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
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
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
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
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
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
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
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
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
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
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
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
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 10 亿-20 亿元的项目奖补 5 亿元;
工程总投资 20 亿-50 亿元的项目奖补 10 亿元;工程总投资 50 亿
元以上的项目奖补 20 亿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
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
补 3 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