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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1-60549 (C) 290311 300311
缔约方会议
缔约方会议第十六届会议报告
2010 11 29 日至 12 10 日在坎昆举行
第二部分:缔约方会议第十六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目录
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
1/CP.16
................................................................................................................ 2
FCCC/CP/2010/7/Add.1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rch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FCCC/CP/2010/7/Add.1
2 GE.11-60549
1/CP.16 号决
坎昆协议:《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问题特设工作组
工作结果
1/CP.13 ( ) 1/CP.15
2012 2012
10/4
. 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
1.
2012
2.
(a)
FCCC/CP/2010/7/Add.1
GE.11-60549 3
(b)
(c)
(d)
(e)
3.
4.
2
138
1.5
5.
2050
6.
7.
8.
9.
10.
GE.11-60549(C)290311300311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第十六届会议报告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坎昆举行增编第二部分:缔约方会议第十六届会议采取的行动目录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页次决定1/CP.16坎昆协议:《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结果................................................................................................................2联合国FCCC/CP/2010/7/Add.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Distr.:General15March2011ChineseOriginal:EnglishFCCC/CP/2010/7/Add.12GE.11-60549第1/CP.16号决定坎昆协议:《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结果缔约方会议,忆及第1/CP.13号决定(《巴厘岛行动计划》),和第1/CP.15号决定,力求确保以平衡的方式取得进展,与此相关的谅解是,本决定并不包括《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工作的所有方面,本决定的任何内容都不预先判断未来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的前景或内容,重申决心争取通过目前、2012年之前和2012年以后的长期合作行动,充分、有效和持续地执行《公约》,以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所确定的原则、规定和承诺,特别是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这个星球构成一项紧急和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这就要求所有缔约方紧急加以处理,申明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合理需要,以便能够应对气候变化,注意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题为“人权与气候变化”的第10/4号决议,其中确认气候变化的不利效应对于有效享有人权具有一系列直接和间接影响,而气候变化的效应将由人口中因诸如地理、性别、年龄、土著或少数群体状态或残疾等因素而已经处于脆弱处境的部分群体最深切地感受到,一.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1.申明气候变化是我们时代的最大挑战之一,所有缔约方对长期合作行动有一个共同愿景,开展长期合作行动,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实现《公约》第二条所定的目标,包括通过实现一项全球目标;这个愿景要指导所有缔约方的政策和行动,同时要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充分考虑到各缔约方的不同情况;这个愿景以均衡、综合和全面的方式处理缓解、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问题,加强和实现在目前以及2012年之前和之后充分、有效和持续执行《公约》;2.进一步申明:(a)加大总体缓解努力,以达到所期望的必要稳定水平,发达国家要发挥率先作用,开展要求较高的减排,并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能力建设和资金资源;FCCC/CP/2010/7/Add.1GE.11-605493(b)适应必须与缓解同样优先处理,需要适当的体制安排,以加强适应行动和支助;(c)所有缔约方应当根据《公约》的各项原则,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的手段和适当的扶持环境,加强技术开发和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技术,以便能够开展缓解和适应行动;(d)必须调集并提供逐步扩大、新增、额外、充足的和可预测的资金,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缓解需要;(e)能力建设对于使发展中国家能充分参与和有效履行在《公约》之下所作的承诺极为重要;其目标是加强发展中国家所有方面的能力;3.认识到气候系统变暖无可争议,正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所评估,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观测到的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很可能是由于观测到的人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4.进一步认识到,正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的材料所示,科学认识要求大幅度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以通过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使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维持在2℃以下,缔约方应当按照科学认识和在公平的基础上采取紧急行动,争取实现这一长期目标;认识到,如以下第138段所述,在第一次审评的范围内,必须考虑以最佳可得科学知识为基础,包括有关全球平均升温1.5℃的知识,加强长期全球目标;5.商定,在《公约》和《巴厘岛行动计划》的长期目标和最终目标的范围内,努力确定到2050年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量的全球目标,并在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上加以审议;6.还商定,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争取尽快实现全球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封顶,同时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排放量封顶将会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铭记,社会和经济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而低碳发展战略则是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在这方面,进一步商定在最佳可得科学知识和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努力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全球封顶的时间框架,并在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上审议;7.承认需要在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广泛吸收各类利害关系方参与,不论其为政府――包括国家以下各级和地方政府――私营工商业还是民间团体,包括青年和残疾人,而两性平等和妇女及土著人民的有效参与对于全面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行动甚为重要;8.强调在所有涉及气候变化的行动中,缔约方应充分尊重人权;9.确认在《公约》之下须承受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得到充分考虑;10.认识到处理气候变化需要实现一种范式的转变,着眼于建立低碳社会,这种社会既能提供很大的机会,又能确保持续的高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其基础应是FCCC/CP/2010/7/Add.14GE.11-60549创新技术、更为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及生活方式,同时确保能够创造体面工作和高素质就业机会的公正的劳动力转型;二.加强适应行动11.同意适应是所有缔约方所面临的一项挑战,迫切要求采取加强适应行动和国际合作,以扶持和支助执行适应行动,着眼于降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脆弱性并提高其抗御力,要考虑到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迫切和眼前需要;12.申明应当按照《公约》采取加强的适应行动;遵循国家驱动、性别敏感、参与型和充分透明的方针,同时考虑到脆弱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依据并遵循最佳可得科学知识并酌情包括传统和土著知识;着眼于将适应酌情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和行动;13.决定建立包含下文所列各项规定的坎昆适应框架,目标是加强适应行动,包括通过国际合作,争取连贯一致地考虑与《公约》之下的适应有关的事项;14.请所有缔约方在坎昆适应框架之下加强适应行动,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以及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事项、目标和情况,除其他外着手:(a)规划适应行动、安排其轻重缓急并加以执行,包括项目和方案1,以及国家和分区域适应行动计划和战略、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家适应行动方案、国家信息通报、技术需要评估和其他有关国家规划文件中确定的行动;(b)进行影响、脆弱性和适应评估,包括适应备选办法的资金需要评估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评价;(c)加强包括具有气候抗御力的发展和降低脆弱性在内的适应的体制能力和扶持环境;(d)加强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抗御力,包括通过经济多样化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e)酌情在地方、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加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减少灾害风险战略,酌情顾及《兵库行动框架》2;预警系统;风险评估和管理及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例如保险;(f)酌情加强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气候变化所致流离失所、移徙和计划搬迁问题的了解、协调和合作;1包括在下列领域内:水资源、卫生、农业和粮食安全、基础设施、社会经济活动、陆地、淡水和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沿岸带。2<http://www.unisdr.org/eng/hfa/hfa.htm>。FCCC/CP/2010/7/Add.1GE.11-605495(g)进行技术、做法和工序的研究、开发、演示、推广、部署和转让;开展适应能力建设,以促进获得技术的途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h)加强数据、信息和知识系统、教育和公众意识;(i)改进与气候相关的研究与系统观测,以利气候数据收集、存档、分析和建模,以便在国家和区域两级为决策者提供与气候相关的更好的数据和信息;15.决定订立一种程序,以使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能够借助其在编制和执行国家适应行动方案方面的经验,拟订和实施国家适应计划,以此确定中期和长期适应需要并针对这些需要制订和实施战略和方案;16.请其他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以上第14(a)段所指规划努力中,采用制订的模式支持上述国家适应计划;17.请附属履行机构为以上第15和16段的规定拟定模式和指南,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通过;18.请发达国家缔约方按照相关规定,考虑到其中特别脆弱者的需要,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长期、逐步增加、可预测、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在地方、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在不同经济社会部门和生态系统内部和相互之间开展迫切需要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适应行动、计划、方案和项目,以及开展以上第14-16段及以下第30、第32和第33段所述活动;19.承认必须加强、增进和更好地利用《公约》之下的现有体制安排和专门知识;20.决定设立一个适应委员会,以便通过履行以下等项职能,在《公约》之下以一致的方式促进实施加强的适应行动:(a)向缔约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尊重国家驱动的方针,以期促进酌情实施私营活动,包括以上第14段和第15段所列活动;(b)加强、巩固和促进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共享信息、知识、经验和良好做法,同时酌情考虑到传统知识和做法;(c)促进与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中心及网络的协同,加强接触,以推动实施适应行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d)借鉴适应方面的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提出建议,供缔约方会议在就激励执行适应行动的手段以及其他能扶持具有气候抗御力的发展和减少脆弱性的途径提供指导意见时考虑,包括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酌情包括针对《公约》资金机制经营实体;(e)审议缔约方通报的关于监测和审查适应行动、提供或获得的支助、可能的需要和差距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在《公约》之下通报的信息,以酌情建议可能需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FCCC/CP/2010/7/Add.16GE.11-6054921.请缔约方在2011年2月2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适应委员会的组成、模式和程序的意见,包括关于与其他相关体制安排的拟议联系的意见;22.请秘书处将提交的这些意见汇编为一份杂项文件,在《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之前提供,并根据提交的这些意见,在《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之前编写一份综合报告;23.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考虑到上述提交的意见和综合报告,拟定适应委员会的组成、模式和程序,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通过;24.并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在拟定上述模式和程序中酌情界定与《公约》之下和之外其他相关体制安排的联系,包括在国家和区域级别;25.确认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专门知识,以便了解并减少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包括与极端天气事件和缓发事件相关的影响3;26.决定设立一个工作方案,以考虑各种办法,包括酌情通过研讨会和专家会议,处理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问题;27.请附属履行机构商定将在上述工作方案之下开展的活动;28.请缔约方和有关组织在2011年2月2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工作方案应列入哪些内容的意见和资料,包括:(a)是否可能设立一个气候风险保险基金,处理与严重天气事件相关的影响;(b)风险管理和减少风险的备选办法;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如保险,包括小额保险;和建设抗御能力,包括通过经济多样化;(c)处理与缓发事件相关的恢复措施的办法;(d)使利害关系方获得相关专门知识;29.请秘书处将提交的这些意见汇编为一份杂项文件,并根据提交的这些意见编写一份综合报告,提交附属履行机构第三十四届会议审议,以期就损失和损害问题作出建议,供缔约方会议第十八届会议审议;30.请缔约方酌情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有关组织的支助下加强并在必要情况下设立区域中心和网络,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促进和加强国家和区域适应行动,3包括海平面上升、温度上升、海洋酸化、冰川退缩和相关影响、盐化、土地和森林退化、生物多样性损失以及荒漠化。FCCC/CP/2010/7/Add.1GE.11-605497其方式应是国家驱动的,鼓励区域利害关系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并改进《公约》进程与国家和区域活动之间的信息流动;31.注意到一个旨在加强适应研究与协调的国际中心也可设在某个发展中国家;32.请所有缔约方加强并在必要时建立和/或指定国家一级的体制安排,以期增进关于从规划到执行的全部适应行动的工作;33.决定所有缔约方都应当利用现有渠道,酌情提供资料,说明为发展中国家适应行动所提供和所得到的支助情况;以及所开展的活动,包括取得的进展、汲取的经验教训,提供支助的挑战和差距,以期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并鼓励最佳做法;34.请有关多边、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公共和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借助各种活动和进程的协同作用,酌情在所有各级,包括在坎昆适应框架下,以连贯一致和综合的方式开展和支持加强的适应行动,并提供资料,说明取得的进展;35.请秘书处按照其任务,在具备资源的前提下为实施坎昆适应框架,包括《公约》之下的有关体制安排提供支持;三.加强缓解行动A.发达国家缔约方适合本国的缓解承诺或行动强调所有缔约方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大幅度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遵照作出紧急承诺,加快和加强执行《公约》,承认全球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由于这一历史责任,发达国家缔约方必须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36.注意到《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通报并载于FCCC/SB/2011/INF.1号文件4(有待印发)、有待这些缔约方执行的量化的整体经济范围减排指标;37.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提高整个经济范围减排目标规模,以便将其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人为排放总量减到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相符的水平;38.请秘书处安排研讨会,澄清与实现这些目标相关的假设和条件,包括利用基于市场的机制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的变化和林业所得碳入计量,及各种备选办法和方式,增加其目标规模;4列入资料文件的缔约方交给秘书处的通报被视为《公约》之下的信息通报。FCCC/CP/2010/7/Add.18GE.11-6054939.并请秘书处根据缔约方提交的材料编写一份技术文件,目的是方便理解与实现减排目标相关的假设和条件,方便比较减排努力的水平;40.决定在现有报告和审评指南、程序和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中关于缓解目标和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的报告如下:(a)发达国家应当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清单和清单报告,关于实现减排方面进展情况的两年期报告,包括有关信息,说明为实现其量化的整个经济范围减排目标而采取的缓解行动、实现的排减量、预计排放量,以及关于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的情况;(b)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关于量化的整体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c)发达国家应改善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信息的报告;41.并决定加强《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中报告有关信息的指南,包括制订通用报告格式和融资方法,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可比、透明和准确;42.进一步决定加强有关审查国家信息通报所含信息的指南,涉及:(a)在实现排减方面取得的进展;(b)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43.决定发达国家应当确立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人为源排放量和汇清除量的国家安排;44.决定确立一种程序,以便在附属履行机构以严格、有力和透明的方式,考虑到具体国情,对与量化的整体经济范围减排目标有关的排放量和清除量进行国际评估,以促进可比性和建立信任;45.决定发达国家应当制订低碳发展战略或计划;46.决定,关于制订上文所述模式和指南的下列工作方案,应借鉴现有报告和审评指南、程序和经验:(a)视需要修订关于国家信息通报报告的指南,包括两年期报告:(一)通过加强的通用报告格式、融资方法提供资金,并追踪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支助;(二)实现量化的整个经济范围减排指标的补充信息;(三)关于国家清单安排的信息;FCCC/CP/2010/7/Add.1GE.11-605499(b)修订国家信息通报审评指南,包括两年期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清单和国家清单体系;(c)为国家清单安排确定指南;(d)模式和程序,用以根据以上第44段对与量化的整体经济范围减排目标有关的排放量和清除量进行国际评估和审评,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的变化和林业的作用、以及来自基于市场机制的碳入计量,同时借鉴国际经验;47.请缔约方在2011年3月28日之前就以上第46段所指事项提交意见,包括本节所述程序的初步时间安排;B.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已经在并将继续按照《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为全球缓解努力作出贡献,并可加强其缓解行动,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重申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重申为了满足本国的社会和发展需要,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在全球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会提高,48.商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将在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助和扶持下,联系可持续发展采取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争取2020年排放量相对于“一切照常”排放量实现偏离;49.注意到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通报并载于FCCC/AWGLCA/2011/INF.1号文件5(有待印发)、有待这些缔约方执行的量化的整体经济范围减排指标;50.请愿意自愿向缔约方会议通报打算执行与本决定相关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的发展中国家向秘书处提交有关这些行动的资料;51.请秘书处安排研讨会,以了解所提交的缓解行动的多样性,所依据的假设以及采取这些行动所需的任何支助,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不同国情和各自能力;52.决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编制和执行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以及这些缔约方加强的报告提供加强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53.还决定建立一个登记册,以记录寻求国际支助的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便利使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与这些行动相匹配;5列入资料文件的缔约方交给秘书处的通报被视为《公约》之下的信息通报。FCCC/CP/2010/7/Add.110GE.11-6054954.请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向秘书处提交关于为其寻求支助的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的信息,同时附上估计费用和排减量,以及预计的执行时间框架;55.还请发达国家缔约方向秘书处提交针对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的现有和已提供支助的信息;56.请秘书处在登记册中记录并定期更新缔约方提供的下列信息:(a)寻求国际支助的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b)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为这些行动提供的支助;(c)为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提供的支助;57.同意制订模式,以通过以上第53段所指登记册便利提供支助,包括与资金机制的任何职能关系;58.决定在登记册中单辟一节,以示对发展中国家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的承认;59.请秘书处在登记册中单辟一节,以记录并定期更新缔约方就以下各项提供的信息:(a)FCCC/AWGLCA/2011/INF.1号文件所载缓解行动;(b)联系以上第50段提交的额外缓解行动;(c)已提供支助情况下的得到国际支助的缓解行动和相关支助;60.决定加强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国家信息通报、包括清单中关于缓解行动及其效应及所得支助的报告;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灵活性:(a)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的内容和提交频度将不会比《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更为繁重;(b)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国家信息通报,通报每隔4年提交一次,或按照缔约方会议在顾及有区别的时间表并及时提供资金支付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写国家信息通报所发生全部议定费用的前提下就提交频度所作任何决定予以提交;(c)按照其能力和为报告提供的支助水平,发展中国家还应当提交两年期更新报告,列出对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更新,包括一份国家清单报告和关于缓解行动、需要和所得支助的信息;61.还决定由国际支助的缓解行动将按照有待在《公约》之下制订的指南实行国内衡量、报告和核实,并将接受国际衡量、报告和核实;62.进一步决定,由国内支助的缓解行动将按照有待在《公约》之下制订的一般指南进行衡量、报告和核实;FCCC/CP/2010/7/Add.1GE.11-605491163.决定在附属履行机构之下开展一个进程,以非侵扰性、非处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对两年期报告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国际磋商和分析旨在通过技术专家与有关缔约方磋商进行的分析、通过便利交换意见,提高缓解行动的透明度及其影响;64.还决定所审议的信息应包括下列信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关于缓解行动对信息、包括一份说明、对影响和相关方法和假设的分析、执行进展情况,以及关于国内衡量、报告和核实及所得支助的信息;关于此类国内政策和措施适当性问题的讨论不是这个进程的一部分。讨论应当着眼于为有关未得到支助的行动的信息提供透明度;65.鼓励发展中国家结合可持续发展制订低碳发展战略或计划;66.商定一个工作方案,为下列目的制订模式和指南:通过登记册便利支助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衡量、报告和核实得到支助的行动和相应的支助;作为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一部分的两年期报告;利用国内资源开展的缓解行动国内核实;以及国际磋商和分析;67.请缔约方在2011年3月28日之前就以上第66段所指各项提出意见,包括本节中所述进程的初步时间安排;C.关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方面问题的政策方针和积极鼓励办法;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加强森林碳储存的作用申明在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充分和可预测的支助方面,缔约方应当根据第二条所载的《公约》最终目标,按照各自国情,集体致力于减缓、制止和扭转森林覆盖和碳的损失,还申明需要如以下第73段所述,促进各国在所有阶段广泛参与,包括通过提供顾及现有能力的支助,68.鼓励所有缔约方寻找有效途径,减少人类通过温室气体排放对森林形成的压力;69.申明应按照本决定附录一实施以下第70段所指活动,应促进和支持本决定附录一第2段所指保障;70.鼓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森林部门的缓解行动作出贡献,为此应开展每个缔约方认为适当并符合各自能力和国情的下列活动:(a)减少毁林所致排放量;(b)减少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c)养护森林碳储存;FCCC/CP/2010/7/Add.112GE.11-60549(d)可持续森林管理;(e)加强森林碳储存;71.请准备开展以上第70段所述活动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提供包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助在内的充分和可预测的支助的情况下,根据各自国情和能力,制订以下内容:(a)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b)国家森林参考排放水平和/或森林参考水平,6或在相关情况下的国家以下层级森林参考排放水平和/或森林参考水平,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同时考虑到国情和第4/CP.15号决定中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对这些规定的任何进一步说明;(c)健全和透明的国家森林监测制度,以监测和报告以上第70段所指活动,以及相关情况下的国家以下层级监测和报告,作为一项临时措施7,同时考虑到国情和第4/CP.15号决定中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对这些规定的任何进一步说明;(d)一种制度,以提供信息,说明在执行以上第70段所指活动的全过程中,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同时,如何对待和尊重本决定附录一所指保障;72.还请发展中国家在制订和执行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时,除其他外处理毁林和森林退化的驱动因素、土地保有权问题、森林治理问题、性别考虑和本决定附录一第2段所列的保障,同时确保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充分和切实参与,包括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73.决定以上第70段所指缔约方开展的活动应分阶段进行,先制订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政策和措施,和开展能力建设,随后执行国家政策和措施,以及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其中可能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能力建设、技术开发和转让及基于成果的演示活动,由此转向基于成果的行动,而这种行动应当全面衡量、报告和核实;74.承认执行以上第70段所述活动,包括以上第73段所述起始阶段的选择,取决于每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国情、力量和能力,以及它们得到支持的程度;75.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就本决定附录二所述事项制订一个工作方案;76.促请各缔约方,尤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支持先制订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政策和措施,和开展能力建设,随后执行国家政策和措6根据国情,国家森林参考排放水平和/或森林参考水平可以是国家以下层级森林参考排放水平和/或森林参考水平的结合。7酌情包括监测和报告国家一级的排放转移,和报告排放转移如何解决,以期将国家以下层级监测系统纳入国家监测系统的方式。FCCC/CP/2010/7/Add.1GE.11-6054913施,以及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其可能涉及进一步的能力建设、技术开发和转让和基于成果的示范活动,包括审议本决定附录一第2段所指保障,同时考虑到相关资金规定,包括关于支助报告的规定;77.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探讨融资办法,以便充分执行以上第73段所述基于成果的行动,8就取得的进展向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包括作为建议提出的任何有关这一事项的决定草案;78.还请各缔约方确保协调以上第70段所述活动,包括有关的支助,特别是在国家一级;79.请相关国际组织和利害关系方为以上第70和第78段所指活动作出贡献;D.提高缓解行动的成本效益和促进缓解行动的各种方针,包括利用市场的机会,同时铭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承认需要与《公约》的各项原则保持一致,强调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重要性,包括通过技术转让和其他共赢措施,承认加强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生产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性,意识到必须提供刺激手段,支持低排放发展战略,80.决定考虑在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上设立一个或多个基于市场的机制,以提高缓解行动的成本效益和促进缓解行动,同时考虑到:(a)确保缔约方自愿参与,并辅以促进所有缔约方公正和公平的准入;(b)补充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的其他途径的支助;(c)在广泛的经济部门激励缓解行动;(d)保障环境的完整性;(e)确保净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或避免排放;(f)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部分达到其缓解目标,同时确保利用此种一个或多个机制是对国内缓解努力的补充;(g)确保善治和健全的市场职能与监管;81.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详细制订以上第80段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机制,以期作为建议提出一项或多项决定草案,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审议;82.请缔约方和经认可的观察员组织在2011年2月2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对以上第81段所述事项的意见;8这些行动需要国家监测系统。FCCC/CP/2010/7/Add.114GE.11-6054983.承诺在制订和实施以上第80段所述的一个或多个机制时保持和发展现有的机制,包括在《京都议定书》下设立的机制;84.决定考虑在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上设立一个或多个基于市场的机制,以提高缓解行动的成本效益和促进缓解行动;85.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详细制订以上第84段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机制,以期作为建议提出决定草案,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审议;86.请缔约方和经认可的观察员组织在2011年2月2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对以上第85段所述事项的意见;87.还请缔约方和经认可的观察员组织在2011年2月2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有关提高缓解行动的成本效益和促进缓解行动的各种方针的评价情况信息,包括在《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之下联合开展的活动和任何其他相关活动,供秘书处加以综合;E.应对措施的经济和社会后果重申《公约》的目标以及关于应对措施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相关原则和规定的重要性,特别是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认识到一个缔约方执行旨在缓解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可能对其他缔约方造成不利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在履行《公约》下的承诺时需要考虑到经济易受执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所致不利影响的缔约方、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8、第9和第10款所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情况,申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应当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综合协调,以防止对后者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优先需要,以及对脆弱群体,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认识到必须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应对措施对社会和经济部门的不利影响,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和战略,在所有部门促进劳动力的公正转型,创造体面的工作和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协助为生产和服务岗位上的就业建设新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注意到《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相关规定,88.促请各缔约方在执行缓解气候变化的措施时,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应对措施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和受应对措施影响的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89.并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在努力执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时,注意避免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不利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第三条,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提供包括资金资源、技术转让和能力建FCCC/CP/2010/7/Add.1GE.11-6054915设在内的支持,协助这些缔约方处理此类影响,建立受应对措施不利影响的社会和经济体的抗御能力;90.重申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构成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一种手段;91.同意应当以注意结构的方式审议与应对措施有关的信息,以增强执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g)项和(h)项,同时承认第四条第8款、第9款和第10款中确认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92.决定缔约方应当充分合作,加强对应对措施的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了解,同时考虑到需要受影响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和关于实际影响的证据,以及关于有利和不利效应的信息;并进一步决定审议如何能够改进和借助现有渠道――例如国家信息通报,包括附属履行机构所考虑的提交补充信息;93.进一步决定提供一个关于实施应对措施影响的论坛,并为此目的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主席在两机构的第三十四和三十五届会议上主持一个论坛,目的是在附属机构下制订一个工作方案,以解决实施应对措施的影响,以期在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工作方案的实施模式和一个可能的应对措施论坛;94.请各缔约方和相关政府间组织在2011年3月28日以前向秘书处提交对以上第93段所述问题的意见,供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在两机构的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A.资金95.注意到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2012年期间通过国际机构提供金额接近300亿美元的新的和额外的资源,包括林业和投资,这种资源将在适应和缓解之间均衡分配。适应方面的供资将优先提供给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诸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96.为了提高透明度,请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1、2012和2013年5月之前向秘书处提交为履行以上第95段所述承诺而提供资源的信息,以便汇编为一份资料文件,包括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这些资源的方式;97.决定应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额度增加的、新的和额外的、可预测的和适足的资金,为此要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迫切和眼前需要;FCCC/CP/2010/7/Add.116GE.11-6054998.确认,与有意义的缓解行动和透明的执行方式相联系,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争取达到在2020年之前每年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而共同调动1,000亿美元的目标;99.商定,根据《巴厘岛行动计划》第1(e)段,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将来自各种不同来源,其中既有公共来源也有私人来源,既有双边来源也有多边来源,包括替代型的资金来源;100.决定,新的多边适应资金的很大部分应当通过以下第102段所指绿色气候基金提供;101.注意到相关资金需要和调集资源备选办法的报告,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方面的需要,包括气候变化资金问题高级别咨询小组;102.决定设立一个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第十一条之下资金机制的一个经营实体,由缔约方会议与绿色气候基金作出安排,确保基金对缔约方会议负责并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运作,使用专题供资窗口支持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的项目、方案、政策和其他活动;103.并决定基金将由24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其中由来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成员人数相等;来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代表应包括相关联合国区域集团的代表及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代表;每个董事成员应有一名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仅有权通过主要成员参加董事会的会议,没有表决权,除非其代行成员职务;如成员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全部或部分会议,其候补成员应代行成员职务;104.进一步决定绿色气候基金应有一位受托管理人;绿色气候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应具有行政能力,按照国际接受的信托标准,管理绿色气候基金的财政资产,保持财务记录,编写绿色气候基金董事会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105.决定受托管理人只能根据绿色气候基金董事会的相关决定,并为其目的管理绿色气候基金的资产能力。受托管理人应持有绿色气候基金的资产,独立于受托管理人的资产,但可出于管理和投资目的将其与受托管理人持有的其他资产合并;受托管理人应设立和保持单独的记录和账户,以识别信托资金的资产;106.决定受托管理人应就信托责任的履行对绿色气候基金董事会负责;107.请世界银行担任绿色气候基金临时受托管理人,在基金运行3年后进行审查;108.决定基金运作由一个独立的秘书处提供支持;109.并决定按照本决定附录三所载职权范围,由一个过渡委员会设计绿色气候基金;过渡委员会由40名成员组成,其中发达国家缔约方15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25名:(a)非洲7名;FCCC/CP/2010/7/Add.1GE.11-6054917(b)亚洲7名;(c)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7名;(d)小岛屿发展中国家2名;(e)最不发达国家2名;110.请秘书处执行秘书与缔约方会议主席协商,召开过渡委员会首次会议,成员应当具有所需的经验和技能,特别是在金融和气候变化领域;过渡委员会会议将对观察员开放;111.请秘书处与缔约方会议主席磋商,作出安排,使联合国各相关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和多边开发银行,以及秘书处和全球环境基金能够推荐工作人员,以支持过渡委员会在绿色气候基金设计阶段的工作;112.决定在缔约方会议下设立常设委员会,协助其履行在《公约》资金机制方面的职能,包括改进气候变化融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实现资金机制的合理化,调集资金以及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提供支持的衡量、报告和核查;缔约方商定进一步界定常设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B.技术开发和转让忆及在《公约》之下、特别是第四条第1、3、5、7、8和9款之下的承诺,确认目前、2012年之前和2012年以后促进和加强国家和国际合作行动,开发和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无害环境技术,以支持缓解和适应工作,从而实现《公约》最终目标的重要性,认识到尽早和迅速地减少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迫切需要要求大规模推广、转让或获得无害环境技术,强调需要有效的机制、加强的手段和适当的扶持环境,并消除障碍,促进不断扩大开发和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技术,113.决定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行动的目标是支持缓解和适应行动,以实现充分执行《公约》;114.并决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由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和优先事项确定技术需要;115.进一步决定依照国际义务,加速技术周期各阶段的行动,包括技术的研究、开发、演示、部署、推广和转让(在本决定中,下称“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支持缓解和适应行动;116.鼓励缔约方联系《公约》第四条第1款(c)项和第5款并按照各自的能力及国情和优先事项,采取通过国家驱动的方针确定的国内行动,并参与双边和多边FCCC/CP/2010/7/Add.118GE.11-60549技术开发和转让合作活动,增加私人和公共有关缓解和适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演示;117.决定设立一个接受缔约方会议指导并对其负责的技术机制,以便利采取行动实现以上第113至115段所述目标,该机制将由以下各部分组成;(a)一个技术执行委员会,履行以下第121段所述职能;(b)一个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履行以下第123段所述职能;118.并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便利有效实施技术机制;119.进一步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应进一步执行第4/CP.7号决定通过并得到第3/CP.13号决定支持的为促进《公约》第四条第5款的执行而采取有意义和有效行动的框架;120.决定《公约》之下可以考虑的优先领域可包括:(a)发展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内生能力和技术,包括合作研究、开发和演示方案;(b)部署和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推广无害环境技术和诀窍;(c)增加技术开发、部署、推广和转让方面的公共和私人投资;(d)为采取适应和缓解行动部署软技术和硬技术;(e)改进气候变化观测系统和相关信息管理;(f)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中心;(g)制订并执行缓解和适应国家技术计划;121.还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的职能为:(a)提供关于技术需要的概览和关于开发和转让缓解和适应技术的政策和技术问题分析;(b)考虑并建议有关行动,以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从而加速缓解和适应行动;(c)就与技术开发和转让有关的政策和方案优先事项建议指导意见,特别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d)促进和便利政府、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学术界及研究界在缓解和适应技术的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e)建议为解决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障碍的行动,以扶持加强缓解和适应行动;FCCC/CP/2010/7/Add.1GE.11-6054919(f)寻求与相关国际技术倡议、利害关系方和组织合作,并促进各种技术活动、包括《公约》下和《公约》外的活动之间的连贯一致和合作;(g)在国际、区域和国家三级,通过相关利害关系方之间特别是政府与有关组织或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拟订和利用技术路线图或行动计划,包括制订最佳做法指南,作为缓解和适应行动的促进工具;122.还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的任务和组成如本决定附录四所载;123.决定气候技术中心应推动一个由国家、区域、部门和国际技术、网络、组织和举措形成的网络,以期在以下职能方面有效吸收该网络参与者的有效参与:(a)根据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请求:(一)就确定技术需要以及实施无害环境技术、做法和工序提供咨询意见和支持;(二)促进为各种方案提供信息、培训和支助,以建立或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从而找出技术备选办法、作出技术选择,以及运用、保持和改造技术;(三)推动根据所确定的需要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迅速采取行动部署现有技术;(b)通过与私营部门、公共机构、学术和研究机构进行协作,激励和鼓励开发和转让现有和新兴的无害环境技术以及北南、南南和三角技术合作机会;(c)推动一个由国家、区域、部门和国际技术中心、网络、组织和举措形成的网络,以便:(一)加强与国家、区域和国际技术中心及相关国家机构的合作;(二)促进公共和私人利害关系方结成国际伙伴关系,以便加速发明无害环境的技术并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传播;(三)根据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请求,为之提供国内技术援助和培训,以便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确定的技术行动;(四)激励建立结对中心安排,促进北南、南南和三角伙伴关系,以期鼓励合作研究和开发;(五)确定、推广和帮助开发国家驱动的规划的分析工具、政策和最佳做法,以支持传播无害环境技术;(d)开展履行其职能所需的其他活动。124.还决定在缔约方会议第十六届会议结束时终止技术转让专家组的任务;FCCC/CP/2010/7/Add.120GE.11-60549125.进一步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应在选举委员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举行第一次会议,并应制订其模式和程序,同时考虑到与《公约》下和《公约》外其他相关体制安排取得一致并保持互动,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审议;126.决定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应在临时的基础上,9并在不影响以下第128(a)段所述技术执行委员会与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之间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各附属机构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各自的活动和各自职能的履行情况;127.还决定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与技术执行委员会应当相互联系,以促进一致和协同;《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2011年技术开发和转让工作方案128.强调通过《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在2011年继续对话的重要性,包括就下列事项开展对话,以期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作出决定,使技术机制在2012年充分运作:(a)技术执行委员会与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之间的关系,及其统属关系;(b)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治理结构和职权范围,以及气候技术中心将如何与该网络相联系,要借鉴以下第129段所述研讨会的结果;(c)吁请提出提议的程序,以及用于评价和挑选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东道主的标准;(d)技术机制与资金机制的潜在联系;(e)审议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额外职能;129.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结合其2011年的一次届会,借助技术转让专家组所作的初步工作,就以上第128段所载事项举行一次专家研讨会,并向该届会议报告研讨会的结果;C.能力建设重申能力建设对于使发展中国家能充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和有效履行《公约》之下的承诺极为重要,忆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相关决定,特别是第2/CP.7号决定所载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规定,考虑到第2/CP.7号决定附件所载能力建设的范围和相关需要以及第2/CP.10号决定中确认的关键因素仍然有效,9直至就以下第128(a)段所载问题作出决定。FCCC/CP/2010/7/Add.1GE.11-6054921承认能力建设具有跨部门性质,并且是有关缓解、适应、技术开发和转让及获取资金的加强行动的固有组成部分,还承认,除此之外,可能有一些具体的能力建设活动需要支持,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加强执行《公约》,重申能力建设应是一个连续、渐进和迭接的进程,应是参与型的,由国家驱动,并符合国家的优先事项和国情,130.决定应当加大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能力建设支助,目的是酌情加强国家以下、国家或区域各级的能力、要考虑到性别方面,对实现充分、有效和持续地执行《公约》作出贡献,途径除其他外包括:(a)加强各级相关机构,包括联络点及国家协调机构和组织;(b)加强信息和知识收集、分享、管理网络,包括通过北南、南南和三角合作;(c)在所有各级加强气候变化信息通报、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d)加强综合办法和各种利害关系方参与相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和行动;(e)支持在缓解、适应、技术开发和转让、获取资金方面确定的现有和新出现的能力建设需要;131.还决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加强能力建设行动所需要的资金应由《公约》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和其他能够这样做的缔约方通过资金机制现有和任何未来的经营实体提供,以及酌情通过各种双边、区域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132.鼓励发达国家缔约方按照“《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第二部分:《气候公约》国家信息通报报告指南”,继续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报告其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提供支助的情况;133.请能够这样做的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向秘书处提供的年度提交材料和其他适当渠道,提供其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提供支助的资料;134.鼓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照“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继续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报告其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利用所得支助的情况;135.请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通过向秘书处提供的年度提交材料和其他适当渠道,提供其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方面的资料,包括利用所得支助的资料;136.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考虑进一步加强监测和审评能力建设效力的方式,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审议;FCCC/CP/2010/7/Add.122GE.11-60549137.并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进一步制订有关能力建设体制安排的模式,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审议;五.审评138.决定结合《公约》最终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总体进展,根据《公约》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定期审评以上第4段规定的长期全球目标的充分性;139.并决定:(a)审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各自的能力,除其他外,应考虑到:(一)最佳可得科学知识,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报告;(二)观测到的气候变化的影响;(三)对缔约方为实现《公约》最终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的总体效果的评估;(四)参照科学所提出的各种不同事项,包括联系1.5℃温升幅度,考虑加强长期目标;(b)第一次审评应在2013年开始并在2015年前完成;(c)缔约方会议应根据审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140.请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进一步明确该审评的范围,制订审评模式,包括所需投入,以期在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六.其他事项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忆及《公约》第4条第6款和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特别是有关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第3/CP.7和第3/CP.13号决定,注意到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未列入《公约》附件二,因此不适用《公约》第四条第3和第4款的规定,忆及《公约》第四条第6款规定,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注意到FCCC/AWGLCA/2010/MISC.6/Add.2号文件所载缔约方提交的材料,FCCC/CP/2010/7/Add.1GE.11-6054923141.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继续审议这些问题,以期促进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获得技术、能力建设和资金,以加强其发展低排放经济的能力;特殊情况得到缔约方会议承认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忆及第26/CP.7号决定,该决定修正了《公约》附件二的名单,删除了土耳其,忆及第26/CP.7号决定请缔约方承认土耳其的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使土耳其的处境不同于《公约》附件一所列其他缔约方,承认土耳其的处境不同于《公约》附件一所列其他缔约方,注意到土耳其未列入《公约》附件二,因此不受《公约》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承诺的约束,并有资格在《公约》第四条第5款之下得到支助,注意到FCCC/AWGLCA/2010/MISC.8号文件所载土耳其提交的材料,142.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继续审议这些问题,以期促进土耳其获得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以加强其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能力;七.延长《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的任务143.决定将《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的任务延长一年,使之能继续开展工作,以期执行本决定中所载的各项任务,并将结果向缔约方会议报告,供其第十七届会议审议;144.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利用其所审议的文件继续开展工作;145.并请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继续讨论各种法律备选办法,目的是在第1/CP.13号决定(《巴厘岛行动计划》)、缔约方会议第十六届会议所做工作以及缔约方在《公约》第十七条之下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一项议定结果;146.进一步请秘书处按照缔约方会议主席团的任何指导意见作出必要安排;147.委托缔约方会议下届会议的东道国开展包容和透明的磋商,以促进工作,争取该届会议取得成功。FCCC/CP/2010/7/Add.124GE.11-60549附录一关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方面问题的政策方针和积极鼓励办法的指导意见和保障;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加强森林碳储存的作用1.本决定第70段所指的活动应:(a)有助于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目标;(b)有助于履行《公约》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承诺;(c)由国家驱动并被视为缔约方可用的备选办法;(d)和环境完整性的目标相一致,并考虑到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e)按照国家发展优先事项、目标以及国情和国家能力采取,并尊重主权;(f)符合缔约方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目标;(g)在可持续发展和减贫的背景下执行,同时应对气候变化;(h)符合国家的适应需要;(i)得到适足和可预测的资金和技术支助,包括对能力建设的支助;(j)基于成果;(k)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管理;2.在开展本决定第70段所述活动时,应当促进和支持以下保障:(a)行动成为国家森林方案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目标的补充,或与之保持一致;(b)透明且有效的国家森林治理结构,同时考虑到国家立法和主权;(c)尊重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成员的知识和权利,为此应考虑到相关的国际义务、国情和法律,并注意到联合国大会已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d)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充分和切实参与本决定第70段和第72段所指行动,特别是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FCCC/CP/2010/7/Add.1GE.11-6054925(e)行动与养护天然森林和生物多样性相一致,确保本决定第70段所指行动不被用于天然森林转换,而是用于鼓励保护和保持天然森林及其生态系统的功效,并增加其他方面的社会和环境收益;1(f)处理发生逆转风险的行动;(g)减少排放转移的行动。1考虑到大多数国家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可持续生计的需要,以及他们与森林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反映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国际地球母亲日”活动中。FCCC/CP/2010/7/Add.126GE.11-60549附录二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关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方面问题的政策方针和积极鼓励办法的工作方案;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加强森林碳储存的作用制订工作方案时,请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a)确定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的变化和林业活动,特别是与毁林和森林退化驱动因素有关联的活动,确定相关的方法学问题,以估计这些活动引起的排放量和清除量,以及评估这些活动对缓解气候变化的潜在贡献,并将调查结论和这项工作的结果报告缔约方会议第十八届会议;(b)制订与本决定第71(b)和(c)段有关的模式,以及与第71(d)段有关的指导意见,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审议;(c)视需要制订模式,用以衡量、报告和核实与森林有关的人为源排放量和汇清除量、森林碳储存,以及执行本决定第70段所述活动所致森林碳储存和面积的变化,为此应符合缔约方会议商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合本国的缓解行动的任何关于衡量、报告和核实的指导意见,同时考虑到按照第4/CP.15号决定提出的方法学指导意见,供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审议。FCCC/CP/2010/7/Add.1GE.11-6054927附录三设计绿色气候基金的职权范围1.过渡委员会应编写业务文件并作为建议提交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核可,业务文件除其他外要处理:(a)设立和运作绿色气候基金的法律和体制安排;(b)绿色气候基金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与董事会有关的其他治理问题;(c)若干来源和多种金融工具、筹资窗口和获得模式提供的大规模资金的管理方法,包括直接获取,目标是实现在适应和缓解之间均衡分配资金;(d)基金能够用来实现其优先事项的金融工具;(e)加强基金活动与其他双边、区域和多边融资机制和机构活动互补性的方法;(f)基金秘书处的作用和秘书处的人员遴选和/或设置程序;(g)确保定期独立评价基金绩效的一个机制;(h)确保财务责任和评价基金所支持活动的绩效的机制,以确保对基金活动应用环境和社会保障,以及国际接受的信用标准和完善的财务管理;(i)确保提供适当的专家和技术咨询的机制,包括《公约》之下所设相关专题机构的咨询;(j)确保利害关系方投入和参与的机制。2.在开展工作中,过渡委员会将:(a)在2011年3月之前召开其第一次会议;(b)鼓励所有缔约方和相关国际组织和观察员的投入;(c)考虑到相关报告所载结论。FCCC/CP/2010/7/Add.128GE.11-60549附录四技术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务1.技术执行委员会应由缔约方会议选出的20名专家成员组成,以个人身份任职,由缔约方提名,目的是实现公平和平衡的代表性,其方式如下:(a)《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附件一缔约方)成员9名;(b)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所在3个区域,即非洲、亚洲及太平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各3名;小岛屿发展中国家1名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1名。2.决定将根据协商一致规则作出。3.鼓励缔约方提名高级专家担任技术执行委员会成员,以期在成员内实现与开发和转让适应和缓解技术相关的技术、法律、政策、社会发展和金融专门知识的适当平衡,并要考虑到必须按照第36/CP.7号决定实现性别平衡。4.成员任期2年,最多连任2届。应适用下列规则:(a)最初应选举半数成员任期2年,选举半数成员任期2年;(b)此后,缔约方会议应每年选举1名成员,任期2年;(c)成员的任期应到继任者选出为止。5.技术执行理事会应从其成员中每年选举1名主席和1名副主席,任期1年,其中1名应为附件一缔约方的成员,1名应为非附件一缔约方的成员。主席和副主席职位每年由一个附件一缔约方和一个非附件一缔约方的成员轮流担任。6.如果主席临时无法履行职务,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如果主席和副主席均未出席某次会议,技术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其他成员应临时担任该次会议的主席。7.如果主席或副主席无法完成任期,技术执行委员会应选举一人替代完成任期,并考虑到以上第5段的规定。8.如技术执行委员会一名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指定任期或履行职能,考虑到距举行下届缔约方会议的时间接近程度,技术执行委员会可决定任命来自同一推选集团的另一名成员接任该成员的余下任期,所作任命应算为一个任期。9.技术执行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吸收外部专门知识,包括《气候公约》专家名册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以提供咨询意见,包括作为会议专家顾问。FCCC/CP/2010/7/Add.1GE.11-605492910.技术执行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应当寻求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的投入,并可寻求民间社会的投入。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以及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顾问就所出现的具体问题作为专家顾问参加会议。11.技术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应对经认可的观察员组织开放供出席,除非技术执行委员会另有决定。12.秘书处应支持和便利技术执行委员会的工作。第9次全体会议2010年12月10-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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