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标下的金融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基于气候投融资视阈_刘明瑞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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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气候; 气候风险; 气候信息披露律保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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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2021年第10期绿色金融金融福建FUJIANFINANCE“双碳”目标下的金融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基于气候投融资视阈□刘明瑞(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双碳”目标是中国向世界作出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庄严承诺。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气候投融资,在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促进“双碳”目标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需要相匹配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的支撑。但目前涉气候投融资立法层级较低且法律约束有限,气候投融资面临着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气候投融资标准及气候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困扰着“双碳”目标下的气候投融资。为此,文章提出“软法”与“硬法”并举共同保障气候投融资,以法学、经济学的交叉视角考察法律供给,推动气候信息披露和气候风险、气候效益管理等可能的优化路径。关键词:气候投融资;气候风险;气候信息披露;法律保障;“双碳”目标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1)10-0010-07收稿日期:2021-07-20作者简介:刘明瑞(1996-),男,安徽芜湖人,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提出中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提出标志着“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将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双碳”目标正在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其中,构建完善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有针对性地创新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从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业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一、研究概述(一)国内研究概述。早在2010年前后,碳排放制度与气候投融资问题就被法学、经济学和环境学等领域的学者所关注。李传轩(2010)结合国际碳税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实际,以分析碳税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为切入点,并提出容纳征税对象、方式乃至可能的激励措施在内的碳税立法框架;在后续研究中,他进一步结合碳权利,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法律上的确认与构造等进行了讨论。在气候投融资方面,部分学者还就气候变暖环境下如何进行投融资路径选择,提出逐步构建、完善碳金融支持体系,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等建议。丁辉(2020)指出气候投融资是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途径,他重点讨论了政策评估体系、气10福建金融2021年第10期福建金融FUJIANFINANCE绿色金融候投融资的标准、气候金融工具、气候风险管理体系及激励机制等问题。郭新双(2021)结合全球疫情影响因素和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认为“十四五”时期大力发展气候融资,将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必由之路,明确提出了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和加强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建议。不少学者结合国际气候治理规则,进行中国本土的气候投融资问题的讨论。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结合域外经验,论述了气候变化与国际气候投融资的发展,并针对国内现状提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二)域外研究概述。作为与“碳达峰、碳中和”密切相关的“碳金融”概念问世时间并不很长。SoniaLabatt和R.R.White(2007)首次提出气候风险管理理论,其认为企业为了避免气候变化给其带来的法律、声誉及竞争风险,需要通过碳金融市场载体来管理并转移气候风险,以最低成本降低整个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气候投融资工具创新及其法律监管、市场激励方面,不少学者也进行了研究。LoA.Y.(2012)从碳交易市场的设立、监管和经济发展等角度进行阐述,其指出涉碳气候投融资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C.Z.Ramfrez(2013)结合国际气候投融资工具创新,从会计角度提出对涉碳的气候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可行准则,其指出碳时代下需要考虑气候风险,这也对财务报告提出新要求。A.Heshmatietal.(2014)比较研究了气候投融资的三种支持机制,其中税收激励和碳金融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其主张为碳目标环境实现,应大力提倡用碳税或碳交易等碳金融措施来推动。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在碳排放、碳金融、气候投融资领域已开展了较多研究,但针对“双碳”目标背景下如何进行气候投融资的探讨仍较缺乏。气候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既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也要通过法律机制予以激励和救济。因此,厘清气候投融资的概念及其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的法律适用困境,探索完善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气候投融资的概念与主要工具(一)气候投融资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关于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尚不统一。回溯其肇始“气候金融”而言,世界银行将其描述为促进低碳发展和提高气候适应能力的所有金融资源,包括支持气候行动和规避气候风险的资本支出、建立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有利环境的投资、支持相关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投资等。而气候政策倡议组织则将其定义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各类金融支持”,特别强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金流动以及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金流动。就气候投融资而言,国内外定义也有所区别。国际标准化组织TC207工作组①正在研究制定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相关投融资活动的框架(ISO14097),着重在以下三方面设立统一标准:投融资对实体经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韧性趋势的影响评估;投融资是否与低碳转型路线和《巴黎协定》②气候目标匹配;气候变化转型风险对金融资产价值的影响评估。在国内,2020年10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等①ISO/TC207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3年6月成立的一个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环境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②指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并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的气候变化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其旨在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11福建金融2021年第10期绿色金融金融福建FUJIANFINANCE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即“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国内外相关定义,笔者认为气候投融资脱胎于气候金融,是对绿色金融的进一步细化,其本质是以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提供的投融资资金支持活动的总称。(二)气候投融资活动的主要工具。若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分类并结合气候投融资的属性,大致可将气候投融资分为气候信贷、气候保险、气候债券、气候基金等。广义上看,气候投融资工具还可包括碳金融等。对于部分企业家、慈善家主张的气候慈善捐助,笔者认为不宜将其纳入气候投融资的主要工具范畴。1.气候信贷。气候信贷是气候投融资领域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截至2020年末中国绿色信贷余额近12万亿元,存量规模居世界首位。尽管目前国内外尚未正式提出“气候贷款”的概念,但实践中我国通常将银行绿色信贷余额统计表中对二氧化碳减排具有明显贡献的绿色信贷项目认定为气候投融资支持的相关项目。2.气候保险。气候变化的长期性给气候保险产品定价模式带来了挑战。我国幅员辽阔,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较高,气候风险经传导后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的系统性风险,故气候保险产品定价应力求有效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风险,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但也要考虑在投保人可承受的范围内。目前,保险业通过依据行业需求研发了巨灾保险模型,搭建了多方联合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开发了碳保险等创新产品。3.气候债券。目前对气候债券的定义并不统一,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均涵盖气候风险因素,一些不属于绿色债券但满足气候效益的非信贷债权融资业务也被纳入气候债券范畴。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2021年绿色债券市场统计数据,符合该组织定义的绿色债券发行量864亿美元,其中认证气候债券87亿美元。近三年来,国内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气候投融资证券工具年平均发行规模超过1300亿元,以2020年末我国绿色债券存量8132亿元来衡量,气候投融资证券比例明显高于全球平均水平。4.气候基金。在气候投融资工具发展早期,政策性基金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如1990年世界银行成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考虑全球在气候技术和资金上的严重不均衡,多边气候基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亦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4月22日美国总统拜登宣布美国启动“有史以来第一个国际气候融资计划”,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将设立多边气候基金,旨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支持。近年来,全球各主要金融机构推出了大量商业性气候基金。三、“双碳”目标下气候投融资的法律适用困境(一)涉气候投融资立法层级较低且法律约束有限。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搜索“气候投融资”,若以标题为检索条件,则仅有《指导意见》1件;若以内容为检索条件,可得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4件③、部门规章3③具体指《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12福建金融2021年第10期福建金融FUJIANFINANCE绿色金融件④,此外另有68件地方性法规涉及“气候投融资”相关问题。可见,现有法律对相关投融资活动的监督制约和对违规操作行为的强制约束性均显不足。从专门的法律文件看,2020年10月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引导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气候投融资业务领域作出了诸多规定,但暂未明确相应的后续投资管理制度。在上述68件地方性法规中,《深圳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明确指出需要设立市场化的应对气候变化投资基金,发挥金融机构资金的杠杆效应;创新气候投融资产品,拓宽气候投融资渠道等。但该条例仅适用于深圳特区。此外,现有的《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等主要是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气候投融资活动,但忽视了一般企业。(二)“碳达峰、碳中和”与气候投融资风险问题。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与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履行碳减排国际承诺的两个阶段,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坚决摒弃回避气候投融资风险,试图先大幅提高碳峰值以争取碳减排空间的错误理念和做法,而应在直面和有效管控气候投融资风险⑤的前提下,实现气候投融资与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协调发展。1.物理风险。“碳达峰、碳中和”与气候投融资面临的物理风险呈负相关,“双碳”目标实现程度越高,物理风险带给气候投融资的影响就越小。目前物理风险对气候投融资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抵押品损毁或贬值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金融机构资产价值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而出现波动,从而面临的市场风险上升;气候领域出现极端现象导致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资产贬值或损毁,进而导致流动性问题;气候灾害造成相关行业赔付高于预期,导致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承受非预期损失。2.转型风险。“碳达峰、碳中和”与气候投融资面临的转型风险更直接相关。考虑到我国现有工业化进程、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在全球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实现“双碳”目标无疑要倒逼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型。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环境成本将逐渐增加,经济增长面临转型的结构性压力。李涛(2021)基于实证研究指出在基准经济增速为5.5%的情景下,碳中和战略的实施将使经济增速较基准情景下降0.2个百分点。气候投融资若无视信贷质量,则高碳资产的敞口会导致其坏账率上升,机构投资者也会面临传统资产的减值风险。(三)气候投融资标准及气候信息披露不完善1.气候投融资标准不统一。国际标准化组织TC207工作组梳理了与全球气候投融资有关的标准体系,其中大多属于绿色金融的资产识别标准。我国《指导意见》指出,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要协调一致,以便于标准的使用与推广。但从目前看,绿色金融自身标准尚不统一,表现为金融机构或者组织协会发布的自愿性原则⑥、由评级机构制定的评估④具体指《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⑤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可将气候投融资面临的风险大致划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⑥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世界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流程实施指南》以及亚洲开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框架》等。13福建金融2021年第10期绿色金融金融福建FUJIANFINANCE体系⑦、由域外或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体系⑧等各自为政。而我国气候投融资活动并未完全被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所覆盖,如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领域(如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属于气候投融资的支持领域,但目前还未被纳入绿色金融的支持范围。同时,与气候投融资标准密切相关的气候风险测量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模型构建、数据获取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如现有模型主要用于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变量在假设情景下与长期均衡的偏离程度,但未考虑政策响应、气候变化路径的非线性特点和尾部风险;又如实践中将气候投融资面临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割裂开来,但实际上二者相互影响、彼此放大,对金融体系产生多轮冲击。2.气候信息披露不充分。作为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企业主力军,上市公司气候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如相比传统投资策略,当前备受推崇的ESG⑨投资策略将对环境效益等非财务类因素的考核纳入投资决策,随着“双碳”目标背景下人们对于非财务业绩信息的关注愈益聚焦于企业的气候效益,大多数上市企业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气候投融资问题,但迄今为止国内尚未出台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的政策。根据2019年CorporateKnights发布的《测量可持续性方面的披露》⑩报告,披露环境信息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股票挂牌所在的交易所集中在西欧,环境类因素披露率平均达70%以上,且保持增长态势。而中国大陆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一些关键环境指标方面的披露率仅分别为24.2%和18.1%,在全球被评估的48个证券交易所中分别排名第41位和第44位。四、“双碳”目标下完善气候投融资法律保障的路径选择(一)“软硬兼施”完善相关立法。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的气候投融资立法需“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建立完善的气候投融资法律配套制度,既要借鉴国内外相关“软法”规则,也要立足国内立法实际赋予“硬法”保障。1.发挥“软法”的激励促进作用。“软法”虽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并不代表其没有实际效果。我国现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含有大量命令控制型规定,但在激励措施方面效果并不显著。从国际上看,现有涉及气候投融资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自愿性准则“赤道原则”即为典型的“软法”规则。从“赤道原则”的实际执行成效看,来自于市场的自下而上的推进可能更具生命力。因此,气候投融资相关领域的“软法”兴起将拓展“碳达峰、碳中和”的市场化内涵,在合规要求的外延上予以扩充和丰富,推动“双碳”目标实现。从气候投融资普及化的角度看,一定的免责条款会促使更多企业或金融机构趋向于接受相关的自愿性准则,从而充分发挥“软法”对“双碳”目标背景下的气候投融资的激励和促进作用,以“软法”激发低碳发展主体的主观能动性。2.坚持“硬法”的兜底救济作用。“双碳”目标兼具国内生态改善和国际生态承诺的双重效用,需要以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硬法⑦如穆迪绿色债券评价体系和标准普尔绿色评估体系等。⑧域外包括欧盟《绿色债券标准》和《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等,国内主要有《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⑨指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要素融入投资决策流程的投资理念,也是一种注重长期投资回报的新兴投资策略。⑩该报告通过21项关键绩效指标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CSR),被视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风向标。14福建金融2021年第10期福建金融FUJIANFINANCE绿色金融规范,目前,我国《公司法》修改酝酿中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的一则问题是:若企业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履行其基于国际、国内的自愿性气候投融资信贷准则而做出的公开承诺,则公司股东或者利益相关方可否基于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輥輯訛,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该法条类似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八条輥輰訛等内容,从内容构造上看是一种“宣示性”的条款。此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需根据公司性质来确定,若为上市的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所作出的气候投融资相关承诺,则可视为其公开披露信息的一部分。我国《证券法》之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及其责任规则的设定旨在保护证券投资者和建设高水平的资本市场,作为上市企业在涉及碳排放以及相关的气候投融资方面的陈述应保证其真实性,在涉及政府责任、低碳发展监督机制、碳排放许可要件、碳排放标准等方面,理应由“硬法”来规制和救济。(二)学科交叉视角下考察法律供给1.以市场为导向重视效益。坚持气候投融资的“市场导向”是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气候投融资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公私主体共同参与,借助政企合作等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气候领域。“双碳”目标下气候投融资市场需统筹考虑整体与具体方面。要从宏观经济角度评估“碳达峰、碳中和”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和“双碳”目标的双重背景下设计合理的全球减排方案,衡量减排责任,实现成本的公平分担。从具体方面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无疑是“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市场化措施,明确且有效的碳价信号是气候投融资的核心要素。要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创新气候投融资工具,有效扩大气候投融资市场容量,并实现碳价发现功能。2.重视环境法律监管作用。发展气候投融资固然要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市场来判断和选择,但市场也有其固有的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坚持以市场机制为调节主体的同时,通过经济立法乃至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节仍是必要的。厘清“气候”要素的核心内涵和法律属性,将为气候投融资与传统法学的衔接提供理论工具,也有利于克服立法实践中的困扰。如以碳权益为标的之碳排放权担保,既是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亦是气候投融资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创新。卡—梅框架輥輱訛中的分类标准体现了政府对于市场利益交换的介入类型与程度不同,其适用范畴应从“权利救济”拓展至“利益交换”,这为“双碳”目标背景下分析碳排放权担保规范提供了可能。(三)推动气候信息披露、气候风险和气候效益管理1.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气候信息披露是气候投融资发展的重要依托,“双碳”目标背景下企业在温室气体排放等相关指标上的表现,往往被更多投资者尤其是ESG策略投资者所关注。在这一背景下,上市公司更应提升相关指标披露的透明度,并加强管理持续改进。輥輯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輥輰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輥輱訛指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对法律规则做出的类型划分,包括是否允许法益的自由转移的“禁易规则”,是否允许法益的自愿交易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自20世纪70年代问世以来,其已成为法律经济学的重要研究范式,近年来广泛应用于环境法和环境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15福建金融2021年第10期i绿色金融金融福建FUJIANFINANCE尽管目前国内尚未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但基于国内生态优化和国际生态承诺的双重考量,出台强制性的涉及气候因素的ESG信披政策是可能的。信息披露是系统性工程,要解决《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所提及的问题,并非仅靠强化气候风险信息披露之所能事,还需在数据收集、细化宏观情景设计、完善量化分析工具等领域发力。2.将气候因素纳入风险评估。“双碳”目标背景下推进气候投融资宜结合气候信息披露对资产进行气候效益/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在气候风险和效益识别、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考虑气候风险因素合理配置资产,使其更有效地注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目前,我国仅在极少类别项目的可研或环评中要求关注气候风险,且缺乏明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因此,要制定对气候投融资的评估过程中气候相关风险或效益的评价标准,强制将气候影响因素纳入投融资评估的考量范围,设计相应的评估指标,从而确保气候变化因素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3.明确气候风险测量和效益管理指引。由于当前我国缺乏细致的气候风险测量标准和效益管理指引,加之提出“双碳”目标较晚,因此要在分析本土实践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投融资活动中考量气候变化、气候风险因素,在技术上,制定针对投融资项目层级的气候风险和效益评估的导则和指南,完善气候风险和效益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工具包;在主体上,激励各类投融资主体广泛参与,在培育致力于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的投资者的同时,完善相关主体的气候投融资方面的能力建设。参考文献:[1]常纪文,田丹宇.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探究[J].中国环境管理,2021,(2).[2]郭新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J].清华金融评论,2021,(1).[3]刘国涛,王新烨.论类型化视野中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1).[4]中国人民银行党校第38期学员绿色金融课题组,吴显亭.碳中和目标与绿色金融发展[J].中国金融,2021,(1).[5]李晓文.强化环境信息披露提升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J].现代金融导刊,2021,(1).[6]黄韬.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实现路径及其法律掣肘[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2).[7]李文,顾欣科,周冰星.国际ESG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下的全球实践及中国展望[J].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1,(1).[8]丁辉.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要素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0.[9]李传轩.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法学杂志,2010,(6).[10]SandPeterH.,DesaiBharatH..ClimateLawandItsSkeptics:WhitherProtectionoftheAtmosphere?[J].EnvironmentalPolicyandLaw,2021,51(1-2).[11]HilsonChris.HittingtheTarget?AnalysingtheUseofTargetsinClimateLaw[J].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2020,32(2).[12]OliviaWoolley.Whatwouldecologicalclimatechangelawlooklike?Developingamethodforanalysingtheinternationalclimatechangeregimefromanecologicalperspective[J].ReviewofEuropean,Comparative&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2020,29(1).[13]SarahMason-Case.Internationalclimatechan-gelaw[J].InternationalAffairs,2018,94(4).(责任编辑:王勉)(责任校对:王勉吴湧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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