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1·法国巴黎】各国达成协议努力将升温控制在1.5℃VIP专享VIP免费

联合国
FCCC/CP/2015/10/Add.1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an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GE.16-01194 (C) 220216 290216
*1601194*
《公约》缔约方会议
《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报告 2015 11 30
12 13 日在巴黎举行
增编
第二部分:《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目录
《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
页次
决定
1/CP.21 通过《巴黎协定》 ....................................................................................................
2
FCCC/CP/2015/10/Add.1
GE.16-0119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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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21 号决定
通过《巴黎协定》
缔约方会议
忆及关于设立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1/CP.17 号决定
又忆及《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条,
还忆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包括第 1/CP.162/CP.18、第 1/CP.19
和第 1/CP.20 号决定,
欢迎通过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联合国大会
A/RES/70/1 号决议,特别是其目标 13,通过《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
亚贝巴行动议程,以及通过《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这就要
所有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以期更快地
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
又认识到为实现《公约》最终目标就需要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强调在处
理气候变化问题时要有紧迫感,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
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权利、地方社区权利、
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群的权利展权,以及性别平等、
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
又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实施应对措施及在这方面执行第 5/CP.7、第 1/CP.10
1/CP.16 和第 8/CP.17 号决定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切
严重关切地强调,迫 切需要解决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很大差距:一是缔约方就
2020 年之前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所作减缓允诺的总合效果,二是把全球平均温升
控制在低于前水2°C 为将升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
1.5°C 而努力所需的总合排放路径
又强调加强 2020 之前的力度可为加强 2020 之后的力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调迫切需要加快履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加强 2020 之前的力
度,
认识到迫切需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
建设支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 2020 年前的行动,
强调有力度的早期行动带来的持久效益,包括可大量减少未来减缓和适应工作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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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6-01194 (C)
承认有必要通过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普
遍获得可持续的能源,
商定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动员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
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地方社区和
土著人大力开展更有力度的气候行动,
. 通过
1. 决定通过附件所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
定》)
2. 联合国秘书长担任《协定》的保存人,并自 2016 422 日至 2017 4
21 日将《协定》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开放供签署;
3. 秘书长在 2016 422 日召集《协定》的高级别签署仪式;
4. 又请《公约》所有缔约方在秘书长召集的仪式上签署《协定》或尽早签署《协
定》,并酌情尽快交存各自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
5. 认识到《公约》缔约方在《协定》生效之前可暂行适用《协定》的所有条款,
缔约方将任何此种暂行适用通知保存人;
6. 注意到按照1/CP.17 号决定第 4段,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
作已经完成;
7. 决定设立《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并比照适用选举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
设工作组主席团成员所用的相同安排
1
8. 又决定《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应为《协定》的生效及作为《巴黎协定》缔约
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召开做准备;
9. 还决定监督本决定所载相关要求所产生的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
10. 《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定期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并在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完成其工作;
11. 决定《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应从 2016 年起结合《公约》附属机构届会举行
其届会,还应拟订决定草案,作为通过由《公约》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定》
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
__________________
1
经第 2/CP.18 号决定第 2段核准。
联合国FCCC/CP/2015/10/Add.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Distr.:General29January2016ChineseOriginal:EnglishGE.16-01194(C)2202162902161601194《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报告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在巴黎举行增编第二部分:《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目录《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页次决定1/CP.21通过《巴黎协定》....................................................................................................2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2/34第1/CP.21号决定通过《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忆及关于设立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第1/CP.17号决定,又忆及《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条,还忆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包括第1/CP.16、第2/CP.18、第1/CP.19和第1/CP.20号决定,欢迎通过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联合国大会A/RES/70/1号决议,特别是其目标13,通过《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以及通过《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这就要求所有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以期更快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又认识到,为实现《公约》最终目标就需要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并强调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要有紧迫感,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权利、地方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群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又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实施应对措施及在这方面执行第5/CP.7、第1/CP.10、第1/CP.16和第8/CP.17号决定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切,严重关切地强调,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很大差距:一是缔约方就2020年之前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所作减缓允诺的总合效果,二是把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明显低于工业化前水平的2°C之内,并为将温升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的1.5°C而努力所需的总合排放路径,又强调加强2020年之前的力度可为加强2020年之后的力度奠定坚实的基础,强调迫切需要加快履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加强2020年之前的力度,认识到迫切需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2020年前的行动,强调有力度的早期行动带来的持久效益,包括可大量减少未来减缓和适应工作的费用,FCCC/CP/2015/10/Add.13/34GE.16-01194(C)承认有必要通过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普遍获得可持续的能源,商定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动员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地方社区和土著人大力开展更有力度的气候行动,一.通过1.决定通过附件所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2.请联合国秘书长担任《协定》的保存人,并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将《协定》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开放供签署;3.请秘书长在2016年4月22日召集《协定》的高级别签署仪式;4.又请《公约》所有缔约方在秘书长召集的仪式上签署《协定》或尽早签署《协定》,并酌情尽快交存各自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5.认识到《公约》缔约方在《协定》生效之前可暂行适用《协定》的所有条款,并请缔约方将任何此种暂行适用通知保存人;6.注意到按照第1/CP.17号决定第4段,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成;7.决定设立《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并比照适用选举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主席团成员所用的相同安排1;8.又决定《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应为《协定》的生效及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召开做准备;9.还决定监督本决定所载相关要求所产生的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10.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定期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并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完成其工作;11.决定《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应从2016年起结合《公约》附属机构届会举行其届会,还应拟订决定草案,作为通过由《公约》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__________________1经第2/CP.18号决定第2段核准。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4/34二.预期国家自主贡献12.欢迎缔约方根据第1/CP.19号决定第2(b)段通报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13.重申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尽快并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2016年11月)之前,向秘书处通报关于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载目标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通报方式应有利于增强预期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和可理解;14.请秘书处继续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通报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15.重申吁请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机制营运实体及其他任何有能力的组织为可能需要此种支持的缔约方提供拟定和通报预期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支持;16.注意到FCCC/CP/2015/7号文件所载缔约方截至2015年10月1日通报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总合效果的综合报告;17.关切地注意到,2025年和2030年按预期国家自主贡献估算的温室气体排放总水平不符合成本最低的2°C情景,而是在2030年预计会达到550亿吨的水平,又注意到,需要做出的减排努力应远远大于与预期国家自主贡献相关的减排努力,才能将排放量减至400亿吨,将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低于工业化前水平的2°C之内,或减至以下第21段提到的特别报告将确定的水平,从而将温升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的1.5°C;18.在这方面还注意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其预期国家自主贡献中表示的适应需要;19.请秘书处更新以上第16段提到的综合报告,以涵盖缔约方根据第1/CP.20号决定在2016年4月4日之前通报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的所有信息,并在2016年5月2日之前提供更新报告;20.决定在2018年召开缔约方之间的促进性对话,以盘点缔约方在争取实现《协定》第四条第1款所述长期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按照《协定》第四条第8款为拟定国家自主贡献提供信息;21.请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2018年就较工业化前水平全球升温1.5°C的影响与有关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路径提交一份特别报告;三.关于实施《协定》的决定减缓22.又请缔约方最晚于提交各自《巴黎协定》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时通报它们的第一次国家自主贡献;如果缔约方在加入《协定》之前已经通报了预期国家自主贡献,该缔约方应视为已经满足了本项规定,除非该缔约方另有决定;FCCC/CP/2015/10/Add.15/34GE.16-01194(C)23.请那些根据第1/CP.20号决定提出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内所含时间框架直至2025年的缔约方,最晚在2020年通报一次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并根据《协定》第四条第9款,此后每五年通报一次;24.又请那些根据第1/CP.20号决定提出的预期国家自主贡献内所含时间框架直至2030年的缔约方,最晚在2020年通报或更新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并根据《协定》第四条第9款,此后每五年通报一次;25.决定缔约方应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届会之前至少提前9至12个月向秘书处提交《协定》第四条所述的国家自主贡献,以便促进这些国家自主贡献的清晰、透明和可理解,包括通过秘书处编写一份综合报告;26.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就国家自主贡献的特征制定进一步的指南,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27.商定为了促进清晰、透明和可理解,缔约方提供的通报本国国家自主贡献的信息除其他外,可酌情包括各种可量化信息,以说明参考点(酌情包括基准年)、实施时限和(或)时期、范围和覆盖面、规划进程、假设和方法学方针(包括在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估计和核算方面),也可酌情包括清除量,并说明缔约方何以认为其国家自主贡献就本国国情而言公平而有力度,以及该国家自主贡献如何能为实现《公约》第二条的目标作出贡献;28.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就缔约方应提供的信息拟订进一步指南,以促进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和可理解,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29.又请附属履行机构为《协定》第四条第12款所述公共登记册的运作和使用制订模式和程序,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30.还请秘书处在2016年上半年提供临时公共登记册,以便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以上第29段所述模式和程序之前,记录根据《协定》第四条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31.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酌情借鉴《公约》及其有关法律文书下制定的各种方法,拟订《协定》第四条第13款提及的国家自主贡献核算指南,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确保:(a)缔约方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并得到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方法学和通用指标,对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进行核算;(b)缔约方确保方法学的一致性,包括国家自主贡献的通报和实施之间在基线方面保持方法学上的一致性;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6/34(c)缔约方努力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将人为排放或清除的所有类别包括在内,一旦已纳入一个源、汇或活动,就继续将其纳入;(d)缔约方应对不被纳入的任何类别的人为排放或清除作出解释;32.决定缔约方应对第二次和其后的国家自主贡献适用以上第31段所述指南,缔约方也可选择将这些指南适用于其第一次国家自主贡献;33.又决定附属机构下的“实施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应继续运作,并应为《协定》服务;34.还决定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就“实施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的模式、工作方案和职能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以便处理履行《协定》下应对措施的影响,为此应加强缔约方在了解《协定》下减缓行动的影响方面的合作,并加强缔约方之间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以提高它们对这些影响的复原力;35.请缔约方根据《协定》第四条第19款,在2020年之前向秘书处通报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并请秘书处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所通报的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36.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拟订并作为建议提出《协定》第六条第2款提及的指南,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包括旨在确保以缔约方对其在《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涵盖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做出的相应调整为基础避免双重计算的指南;37.建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根据《协定》第六条第4款设立的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以下列为基础:(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授权自愿参加;(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衡量的长期效益;(c)活动的具体范围;(d)对于反之也会产生的任何减排量而言是额外的排放减少;(e)指定营运实体对减缓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的核查和认证;(f)从《公约》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下通过的现有机制和方法中获得的经验和学到的教训;38.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拟订并作为建议提出以上第37段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FCCC/CP/2015/10/Add.17/34GE.16-01194(C)39.又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协定》第六条第8款所述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法框架内执行一项工作方案,以便审议如何加强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工作之间的联系并在它们之间创造协同作用,并审议如何便利非市场方法的实施和协调;40.还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考虑到缔约方观点的情况下,作为建议提出一项关于以上第39段所述工作方案的决定草案,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适应41.请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共同拟订模式,用于确认《协定》第七条第3款所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作出的适应努力,并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42.又请适应委员会在考虑到其任务和第二个三年工作计划的情况下,为拟订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的建议开展以下工作:(a)于2017年审评《公约》下与适应有关的机制安排的工作,以期确定如何酌情加强其工作的一致性,从而充分响应缔约方的需要;(b)审议评估适应需要的方法学,以期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而不对其造成不当负担;43.请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以及国际、区域和国家金融机构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提供信息,说明它们的发展援助和气候资金方案如何纳入耐气候和气候复原力措施;44.请缔约方在考虑第1/CP.16号决定第30段的情况下,酌情加强适应方面的区域合作,并在必要时设立区域中心和网络,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45.又请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与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就下列问题拟订方法学,并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a)采取必要步骤,便利为发展中国家在《协定》第二条所述全球平均升温限制框架内开展适应工作动员支持;(b)审评《协定》第七条第14款(c)项所述适应和支持的充足性和有效性;46.还请绿色气候基金加快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照第1/CP.16和5/CP.17号决定编拟国家适应计划,并随后落实它们确定的政策、项目和方案;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8/34损失和损害47.决定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经2016年审评之后将继续运作;48.请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设立一个风险转移信息交换所,作为保险和风险转移方面信息的储存点,以便利缔约方制顶和实施综合风险管理战略;49.又请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根据其程序和任务设立一个工作组,以补充、借鉴《公约》之下的现有机构和专家组,包括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以及《公约》之外的相关组织和专家机构的工作,并酌情吸收它们参与,以便为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有关的流离失所问题的综合办法拟订建议;50.还请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启动工作,落实以上第48段和第49段所述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其进展情况;51.商定《协定》第八条并不涉及任何责任或赔偿,或为任何责任或赔偿提供依据;资金52.决定,为履行《协定》,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应当加强实施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两方面的政策、战略、规章、行动计划和气候变化行动,从而协助实现《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目的;53.又决定,根据《协定》第九条第3款,发达国家打算在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和实施的透明度框架内,将其现有的集体筹资目标持续到2025年;在2025年前,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的情况下,设定一个新的集体量化目标,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54.认识到至关重要的是充分和可预测的资金,包括酌情为基于成果的支付提供这种资金,以落实旨在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政策方法和积极激励,发挥森林维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提高森林碳储量的作用,以及采取替代性政策方法,例如为实现综合和可持续管理森林而实施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此类方法在非碳效益方面的重要性;鼓励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协调公共和私人、双边和多边来源,例如绿色气候基金提供的支持,以及其他来源的支持;55.决定在第二十二届会议上启动一个进程,明确缔约方将根据《协定》第九条第5款提供的信息,以期提出一项建议,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56.又决定确保根据《协定》第九条第七款提供信息的工作应按照以下第91段提到的模式、程序和指南进行;FCCC/CP/2015/10/Add.19/34GE.16-01194(C)57.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根据《协定》第九条第7款,制定核算通过公共干预措施提供和调集的资金的模式,供《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2018年11月)审议,以期提出一项建议,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58.决定,受托营运《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绿色气候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以及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应为《协定》服务;59.认识到适应基金可根据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及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为《协定》服务;60.请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审议以上第59段提及的问题,并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提出一项建议;61.建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与《协定》有关的政策、方案优先事项和资格标准,向受托营运《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提供指导,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转交;62.决定《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营运《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协定》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协定》;63.又决定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应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该委员会的职能和责任,为《协定》服务;64.敦促为《协定》服务的机构通过简化和高效率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并酌情通过继续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准备方面的支持,为支持国家驱动的战略加强协调和交付资源;技术开发和转让65.注意到FCCC/SB/2015/INF.3号文件所载的技术执行委员会关于加强落实技术需求评估结果的指导的临时报告;66.决定加强技术机制,请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在为《协定》的履行提供支持时,除其他外,进一步就以下问题开展工作:(a)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b)开发和加强自有能力和技术;67.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四十四届会议(2016年5月)开始详细拟订《协定》第十条第4款建立的技术框架,并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其结果,以期《公约》缔约方会议就该框架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同时考虑到该框架除其他外,应当便利: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10/34(a)开展和更新技术需求评估,并通过拟定银行可接受的项目,加强落实其结果,特别是技术行动计划和项目意向;(b)为落实技术需求评估的结果提供更强的资金和技术支持;(c)对准备好转让的技术进行评估;(d)为开发和转让无害社会和环境的技术增强扶持型环境和消除障碍;68.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应通过附属机构,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它们为支持《协定》的履行所开展的活动;69.又决定定期评估就履行《协定》与技术开发和转让有关的事项向技术机制提供的支持的有效性和充足性;70.请附属履行机构结合第2/CP.17号决定附件七第20段提到的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审评,以及《协定》第十四条所述全球盘点的模式,在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开始详细拟订以上第69段所述定期评估的范围和模式,供《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19年11月)审议和通过;能力建设71.决定设立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目的是处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实施能力建设方面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差距和需要,以及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工作,包括加强《公约》下能力建设活动的一致性和协调;72.又决定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将管理和监督以下第73段所述的工作计划;73.还决定启动2016-2020年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下列活动:(a)评估如何通过合作加强《公约》下设立的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的现有机构之间的协同增效,并避免重复工作,包括与《公约》下和《公约》以外的机构合作;(b)查明能力方面的差距和需要,并就如何予以解决提出建议;(c)促进开发和推广实施能力建设的工具和方法学;(d)促进全球、区域、国家和次国家层面的合作;(e)查明并收集《公约》下设立的机构所开展的能力建设工作中的良好做法、挑战、经验和教训;(f)探索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何能够随着时间和空间,逐步自主建设和保持能力;(g)确定在国家、区域和次国家层面加强能力的机会;(h)促进《公约》下相关进程和倡议之间的对话、协调、合作和一致性,包括为此就《公约》下设立的机构的能力建设活动和战略交流信息;(i)就维护和进一步开发基于网络的能力建设门户网站向秘书处提供指导;FCCC/CP/2015/10/Add.111/34GE.16-01194(C)74.决定,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每年将聚焦加强能力建设技术交流的某一个领域或主题,以便不断了解在某一特定领域切实开展能力建设的最新成就和挑战;75.请附属履行机构安排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年度会期会议;76.又请附属履行机构在对能力建设框架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次全面审查时拟定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同时考虑到以上第71至75段以及以下第79和80段,以期作为建议就此事项提出一份决定草案,供《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审议和通过;77.请缔约方在2016年3月9日之前就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成员问题提出意见;278.请秘书处将以上第77段所述提交材料汇编成一份杂项文件,供附属履行机构第四十四届会议审议;79.决定,对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投入除其他外将包括:提交的材料、能力建设框架实施情况第三次全面审查的结果、秘书处关于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框架实施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秘书处关于《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下设机构开展的能力建设工作的汇编和综合报告、关于德班论坛及能力建设门户网站的报告;80.请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就其工作编写年度技术进展报告,并向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届会同时举行的附属履行机构届会提供这些报告;81.决定其第二十五届会议审评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进展、延期需求、效力和加强问题,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期就按照《协定》第十一条第5款加强能力建设的机制安排,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提出建议;82.吁请所有缔约方确保在能力建设贡献中适当考虑《公约》第六条以及《协定》第十二条所反映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83.请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探讨促进提供培训、公众意识、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以便加强《协定》下的行动;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84.决定设立一个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以便在2020年之前和之后建设机制和技术能力;这一倡议将应要求,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及时满足《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加强的透明度要求提供支持;85.又决定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应致力于:(a)根据国家优先事项,加强负责透明度相关活动的国家机构;(b)提供相关工具、培训和援助,以满足《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条款;(c)协助逐步提高透明度;__________________2缔约方应当通过提交材料的门户网站http://www.unfccc.int/5900提交意见。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12/3486.敦请全球环境基金作出安排,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设立和实施,将其视为与报告有关的优先需求,包括在全球环境基金第六个充资期和今后的充资周期通过自愿捐款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持,以补充全球环境基金下的现有支持;87.决定在对资金机制进行第七次审评时,评估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实施情况;88.请全球环境基金作为资金机制的营运实体,从2016年开始在其提交《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年度报告中列入以上第84段所述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设计、制定和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89.决定,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第2款,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该条的规定提供灵活性,包括报告范围、频率和详细程度方面的灵活性,以及审评范围方面的灵活性,且审评范围可规定国内审评为可选项,同时这种灵活性应反映在以下第91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制定工作中;90.又决定,除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之外的所有缔约方应酌情提交《协定》第十三条第7、第8、第9和第10款所述信息,频率不低于每两年一次,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自行斟酌提交这些信息;91.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第13款,拟定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并确定首次及此后审评及酌情定期更新这些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年份,供《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审议,以期转交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92.又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在拟定以上第91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时,除其他外,考虑到:(a)为逐步改善报告情况和透明度而提供便利的重要性;(b)向由于其能力而需要灵活性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灵活性的需要;(c)促进透明、准确、全面、一致和可比性的需要;(d)避免重复以及避免对缔约方和秘书处造成不当负担的需要;(e)确保缔约方至少按照各自在《公约》下的义务保持报告的频率和质量的需要;(f)确保避免双重计算的需要;(g)确保环境完整性的需要;93.还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在制定以上第91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时,借鉴《公约》下其他现有相关进程的经验并将这些进程考虑在内;94.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在制定以上第91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时,除其他外,考虑:FCCC/CP/2015/10/Add.113/34GE.16-01194(C)(a)由于其能力而需要灵活性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获得的灵活性的类型;(b)国家自主贡献中所通报的方法学与缔约方各自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进展报告方法学之间的一致性;(c)由缔约方报告适应行动和规划的有关信息,包括酌情报告其国家适应计划,以期集体交流信息并分享经验教训;(d)所提供的支持:促进为适应和减缓提供支持,除其他外,包括采用报告支持情况的通用表格格式;考虑到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审议的关于资金信息报告方法学的问题;,并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对收到支持情况的报告,包括支持的使用、影响以及估计结果等情况;(e)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和《公约》下其他相关机构的两年期评估和其他报告中的信息;(f)关于应对措施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信息;95.又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在拟定以上第91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时,加强根据《协定》第九条提供的支持的透明度;96.还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向《公约》缔约方会议今后届会报告以上第91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工作进展情况,且这一工作应不迟于2018年完成;97.决定应自《巴黎协定》生效之时起适用根据以上第91段制定的模式、程序和指南;98.又决定这一透明度框架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应立足于并最终在最后的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提交之后立即取代第1/CP.16号决定第40至47段和第60至64段及第2/CP.17号决定第12至62段设立的衡量、报告和核实制度;全球盘点99.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确定《协定》第十四条所述全球盘点的投入来源,并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以便《公约》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一项建议,供其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来源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一)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总体影响;(二)《协定》第七条第10和第11款所述信息通报以及《协定》第十三条第8款所述报告提供的关于适应努力、支持、经验和优先事项的现状;(三)支持的调集和提供情况;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14/34(b)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最新报告;(c)附属机构的报告;100.又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如何能根据《协定》第十四条为《协定》履行情况全球盘点提供信息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就此事项向《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第二届会议提交报告;101.还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制定《协定》第十四条所述全球盘点的模式,并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以期《公约》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一项建议,供其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为履行和遵守提供便利102.决定《协定》第十五条第2款所述委员会应由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则选出的在相关科学、技术、社会经济或法律领域具备公认才能的12名成员组成,联合国五个区域集团各派两名成员,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各派一名成员,并兼顾性别平衡的目标;103.请《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制订模式和程序,促进本协定第十五条第2款所述委员会的有效运作,以期《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完成关于这些模式和程序的工作,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最后条款104.又请秘书处仅为《协定》第二十一条的目的,在《协定》通过之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公约》缔约方在其国家信息通报、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两年期报告或两年期更新报告中通报的最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百分比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列入《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报告中;四.2020年之前的强化行动105.决心在2020年之前时期确保尽可能作出最大的减缓努力,包括采取以下行动:(a)敦促所有尚未批准和履行《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京都议定书》缔约方批准和履行该修正案;(b)敦促所有尚未在《坎昆协议》下作出和履行减缓允诺的缔约方作出并履行允诺;(c)重申如第1/CP.19号决定第3和第4段所述,决心加速充分实施构成根据第1/CP.13号决定达成的议定结果的决定,加大2020年之前时期的力度,以便确保所有缔约方在《公约》下作出尽可能最大的减缓努力;(d)请尚未提交第一份两年期更新报告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尽快提交报告;FCCC/CP/2015/10/Add.115/34GE.16-01194(C)(e)敦促所有缔约方及时参与《坎昆协议》下已有的衡量、报告和核实进程,以期展示它们在履行减缓允诺方面取得的进展;106.鼓励缔约方促进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在不双重计算的情况下自愿注销《京都议定书》下发放的单位,包括在第二承诺期内有效的核证减排量;107.敦促东道缔约方和采购缔约方以透明方式报告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包括用于履行国际允诺的成果,以及在《京都议定书》下发放的排放量单位,以期促进环境完整性和避免双重计算;108.认识到自愿减缓行动的社会、经济及环境价值,以及在适应、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协同效益;109.决心在2016至2020年期间加强第1/CP.19号决定第5(a)段和第1/CP.20号决定第19段界定的关于减缓的现有技术审查进程,同时考虑最新的科学认知,包括通过:(a)鼓励缔约方、《公约》各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这一进程,包括酌情与有关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合作,分享其经验和建议,包括来自区域活动的经验和建议,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开展合作,为实施在该进程期间确定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提供便利;(b)通过与缔约方协商,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专家加入和参与这一进程;(c)请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根据各自的任务:(一)参与技术专家会议,并加大努力促进和支持缔约方扩大实施在该进程期间确定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二)在技术专家会议期间定期提供有关促进实施此前在该进程期间确定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的最新进展情况;(三)在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的联合年度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在此进程下开展的各项活动;(d)鼓励缔约方有效利用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来获得援助,以便在该进程确定的减缓潜力高的领域提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可行的项目建议;110.鼓励《公约》资金机制营运实体参与技术专家会议,并告知与会者它们为推动实施技术审查进程期间确定的政策、做法和行动取得进展而作出的贡献;111.请秘书处组织以上第109段所述进程,并传播其成果,包括通过: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16/34(a)与技术执行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织协商,定期举办技术专家会议,侧重于讨论体现最佳做法且具有扩大规模及复制潜力的具体政策、做法和行动;(b)在以上第111(a)段所述会议之后,每年更新一份技术文件,说明促进减缓力度的政策、做法和行动产生的减缓效益及协同效益,以及支持实施这些政策、做法和行动的备选办法,以作为对以下第111(c)段所述为政策制定者编写的摘要的投入及时提交,这些信息应当以方便用户使用的格式在网上提供;(c)与以下第121段所述倡导者协商,为政策制定者编写一份摘要,说明体现最佳做法且具有扩大规模及复制潜力的具体政策、做法和行动,支持实施这些政策、做法和行动的备选办法,以及相关合作倡议;该摘要至少在每届《公约》缔约方会议之前两个月发表,作为对以下第120段所述高级别会议的投入;112.决定以上第109段所述进程应当由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共同组织,并应当持续进行至2020年;113.又决定在2017年对以上第109段所述进程进行一次评估,以提高其有效性;114.决心推动发达国家缔约方紧急提供充足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加强各缔约方2020年之前行动的力度水平,在这方面,强烈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提高其资金支持水平,并制定具体的路线图,以实现在2020年之前每年共同为减缓和适应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目标,同时大幅提高当前的适应资金水平,并进一步提供适当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115.决定在举行《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的同时举办一次促进性对话,以评估实施第1/CP.19号决定第3和第4段的进展,并查明增强提供资金(包括为技术开发和转让)及支持能力建设的相关机会,以查明所有缔约方加大减缓努力的力度的各种方式,包括查明增强提供和调动支持及扶持型环境的相关机会;116.赞赏地承认利马-巴黎行动议程在联合国秘书长2014年9月23日召集的气候峰会基础上取得的成果;117.欢迎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努力加强气候行动,并鼓励在非国家行为方气候行动区门户网站平台3上登记这些行动;118.鼓励缔约方与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密切合作,促进加强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努力;119.又鼓励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更多地参与以上第109段和以下第124段所述进程;120.商定根据第1/CP.20号决定第21段,在利马-巴黎行动议程的基础上,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在每届《公约》缔约方会议召开的同时召集一次高级别会议,以:__________________3http://climateaction.unfccc.int/。FCCC/CP/2015/10/Add.117/34GE.16-01194(C)(a)参考以上第111(c)段所述为政策制定者编写的摘要,进一步加强高级别参与实施以上第109段和以下第124段所述进程中产生的政策选择和行动;(b)提供机会,宣布新的或强化的自愿努力、举措和联盟,包括实施以上第109段和以下第124段所述进程中产生并在以上第111(c)段所述为政策制定者编写的摘要中提出的政策、做法和行动;(c)盘点有关进展,承认新的或强化的自愿努力、举措和联盟;(d)切实、定期为缔约方、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倡议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的政要有效、高级别的参与提供机会;121.决定任命两名高级别倡导者,代表《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行事,通过在2016至2020年期间强化高级别参与,为成功落实当前工作及扩大和启动新的努力或强化的自愿努力、倡议和联盟提供便利,包括通过:(a)与《公约》缔约方会议执行秘书以及现任和候任主席合作,协调以上第120段所述年度高级别会议;(b)与相关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协作,包括推动利马-巴黎行动议程的自愿举措;(c)就举办以上第111(a)段和以下第129(a)段所述技术专家会议向秘书处提供指导;122.又决定以上第121段所述高级别倡导者的任期通常为两年,为确保连续性,其任期相互重叠一整年,因此:(a)《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主席应当任命一名倡导者,任期一年,自任命之日起,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最后一天为止;(b)《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主席应当任命一名倡导者,任期两年,自任命之日起,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三届会议(2017年11月)最后一天为止;(c)此后,《公约》缔约方会议每位继任主席应当任命一名倡导者,任期两年,接替此前任命的任期已结束的倡导者;123.请所有有关缔约方和相关组织为以上第121段所述倡导者的工作提供支持;124.决定在2016至2020年期间启动一项关于适应的技术审查进程;125.又决定以上第124段所述的进程将努力查明加强复原力、降低脆弱性和增加对适应行动的了解和实施的实际机会;126.还决定以上第124段所述的进程应当由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共同组织,由适应委员会开展;127.决定通过以下行动开展以上第124段所述进程: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18/34(a)推动分享良好做法、经验和教训;(b)查明可大幅加强实施适应行动的行动,包括可促进经济多样化以及带来减缓协同效益的行动;(c)促进适应方面的合作行动;(d)在具体政策、做法和行动背景下查明加强扶持型环境和增强为适应提供支持的机会;128.又决定以上第124段所述关于适应的技术审查进程将考虑以上第109段所述关于减缓的技术审查进程的程序、模式、产出、成果和经验教训;129.请秘书处通过以下方式为以上第124段所述的进程提供支持:(a)以具体政策、战略和行动为重点定期举行技术专家会议;(b)基于以上第129(a)段所述会议,每年编写一份关于强化适应行动的机会以及支持予以实施的备选办法的技术文件,以作为对以上第111(c)段所述为政策制定者编写的摘要的投入及时提交,这些信息应当以方便用户使用的格式在网上提供;130.决定适应委员会在开展以上第124段所述进程时与《公约》下的适应相关工作方案、机构和机制的现有安排相协作,并探讨兼顾这些安排、与之建立协同增效和依托这些安排的途径,以确保一致性和实现最大价值;131.又决定在进行以上第113段所述评估的同时,对以上第124段所述进程进行一次评估,以提高其有效性;132.请缔约方和观察员组织在2016年2月3日之前提交资料,说明以上第125段所述机会;五.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133.欢迎所有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努力处理和应对气候变化;134.请以上第133段所述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加大努力和支持行动,以减少排放和(或)建设复原力,降低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脆弱性,并通过以上第117段所述非国家行为方气候行动区门户网站平台4展示这些努力;135.认识到需要加强地方社区和土著人与处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技术、做法和努力,并设立一个平台,用于以全面和综合方式交流和分享有关减缓和适应的经验和最佳做法;136.又认识到为减排活动提供激励,包括国内政策和碳定价等工具的重要作用;__________________4http://climateaction.unfccc.int/。FCCC/CP/2015/10/Add.119/34GE.16-01194(C)六.行政和预算事项137.注意到秘书处开展本决定所述活动所涉的估计预算问题,并请秘书处根据资金具备情况开展本决定所要求的行动;138.强调迫切需要提供额外资源,用于实施包括本决定所述行动在内的相关行动,以及用于实施以上第9段所述工作方案;139.敦促缔约方为及时实施本决定提供自愿捐款。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20/34附件巴黎协定本协定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第1/CP.17号决定建立的德班加强行动平台,为实现《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又认识到《公约》所述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尤其是那些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在筹资和技术转让行动方面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认识到缔约方不仅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可能受到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认识到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根本性优先事项,以及粮食生产系统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考虑到务必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实现劳动力公正转型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认识到必须酌情维护和加强《公约》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注意到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保护被有些文化认作地球母亲的生物多样性,并注意到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关于“气候公正”概念对一些人的重要性,申明就本协定处理的事项在各级开展教育、培训、公众意识,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和合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按照缔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各行为方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FCCC/CP/2015/10/Add.121/34GE.16-01194(C)又认识到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带头下的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对应对气候变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协定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定义应予适用。此外:(一)“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三)“缔约方”指本协定缔约方。第二条一.本协定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履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一)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二)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复原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并(三)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二.本协定的履行将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考虑不同国情。第三条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采取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履行本协定。第四条一.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22/34二.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计划实现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三.各缔约方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将比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有所进步,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体现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四.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五.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以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七.从缔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计划中获得的减缓协同效益,能促进本条下的减缓成果。八.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九.各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并从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盘点的结果获取信息,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十.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十一.缔约方可根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十二.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十三.缔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时,缔约方应根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性、精确性、完备性、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避免双重核算。十四.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缔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十三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十五.缔约方在履行本协定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注的问题。十六.缔约方,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凡是达成了一项协定,根据本条第二款联合采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定的条款通FCCC/CP/2015/10/Add.123/34GE.16-01194(C)知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内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排放量。再应由秘书处向《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定的条款。十七.本条第16款提及的这种协定的各缔约方应根据本条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该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十八.如果缔约方在一个其本身是本协定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采取联合行动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成员国单独并与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应根据本条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根据本条第16款通报的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十九.所有缔约方应当努力拟定并通报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顾及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第五条一.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维护和加强《公约》第四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森林。二.鼓励缔约方采取行动,包括通过基于成果的支付,执行和支持在《公约》下已确定的有关指导和决定中提出的有关以下方面的现有框架: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采取的政策方法和积极奖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执行和支持替代政策方法,如关于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酌情奖励与这些方法相关的非碳效益的重要性。第六条一.缔约方认识到,有些缔约方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能够提高它们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性。二.缔约方如果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合作方法,并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就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包括在治理方面,并应依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运用稳健的核算,除其它外,确保避免双重核算。三.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本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应是自愿的,并得到参加的缔约方的允许的。四.兹在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下,建立一个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它应受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一个机构的监督,应旨在:(一)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二)奖励和便利缔约方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24/34(三)促进东道缔约方减少排放水平,以便从减缓活动导致的减排中受益,这也可以被另一缔约方用来履行其国家自主贡献;并(四)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五.从本条第四款所述的机制产生的减排,如果被另一缔约方用作表示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则不得再被用作表示东道缔约方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六.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本条第四款所述机制下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用于负担行政开支,以及援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七.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本条第四款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八.缔约方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必须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向缔约方提供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包括酌情通过,除其它外,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以协助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这些方法应旨在:(一)提高减缓和适应力度;(二)加强公私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并(三)创造各种手段和有关体制安排之间协调的机会。九.兹确定一个本条第八款提及的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法的框架,以推广非市场方法。第七条一.缔约方兹确立关于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复原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在第二条所述气温目标方面采取充分的适应对策。二.缔约方认识到,适应是所有各方面临的全球挑战,具有地方、次国家、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它是为保护人民、生计和生态系统而采取的气候变化长期全球应对措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和促进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迫在眉睫的需要。三.应根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承认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努力。四.缔约方认识到,当前的适应需要很大,提高减缓水平能减少对额外适应努力的需要,增大适应需要可能会增加适应成本。五.缔约方承认,适应行动应当遵循一种国家驱动、注重性别问题、参与型和充分透明的方法,同时考虑到脆弱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并应当基于和遵循现有的最FCCC/CP/2015/10/Add.125/34GE.16-01194(C)佳科学,以及适当的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地方知识系统,以期将适应酌情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以及行动中。六.缔约方认识到支持适应努力并开展适应努力方面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及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重要性。七.缔约方应当加强它们在增强适应行动方面的合作,同时考虑到《坎昆适应框架》,包括在下列方面:(一)交流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酌情包括与适应行动方面的科学、规划、政策和执行等相关的信息、良好做法、获得的经验和教训;(二)加强体制安排,包括《公约》下服务于本协定的体制安排,以支持相关信息和知识的综合,并为缔约方提供技术支助和指导;(三)加强关于气候的科学知识,包括研究、对气候系统的系统观测和早期预警系统,以便为气候服务提供参考,并支持决策;(四)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确定有效的适应做法、适应需要、优先事项、为适应行动和努力提供和得到的支助、挑战和差距,其方式应符合鼓励良好做法;并(五)提高适应行动的有效性和持久性。八.鼓励联合国专门组织和机构支持缔约方努力执行本条第七款所述的行动,同时考虑到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九.各缔约方应酌情开展适应规划进程并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制订或加强相关的计划、政策和/或贡献,其中可包括:(一)落实适应行动、任务和/或努力;(二)关于制订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的进程;(三)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以拟订国家自主决定的优先行动,同时考虑到处于脆弱地位的人、地方和生态系统;(四)监测和评价适应计划、政策、方案和行动并从中学习;并(五)建设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复原力,包括通过经济多样化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十.各缔约方应当酌情定期提交和更新一项适应信息通报,其中可包括其优先事项、执行和支助需要、计划和行动,同时不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造成额外负担。十一.本条第十款所述适应信息通报应酌情定期提交和更新,纳入或结合其他信息通报或文件提交,其中包括国家适应计划、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一项国家自主贡献和/或一项国家信息通报。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26/34十二.本条第十款所述的适应信息通报应记录在一个由秘书处保持的公共登记册上。十三.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本条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和第十一款时应得到持续和加强的国际支持。十四.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盘点,除其他外应:(一)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努力;(二)加强开展适应行动,同时考虑本条第十款所述的适应信息通报;(三)审评适应的充足性和有效性以及对适应提供的支助情况;并(四)审评在实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全球适应目标方面所取得的总体进展。第八条一.缔约方认识到避免、尽量减轻和处理与气候变化(包括极端气候事件和缓发事件)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重要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于减少损失和损害风险的作用。二.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应置于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下,并可由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予以强化和加强。三.缔约方应当在合作和提供便利的基础上,包括酌情通过华沙国际机制,在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涉损失和损害方面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四.据此,为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而开展合作和提供便利的领域可包括以下方面:(一)早期预警系统;(二)应急准备;(三)缓发事件;(四)可能涉及不可逆转和永久性损失和损害的事件;(五)综合性风险评估和管理;(六)风险保险机制,气候风险分担安排和其他保险方案;(七)非经济损失;和(八)社区、生计和生态系统的复原力。五.华沙国际机制应与本协定下现有机构和专家小组以及本协定以外的有关组织和专家机构协作。FCCC/CP/2015/10/Add.127/34GE.16-01194(C)第九条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以便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二.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助。三.作为全球努力的一部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从各种大量来源、手段及渠道调动气候资金,同时注意到公共资金通过采取各种行动,包括支持国家驱动战略而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对气候资金的这一调动应当超过先前的努力。四.提供规模更大的资金,应当旨在实现适应与减缓之间的平衡,同时考虑国家驱动战略以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尤其是那些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和受到严重的能力限制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同时也考虑为适应提供公共资源和基于赠款的资源的需要。五.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根据对其适用的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每两年通报指示性定量定质信息,包括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公共资金方面可获得的预测水平。鼓励其他提供资源的缔约方也自愿每两年通报一次这种信息。六.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盘点应考虑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或本协定的机构提供的关于气候资金所涉努力方面的有关信息。七.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按照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根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通过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就通过公共干预措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和调动支助的情况,每两年提供透明一致的信息。鼓励其他缔约方也这样做。八.《公约》的资金机制,包括其经营实体,应作为本协定的资金机制。九.为本协定服务的机构,包括《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应旨在通过精简审批程序和提供强化准备活动支持,确保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国家气候战略和计划方面有效地获得资金。第十条一.缔约方共有一个长期愿景,即必须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复原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二.注意到技术对于执行本协定下的减缓和适应行动的重要性,并认识到现有的技术部署和推广工作,缔约方应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行动。三.《公约》下设立的技术机制应为本协定服务。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28/34四.兹建立一个技术框架,为技术机制在促进和便利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强化行动方面的工作提供总体指导,以实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长期愿景,支持本协定的履行。五.加快、鼓励和扶持创新,对有效、长期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应对这种努力酌情提供支助,包括由技术机制和由《公约》资金机制通过资金手段提供支助,以便采取协作性方法开展研究和开发,以及便利获得技术,特别是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便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技术。六.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包括提供资金支助,以执行本条,包括在技术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加强合作行动,从而在支助减缓和适应之间实现平衡。第十四条提及的全球盘点应考虑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提供支助方面的现有信息。第十一条一.本协定下的能力建设应当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能力最弱的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如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等的能力,以便采取有效的气候变化行动,其中包括,除其它外,执行适应和减缓行动,并应当便利技术开发、推广和部署、获得气候资金、教育、培训和公共意识的有关方面,以及透明、及时和准确的信息通报。二.能力建设,尤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能力建设,应当由国家驱动,依据并响应国家需要,并促进缔约方的本国自主,包括在国家、次国家和地方层面。能力建设应当以获得的经验教训为指导,包括从《公约》下能力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并应当是一个参与型、贯穿各领域和注重性别问题的有效和迭加的进程。三.所有缔约方应当合作,以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本协定的能力。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力建设行动的支助。四.所有缔约方,凡在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协定的能力,包括采取区域、双边和多边方式的,均应定期就这些能力建设行动或措施进行通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定期通报为履行本协定而落实能力建设计划、政策、行动或措施的进展情况。五.应通过适当的体制安排,包括《公约》下为服务于本协定所建立的有关体制安排,加强能力建设活动,以支持对本协定的履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并就能力建设的初始体制安排通过一项决定。第十二条缔约方应酌情合作采取措施,加强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公共意识、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取信息,同时认识到这些步骤对于加强本协定下的行动的重要性。FCCC/CP/2015/10/Add.129/34GE.16-01194(C)第十三条一.为建立互信和信心并促进有效履行,兹设立一个关于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并内置一个灵活机制,以考虑缔约方能力的不同,并以集体经验为基础。二.透明度框架应为依能力需要灵活性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利于其履行本条规定。本条第十三款所述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应反映这种灵活性。三、透明度框架应依托和加强在《公约》下设立的透明度安排,同时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以促进性、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实施,并避免对缔约方造成不当负担。四.《公约》下的透明度安排,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国际评估和审评以及国际磋商和分析,应成为制定本条第十三款下的模式、程序和指南时加以借鉴的经验的一部分。五.行动透明度框架的目的是按照《公约》第二条所列目标,明确了解气候变化行动,包括明确和追踪缔约方在第四条下实现各自国家自主贡献方面所取得进展;以及缔约方在第七条之下的适应行动,包括良好做法、优先事项、需要和差距,以便为第十四条下的全球盘点提供信息。六.支助透明度框架的目的是明确各相关缔约方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下的气候变化行动方面提供和收到的支助,并尽可能反映所提供的累计资金支助的全面概况,以便为第十四条下的盘点提供信息。七.各缔约方应定期提供以下信息:(一)利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并由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商定的良好做法而编写的一份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报告;并(二)跟踪在根据第四条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信息。八.各缔约方还应当酌情提供与第七条下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相关的信息。九.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支助的其他缔约方应当就根据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助的情况提供信息。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就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下需要和接受的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助情况提供信息。十一.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对各缔约方根据本条第七款和第九款提交的信息进行技术专家审评。对于那些由于能力问题而对此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这一审评进程应包括查明能力建设需要方面的援助。此外,各缔约方应参与促进性的多方审议,以对第九条下的工作以及各自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议。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30/34十二.本款下的技术专家审评应包括适当审议缔约方提供的支助,以及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情况。审评也应查明缔约方需改进的领域,并包括审评这种信息是否与本条第十三款提及的模式、程序和指南相一致,同时考虑在本条第二款下给予缔约方的灵活性。审评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国情。十三.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根据《公约》下透明度相关安排取得的经验,详细拟定本条的规定,酌情为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通过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十四.应为发展中国家履行本条提供支助。十五.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建立透明度相关能力提供持续支助。第十四条一.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盘点本协定的履行情况,以评估实现本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称为“全球盘点”)。盘点应以全面和促进性的方式开展,考虑减缓、适应以及执行手段和支助问题,并顾及公平和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盘点,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除非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三.全球盘点的结果应为缔约方以国家自主的方式根据本协定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加强它们的行动和支助,以及加强气候行动的国际合作提供信息。第十五条一.兹建立一个机制,以促进履行和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机制应由一个委员会组成,应以专家为主,并且是促进性的,行使职能时采取透明、非对抗的、非惩罚性的方式。委员会应特别关心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情况。三.该委员会应在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和程序下运作,每年向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第十六条一.《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二.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时,在本协定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协定缔约方者做出。FCCC/CP/2015/10/Add.131/34GE.16-01194(C)三.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协定缔约方从本协定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四.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协定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协定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协定赋予它的职能,并应:(一)设立为履行本协定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并(二)行使为履行本协定所需的其他职能。五.《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协定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六.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协定生效之日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除非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七.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八.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协定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本条第五款所指的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一.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协定的秘书处。二.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秘书处还应行使本协定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所赋予它的职能。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32/34第十八条一.《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分别作为本协定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这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本协定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二.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协定附属机构时,本协定下的决定只应由本协定缔约方作出。三.《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协定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当时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协定缔约方从本协定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第十九条一.除本协定提到的附属机构和体制安排外,根据《公约》或在《公约》下设立的附属机构或其他体制安排,应按照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为本协定服务。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明确规定此种附属机构或安排所要行使的职能。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为这些附属机构和体制安排提供进一步指导。第二十条一.本协定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应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本协定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保存人。二.任何成为本协定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协定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协定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协定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协定所规定的事项方面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FCCC/CP/2015/10/Add.133/34GE.16-01194(C)第二十一条一.本协定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公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二.只为本条第一款的有限目的,“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指在《公约》缔约方通过本协定之日或之前最新通报的数量。三.对于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协定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协定应自该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四.为本条第一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其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第二十二条《公约》第十五条关于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第二十三条一.《公约》第十六条关于《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二.本协定的附件应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及本协定,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他说明性材料。第二十四条《公约》关于争端的解决的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协定。第二十五条一.除本条第二款所规定外,每个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第二十六条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协定的保存人。FCCC/CP/2015/10/Add.1GE.16-01194(C)34/34第二十七条对本协定不得作任何保留。第二十八条一.自本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二.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三.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协定。第二十九条本协定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订于巴黎。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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