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
环气候函〔2022〕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
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
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
照《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
号)和《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
〔2021〕27 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
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
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
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
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
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部门应加强统
筹协调,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
“ ”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 一事一议 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附件: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国管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 年8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城市和地
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附件
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
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
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
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