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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1绿电产品类别。
绿色电力交易特指绿色电力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产品主要为风电和光伏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
2.市场主体。
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准入,主要包括电网企
业、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初期,售电方优先组
织平价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平价新能源装机规模有限的省份可由本省
电网企业通过代理的方式跨区跨省购买符合条件的绿电,或由部分带补
贴的新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交易电量不再领取补贴。随着新能源发
展及绿电市场不断成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发电侧入市范围。
初期电力用户主要选取具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电企业。后续范围可逐步
扩大,并且逐步引导电动汽车、储能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绿电交易。
3.建立多样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
一是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绿电产品:初期主要面向省内市场,
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直接参与,通过双边协
商、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达成交易。二是向电网企业购买绿电产品,
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购买其保障收购的绿电,省级电网企业、电力用户
可以以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省级电网公司也可统一开展省
间市场化交易再出售给省内电力用户。
4.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的绿电产品,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
户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等方式形成。对于向电网企业购买的绿电产
品,以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试点交易初期,按照平稳
起步的原则,可参考绿电供需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
成熟后逐步取消。
5. 确定附加收益(交易价格高于核定上网价格的收益)的归属。
完全市场化绿电产生的附加收益归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购买且享有补
贴的绿电,产生的附加收益用于对冲政府补贴,发电企业如自愿退出补
贴参与绿电交易,产生的附加收益归发电企业;其他保障上网的绿电,
产生的附加收益专款用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
6.优先进行交易组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
绿电交易初期以年度(多月)为周期组织开展。鼓励市场主体间签订多
年交易合同。积极研究建立在建风电、光伏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机制,
励电力用户与在建发电企业签订 5-10 年的长期购电协议,建立促进绿
电发展的长效机制。交易电量在非现货试点地区,由电力调度机构予以
优先安排,保证交易结果的优先执行;在现货试点地区,为市场主体提
供优先出清履约的市场机制。绿电交易优先于其他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
化交易结算。
7.绿电市场与其他相关政策及市场机制衔接的原则。
在与其他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方面,非绿电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可以通
过市场化方式对原合同进行调整或转让;在电力曲线分解方面与其他中
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相互衔接,绿电交易优先执行和结算。绿电交易电
量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衔接,激励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绿
电交易。绿电交易与碳交易机制衔接,避免电力用户在电力市场与碳市
场重复支付环境费用。
8. 在与绿证衔接方面,绿电交易中提出了“证电合一”的方式。
绿电交易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电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
力消费认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制度,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可再生能
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绿电交易试点需要,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
电力交易中心批量核发绿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电交易结算结果将绿
证分配至电力用户。
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1绿电产品类别。绿色电力交易特指绿色电力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产品主要为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2.市场主体。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准入,主要包括电网企业、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初期,售电方优先组织平价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平价新能源装机规模有限的省份可由本省电网企业通过代理的方式跨区跨省购买符合条件的绿电,或由部分带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交易电量不再领取补贴。随着新能源发展及绿电市场不断成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发电侧入市范围。初期电力用户主要选取具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电企业。后续范围可逐步扩大,并且逐步引导电动汽车、储能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绿电交易。3.建立多样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一是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绿电产品:初期主要面向省内市场,由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直接参与,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达成交易。二是向电网企业购买绿电产品,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购买其保障收购的绿电,省级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可以以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省级电网公司也可统一开展省间市场化交易再出售给省内电力用户。4.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的绿电产品,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等方式形成。对于向电网企业购买的绿电产品,以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试点交易初期,按照平稳起步的原则,可参考绿电供需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5.确定附加收益(交易价格高于核定上网价格的收益)的归属。完全市场化绿电产生的附加收益归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购买且享有补贴的绿电,产生的附加收益用于对冲政府补贴,发电企业如自愿退出补贴参与绿电交易,产生的附加收益归发电企业;其他保障上网的绿电,产生的附加收益专款用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6.优先进行交易组织、交易执行和交易结算。绿电交易初期以年度(多月)为周期组织开展。鼓励市场主体间签订多年交易合同。积极研究建立在建风电、光伏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机制,鼓励电力用户与在建发电企业签订5-10年的长期购电协议,建立促进绿电发展的长效机制。交易电量在非现货试点地区,由电力调度机构予以优先安排,保证交易结果的优先执行;在现货试点地区,为市场主体提供优先出清履约的市场机制。绿电交易优先于其他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化交易结算。7.绿电市场与其他相关政策及市场机制衔接的原则。在与其他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方面,非绿电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原合同进行调整或转让;在电力曲线分解方面与其他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相互衔接,绿电交易优先执行和结算。绿电交易电量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衔接,激励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与碳交易机制衔接,避免电力用户在电力市场与碳市场重复支付环境费用。8.在与绿证衔接方面,绿电交易中提出了“证电合一”的方式。绿电交易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电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制度,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绿电交易试点需要,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批量核发绿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电交易结算结果将绿证分配至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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