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的绿电产品,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
户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等方式形成。对于向电网企业购买的绿电产
品,以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试点交易初期,按照平稳
起步的原则,可参考绿电供需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
成熟后逐步取消。
5. 确定附加收益(交易价格高于核定上网价格的收益)的归属。
完全市场化绿电产生的附加收益归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购买且享有补
贴的绿电,产生的附加收益用于对冲政府补贴,发电企业如自愿退出补
贴参与绿电交易,产生的附加收益归发电企业;其他保障上网的绿电,
产生的附加收益专款用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
6.优先进行交易组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
绿电交易初期以年度(多月)为周期组织开展。鼓励市场主体间签订多
年交易合同。积极研究建立在建风电、光伏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机制,鼓
励电力用户与在建发电企业签订 5-10 年的长期购电协议,建立促进绿
电发展的长效机制。交易电量在非现货试点地区,由电力调度机构予以
优先安排,保证交易结果的优先执行;在现货试点地区,为市场主体提
供优先出清履约的市场机制。绿电交易优先于其他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
化交易结算。
7.绿电市场与其他相关政策及市场机制衔接的原则。
在与其他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方面,非绿电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可以通
过市场化方式对原合同进行调整或转让;在电力曲线分解方面与其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