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委员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
建〔2020〕394 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
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
示范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
据《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发改规
范〔2021〕10 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 号)和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要求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统筹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以及整车示范应
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示范应用支撑服务等领域
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专项资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