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关于做好天津市 2022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
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文重点排放单位包括 3个方面:
(一)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
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
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
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万吨标准煤)
以上的单位(附件 1中序号 1-145,以下简称纳入企业)。
(二)上述行业以外的工业、航空运输业(除机场外)
室气体年排放量达 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 1中序号 146-189,以下简
报告企业)。
三)2022 合能超过 1准煤
1190-203
)。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
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 2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纳入企业或报告企业,各区要及时上报有
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将其从名录中移出。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1.编制碳排放报告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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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发改办气201325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 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
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
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
1722 号)要求,编制 2022 年度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
在核算净购入使用电量时,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
量(申请模板见附件 2),国家有新要求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
执行。
2.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未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原监测计划,下同)或已制定
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制定或更新数据质量控制
计划(模板见附件 3)。
各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
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 410 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 412 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
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
(二)碳排放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开展全市 2022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
作。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
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
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并
配合开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修改完善后
的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
和纸质版)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调整。存在核算边界发生变化等情况的纳入企
业,可填写 2022 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 4申请配额
调整,并于核查前将申请表(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与碳
排放报告一起报送市、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
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2022 两批放,
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 2022 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
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纳入企业
账户中。
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本文重点排放单位包括3个方面:(一)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145,以下简称“纳入企业”)。(二)上述行业以外的工业、航空运输业(除机场外)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46-189,以下简称“报告企业”)。(三)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初次报告企业(附件1中序号190-203,以下简称“初次报告企业”)。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纳入企业或报告企业,各区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将其从名录中移出。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一)碳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1.编制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在核算净购入使用电量时,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申请模板见附件2),国家有新要求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2.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未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原监测计划,下同)或已制定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制定或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见附件3)。各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4月10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月12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二)碳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开展全市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开展复核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三、碳排放履约(一)配额调整。存在核算边界发生变化等情况的纳入企业,可填写2022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4)申请配额调整,并于核查前将申请表(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与碳排放报告一起报送市、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二)配额核发。2022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2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纳入企业账户中。(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四、相关要求(一)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三)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工作同本次核查一并开展,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附件:1.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2022年度绿电扣除申请表3.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4.2022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2023年3月28日(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李帆、陈颖联系电话:87671547)(此件主动公开)资料来源:https://sthj.tj.gov.cn/ZWGK4828/ZCWJ6738/sthjjwj/202304/t20230404_6159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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