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C/CP/2006/5/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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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CP.12 号决定
就气候变化特别基金的运作对受托负责《公约》
资金机制运行的实体提出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缔约方会议,
回顾《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第 1、3、4、5、7、8、9和10 款和第
11 条,
还忆及其第 4/CP.7、5/CP.7、7/CP.7、7/CP.8 和5/CP.9 号决定,
注意到缔约方对第 7/CP.7 号决定第 2段(c)和(d)分段所列领域中的活动、方案
和措施的意见,
欢迎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潜在捐款方认捐会议的结果,并注意到已为该基金认捐
了6,000 万美元,
认识到全球环境基金需要继续努力,筹措额外的资金,支持落实气候变化特别
基金下符合资格的项目活动,
肯定全球环境基金为使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投入运行而进行的工作,
注意到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大多表示关注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 2004
年11 月核可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供资活动在最初五年期内须遵守的业务标准和政
策,
还注意到全球环境基金与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分开进行行政管理和活动,
进一步注意到受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支持的活动,应顾及申请缔约方所提供的国
家信息通报或国家适应行动方案,及其他现有相关信息,
重申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应起到从双边和其他多边渠道筹集更多资金的催化作
用,
还重申受资助的活动应当以本国为主,具有成本效益并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和
减贫战略,
进一步重申为落实气候变化特别基金下符合资格的活动提供支持,应符合缔约
方会议提出的指导意见,
1. 决定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第 7/CP.7 号决定第 2段(c)分段所列领
域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活动、方案和措施,它们应与划拨给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