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
法和施用时间。对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混合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不能采用土地利用方式。
(五)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东部地区城市、中西部地区
大中型城市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城市,逐步限制污泥填埋处
理,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处理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
图。暂不具备土地利用、焚烧处理和建材利用条件的地区,在污
泥满足含水率小于 60%的前提下,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置。禁止未
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采用污泥协同处置方
式的,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卫生
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污泥产生量大、土地资源紧
缺、人口聚集程度高、经济条件好的城市,鼓励建设污泥集中焚
烧设施。含重金属和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机物的污泥,应
优先采用集中或协同焚烧方式处理。污泥单独焚烧时,鼓励采用
干化和焚烧联用,通过优化设计,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利用
技术等手段,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
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窑炉处理能力,协同焚烧处置污泥,
同时做好相关窑炉检修、停产时的污泥处理预案和替代方案。污
泥焚烧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需开展污染治理
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七)推广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