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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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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工业源 .......................................- 3 -
2. 农业源 ......................................- 15 -
3. 生活源 ......................................- 19 -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24 -
5. 移动源 ......................................- 28 -
6. 季报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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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源
1.1. 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
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
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
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1.2. 调查对象的确定
1.2.1.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调查对
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
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
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1.2.2.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原
(1)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筛选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负
责实施。以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筛选原则为:
以 2017 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数据库为总样本,
按照以下条件筛选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 1 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
调查范围:
①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指标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
有机物、氨排放量,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按规模值筛
选完后地市级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不足 85%的,增补企业至达到地市级的 85%。
排放量(吨)
规模值
化学需氧量
5
氨氮
0.3
总氮
1
总磷
0.05
二氧化硫
10
氮氧化物
10
颗粒物
20
挥发性有机物
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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