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CP.21 号决定
通过《巴黎协定》
缔约方会议,
忆及关于设立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第 1/CP.17 号决定,
又忆及《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条,
还忆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包括第 1/CP.16、第 2/CP.18、第 1/CP.19
和第 1/CP.20 号决定,
欢迎通过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联合国大会
A/RES/70/1 号决议,特别是其目标 13,通过《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
亚贝巴行动议程》,以及通过《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这就要求
所有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以期更快地
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
又认识到,为实现《公约》最终目标就需要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并强调在处
理气候变化问题时要有紧迫感,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
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权利、地方社区权利、移
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群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
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
又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实施应对措施及在这方面执行第 5/CP.7、第 1/CP.10、
第1/CP.16 和第 8/CP.17 号决定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切,
严重关切地强调,迫 切需要解决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很大差距:一是缔约方就
2020 年之前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所作减缓允诺的总合效果,二是把全球平均温升
控制在明显低于工业化前水平的 2°C 之内,并为将温升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的
1.5°C 而努力所需的总合排放路径,
又强调加强 2020 年之前的力度可为加强 2020 年之后的力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调迫切需要加快履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加强 2020 年之前的力
度,
认识到迫切需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
建设支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 2020 年前的行动,
强调有力度的早期行动带来的持久效益,包括可大量减少未来减缓和适应工作
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