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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
第14卷第l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nlaI
of
Ji锄gsu
UniVe倡畸(Social
science
Edition)
J锄.2012
V01.14
No.1
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
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要:构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是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减排压力的积极行动举措,也是
中国走可持续的低碳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中国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已经形成,碳
交易的实践也为建立碳交易市场创造了重要条件。就中国碳交易立法、碳交易市场的定位、市
场主体结构、碳交易所的功能、中国碳产品的设计等提出相关建议十分必要。
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减排;法律;市场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6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l一6604(2012)01—0070—07
面对环境危机、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挑战,发展
低碳经济是中国的唯一出路。中国政府已经决定
在“十二五”期间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目前已
经在一些省份进行试点。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对相
关法律政策有极大的依赖性,但我国在这方面的
立法及政策研究仍很薄弱,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本文将对碳交易制度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展开
讨论,为完善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具体
建议。
一、碳交易的基本类型
(一)碳交易的产生
现有的研究已经表明气候变化的主要表现是
全球变暖。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
“温室效应”的气体排放是造成当前气候变暖的
主要原因,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
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必须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碳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
放权交易体系。建立碳交易市场和实行碳排放交
易是实现低成本温室气体减排的有效方式。碳交
易市场最初是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产生和
发展起来的。《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
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为发达国家确定了强制性温室
气体量化减排指标,同时为帮助发达国家履约,规
定了低成本的灵活减排机制:发达国家之间的排
放交易机制(Emission
Trade,简称ET)和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
vel叩ment
Mech粕ism,简称cDM)。目前国际市
场上的碳交易内容大部分与《京都议定书》有关。
部分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则建立了本
国自行实施的碳减排计划及交易机制。
(二)碳交易的类型
1.根据形成基础的不同,碳交易类型可分为
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和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
(1)以配额为基础(Allowance.b鹤ed)的交易
指买方直接购买卖方已经获得的碳排放许可配
额。这些许可配额是政府部门在《京都议定书》
或者其他国内“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c印一蚰d
7I’训e)之下创建和分配(或拍卖)的指标。例如,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rIed
Amount
units,简称AAus)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规定的“欧盟指标”(Eumpean
Union
AUow锄ces,
EuAs)。这种配额交易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又
履行了环保责任,使得法定的参与者能够通过交
易,以较小的成本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
(2)以项目为基础(Project-b鹅ed)的交易指
买方购买来自某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的排放信
用,也就是相对于不存在这个项目而言,项目的执
收稿日期:20ll一10—lO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lB麟080)
作者简介: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成员包括李挚萍,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彭本利,博士研究生。从
事环境资源法研究;邱新,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程凌香,博士研究
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陈惠珍,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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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 71
行能够产生额外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主
要指买卖双方交易《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
制”和“联合履约”项目所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
(CERs)”和“减排单位(ERUs)”。
目前,“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允许购入一定
比例项目产生的“碳信用”(C如on
Credit)来帮助
达到排放的合规性,这称之为“抵扣”(Off-set-
ting)。一般来说,只要签发了项目为基础的信用
额,并最终交付了该信用和满足了减排要求,这些
信用就实质上等同于许可配额。以项目为基础的
信用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法规要求、项目开发和执
行问题以及耗时长的审批较高的交易成本。
2.根据交易的动力来源不同,碳交易类型可
分为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
(1)强制性碳交易,即以配额为基础(Allow—
ance-b鹪ed)的碳交易,又称为强制性的合规市场
(RegulatoD∥Compliance
Markets)。强制性碳减排
市场上的交易者,不管是以买家身份还是卖家身
份出现,都是为了完成“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
(C印一锄d—Trade)下承担的碳减排配额和指标。
(2)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又称为非合规市场
(Non-compliance
rnarket),早在强制性碳减排市
场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自愿性碳交易市场由各
种公司、政府、组织、国际性活动的组织者和个人
构成,他们自愿购买碳来抵消自己的碳排放,以实
现其减排责任。这些自愿补偿额通常是从零售商
或者是一些投资于一揽子碳抵消项目的组织那里
购买,而这些组织常常把实施项目所获得的碳抵
消额度以较小的额度销售给客户。由于自愿性碳
交易不依赖法律进行强制减排,因此其中的部分
交易也不需要对获得的碳减排量进行统一的认证
与核查。虽然自愿减排市场还缺乏统一的管理,
但是它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从申请、审核、交易
到开发所需时间相对更短,价格也较低,主要被用
于企业市场行销、品牌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宣示
等附加效益。
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又分为碳汇标准与无碳标
准交易两种。自愿性市场碳汇交易的配额部分主
要的产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90
Climate
Exchange,简称ccx)的碳金融工具(carbon
Fi.
nancial
Instmments,简称CFI)。自愿性市场碳汇
交易基于项目部分的内容比较丰富,近年来不断
有新的计划和系统出现,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
(Voluntary
EIIli鹊ion
Reductions,简称VER)的交
易、资源碳标准(Voluntary
cad)on
standa耐,简称
VCS)等;同时很多非政府组织从环境保护与气候
变化的角度出发,开发了很多自愿减排碳交易产
品。至于自愿性交易市场的无碳标准,则是在
《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发展和提出的一套相对
独立的四步骤碳抵消方案,包括评估碳排放、自我
减排、通过能源与环境项目抵消碳排放和第三方
认证,从而最终实现无碳目标。
除了以上所列的四类碳交易,全球碳信用的
小型零售市场发展得也很快。严格来说,小型零
售碳交易市场也属于自愿性碳交易的一部分。在
这类碳信用市场里,零售商销售碳减排指标给个
人和那些希望抵扣“碳足迹(Carbon
Emission
Footprints)”的公司,使得买家变身为“碳中和”的
实体、个人或某个活动。例如不少国际银行、信用
卡商、私募基金等都在积极地零散购买碳信用
指标。
二、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现实条件
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据联合国和世界
银行预测,在2008q012年年问,全球碳交易市
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
市场容量为l
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
为世界第一大市场¨J114。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京都议定书》
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不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
但根据荷兰尼德兰环境评估机构(EEA)的报告,
2006年中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已超过美国,成为世
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2010年中国经济
总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新的形势
使中国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越来越大。
目前中国主要通过cDM参与国际碳交易。
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5月的统计,中国已经连续
第三个年头成为世界最大的cDM指标供应
国——中国的CDM指标供应量在2007年的市场
份额为73%,而这个比例在2006年仅为54%。
目前,中国占有一级市场CER交易量62%的份
额,并以其巨大的经济规模和适宜的投资环境成
为许多碳指标买家的最终选择¨J116。但中国目前
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只是碳产品的
提供者。由于缺乏议价权,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
际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发展低碳经济,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强度,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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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发展是中国政府已经做出的重大决策。在此背
景下,需要通过机制体制创新,将碳交易市场的有
序发展与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利用市场机制有效
推动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因此,构建中国的碳
交易市场不仅是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减排压力的
积极行动举措,也是中国走可持续的低碳发展之
路的必然选择。中国在2009年制订了国家的温
室气体减排目标,自2010年开始,确定了五省八
市低碳试点地区①。为了配合低碳目标的完成,
各个地区纷纷探索建立碳交易制度的途径。
当前,中国已初具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条件:
(一)法规政策条件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
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
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
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
列的计划。2008年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
室发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
书,全面介绍了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减缓
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以及中国对此进行
的体制机制建设。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
务会议决定,将中国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
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一45%,并作为
约束性指标纳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同时建立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非化
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
纲要提出,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
碳排放要分别下降16%和17%②。
为推动中国cDM项目的开展,建立高效、简
洁、透明的管理体制,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
部等于2004年共同制定了《CDM项目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2日,各部门重新发
布《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市场行为,
维护CDM项目业主的权益,2006年国家气候变
化对策协调小组发布《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
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明确cDM项
目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严禁咨询机构违背
《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项目实
施企业签订直接分得一定比例CERs或其转让收
益的合同。中国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环境已经形
成,为中国碳市场的建立创造了较大的空间。
CDM项目碳产品的相关规范也为中国制定碳交
易规则积累了重要的经验。此外,中国国家发改
委正在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
理办法》,该《办法》即将出台,届时对自愿减排交
易活动会有较好的规制。
(二)实践条件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CDM项目的碳交易,截至
2009年3月底,已有l
900多个项目获得批准。
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
的项目也已达492个。中国每年减排量占全球的
56.72%,居全球第一,项目数也是世界第一。而
注册项目的总减排量,到2012年大约有21亿吨
二氧化碳的当量旧J。中国本土的自愿碳减排交
易也有一些零星的尝试。如2009年8月5日,国
内第一笔场内自愿碳减排交易在北京环境交易所
达成。此笔交易的购买方是一家上海企业——天
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是北京奥运会期
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
0蝴℃O:e减排指标,
成交价格为27.76万元,约合35(5美元)/1℃02e;供
给方来自中国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和美国环保协
会等单位于2008年共同发起的“绿色出行”行
动,经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核准,2008年奥运单
双号限行期间,北京市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及8万
民众参与了此活动,共减排8
895.06TC02e。还
有2008年北京中山公园音乐堂曾向环保组
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认购VERs,以抵减
2008年“打开艺术之门”系列演出过程中演出、观
众交通排放的温室气体。其创新之处是,测算出
中山公园音乐堂演出产生的CO:排放总量(包括
灯光、制冷、乐队和观众的出行等)后,音乐堂支
付相应款项,由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承办,在云南按
照国际标准植树,抵消演出碳排放。另外,2009
年11月17日,国际济丰下属的上海济丰纸业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上海济
丰名义在自愿碳标准(VCx)APx登记处抵消
266自愿减排单位(VCu),抵消上海济丰2008
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生的碳排放
量。上海济丰为此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向厦门
赫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对价[3m~。这
些碳交易的实践不仅表明中国碳市场的潜力巨
大。也说明中国已经具备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经济
①五省包括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八市包括天津、重庆、深期I、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
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篇第三章“主要目标”。
万方数据
2012年1月第14卷第l期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nlaIofJi锄gsuUniVe倡畸(SocialscienceEdition)J锄.2012V01.14No.1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构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是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减排压力的积极行动举措,也是中国走可持续的低碳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中国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已经形成,碳交易的实践也为建立碳交易市场创造了重要条件。就中国碳交易立法、碳交易市场的定位、市场主体结构、碳交易所的功能、中国碳产品的设计等提出相关建议十分必要。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减排;法律;市场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6604(2012)01—0070—07面对环境危机、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挑战,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的唯一出路。中国政府已经决定在“十二五”期间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目前已经在一些省份进行试点。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对相关法律政策有极大的依赖性,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及政策研究仍很薄弱,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将对碳交易制度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为完善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具体建议。一、碳交易的基本类型(一)碳交易的产生现有的研究已经表明气候变化的主要表现是全球变暖。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排放是造成当前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必须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碳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碳交易市场和实行碳排放交易是实现低成本温室气体减排的有效方式。碳交易市场最初是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为发达国家确定了强制性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同时为帮助发达国家履约,规定了低成本的灵活减排机制: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Trade,简称ET)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叩mentMech粕ism,简称cDM)。目前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内容大部分与《京都议定书》有关。部分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则建立了本国自行实施的碳减排计划及交易机制。(二)碳交易的类型1.根据形成基础的不同,碳交易类型可分为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和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1)以配额为基础(Allowance.b鹤ed)的交易指买方直接购买卖方已经获得的碳排放许可配额。这些许可配额是政府部门在《京都议定书》或者其他国内“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c印一蚰d7I’训e)之下创建和分配(或拍卖)的指标。例如,《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rIedAmountunits,简称AAus)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规定的“欧盟指标”(EumpeanUnionAUow锄ces,EuAs)。这种配额交易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又履行了环保责任,使得法定的参与者能够通过交易,以较小的成本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2)以项目为基础(Project-b鹅ed)的交易指买方购买来自某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的排放信用,也就是相对于不存在这个项目而言,项目的执收稿日期:20ll一10—lO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lB麟080)作者简介: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成员包括李挚萍,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彭本利,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邱新,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程凌香,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陈惠珍,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万方数据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71行能够产生额外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主要指买卖双方交易《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项目所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目前,“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允许购入一定比例项目产生的“碳信用”(C如onCredit)来帮助达到排放的合规性,这称之为“抵扣”(Off-set-ting)。一般来说,只要签发了项目为基础的信用额,并最终交付了该信用和满足了减排要求,这些信用就实质上等同于许可配额。以项目为基础的信用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法规要求、项目开发和执行问题以及耗时长的审批较高的交易成本。2.根据交易的动力来源不同,碳交易类型可分为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1)强制性碳交易,即以配额为基础(Allow—ance-b鹪ed)的碳交易,又称为强制性的合规市场(RegulatoD∥ComplianceMarkets)。强制性碳减排市场上的交易者,不管是以买家身份还是卖家身份出现,都是为了完成“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C印一锄d—Trade)下承担的碳减排配额和指标。(2)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又称为非合规市场(Non-compliancernarket),早在强制性碳减排市场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自愿性碳交易市场由各种公司、政府、组织、国际性活动的组织者和个人构成,他们自愿购买碳来抵消自己的碳排放,以实现其减排责任。这些自愿补偿额通常是从零售商或者是一些投资于一揽子碳抵消项目的组织那里购买,而这些组织常常把实施项目所获得的碳抵消额度以较小的额度销售给客户。由于自愿性碳交易不依赖法律进行强制减排,因此其中的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对获得的碳减排量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查。虽然自愿减排市场还缺乏统一的管理,但是它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从申请、审核、交易到开发所需时间相对更短,价格也较低,主要被用于企业市场行销、品牌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宣示等附加效益。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又分为碳汇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自愿性市场碳汇交易的配额部分主要的产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90ClimateExchange,简称ccx)的碳金融工具(carbonFi.nancialInstmments,简称CFI)。自愿性市场碳汇交易基于项目部分的内容比较丰富,近年来不断有新的计划和系统出现,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oluntaryEIIli鹊ionReductions,简称VER)的交易、资源碳标准(Voluntarycad)onstanda耐,简称VCS)等;同时很多非政府组织从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开发了很多自愿减排碳交易产品。至于自愿性交易市场的无碳标准,则是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发展和提出的一套相对独立的四步骤碳抵消方案,包括评估碳排放、自我减排、通过能源与环境项目抵消碳排放和第三方认证,从而最终实现无碳目标。除了以上所列的四类碳交易,全球碳信用的小型零售市场发展得也很快。严格来说,小型零售碳交易市场也属于自愿性碳交易的一部分。在这类碳信用市场里,零售商销售碳减排指标给个人和那些希望抵扣“碳足迹(CarbonEmissionFootprints)”的公司,使得买家变身为“碳中和”的实体、个人或某个活动。例如不少国际银行、信用卡商、私募基金等都在积极地零散购买碳信用指标。二、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现实条件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在2008q012年年问,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l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J114。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京都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不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根据荷兰尼德兰环境评估机构(EEA)的报告,2006年中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新的形势使中国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越来越大。目前中国主要通过cDM参与国际碳交易。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5月的统计,中国已经连续第三个年头成为世界最大的cDM指标供应国——中国的CDM指标供应量在2007年的市场份额为73%,而这个比例在2006年仅为54%。目前,中国占有一级市场CER交易量62%的份额,并以其巨大的经济规模和适宜的投资环境成为许多碳指标买家的最终选择¨J116。但中国目前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只是碳产品的提供者。由于缺乏议价权,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发展低碳经济,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强度,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万方数据72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l期续发展是中国政府已经做出的重大决策。在此背景下,需要通过机制体制创新,将碳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与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利用市场机制有效推动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因此,构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是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减排压力的积极行动举措,也是中国走可持续的低碳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中国在2009年制订了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自2010年开始,确定了五省八市低碳试点地区①。为了配合低碳目标的完成,各个地区纷纷探索建立碳交易制度的途径。当前,中国已初具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条件:(一)法规政策条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计划。2008年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以及中国对此进行的体制机制建设。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国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一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建立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要分别下降16%和17%②。为推动中国cDM项目的开展,建立高效、简洁、透明的管理体制,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等于2004年共同制定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2日,各部门重新发布《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CDM项目业主的权益,2006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发布《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明确cDM项目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严禁咨询机构违背《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项目实施企业签订直接分得一定比例CERs或其转让收益的合同。中国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环境已经形成,为中国碳市场的建立创造了较大的空间。CDM项目碳产品的相关规范也为中国制定碳交易规则积累了重要的经验。此外,中国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即将出台,届时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会有较好的规制。(二)实践条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CDM项目的碳交易,截至2009年3月底,已有l900多个项目获得批准。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也已达492个。中国每年减排量占全球的56.72%,居全球第一,项目数也是世界第一。而注册项目的总减排量,到2012年大约有21亿吨二氧化碳的当量旧J。中国本土的自愿碳减排交易也有一些零星的尝试。如2009年8月5日,国内第一笔场内自愿碳减排交易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此笔交易的购买方是一家上海企业——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是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蝴℃O:e减排指标,成交价格为27.76万元,约合35(5美元)/1℃02e;供给方来自中国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和美国环保协会等单位于2008年共同发起的“绿色出行”行动,经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核准,2008年奥运单双号限行期间,北京市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及8万民众参与了此活动,共减排8895.06TC02e。还有2008年北京中山公园音乐堂曾向环保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认购VERs,以抵减2008年“打开艺术之门”系列演出过程中演出、观众交通排放的温室气体。其创新之处是,测算出中山公园音乐堂演出产生的CO:排放总量(包括灯光、制冷、乐队和观众的出行等)后,音乐堂支付相应款项,由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承办,在云南按照国际标准植树,抵消演出碳排放。另外,2009年11月17日,国际济丰下属的上海济丰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上海济丰名义在自愿碳标准(VCx)APx登记处抵消6266自愿减排单位(VCu),抵消上海济丰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生的碳排放量。上海济丰为此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向厦门赫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对价[3m~。这些碳交易的实践不仅表明中国碳市场的潜力巨大。也说明中国已经具备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经济①五省包括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八市包括天津、重庆、深期I、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篇第三章“主要目标”。万方数据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73社会条件。构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议(一)完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同的法律制度设计对碳交易市场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庞大复杂,主要包括三大类:1.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法律政策。主要指对碳交易制度产生影响的宏观及外围法律政策,如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节能及可再生能源法、污染控制法律制度、温室气体减排法律要求,国家加入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公约及条约等。由于温室气体是最具外部性和公共性影响的污染物,其影响是全球性的,所以各国的行动往往依赖国际或者区际协议。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依据。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各异,环境保护法律及制度设计不同,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不同,导致各国与温室气体相关的立法差异性极大。一国以内的现有立法对于碳交易制度的产生及生存可以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促进作用。如健全的立法,合适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必要及有效的实现目标的法律措施和途径,有威慑力的法律制裁手段,严格到位的执法产生的积极影响。二是阻碍作用。如立法不完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不明确、不合适,实现相关目标的措施和路径缺乏,法律制裁太弱、执法不严格等产生的消极影响。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是良好的,如已经公布了国家级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案,确定了国家的“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及温室气体控制目标,有一定的法律支撑,但法律基础仍然很弱,国家尚未制定并颁布气候变化法,温室气体是否为一种污染物定性未明,现有的污染物控制制度及措施、法律责任能否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尚不清楚,况且,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太轻,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很普遍,不利于形成促使企业积极守法的环境。另外,温室气体的监管机构尚未明确,这都表明我国控制温室气体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从而实行碳交易的法律风险仍然较大。2.建立碳交易制度所需要的法律依据。排污交易制度的法律正当性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国为了建立碳交易市场,往往法律先行,如欧盟于2003年出台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即《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Directive2003/87/Ec)。2004年,欧盟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添了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2009年,欧洲委员会对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改善及扩大了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中国目前有关排污交易的制度尚无国家级法律规定,只规定了对重点污染物可能实行总量控制。一些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地区,如山西、江苏、上海、深圳、珠海等,在地方立法或者规章中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难以用于支持碳排放权交易,因为二氧化碳尚未被确定为污染物。所以,为了支持碳交易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出台针对碳减排及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条文。否则人们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严重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最早的自愿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其碳限额交易,原因之一是在碳交易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大批会员表示没有兴趣再继续购买其他会员售出的减排量。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3.规范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交易规则。碳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分配必须体现公平、效率及环保的原则,其产生需要标准化的核准认证,其转移必须高度公开、公正、透明,其管理必须严格、明晰。为此,政府有必要制定及完善与碳交易相关的一系列标准、制度及规则。目前中国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即将出台,届时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会有较好规制,但是这个《办法》涵盖的内容有限,没有对自愿减排标准及定价规则进行规定。此外,碳交易过程涉及的规则众多,不是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所以,完善交易规则,建立起值得依赖的碳交易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中国在立法方面还有艰巨的工作要做,全国人大应该尽快起草中国气候变化法,明确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入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气体的内容。在《节约能源法》中反映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措施手段。我们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温室气体减排及交易管理条例》,明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排放源控制的范围,指标分配方式,指标管理、登记、转移、追万方数据74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l期踪的具体规定。修改金融产品及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立法中涵盖碳衍生品管理的内容。有关部委应该尽快制定温室气体交易规则,防止出现及处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法交易等行为。(二)中国碳交易市场的相关设计1.中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步骤。中国碳市场的建立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参考已有的成熟制度和规则,也要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注重机制创新和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既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能,与国际市场接轨,又要具有一定的本土特色,确保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我们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自愿交易作为起点,积极开发各种自愿交易产品。自愿交易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尽管很小,但是在一些尚未实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意义重大:首先,抢占有利的商业机会和市场;其次,为碳减排先行者提供交易管理服务;第三,为将来大规模的碳交易进行练兵,为企业提供经营碳资产的实战经验,培育进入国际碳市场的能力;最后,配合国家及省的节能和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争取更多的交易品种及项目。为了使自愿交易能够有一定的市场,我们建议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争取尽可能多的有自愿减排意愿的机构参加,设计多种的交易品种,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广为知晓。同时健全交易规则及标准体系。在建设自愿减排交易平台时,目前要关注两个重点:一是重视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服务。二是将我国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已经开展的CDM项目囊括进来。第二步,推动碳强制减排的交易。各地在相继建立碳交易所,尽管没有大量的交易产生,但是大家都希望着眼于未来。刚开始的几年一般有政府或者大财团的财力支撑,交易所还能存活,若干年后必然开展较为自由的竞争,如果没有较大的交易量支撑,交易所难以持续。只有建立强制碳减排制度才能产生大量的碳交易需求。由于一国之内并不需要很多碳交易所,必然出现优胜劣汰的局面,全国的碳交易所将面临大洗牌。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交易所应尽可能多地介入各种交易环节,提供一些专有的管理及服务,成为强制减排的限额交易不可替代的最重要的平台。碳排放交易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但是衍生品交易却具有巨大优势,而且占据大部分的碳交易市场份额,直接引导与影响碳交易市场发展。虽然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充分发展,但中国将要设立的碳排放交易所既要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也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着手准备碳排放衍生品交易平台,开发国内外的潜在交易客户。具体来说,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期货市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利用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基础设施、交易结算系统上的互补性,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品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流动性。(2)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碳期货交易模式,借鉴其碳期货合约的设计思路、制度规则、发展模式、产品定价、做市商制、监管制度等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我国的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和结算机制,包括市场参与主体、期货交易所的布局、实物交割制度、价格形成制度等。(3)对于碳期货市场的运行,应该先推出实物期货、实物期权,再推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2.中国碳交易市场的主体结构。碳交易的参与主体有碳产品的供需双方,在供需双方之间的贸易商、中介机构,提供资金和风险控制的金融机构以及包括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等在内的各类咨询服务机构。碳产品的供给方可分为两类:一是受排放限额约束,但持有初始分配额度有剩余的经济实体,它们可通过碳市场将手中的富余配额售出。二是暂时不受排放限制约束的经济实体,它们可将经核证后的减排量出售给排放量超标的单位或中介机构,以获取经济利益。由于经过核证的减排单位可以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在无形之中推动了项目市场的发展,并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在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中,金融机构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丰富产品组合、提供避险工具等方面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HJ。在碳交易的二级市场中存在提供交易平台、规范交易模式的交易所,而更多的是直接参与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在碳交易市场中,最富特色的参与主体是第三方认证机构。在碳市场中,无论是对于排放权市场中企业的实际排放还是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中减排指标的产生,都必须由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合规的审查认定,一方面认定其是否合规具备市万方数据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75场资格,另一方面认定其发生数量。目前,所有的第三方认定机构都是由联合国或地区和国家政府主管机构授权并被授权者严格监督的机构旧卢。2009年,中国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先后获得联合国EB颁发的资质证书。碳交易市场主体是碳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是碳市场稳定和活跃的基础和前提。碳交易市场作为新型市场形态,与普通市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国外碳交易市场的实践发展表明,碳市场的分工更加细化,衍生服务拓展迅速,参与碳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多,参与方式和参与动机也更加复杂。构建中国的碳市场,需要培育和发展多元的碳市场主体。应明确国家及相关主管机构在碳配额产品提供者的主体职责、建立功能完备的碳交易所平台、鼓励设立为碳交易提供服务的认证、审核、融资、咨询、评估、法律、会计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资格进行碳交易的个人和各种组织,包括具有碳排放许可的国内各地区企业、政府、中介机构、投资商等积极参与交易,活跃市场。建立会员制既可为市场提供充足的交易主体,又是对交易主体规范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构建中国的碳市场可以尝试在碳交易所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建立面向所有买家和卖家的开放的会员制。由于在中国碳交易还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低碳意识和理念,让人们对碳市场和碳产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成为潜在的碳市场主体。3.碳交易所的功能定位。碳交易所作为独立的服务机构,为碳交易的各方搭建了一个平台,将卖方、买方、投机者、市商等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相对于场外交易,碳交易所有固定场所,有规范的成员资格,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有明确的交易产品,不再是交易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交易,从而降低减排成本,传导减排政策,实现碳融资,推动低碳发展。由于碳交易市场体系和碳交易所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碳交易所的建设需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同时借鉴西方国家在碳交易所功能定位方面的成功经验。中国碳交易所应该发挥如下功能及作用:(1)制作统一碳交易合同。将合同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碳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2)提供买卖的场所。为碳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设施。(3)提供市场管理服务。为碳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碳交易行为,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碳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4)为碳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降低碳交易的信用风险。(5)提供信息服务。将场所形成的排放限额或者指标价格和成交量等信息及时、系统地进行公布,增加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场外交易者了解碳市场行情。(6)为碳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由于碳交易市场体系和碳交易所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碳交易涉及政府和市场、社会和企业各个层面,环节众多,从碳产品开发到交易完成有一个较长的周期,碳减排指标的配额、项目减排量的核证、交易登记和结算各个环节技术性强。我国碳交易所的建设刚起步,其功能及作用的发挥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承担太多的职能。因而应该充分利用银行、会计、审计、金融、证券、保险、技术测量、核查认证、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专业资源,开放性地吸引相关社会部门介入碳交易服务体系。4.中国碳产品的设计。产品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反过来市场的发展完善又会导致新产品的创新开发。不同性质的产品分布在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市场提供不同的交易产品。碳交易产品的多样化有利于活跃市场,满足不同需要,降低市场风险。中国在碳产品设计方面既要考虑国内的碳交易需求与供给,也要考虑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与融合问题。具体而言,应从如下方面考虑:(1)重视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服务。“十二五”期间国家的节能任务更为艰巨,行政手段的作用空间已相当有限,而市场机制可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设置交易品种时,应该更多考虑开发为节能减排服务的产品。(2)在考虑碳产品涉及的气体与行业时,我们建议在起步阶段针对特定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为主要交易产品,涵盖电力、钢铁、水泥、造纸、交通等行业。(3)由于全球碳交易市场中项目核证碳减排量产品和碳排放配额产品发展同样迅速,中国即将建立的碳交易所也要以这两种产品为基础。在项目类产品方面,由于中国是CDM项目的最大卖方,为了更好地为国内业主提供便利的交易平台,同时争取更多的国际定价权,CDM项目产生CER应当得到足够的重万方数据76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l期视。而且因为CDM项目产生的CER一般以远期合约为主,成为二级市场中重要的衍生品,交易所可以结合衍生品市场进行开发、培育。在配额方面,尤其是强制性的配额,这主要看国家是否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强制性交易,交易所如果获得政策支持,则可以把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配额作为基本的交易产品。(4)在考虑碳交易产品产生方式时,碳交易所可以同时接受强制减排碳产品和自愿减排碳产品的交易。目前国内实践中进行碳减排交易基本都是自愿减排产品,包括上文提到的碳中和、碳抵消、碳汇产品等,但实际交易数量不大。即便全球最大的自愿减排交易平台——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最终也停止了此项交易服务。可见单单依靠自愿减排产品无法维持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强制性的法律或者政策要求,基于强制性碳减排的产品尚不能形成市场,中国建立的碳交易所可以先以自愿减排产品为基础,开拓市场,积累服务经验,同时积极推动国家出台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政策,开发强制减排产品并争取早日上市交易。(5)在考虑产品设计时,既要以碳排放类产品为重点,也不能放弃对碳汇产品、碳抵消产品的开发。由于国内目前的碳交易市场还未发展起来,自愿减排的产品依然是主要的产品产生来源,而且其主要形式很多以碳汇产品、碳抵消(中和)等出现。例如北交所目前正在重点进行的森林农业OFFSET项目。参考文献:[1]胡鞍钢,管清友.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2]郝晓琴.对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思考[J].大众商务,2010(16):28—33.[3]郭日生,彭斯震.碳市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4]李婷,李成武,何剑锋.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展望[J].经济纵横,2010(7):42—46.(责任编辑徐丹)ontheCo璐tmctionofChi舳’sCarbonTradingMarketSunY砒-∞nUIlive玛ityLawscIloolTe锄(Sch∞l0fL洲,S吼Y砒-8吼univ衄矗£y,clI蛐gdloIl510275,Chim)Abstract:Cons帆lctingChina'scarbonemi够ions训ingm盯ketis肿tonlyapositiverespon∞toinc托a-singlyheavyintemationalpre鹪u陀,butal∞肌ineVi协blechoiceforChinatofbUowasustainablelow-c幽ndevel叩mentp砒h.China,smacroeconoIIlic—icy锄dlegalen、rironmemofenergyreductionh孙real陀adybeenfb瑚ed,粕dtllepilotp娜ticeofcad‰emi硒叩s的djngh铀c鼻朗tedllleimportantcondjti明8for鹤tabljshi|lgacarbonenlissions仃adingmarket.Butthecon曲ructionofsuchamarketisaVerycomplexproject,tllelegali-lit),ofwho∞establishmentandope枷on,觚dtlledesignofwho眈elements,stiUneedfhnherstIldie8.So,∞mepmpo醐.1sonlegisl砒ionofc幽nemi褐ionstrading,marketpositionillg,marketstmctu陀,c幽Iex-clIanges如nction,锄dcar_bonpr_oductsdesi弘a∞adV觚ced.Keywords:carboneIIlissio璐trading;cad)oneIllissio璐tradingmarket;carboneIlli鲻i伽mducti∞;l习1w:marketcoI坞Ⅱucti仰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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