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省(区、市)
市场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基础作用,提高省域内电力资源配置效率,保
障地方电力基本平衡。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
设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鼓励建设相应的区域电力市场,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中
长期交易和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
(三)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有序推动国家市场、省(区、市)/
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层次市场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条件成熟时支
持省(区、市)市场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或多省(区、市)联合形成区域市
场后再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推动探索组建电力交易中心联营体,并建立完善
的协同运行机制。
(四)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在落实电网安全保供支撑电源
电量的基础上,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原则,分类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
推动将国家送电计划、地方政府送电协议转化为政府授权的中长期合同。建立
多元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机制,鼓励支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
等开展直接交易。加强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
的动态衔接。加快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输电权分配和交易机制,最大程度利
用跨省跨区富裕通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三、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功能
(一)持续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
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完善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缩短交易
周期,提升交易频次,丰富交易品种,鼓励开展较长期限的中长期交易,规范
中长期交易组织、合同签订等流程。推动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在各层次
市场形成分时段电量电价,更好拉大峰谷价差,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二)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引导现货市场更好发现电力实时
价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组织实施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支持具备条件
的试点不间断运行,逐渐形成长期稳定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推动各类优先发
电主体、用户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加强现货交易与放开优先发用电计划、中
长期交易的衔接,建立合理的费用疏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