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六)cDM方式和程序。如何实际地开发CDM项目
主要需要完善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实施规则。一
个完整的CDM需要7个步骤,归纳为2个路径,即国际程
序和国内程序:①国际程序。2001年第七次uNFCcc缔
约方会议,通过cDM总纲领《cDM的方式与程序》,确立
了CDM的执行理事会(EB)是cDM全球管理机构;通过
了cDM实施规则《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cDM
总指南)。②国内程序。我国CDM组织机构为中国cDM
项目审核理事会,CDM实施规则为2005年《清洁发展机
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所以,中国自2005年就很正规
地实施了CDM。
(七)cDM项目具体开发程序。在发展中国家开发的
具体项目取得效果后,项目业主可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
易。但并非一个项目能减少排放就是CDM,只有符合
CDM相关规定后,才可以成为CDM并销售减排量。那什
么项目才能成为CDM项目呢?这需由EB委托的机构对
其评审,如果经国内批准和第三方审定通过,则可向联合
国申请、注册(在EB完成)。此时已完成包装,下一步则
生产、制造减排量,运行项目,业主进行运行监测,计算出
项目在一定时期可获得的减排量。例如水电项目取得5
万吨减排量,但其为业主自己运行、监测、计算的结果,所
以核实/认证所取得的减排量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
构核查认证。通过了独立第三方认证后,才是合格的减
排量,得到联合国批准,签发cERs,才可以进入碳交易市
场进行碳交易。
三、中国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现状
作为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清洁发展
机制、联合履行及排放贸易三种碳交易机制中,清洁发展
机制适用于中国。由此,我国的碳交易现状主要是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及其法律规制。
(一)中国CDM动态:全球CDM项目中三项指标均
位列第一
截至2010年12月21日,中国DNA(发改委)已批准
cDM项目2847个,截至2011年1月7日,我国在联合国
获批准的已成功注册的CDM项目1162个,主要是可再生
能源之风电、水电。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在全球cDM项
目中三项指标均位列第一:(1)已注册项目数目的国家分
布。截至2011年1月7日,全球总计已注册CDM项目
2732个;其中,中国已注册项目1162个、占全世界已注册
项目数量的42—43%;印度已注册项目602个;巴西已注
册183个;墨西哥已注册125个。(2)已注册项目CER的
国家分布,即已注册项目一年取得的减排量。截至2011
年1月7日,以t—c02/年为单位,已注册项目cER全球
总计423098069;其中中国252987255吨,占世界比例
62%;印度46713890;巴西21743394;墨西哥9823776。
(3)各国获已签发cER的数量,即已批准的减排量。截至
2011年1月7日,以卜c0,为单位,全球总计已签发
cER499638∞1;其中中国为267633772,占全球比例54%;
印度827l嘶59;巴西46878781;墨西哥7003443。以上三
组数据说明我国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贡献很大。④
(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制体系现状:部门规章和
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
政府的态度和政策法规对促进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起着关键性作用。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以推行清洁
生产为目的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国家,2007年和2009
年还对《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但
这些法律法规都无法起到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作用。依据
法律渊源的层次结构,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
国碳交易市场的,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部门规章、部
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真正意义上规范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是:①两个部门规章,即《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发布实
施,以下简称《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
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办法》);②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5),即《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
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3月23日发布、2007年1月1日实施)。
(三)我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规制主要内容
1.cDM管理机构及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运行
管理办法》第13—17条,我国cDM管理机构有三级:第一
级(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最高决策
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即国家气候变化对策
协调小组;第二级(辅助一级工作):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审核理事会;第三级(协助二级日常行政工作):国家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
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2.cDM项目的许可条件。根据《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6—12条,实施cDM的许可条件包括:①符合中国的法
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的总体要求。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
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有关
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且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
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③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
助资金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承担的资金
101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