%,且符合地区首例要求,则项目可免予额外性论证。本项目市场份额小于1%,且属于首例,免于额外性论证。6.3基准线排放计算基准线排放量采用基准线车公里排放因子与基准线行驶里程乘积的方法计算。基准线排放计算步骤如下:步骤1确定基准线车辆类型在与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车辆类型、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的客运或货运周转量同等替换的原则下,确定基准线车辆类型k、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T。步骤2确定基准线排放因子EFKM,i,BL1.确定基准年基准线加权平均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EFk,T,v依据北京市相关行业部门发布的报告或数据,以及行业公开数据、研究机构测量数据等,计算基准年基准线加权平均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EFk,T,v,计算时综合考虑北京市基准线车辆的车辆类型、能源类型、最大设计总质量和车身长度、车辆综合载货/载客率等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方法如下:—165—EFk,T,v=(∑xEFk,T,x,v×Ik,T,x×Dk,T,x)/(∑xIk,T,x×Dk,T,x)(1)式中:EFk,T,v:基准年基准线车辆类型为k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为T的加权平均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tCO2/km);k:车辆类型,可取载货汽车(含挂车)、载客汽车等;x:能源类型,可取汽油、柴油;T: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t)或车身长度(m)。对于载货汽车(含挂车),T取最大设计总质量,取值为4.5t以下、4.5t~12t、12t~16t、16t~22t、22t~28t、28t~40t、40t及以上;对于载客汽车,T取车身长度,取值为6m以下、6m及以上。v:车辆行驶速度,取0~120(km/h);EFk,T,x,v:基于基准年北京市车辆满载率计算的车辆类型为k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为T能源类型为x在速度v时的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tCO2/km);Ik,T,x:基准年北京市车辆类型为k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为T能源类型为x的基准线车辆总数量(辆);Dk,T,x:基准年北京市车辆类型为k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为T能源类型为x的基准线车辆年均行驶里程(km)。如不同车辆类型、能源类型、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的基准线车辆年均行驶里程无法区分或获得困难,则EFk,T,v的计算简化为:EFk,T,v=(∑xEFk,T,x,v×Ik,T,x)/(∑xIk,T,x)(2)2.确定y年第i个加氢间隔所使用的基准线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EFKM,i,BL根据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的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实时行驶速度,计算得到第i个加氢间隔的平均行驶速度vi。则使用该速度下的速度排放因子,作为第i个加氢间隔所使用的基准线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即EFKM,i,BL=EFk,T,vi(3)式中:vi: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的平均行驶速度(km/h);—166—EFk,T,vi:车辆行驶速度取vi时的EFk,T,v的取值(tCO2/km)。当无法获取分车型分能源类型分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的速度排放因子EFk,T,x,v时,可采用基准线碳排放因子缺省值,即使用基准年北京市路网运行数据事前计算出的路网平均运行速度下的碳排放因子,作为基准线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如下:EFKM,i,BL=EFk,T,V(4)V:基准年北京市路网平均运行速度(km/h);EFk,T,V:车辆行驶速度取V时的EFk,T,v的取值(tCO2/km)。步骤3确定基准线行驶里程BDi,BL一般情况下,在相同起讫点下,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距离与基准线车辆的运输距离相等,则基准线车辆行驶里程与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行驶里程相等,计算公式如下:BDi,BL=PDi,y(5)式中:BDi,BL:第y年第i个加氢间隔基准线车辆行驶里程(km);PDi,y: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累计行驶里程(km)。步骤4确定基准线排放量BEy基准线排放量BEy计算如下:BEy=∑iEFKM,i,BL×BDi,BL(6)式中:BEy:第y年基准线碳排放量(tCO2);EFKM,i,BL:第y年第i个加氢间隔所使用的基准线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tCO2/km);BDi,BL:第y年第i个加氢间隔基准线车辆行驶里程(km)。6.4项目排放计算项目活动排放量采用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每个加氢间隔内的氢气消耗量和氢气碳排放因子的乘积,以及每个加氢间隔内电力消耗量和电力碳排放因子的乘积之和进行计算。项目排放计算步骤如下:步骤1确定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能源消耗量基于车辆运行的能源动力来源,确定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能源消耗。根据氢燃料电池汽车—167—的工作原理,车辆运行的能源动力可来源于氢气和外接电力两种。因此根据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车辆轨迹、氢系统、燃料电池、可充电储能装置等运行数据,通过基于机动车行驶状态的能耗核算模型,实时计算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内的氢气消耗量HCi和外接电力消耗量ECi。步骤2确定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所用氢气的碳排放因子1.识别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所消耗氢气的来源根据合格项目开发方的监测数据进行识别与计算。首先,识别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每次加氢的加氢站s,同时识别加氢站s内所供氢气的来源信息,包含制氢厂的名称、位置、制氢工艺、氢气运输量、运氢距离Ds。然后,基于加氢站内不同制取工艺j的氢气运输量,计算加氢站的氢源比例θs,j。2.确定项目所消耗氢气的碳排放因子综合考虑氢气在制取、储运、加注、使用全链环节内的碳排放来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由于氢燃料电池汽车是通过储氢罐中的氢气和空气中的氧气进行电解反应产生电流来驱动汽车,因此,氢气使用环节没有碳排放,项目所消耗氢气的碳排放主要来源于氢气制取、储运、加注环节的碳排放,以及氢气在制取、储运、加注、使用过程中,由于排空、泄露、损耗等造成的氢气逸散比例。其氢气碳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如下:EFCO2,H2=(∑EFj×θs,j+EFt×2Ds+EFr)×(1+βH2)(7)式中:EFCO2,H2: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所消耗氢气的碳排放因子(tCO2/tH2);EFj:氢气制取碳排放因子,即氢气在制取环节,制取工艺为j每制取单位重量氢气的碳排放量(tCO2/tH2);θs,j:加氢站s的氢源比例(%);EFt:氢气储运碳排放因子,即氢气在运输环节,每运输吨公里氢气的碳排放量(tCO2/(tH2∙km));Ds:加氢站s与为该站提供氢气的制氢厂之间的氢气运输距离(km);EFr:氢气加注碳排放因子,即氢气在加注环节,每加注单位重量氢气的碳排放量(tCO2/—168—tH2);βH2:氢气在制取、储运、加注、使用过程中,由于排空、泄露、损耗等造成的氢气逸散比例,无纲量。若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所用氢气无法实现溯源或实现难度大,可使用京津冀区域综合氢气碳排放因子,即氢气制取碳排放因子使用基于京津冀区域统计口径下不同制氢工艺的氢气产能结构计算的加权平均值,氢气运输距离使用京津冀区域内加氢站和提供氢气的制氢厂的平均运输距离。其京津冀综合氢气碳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如下:EFCO2,H2=(EFj+EFt×2D+EFr)×(1+βH2)(8)EFj:基于基准年京津冀区域内各类制取工艺j的氢气产能占比情况计算的加权平均碳排放因子(tCO2/tH2);D:基准年京津冀区域内加氢站与提供氢气的制氢厂之间的平均运输距离。步骤3确定项目活动碳排放量PEy=∑i(HCi×EFCO2,H2+ECi×EFCO2,e)(9)式中:PEy:第y年项目碳排放量(tCO2);HCi: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内的氢气消耗量(tH2);ECi: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内的外接电力消耗量(MWh);EFCO2,H2: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所消耗氢气的碳排放因子(tCO2/tH2);EFCO2,e: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所消耗电力的碳排放因子(tCO2/MWh);6.5项目泄漏计算本方法学不考虑泄漏。6.6项目减排量核算减排量由下列公式计算:ERy=BEy−PEy(10)—169—式中:ERy:第y年碳减排量(tCO2);BEy:第y年基准线碳排放量(tCO2);PEy:第y年项目碳排放量(tCO2)。7监测方法学7.1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数据本方法学需要事前确定的数据和参数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为一年。具体数据和参数如下:数据/参数名称EFk,T,x,v应用的公式编号(1)、(2)数据描述基于基准年北京市车辆满载率计算的车辆类型为k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为T能源类型为x在速度v时的车公里速度排放因子。数据单位tCO2/km数据来源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测量方法和程序测量获得。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按照如下步骤:1、测量获取北京市不同道路等级的道路运行工况;2、测量不同运行工况下车辆的排放因子;3、利用模型计算该地区本地化的车辆排放因子。数值(如有)/数据用途用于计算基准线加权平均碳排放因子EFk,T,v备注/数据/参数名称Ik,T,x应用的公式编号(1)、(2)数据描述基准年北京市车辆类型为k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为T能源类型为x的基准线车辆总数量。数据单位辆数据来源北京市相关行业部门车辆统计结果数据选用的合理性交通行业部门统计结果数值(如有)/—170—数据用途用于计算基准线加权平均碳排放因子EFk,T,v备注/数据/参数名称Dk,T,x应用的公式编号(1)数据描述基准年北京市车辆类型为k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为T能源类型为x的基准线车辆年均行驶里程数据单位km数据来源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数据选用的合理性交通行业部门统计结果数值(如有)/数据用途用于计算基准线加权平均碳排放因子EFk,T,v备注/数据/参数名称V应用的公式编号(4)数据描述基准年北京市路网平均运行速度数据单位km/h数据来源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基准年运行指数计算获得数据选用的合理性交通行业部门统计数据数值(如有)/数据用途用于计算基准线综合碳排放因子缺省值EFk,T,V备注/数据/参数名称EFj应用的公式编号(7)、(8)数据描述氢气制取碳排放因子,即氢气在制取环节,制取工艺为j每制取单位重量氢气的碳排放量—171—数据单位tCO2/tH2数据来源根据对京津冀区域典型生产商进行抽样,并结合文献和调研结果给出事前确定的不同制取工艺的排放因子。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来自于《中国氢能产业基础设施发展蓝皮书》、《基于全生命周期评价的中国制氢路线能效、碳排放及经济性研究》等文献、京津冀制氢企业调研等获取的40组数据的拟合值。数值(如有)煤制氢(未考虑CCUS或CCS)25.83、煤制氢(考虑CCUS或CCS)8.64、天然气重整制氢12.54、工业副产氢提纯工艺2.75、电解水制氢(电网电)44.51、电解水制氢(可再生能源)0.89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备注/数据/参数名称EFt应用的公式编号(7)、(8)数据描述氢气储运碳排放因子,即氢气在运输环节,每运输吨公里氢气的碳排放量。数据单位tCO2/(t∙km)数据来源根据对京津冀区域氢气生产商、加氢站运营商所使用的运氢车辆进行抽样调研,给出事前确定的排放因子。如项目开发方能够证明通过使用管道等运输的,可更新计算排放因子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来自于调研获得的京津冀区域实际运行的主流运氢车辆-额定载量352kg、燃料类型为柴油的20MPa长管拖车的车辆百公里能耗值40L和IPCC柴油因子3.15kgCO2/kg燃料计算的结果值。数值(如有)0.0045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备注/数据/参数名称EFr应用的公式编号(7)、(8)数据描述氢气加注碳排放因子,即氢气在加注环节,每加注单位重量氢气的碳排放量。数据单位tCO2/tH2数据来源根据对京津冀区域典型加氢站运营商进行抽样调研,根据文献和调研结果,给出事前确定的排放因子。如项目开发方能够证明加氢站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运行,可更新计算排放因子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来自于调研获得的北京市4座加氢站2022年全年整站级电力能耗统计数据,并基于北京市加氢站按压力类型分布计算的综合加权值。数值(如有)1.294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172—备注/数据/参数名称βH2应用的公式编号(7)、(8)数据描述氢气在制取、储运、加注、使用过程中,由于排空、泄露、损耗等造成的氢气逸散比例。数据单位%数据来源根据专家调研和行业管理经验,参考国标氢气泄露浓度监测值,从保守角度提出。数据选用的合理性综合考虑氢气在制取、储运、加注、使用环节的氢气的主动排空、物理泄露、使用损耗等逸散情况,参考GB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中氢气泄露阈值0.4%保守取值。数值(如有)0.4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备注/数据/参数名称EFj应用的公式编号(8)数据描述基于基准年京津冀区域内各类制取工艺j的氢气产能占比情况计算的加权平均碳排放因子。数据单位tCO2/tH2数据来源根据对京津冀区域氢气生产商进行调研,得到基准年生产商的氢气制取工艺和氢气产能,结合每种制氢工艺的排放因子,给出事前确定的京津冀区域综合排放因子。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来自于京津冀区域16家车用氢气生产单位调研得到的京津冀氢气产能结构计算的综合加权平均值。区域内工业副产氢提纯产能占77%、电解水制氢占14%、天然气重整制氢占9%。数值(如有)4.53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备注/数据/参数名称D应用的公式编号(8)数据描述基准年京津冀区域内加氢站与提供氢气的制氢厂之间的平均运输距离。数据单位km—173—数据来源根据对京津冀区域典型生产商和加氢站运营商的运氢情况进行抽样调研和统计,给出事前确定的京津冀区域平均运氢距离。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来源于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2021-2022第一示范年度中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的加氢站购买量和运氢距离数据综合加权平均得到。数值(如有)90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备注/数据/参数名称EFCO2,e应用的公式编号(9)数据描述基准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所消耗电力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单位tCO2/MWh数据来源按照以下优先次序选取来源:1、地方测量获取;2、最新的全国电网因子缺省值;3、最新IPCC缺省值。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来源于地方测量值,选取依据为北京市地方标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中的电网供电排放因子缺省值0.604tCO2/MWh。数值(如有)0.604数据用途计算项目活动碳排放量备注/7.2项目实施阶段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本方法学需要进行监测的参数和数据如下:数据/参数名称i应用的公式编号(3)、(4)、(5)、(6)、(9)数据描述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加氢间隔个数数据单位个数据来源提供车辆加氢行为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监测点要求氢燃料电池汽车监测仪表要求传感器、计量表计等可实现监测的车载仪器或仪表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根据氢燃料电池汽车关键设备的温度/压力变化,或者电流/电压变化等情况进行识别与记录。—174—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监测、每次记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利用加氢站加氢记录数据进行交叉核验数据用途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活动碳排放量备注实时监测符合GB/T32960.3-2016《电动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要求,采取TCP/IP网络控制协议作为底层通信承载协议,监测频次不超过30s。数据/参数名称vi应用的公式编号(3)数据描述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内的平均行驶速度数据单位km/h数据来源提供车辆行驶速度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监测点要求氢燃料电池汽车监测仪表要求传感器、计量表计、GPS等可实现监测的车载仪器或仪表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利用实时监测的瞬时速度数据,拟合每次加氢间隔内的平均速度;或利用实时监测的里程、时间等数据计算得到。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连续监测、每次记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利用车辆瞬时速度进行交叉校核数据用途用于计算基准线碳排放因子EFk,T,vi备注同上数据/参数名称PDi,y应用的公式编号(5)数据描述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内的行驶里程数据单位km数据来源提供车辆加氢行为、行驶里程记录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监测点要求氢燃料电池汽车监测仪表要求传感器、计量表计、GPS等可实现监测的车载仪器或仪表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利用实时监测的里程数据,统计每次加氢间隔的累计里程,或利用轨迹数据,利用模型计算每次加氢间隔的里程,或其他可统计里程的程序与方法。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监测、每次记录—175—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利用车辆行驶轨迹或速度进行交叉校核数据用途用于确定基准线行驶里程备注同上数据/参数名称HCi应用的公式编号(9)数据描述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内的氢气消耗量数据单位tH2数据来源提供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加氢行为、氢气消耗量数据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监测点要求氢燃料电池汽车监测仪表要求传感器、计量表计、GPS等可实现监测的车载仪器或仪表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根据监测数据参照GB/T35178-2017《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测量方法》的要求,计算每加氢间隔内氢气消耗量。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监测、每次记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利用加氢站加氢记录数据进行交叉核验数据用途计算项目活动碳排放量备注同上数据/参数名称ECi应用的公式编号(9)数据描述第y年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第i个加氢间隔内的外接电力消耗量数据单位MWh数据来源提供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加氢行为、外接电力消耗量数据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监测点要求氢燃料电池汽车监测仪表要求传感器、计量表计等可实现监测的车载仪器或仪表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利用实时监测的电流/电压状态进行识别与统计,或其他可统计外接电力消耗量的程序与方法。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监测、每次记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利用能量守恒定律进行交叉核验数据用途用于计算项目活动碳排放量—176—备注无数据/参数名称θs,j应用的公式编号(7)数据描述加氢站s的氢源比例数据单位%数据来源提供加氢站氢气来源、氢气到站量数据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监测点要求加氢站监测仪表要求/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合格项目开发方平台同核验平台对接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监测、每次或每日或每月记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根据加氢站与制氢厂间的氢气运输记录进行交叉校核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备注/数据/参数名称Ds应用的公式编号(7)数据描述加氢站s与为该站提供氢气的制氢厂之间的氢气运输距离数据单位km数据来源提供运氢记录数据的合格项目开发方监测获得监测点要求加氢站监测仪表要求/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监测、每次或每日或每月记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利用加氢站、制氢厂坐标位置数据计算距离值进行交叉核验数据用途用于计算氢气碳排放因子EFCO2,H2备注/—177—7.3项目实施及监测的数据管理要求作为监测的一部分,应当对收集的所有监测数据进行电子版存档并且至少保存至最后一个计入期结束后两年。如果在下表中没有特殊的说明,所有的数据都需要进行全部监测。此外,如果项目合格开发方使用因子缺省值,则用于计算因子的相关监测数据或参数可无需进行监测。附件:北京市2023年氢燃料电池汽车碳排放因子—178—附件北京市2023年氢燃料电池汽车碳排放因子1.基准线碳排放因子基准线碳排放因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过程使用排放。结合北京市相关行业部门发布的报告或数据,以及行业公开数据、研究机构的测量数据等确定的基准线碳排放因子数值,如表1所示。表12023年基准线碳排放因子车辆类型最大设计总质量或车身长度基准线车公里碳排放因子(kgCO2/km)载货汽车(含挂车)(0,4.5t)0.324[4.5t,12t)0.516[12t,16t)0.630[16t,22t)0.716[22t,28t)0.945[28t,40t)1.093[40t,+)1.177载客汽车(0,6m)0.240[6m,+)0.6912.项目氢气碳排放因子项目氢气碳排放因子采用京津冀综合氢气碳排放因子。结合京津冀区域氢气来源数据(工业副产氢、天然气重整、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电网电水解制氢)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调研数据等确定的氢气制取、储运、加注等环节核算确定,核算结果为6.661tCO2/tH2。—179—附件4北京普惠型自愿碳减排项目审核与核证技术指南(试行)2023年4月目录一、项目审核登记流程与要求.......................xx—180—(一)项目审核流程.............................xx(二)项目审核要求............................xx二、项目减排量核证与审核流程与要求..............xx(一)项目减排量核证与审核流程.................xx(二)项目减排量核证和审核要求................xx附件1项目设计文件模板..........................xx附件2监测报告模板..............................xx附件3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模板....................xx附件4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核申请函和申请表xx附件5北京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审核申请函......xx—181—为鼓励公众参与自愿减排行动,指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方法学开发和申报自愿减排项目,规范北京普惠性自愿减排项目的审核与减排量核证,参照国家2012年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编制此技术指南。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也考虑了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特点,待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修订后将进一步对接和完善。一、项目审核登记流程与要求(一)项目审核流程北京自愿减排项目审核登记流程包括项目开发方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核,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技术审核、公示等环节,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确认登记。1.编写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开发方应根据《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和《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等方法学及本指南附件1《项目设计文件模板》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文件。2.项目审核申请。项目开发方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项目审核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至少包括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计算表(具备审核计算过程的功能)及其它支持性证据。3.项目技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后,采用联合会商、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若提出—182—修改意见,项目开发方应在收到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文件或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4.项目设计文件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在确认项目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其官网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间收到意见,项目开发方应在收到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文件或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5.项目登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技术审核和公示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北京市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予以登记。(二)项目审核要求项目审核通常按如下要求进行:1.项目设计文件要求。项目开发方应按照本指南附件1《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文件,并且至少要包括项目活动描述、项目边界、方法学适用性、基准线识别、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及减排量计算,项目预计减排量、监测计划、项目开始时间、计入期等内容。此外还应准备减排量计算表及其它支持性证据。2.项目审核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开发方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项目审核申请资料时,应至少包括以下材料:-项目审核申请函和申请表(详见附件4);-项目概况说明;-项目开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83—-项目开始时间证明文件;-采用方法学编写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减排量计算表;-其它审核需要的支持性文件。3.项目审核通用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项目时将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本市相关排放控制要求;-方法学适用,基准线确定、减排量计算及监测方法适宜;-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对北京市低碳出行有贡献。二、项目减排量核证与审核流程与要求(一)项目减排量核证与审核流程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证及审核流程包括项目开发方根据审核的监测计划编制监测报告、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核证机构开展核证工作、向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审核,主管部门通过技术审核、公示等环节,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减排量。1.编制监测报告。项目开发方应根据方法学、项目设计文件及本指南附件2《监测报告模板》的要求,编制监测报告。2.减排量核证。项目开发方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核证机构开展减排项目的核证工作。核证工作应参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本指南中关于核证的流程和要求开—184—展核证工作,并按本指南附件3《项目核证报告模板》的要求,编写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3.申请减排量审核。项目开发方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项目减排量审核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至少包括项目监测报告、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及其它支持性证据材料等。4.减排量技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项目减排量审核申请材料后,通过联合审查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核。若技术审核过程中提出问题,项目开发方应在收到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或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5.减排量核证报告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在确认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文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其官网对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期间收到意见,项目开发方应在收到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或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6.减排量签发。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技术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减排量,并在北京市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予以登记。(二)项目减排量核证和审核要求1.监测报告编制内容。监测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活动、监测计划的实施、监测系统、监测的数据和参数及减排量计算等。—185—2.减排量核证要求。核证工作应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本指南的规定开展,核证要求应至少包括项目减排量的合规性和唯一性、项目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监测计划与方法学的符合性、监测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监测设备校准频次的符合性和减排量计算结果的合理性等。根据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特点,在项目减排量核证过程中需要检查大数据平台中减排项目的实施和监测计划的执行算法,查阅、审核用户出行数据产生、传递、汇总、报告的信息流,并根据评审减排量计算时所作假设,进一步判断和确认减排项目实际减排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采用大数据审核的方式开展核证工作,核证的要求包括:(1)真实性核证公交、轨道出行:应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GPS公交、轨道出行轨迹记录与北京市IC卡、亿通行系统内出行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如出现同一时间段内监测出行信息与IC卡、亿通行系统内出行信息不一致,则以IC卡、亿通行系统为准。步行出行:应基于北京市基准年步行出行大数据特征,与项目委托方监测GPS步行出行轨迹信息进行对比,判定是否为真实的步行出行信息。自行车出行: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GPS骑行出行轨迹记录与监测期内能够记录自行车订单信息的平台所采集的用户使—186—用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判定自行车出行的真实性。也可基于北京市基准年用户骑行出行特征与项目监测GPS骑行出行轨迹信息进行对比,判定是否为真实的骑行出行信息。合乘出行: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GPS合乘出行轨迹记录与监测期内能够记录合乘订单信息的平台所采集的用户合乘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判定合乘出行的真实性。小汽车停驶:应基于减排项目中涉及的小汽车停驶记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详见(4)抽样方法)对停驶记录进行抽样,通过样本审核小汽车停驶行为的真实性。如有样本未通过真实性审核,则要求项目开发方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审核相关材料供第二次审核。若仍有样本未能通过真实性审核,则减排量最终审核结果按下述公式计算:审核减排量=申请减排量×通过审核的样本比例油改电小客车:应从指标油改电的真实性与出行行为的真实性两方面开展核证。指标油改电的真实性应重点审查车辆所有人与参与项目用户的一致性,用户所有车辆指标的油电属性以及实际购买与使用车辆的能源类型,确保参与项目用户、车辆保持一致,用户确系用油车指标购买的新能源车辆。应综合利用城市新能源领域的大数据,包括不限于监控车辆通行的卡口数据、监控新能源车辆安全的监测数据等,核证参与项目用户所申请车辆的出行行为的真实性。—187—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车辆信息、加氢行为以及氢气来源进行真实性核证。车辆信息: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信息,与工信部车型参数和行驶证车架号、车牌号等信息保持一致,判断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加氢行为: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加氢记录信息,与监测期内加氢站的加氢订单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判断加氢行为的真实性。氢气来源:应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氢气来源记录,与监测期内加氢站的氢气采购协议或合同、氢气运输订单,以及制氢厂制氢工艺等生产许可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判定氢气来源的真实性。(2)准确性的核证公交、轨道出行:应将减排项目提供的监测期内GPS公交、轨道出行轨迹的起讫点与北京市公交、轨道官方路网图进行匹配,获取每次实际出行里程,并将实际出行里程与核证委托方提供的出行里程核算结果进行交叉核对,判定公交、轨道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步行出行:应将减排项目提供的监测期内GPS步行出行轨迹数据随机抽样作为样本数据,使用区别于原来项目方的算法核算样本数据出行里程,并与提交的步行出行里程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判定步行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188—自行车出行:应将减排项目提供的监测期内GPS自行车出行轨迹数据随机抽样作为样本数据,使用区别于原来项目方的算法核算样本数据出行里程,并与提交的自行车出行里程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判定自行车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也可对减排项目提供的监测期内GPS自行车出行轨迹数据用的算法核算出行里程,并与提交监测期内能够记录自行车订单信息的平台所采集的用户自行车出行里程进行交叉核对,判定自行车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合乘出行:应对提供的监测期内GPS合乘出行轨迹数据使用区别于原来项目方的算法核算出行里程,并与提交监测期内合乘出行订单信息中的里程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判定合乘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小汽车停驶:如停驶用户停驶后的出行行为可识别,则以停驶后实际出行的里程作为停驶里程(参照公交、轨道、步行、自行车、合乘的出行里程)。如无法准确识别,可参照以北京市基准年小汽车的次均出行里程和遵循保守性原则确定其停驶里程。油改电小客车出行:分别从基准线情景、项目情景分别开展核查,重点核查里程数据的计算准确性。里程数据准确性审查应基于项目监测方提供的里程监测数据,通过与北京市道路路网匹配、里程复算等方式来验证。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氢燃料电池汽—189—车的行驶里程、氢气消耗量、外接电力消耗量,以及加氢站氢源比例、氢气运输距离进行准确性核证。行驶里程: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行驶里程计算结果值与监测期内车辆行驶轨迹或速度数据计算的里程值进行交叉核对,判定行驶里程数据的准确性。氢气消耗量: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的累计氢气消耗量计算值,与监测期内利用加氢站的加氢订单数据计算的车辆的累计加氢量进行交叉核对,判断氢气消耗量的准确性。外接电力消耗量: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的电力消耗量计算值,与监测期内项目参与方的车辆结算凭据计算的充电量进行交叉核对,判定外接电力消耗量的准确性。加氢站氢源比例: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加氢站氢源比例计算值,与利用监测期内加氢站氢气采购合同、运氢订单数据、以及制氢厂工艺等生产证明文件计算的结果值进行交叉核对,核判定加氢站氢源比例的消耗量。氢气运输距离:应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氢气运输距离结果值与利用监测期内加氢站与制氢厂位置坐标通过公开的地图软件计算的结果值进行交叉核对,判定运输距离的准确性。注:只有当加氢站与制氢厂之间的供氢关系发生变化时,才进行第2次核证。(3)出行数据唯一性核证应对减排项目提供的数据中单一用户或单一车辆单平台出—190—行时间重复和单用户多平台出行数据重复进行识别,判定出行数据的唯一性。还应对重复数据进行去重处理,确保出行数据的唯一性。同时,核证机构应根据本指南附件3《项目核证报告模板》的要求编写核证报告,应在核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核证的程序和步骤、核证实施的人员及采用的核证方法、实施核证的时间、核证发现、核证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和经核证的减排量的声明,以及内部质量管理措施等内容。(4)抽样方法。小汽车停驶真实性、步行出行准确性、自行车出行准确性的核查采用抽样的方法,参考CDM-EB的指南与标准(《指南-CDM项目活动和POA抽样调查》,第04.0版;《标准-CDM项目活动和POA抽样调查》,第07.0版;),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计算样本量及开展调查工作。样本量的计算公式如下:n=1.6452×N×p×(1−p)(N−1)×0.12×p2+1.6452×p×(1−p)×1.1其中:n:小汽车停驶真实性、步行出行准确性、自行车出行准确性核查分别所需的样本量;N:项目活动中小汽车停驶、自行车骑行、步行出行分别涉及的注册用户总数目;p:抽样指标的预测或估计值,一般取0.5;1.645:置信区间为90%时取1.645;—191—0.1:相对误差;1.1:为分别处理小汽车停驶、自行车骑行、步行出行的样本注册用户无回答或无效回答的修正因子,即样本量增加10%;3.减排量审核申请材料要求。项目开发方应按规定至少提交如下减排量审核申请材料。-减排量审核申请函(详见附件5);-监测报告及其支持材料;-减排量核证报告。4.减排量审核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审核签发和登记。-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经审核的减排量称为“北京市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BCER)”,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附件:1.项目设计文件模板2.监测报告模板3.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模板4.北京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核申请函和申请表5.北京市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审核申请函—192—附件1项目设计文件模板报告编号:****项目设计文件报告机构:报告批准人:报告日期:年月—193——194—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项目设计文件表格(F-BCER-PDD)2第1.0版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活动名称项目类别采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开发的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版本项目设计文件完成日期申请项目审核的企业法人填写时请注意企业法人为企业机构,不等同于法人代表项目业主通常项目业主即为申请项目审核的企业法人,如不同需在后文简要说明原因项目类型和选择的方法学项目类别:交通方法学:《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预计的温室气体年均减排量2—195—A部分.项目活动描述A.1.项目活动的目的和概述>>A.1.1项目活动的目的>>(1)本项目实施前的情况(2)本项目为低碳出行项目,预计参与用户数量为()。本项目参与用户采用低碳出行方式,避免使用燃油小汽车出行过程的CO2排放,从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A.1.2项目活动概述>>()项目由()公司开发,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本项目于()开发完毕,()开始计入减排量。本项目参与用户采用低碳出行方式,避免使用燃油小汽车出行过程的CO2排放,从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预计年减排量()。A.2.项目活动地点A.2.1.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北京市A.3.项目活动的技术说明>>1.本项目实施前所采用的技术:2.本项目采用的技术:A.4.项目业主及审核法人项目业主名称申请项目审核的企业法人受理审核申请的部门通常申请项目审核的企业法人与项目业主是相同的,即在此处填写相同的内容。如果申请项目审核的企业法人不是项目业主,请在此处说明原因。B部分.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应用B.1.引用的方法学名称>>《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196—B.2.方法学适用性>>参考方法学B.3.项目边界>>参考方法学(含地理边界、用户边界、温室气体边界)排放源温室气体种类包括否?说明理由/解释基准线排放源1CO2CH4N2O…排放源2CO2CH4N2O………………项目活动排放源1CO2CH4N2O…排放源2CO2CH4N2O………………B.4.基准线情景的识别和描述>>参考方法学B.5.减排量B.5.1.计算方法的说明>>参考方法学中减排量计算方法B.5.2.预先确定的参数和数据>>—197—参考方法学序号:数据/参数:单位:应用的公式编号:描述:所使用数据的来源:所应用的数据值:数据选用的合理性或测量方法和程序:数据用途:说明:B.5.3.减排量事前计算>>需通过对基准线排放量、项目碳排放量及泄漏量的计算,预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B.5.4.事前估算减排量年份基准线排放(tCO2e)项目排放(tCO2e)泄漏(tCO2e)减排量(tCO2e)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合计计入期时间合计计入期内年均值注:每一行采用一个单独的日历年。注:本项目活动应考虑避免以下几类碳减排重复计算:1.同一个IC卡号或车架号同时在多个账户登记;2.同一个用户在其他平台同步参与碳减排活动;3.参与和享受北京市“少开一天车”项目碳普惠活动。—198—B.6.监测计划B.6.1.需要监测的参数和数据>>每项监测数据和参数请复制下表,参考方法学第三部分要求,阐述具体的监测方法与要求。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至少应包括第y年注册用户信息,以及按方法学要求计算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量所需的相关参数。对于公交、轨道、步行、自行车、合乘类项目,需监测年度低碳出行次数,每次低碳出行的用户信息、起始时间、方式与距离;其中对于步行、自行车与合乘,还需监测用户出行的轨迹详情(即秒级的经纬度坐标,用于计算用户的出行距离)。对于停驶类项目,需监测小汽车停驶前后里程表数据Ms,i和Me,i,以验证停驶行为的真实性。对油改电小客车项目,需监测用户年度新能源小客车出行次数,每次出行的用户信息、起始位置、轨迹坐标、结束位置(即秒级的经纬度坐标,用于计算用户的出行距离)、单次新能源汽车出行的单位公里电耗。序号:数据/参数:单位:应用的公式编号:描述:所使用数据的来源:数据值:测量方法和程序:监测频率:QA/QC程序:数据用途:说明:B.6.2.数据抽样计划>>不适用于本项目B.6.3.监测计划其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管理机构、监测设备的描述、监测参数、数据记录情况、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异常处理和报告程序、数据管理、监测报告等。需说明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流程、参与的相关方以及形成的凭证或报告。监测计划应:(1)符合所选择方法学的要求;(2)清晰地描述方法学规定的所有必需的参数;(3)监测方式应符合方法学的要求;—199—(4)监测计划的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5)数据管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足以保证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能事后报告并且是可核证的。项目活动期限和减排计入期B.7.项目活动期限B.7.1.项目活动开始日期>>B.7.2.预计的项目活动运行寿命>>B.8.项目活动减排计入期>>减排量的计入期,共计3年。C部分.环境影响C.1.环境影响分析>>除项目减排量外,项目的实施对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非碳污染物的排放也有减排效果,测算结果如下:序号污染物类型每公里排放g/km减排量t/y1氮氧化物2一氧化碳3碳氢化合物C.2.环境影响评价—200—D部分.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D.1.简要说明如何征求地方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及如何汇总这些意见>>D.2.收到的评价意见的汇总>>D.3.对所收到的评价意见如何给予相应考虑的报告-----—201—附件1-A项目开发方的企业法人联系信息企业法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授权代表:姓名:职务:部门:手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202—附件1-B事前减排量计算补充信息附件1-C监测计划补充信息-----—203—附件2监测报告模板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测报告(F-BCER-MR)第1.0版监测报告(MR)项目活动名称项目类别3采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开发的项目项目活动审核编号项目活动的审核日期监测报告的版本号监测报告的完成日期监测期的顺序号及本监测期覆盖日期项目业主填写时请注意企业法人为企业机构,不等同于法人代表项目类型交通选择的方法学《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项目设计文件中预估的本监测期内温室气体减排量本监测期内实际的温室气体减排量3—204—E部分.项目活动描述E.1.项目活动的目的和一般性描述>>(1)本项目实施前的情况(2)本项目为低碳出行项目,预计参与用户数量为()。本项目参与用户采用低碳出行方式,避免使用燃油小汽车出行过程的CO2排放,从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由()公司开发,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本项目于()开发完毕,()开始计入减排量。本项目参与用户采用低碳出行方式,避免使用燃油小汽车出行过程的CO2排放,从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E.2.项目活动的位置>>北京市E.3.所采用的方法学>>《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E.4.项目活动计入期填写与本次监测期相对应的计入期开始日期及长度。—205—F部分.项目活动的实施F.1.审核项目活动实施情况描述>>描述本次监测期内审核项目活动实施情况,包括采用的技术、工艺流程、设施情况,及相关的图表等。F.2.项目审核后的变更>>F.2.1.监测计划或方法学的临时偏移>>说明本次监测期内是否存在监测计划或方法学的临时偏移,如果有的话,说明偏移的原因、如何偏移、偏移的持续时间、偏移方法保守性的说明等。如在本监测报告提交之前临时偏移已经获得核准,需提供核准时间及相关信息。F.2.2.项目信息或参数的修正>>说明本次监测期内是否存在项目信息或参数的修正。如有的话,简要说明并提供修正后的项目设计文件。如在本监测报告提交之前修正已经获得核准,需提供核准时间及相关信息。F.2.3.监测计划或方法学永久性的变更>>说明本次监测期内是否存在监测计划或方法学永久性的变更。如有的话,简要说明并提供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文件。如在本监测报告提交之前变更已经获得核准,需提供核准时间及相关信息。F.2.4.项目设计的变更>>说明本次监测期内是否存在项目设计的变更。如有的话,简要说明并提供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文件。如在本监测报告提交之前变更已经获得核准,需提供核准时间及相关信息。F.2.5.计入期开始时间的变更>>说明本次监测期内是否存在计入期开始时间的变更。如有的话,简要说明并提供修改后的项目设计文件。如在本监测报告提交之前变更已经获得核准,需提供核准时间及相关信息。—206—G部分.对监测系统的描述>>描述本次监测期内审核项目活动监测系统情况,包括相关的图表和流程图。H部分.数据和参数H.1.事前或者更新计入期时确定的数据和参数需提前确定的数据及参数及获取方法详见方法学;每个数据和参数表格如下:序号:数据/参数:单位:描述:数据/参数来源:数据/参数的值:数据/参数的用途:附加注释:H.2.监测的数据和参数每项监测数据和参数表格如下。参考方法学第三部分要求,阐述具体监测方法与监测要求。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至少应包括第y年注册用户的信息,以及符合方法学要求的基准线情景和项目情景碳排放计算的相关参数。对于公交、轨道、步行、自行车、合乘类项目,需监测年度低碳出行次数,每次出行的用户信息、起始时间、方式与距离;其中对于步行、自行车与合乘,还需监测用户出行的轨迹详情(即秒级的经纬度坐标,用于计算出行距离)。对于停驶类项目,需监测小汽车停驶前后的里程表数据Ms,i和Me,i,以验证停驶行为的真实性。对油改电小客车项目,需监测用户年度新能源小客车出行次数,每次出行的用户信息、起始位置、轨迹坐标、结束位置(即秒级的经纬度坐标,用于计算用户的出行距离)、单次新能源汽车出行的单位公里电耗。对于监测设备,应提供类型、精度、编号、校准频率、上次校准日期、校准有效期等信息。—207—序号:数据/参数:单位:描述:测量值/计算值/默认值:数据来源:监测参数的值:监测设备:测量/读数/记录频率:计算方法(如适用):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措施:数据用途:附加注释:H.3.抽样方案实施情况>>本项目要求项目开发方记录全部的项目运行数据,不涉及抽样。I部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I.1.基准线排放量的计算>>根据方法学中的算法计算基准线排放量。—208—附表2-1项目基准线情景的被替代的高碳出行里程BDi,y(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基准线出行里程(km)公交轨道自行车步行合乘监测期实际出行里程(km)出行方式转换系数基准线里程(km)实际出行里程(km)出行方式转换系数基准线里程(km)实际出行里程(km)出行方式转换系数基准线里程(km)实际出行里程(km)出行方式转换系数基准线里程(km)实际出行里程(km)出行方式转换系数基准线里程(km)合计注:转换系数需事先确定,更新周期为一年。以下参数的取值是基于2019年公开发布的2018年度交通出行相关数据计算的基础年的参数情况:步行转换系数1.27,自行车转换系数1.09,公交转换系数0.97,地铁转换系数1.06,合乘转换系数1附表2-2项目基准线情景的被替代的高碳出行里程BDi,BL(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209—基准线出行里程(km)新能源小客车(油改电)监测期实际出行里程(km)里程转换系数基准线里程(km)合计注:转换系数需事先确定,更新周期为一年。若城市对燃油车与新能源车无差异化通行政策,k取1;若有差异化通行政策,则结合政策分别对燃油车和新能源车行驶强度的影响来取值。基准线排放公交轨道自行车步行合乘监测期基准线出行里程(km)出行人次小汽车排放因子(tCO2/PKM)基准线排放(tCO2)基准线出行里程(km)出行人次小汽车排放因子(tCO2/PKM)基准线排放(tCO2)基准线出行里程(km)出行人次小汽车排放因子(tCO2/PKM)基准线排放(tCO2)基准线出行里程(km)出行人次小汽车排放因子(tCO2/PKM)基准线排放(tCO2)基准线出行里程(km)出行人次小汽车排放因子(tCO2/PKM)基准线排放(tCO2)合计基准线排放量合计(tCO2)附表2-3项目监测期内基准线排放量BEy(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附表2-4停驶后无法准确识别出行方式的项目监测期内基准线排放量BEy(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210—监测期停驶天数(单位:人天)停驶里程(km)小汽车平均因子(tCO2/PKM)基准线排放量(tCO2)基准线排放量合计(tCO2)附表2-5项目监测期内基准线排放量BEy(北京油改电小客车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基准线排放新能源小客车(油改电)监测期基准线情景燃油小客车出行里程(km)燃油小客车碳排放因子(tCO2/km)基准线排放(tCO2)基准线排放量合计(tCO2)附表2-6项目基准线情景的基准线车辆行驶里程BDi,BL(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监测期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实际行驶里程(km)基准线行驶里程(km)—211—合计附表2-7项目基准线情景的基准线车辆行驶速度vi(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监测期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实际行驶速度(km/h)基准线行驶速度(km/h)合计//附表2-8项目监测期内基准线排放量BDi,BL(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监测期基准线行驶里程(km)基准线行驶速度(km/h)基准线排放因子(tCO2/km)基准线排放(tCO2)基准线碳排放量合计(tCO2)I.2.项目排放量的计算>>根据方法学中算法计算项目排放量附表2-9项目情景替代高碳出行的低碳出行里程PDi,k,y(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实际出行里程(km)出行方式—212—监测期公交轨道自行车步行合乘合计附表2-10项目情景替代高碳出行的低碳出行里程PDi,y(北京油改电小客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实际出行里程(km)出行方式监测期新能源小客车(油改电)合计附表2-11项目情景排放(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项目排放公交轨道自行车步行合乘监测期里程(km)出行人次公交排放因子(tCO2/PKM)项目排放(tCO2)里程(km)出行人次轨道排放因子(tCO2/PKM)项目排放(tCO2)里程(km)出行人次自行车排放因子(tCO2/PKM)项目排放(tCO2)里程(km)出行人次步行排放因子(tCO2/PKM)项目排放(tCO2)里程(km)出行人次合乘排放因子(tCO2/PKM)项目排放(tCO2)合计项目情景排放合计(tCO2)附表2-12停驶后无法准确识别出行方式的项目情景排放PEy(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监测期停驶天数(单位:人天)停驶里程(km)停驶综合因子(tCO2/PKM)项目排放(tCO2)项目情景排放合计(tCO2)—213—附表2-13项目情景排放(北京小客车油改电)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项目排放新能源小客车(油改电)监测期出行次数(次)新能源小客车出行里程(km)碳排放因子(tCO2/km)项目排放(tCO2)项目情景排放量合计(tCO2)附表2-14项目氢燃料电池汽车能耗量HCi、ECi(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监测期氢气消耗量(kg)外接电力消耗量(kg)合计附表2-15项目情景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来源(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监测期加注站点S氢气类型j氢源比例θs,j运氢距离Ds合计/—214—附表2-16项目监测期内项目排放量PEy(北京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方法学(试行)适用)监测期氢气消耗量(tCO2)氢气碳排放因子(tCO2/tH2)电力消耗量(MWh)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MWh)项目碳排放量(tCO2)项目碳排放量合计—215—I.3.减排量的计算小结>>本项目不涉及泄漏I.4.减排量的计算小结项目基准线排放量(吨二氧化碳当量)项目排放量(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吨二氧化碳当量)总计I.5.实际减排量与审核项目设计文件中预计值的比较项目审核项目设计文件中的事前预计值本监测期内项目实际减排量减排量(吨二氧化碳当量)I.6.对实际减排量与审核项目设计文件中预计值的差别的说明>>如实际减排量大于或小于审核项目设计文件中的预计值,给出合理性解释说明。—216—附件2-A需提供的监测证明材料清单1.计入期减排量日度统计表(纸质附件形式)2.项目参与用户信息清单(电子形式)3.项目参与用户每次出行时间、起讫点、方式等原始记录,以及以秒为单位的轨迹信息(如果有,电子形式)4.项目参与用户小汽车里程表的里程信息(如果有,照片形式)5.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证明材料—217—附件3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模板报告编号:xxxxxx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监测期:x年x月x日-x年x月x日)核证机构:报告批准人:报告日期:x年x月x日—218—核证项目名称:登记号:核证委托方名称:地址:适用的方法学及工具:提交核证的监测报告:日期:版本号:最终版监测报告:日期:版本号:核证结论:通过对项目监测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大数据审核,核证组需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做出结论:1、本项目的实施、监测是否符合审核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描述以及方法学的要求;2、本核证报告是否覆盖了核证范围内所要求的全部内容;3、本项目类别为采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开发的项目;4、本项目于x年x月x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登记;5、项目监测期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监测期内经核证的减排量为()吨报告完成人技术评审人报告发放范围:目录—219—1.项目减排量核证概述.................................................................................................................x1.1.核证目的...........................................................................................................................x1.2.核证范围...........................................................................................................................x1.3.核证准则...........................................................................................................................x2.项目减排量核证程序和步骤...................................................................................................xx2.1.核证组安排.....................................................................................................................xx2.2.文件评审........................................................................................................................xx2.3.大数据审查....................................................................................................................xx2.4.核证报告的编写............................................................................................................xx2.5.核证报告的质量控制....................................................................................................xx3.核证发现..................................................................................................................................xx3.1.项目的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xx3.2.监测计划与方法学的符合性........................................................................................xx3.3.监测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xx3.4.减排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xx3.5.审核项目变更的评审(适用时)................................................................................xx4.核证结论..................................................................................................................................xx附件3-A:核证清单...................................................................................................................xx附件3-B:审核项目变更评审清单(适用时)........................................................................xx附件3-C:不符合、澄清要求及进一步行动要求清单...........................................................xx附件3-D:资料清单....................................................................................................................xx1.项目减排量核证概述1.1.核证目的说明委托单位,减排量核证的时间边界,应满足以下文件的要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20—-《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核与核证技术指南(试行)》-《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1.2.核证范围说明第三方机构核证范围(含项目监测报告、及监测报告中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中描述的项目实施、监测计划、大数据管理与传输、减排量计算等)。本次核证过程未向项目业主提供咨询服务,但开具的不符合项/澄清项可能会为项目设计提供帮助信息。1.3.核证准则核证依据的方法学及工具:-《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电力消耗导致的基准线、项目和/或泄漏排放计算工具-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工具-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城市客运交通模式转换基准线排放计算工具2.项目减排量核证程序和步骤2.1.核证组安排说明核证组成员安排2.2.文件评审说明文件评审的时间与评审内容。需识别出大数据审查中应特别注意的内容。还需列出报告编写中参考或引用的文件(详见附件3-D要求)对于停驶类项目,核证组需抽取停驶记录中一定比例数据(停驶里程表照片),核查其里程表数据,确认用户确实停驶并采用低碳方式出行。2.3.大数据审查说明大数据审查的时间与内容。针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大数据审查需通过检查大数据平台中减排项目的实—221—施和监测计划的执行算法,查阅、审核用户出行数据产生、传递、汇总、和报告的信息流,并根据评审减排量计算时所作假设,进一步判断和确认减排项目实际减排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出行方式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真实性核证准确性核证数据唯一性核证公交核证组需把委托方监测期内GPS公交、轨道出行轨迹记录与北京市一卡通内出行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如出现同一时间段内监测出行信息与一卡通系统内出行信息不一致,则以一卡通系统为准。核证组需把委托方提供的GPS公交出行轨迹的起讫点与北京市公交、轨道官方路网图进行匹配,获取每次实际出行里程,并将实际出行里程与核证委托方提供的出行里程核算结果进行交叉核对,判定公交、轨道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核证组需通过对委托方提供的出行数据中单一用户单平台出行时间重复和单用户多平台出行数据重复进行识别,判定出行数据的唯一性。核证组还需要对重复数据进行去重处理,确保出行数据的唯一性。轨道骑行核证组基于北京市基准年用户步行、骑行出行特征与项目监测GPS步行、骑行出行轨迹信息的对比,判定是否为真实的步行、骑行出行信息。核证组对委托方提供的监测期内GPS步行、骑行出行轨迹数据随机抽样作为样本数据(每种方式10000条),使用非核证委托方使用的算法核算样本数据出行里程,并与委托方提交的步行、骑行出行里程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判定步行、骑行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步行—222—出行方式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真实性核证准确性核证数据唯一性核证合乘核证组将减排项目监测期内合乘出行GPS轨迹记录与监测期内基于合乘订单识别的出行行为进行交叉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则以订单信息为准。核证组对提供的监测期内GPS合乘出行轨迹数据使用区别于原来项目方的算法核算出行里程,并与提交监测期内合乘出行订单信息中的里程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判定合乘出行里程数据的准确性。停驶项目组基于减排项目中涉及的小汽车停驶记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对停驶记录进行随机抽样,审核小汽车停驶行为的真实性。如有样本未通过真实性审核,则要求项目方整改,并提交整改后项目材料重新抽样审核,如重新审核发现仍有样本未通过真实性审核,则最终减排量按相应比例审减如停驶用户停驶后的出行行为可识别,则以停驶后实际出行的里程作为停驶里程。如无法准确识别,可参照以北京市基准年小汽车的次均出行里程和遵循保守性原则确定其停驶里程油改电小客车核证组应从指标油改电的真实性与出行行为的真实性两方面开展核证。指标油改电的真实性应重点审查车辆所有人与参与项目用户的一致性,用户所有车辆指标的油电属性以及实际购买与使用车辆的能源类型,确保参与项目用户、车辆保持一致,核证组应分别从基准线情景、项目情景分别开展核查,重点核查里程数据的计算准确性。里程数据准确性审查应基于项目监测方提供的里程监测数据,通过与北京市道路路网匹配、里程复算等方式来验证。—223—出行方式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真实性核证准确性核证数据唯一性核证用户确系用油车指标购买的新能源车辆。核证组应综合利用城市新能源领域的大数据,包括不限于监控车辆通行的卡口数据、监控新能源车辆安全的监测数据等,核证参与项目用户所申请车辆的出行行为的真实性。氢燃料电池汽车核证组需把委托方减排项目车辆信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型的参数、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的车辆信息保持一致,判定车辆信息的真实性。核证组需把委托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加氢记录信息,与监测期内加氢站的加氢订单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判断加氢行为的真实性。核证组需把委托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加注站点的加氢站氢气来源记录信息,与监测期内加氢站的氢气采购协议或合同、氢气运输订单,以及制氢厂制氢工艺等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进行交叉核对,判定氢气来源的真实性。核证组需把委托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行驶里程计算结果值与监测期内车辆行驶轨迹或速度数据计算的里程值进行交叉核对,判定行驶里程数据的准确性。核证组需把委托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的累计氢气消耗量计算值,与监测期内利用加氢站的加氢订单数据计算的车辆的累计加氢量进行交叉核对,判断氢气消耗量的准确性。核证组需把委托方减排项目监测期内车辆的电力消耗量计算值,与监测期内项目参与方的车辆结算凭据计算的充电量进行交叉核对,判定外接电力消耗量的准确性。—224—2.4.核证报告的编写说明不符合项与澄清要求,以及核证报告的编写时间。2.5.核证报告的质量控制说明核证报告在提交给项目委托方前的内部技术评审、质量控制过程。3.核证发现3.1.项目的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说明项目的基本信息(实施时间、地点、减排量来源、采用的主要技术等)。3.2.监测计划与方法学的符合性说明根据方法学需要监测的数据和参数以及监测系统如何运行。3.3.监测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说明根据已审核的项目设计文件的监测计划,需要监测的数据和参数。3.3.1.监测设备和校准根据方法学和审核的监测计划,本项目监测设备无需校准。3.3.2.质量保证与管理体系本项目采用的质量保证方案及管理体系(人员安排等)。3.4.减排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3.4.1.减排量的真实性说明产生减排量的出行是真实发生并真实存在的。—225—3.4.2.减排量计算结果的准确性3.4.2.1.计算基准线排放量根据方法学、项目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说明本项目的基准线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及参数来源以及核算结果。3.4.2.2.计算项目排放量根据方法学、项目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及参数来源以及核算结果。3.4.2.3.计算泄漏排放量根据方法学,本项目不考虑泄漏。3.4.2.4.计算项目减排量根据方法学、项目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说明本项目的减排量的核算方法及参数来源以及核算结果。核证组需对项目设计文件中预估的减排量和实际减排量进行对比,并给出结论。3.4.3.减排量计算结果的唯一性说明减排量没有在其他任何国际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获得签发。3.5.审核项目变更的评审(适用时)4.核证结论通过对项目监测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及大数据审查,核证组在需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作出结论:1.本项目的实施、监测是否符合审核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描述以及方法学要求;2.本核证报告是否覆盖核证范围内所要求的全部内容;3.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项目类别为采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开发的项目;4.本项目于x年x月x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登记;—226—5.项目监测期为()至(),监测期内经核证的减排量为()吨二氧化碳当量。附3-A:核证清单附3-B:审核项目变更评审清单(适用时)附3-C:不符合、澄清要求及进一步行动要求清单附3-D:资料清单—227—附件3-A:核证清单核证要求核证发现核证结论1.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的唯一性1.1.核证委托方是否声明所核证的减排量没有在其他任何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获得签发1.2.核证机构是如何审查确认减排量的唯一性的2.项目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2.1.审核的减排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的设计文件实施?2.2.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审核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2.3.项目实施中是否出现偏离或变更?如是,偏离或变更是否符合方法学的要求?2.4.项目是否具有多个现场?如是,监测报告是否描述了每一个现场的实施状态及其开始运行日期?2.5.项目是否属于阶段性实施的项目?MR是否描述了项目实施的进度?2.6.阶段性的实施是否出现延误,原因是什么?预估的开始运行日期?3.监测计划与方法学的符合性3.1.审核的减排项目的监测计划是否符合所选择的方法学及其工具?3.2.是否需要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监测计划修订申请?4.监测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4.1.审核的减排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监测计划实施检测活动。4.2.监测计划中的所有参数,包括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以及泄漏有关的参数是否已经得到了应有的监测?—228—核证要求核证发现核证结论4.3.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监测计划、方法学、地区、国家和设备制造商的要求?4.4.监测结果是否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频次纪录?4.5.质量保证和控制程序是否按照审核的监测计划实施?5.校准频次的符合性5.1.项目业主是否按照监测方法学和/或监测计划中明确的校准频次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5.2.是否存在校准延迟的情况?如是,项目业主如何进行保守计算?5.3.项目业主是否存在由于不可控因素而无法按照方法学和审核的监测计划对设备进行校准?5.4.哪些参数在方法学或审核的监测计划中没有对监测设备的监测频次提出要求?这些监测设备是否按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设备制造商的要求以及国际标准的优先顺序的要求进行了校准?6.减排量计算的评审6.1.项目业主是否按照审核的项目设计文件对实际产生的减排量进行计算?6.2.监测期内是否出现由于未监测而导致的数据缺失?如是,项目业主是否对减排量进行保守计算?同时核实出行真实性、出行里程准确性、数据唯一性。6.3.减排量在监测期内是否高于同期预估的减排量?如是,是否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6.4.核证过程中,核证组用哪些信息对监测报告中的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6.5.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以及泄漏的计算是否与方法学和审核的监测计划相一致?6.6.计算中使用了哪些假设、排放因子以及默认值?数值是否合理?6.7.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合理?—229—附件3-B:审核项目变更审查清单(适用时)附件3-C:不符合、澄清要求及进一步行动要求清单附件3-D:资料清单/1/监测报告/2/项目设计文件/3/《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4/电力消耗导致的基准线、项目和/或泄漏排放计算工具/5/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工具/6/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7/城市客运交通模式转换基准线排放计算工具—230—附件4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核申请函和申请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我单位已根据《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要求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设计与开发,拟申请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承诺该项目的唯一性。现将项目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文件呈上,请予以审核登记。附件:1.项目审核申请表2.项目概况说明3.项目开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4.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5.采用《_________方法学》(本项目采用的方法学名称)编写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减排量计算表以及其它审核需要的支持性文件—231—(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项目审核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活动概述实施地点市区参考方法学减排量计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预计减排情况预计年减排量万tCO2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232—附件5北京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审核申请函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经贵局审核登记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项目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期间共产生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BCER)”_____tCO2e,我单位拟申请减排量审核。现将相关申报文件呈上,请予审核登记。附件:1.项目监测报告2.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以及其它减排量审核需要的支持性文件(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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