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天津市 2022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
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文重点排放单位包括 3个方面:
(一)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
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
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
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万吨标准煤)及
以上的单位(附件 1中序号 1-145,以下简称“纳入企业”)。
(二)上述行业以外的工业、航空运输业(除机场外)温
室气体年排放量达 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 1中序号 146-189,以下简
称“报告企业”)。
(三)2022 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 1万吨标准煤的初
次报告企业(附件 1中序号 190-203,以下简称“初次报告企
业”)。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
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