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各自职责行使城市管理、应
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加氢站的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
加氢站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
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加氢站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将加氢站安全
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氢气供应安全负责,加强对加
氢站安全运行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 加氢站经营许可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加氢站并提供加氢服务的企业,应参照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燃
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
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本市加氢站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氢气质量经具备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并建立氢气气质定期检测制度;
(三)加氢站经营场所、站内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