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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目前仅《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适用于我国的碳交易机制。我国
目前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仅有少量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
交易市场的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我国目前对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并不深入。依实
践之需。我国现行碳交易法规政策应当改变以政策为主的规范形式,确定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以强
制性立法的方式将自愿交易纳入规制对象,并完善配套相关政策、法制,切实促进碳交易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l一8263(2012)Ol一0099一06
作者简介何鹰: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南京210093
一、碳交易背景及碳交易界定
(一)碳交易产生的背景
1.《气候变化2007:自然科学基础》:温室气体大量排
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
估报告《气候变化2007:自然科学基础》指出:20世纪中
期以来,全球平均温度的上升很可能是人类活动导致温
室气体增加引起的。气温上升的诱因中,过度排放二氧
化碳占60%,地球上的二氧化碳浓度已逼近警戒线。目
前全球二氧化碳浓度已达380ppm,逼近450一550ppm的
“威胁水平”。
2.UNFCCC: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第
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
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
其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须遵循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即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
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
气候变化。
3.《京都议定书》:使碳交易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应
运而生
根据1997年12月uNFccc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④,从2008到
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
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具体地说,各发达国家
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
相比,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
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
至8%。《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打开了
大门。
(二)碳交易的界定
1.定义。碳交易,即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
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
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具体地说,合同的一方通过支
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
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付款可通过
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现金、股权资产、债务或者非现金
捐助。
2.类型。全球碳交易市场可简单分为配额交易和自
愿交易两大市场:(1)配额交易针对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
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达到减排目标的需要。
广义的配额交易市场包括两大类:①通常在发达国家之
间进行的基于配额交易(Allow锄ce—b船ed
Trade)。指买
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
万方数据
南京社会科学
2012年第1期
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
量单位(AAu)、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
EuA。②通常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基于
项目交易(Pmject—b鹊ed
Trade)。其交易对象是通过实
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经国际权威机构核证的减
排凭证。最典型的为清洁发展机制,该交易机制下产生
核证减排额(CERs)。(2)自愿交易则是为满足企业社会
责任、品牌建设或社会效益等目的而进行的自愿减排贸
易。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和澳大利亚在非国际性
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布局等方面发展较好。
3、碳交易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灵活的
减排方式基于三种交易机制:(1)第6条确立的联合履行
机制JI(Joint
Implementation)。其是《议定书》附件一所列
任一缔约方之间(即有强制性减排承诺的国家之间——
笔者注)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
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
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2)第12条
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
nism)。其主要内容指《议定书》附件l所列缔约方(发达
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未列入附件一的缔
约方(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
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
《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3)第17条确立的排放贸易机
制ET(Emissions
7rrading)。其也是《议定书》附件1所列
缔约方之间的合作。排放交易单位为欧盟配额(EuAs)。
欧盟建立了全球第一个强制排放交易机制。②
二、适用于我国的主要碳交易形式:清洁发展
机制(CDM)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非《京都议定书》附件1所
列缔约方,因此,目前仅清洁发展机制是适用于我国的碳
交易机制。
(一)cDM定义。《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了清洁
发展机制。即有减排责任和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发达国
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没有减排指标的发展
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
的环保项目,通过项目实现可以买卖的“经核证的减排
量”(cER),⑧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履行《京都议定书》减
排承诺。简言之,即发达国家以“资金&技术”在发展中
国家开发项目,换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
(二)cDM实质特征:双赢甚至三赢机制。发达国家
要在其现有高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或开
发新能源,成本太高。但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则成本相
对低。所以,从全球来看,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降低减排成
100
本提高减排效益是最好的选择。cDM合作机制对双方甚
或三方有利:对发达国家而言,cDM帮助其以低成本实现
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尽管其无
减排目标,但可在cDM合作中得到应对气候变化中所需
的资金、技术,cDM帮助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全人类而
言,cDM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
总的减排成本。
(三)cDM当事各方。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
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与非附件一缔约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根
据《议定书》,各个减排义务国将各自的减排目标层层分
解到各个产业部门和企业中,体现为每个排放主体的减
排量。各个企业可以选择内部消化,也可以从市场上购买
排放额度。因此,CDM项目的实施必须由具体的企业来完
成。一项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所涉当事方至少包括提供
资金和技术的发达国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实现温室气体
减排的发展中国家企业以及双方各自所属国家。
(四)参与cDM的主要条件。参与cDM的主要条件
有:①自愿参加,国家批准。cDM是自愿的国际合作机
制。因为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实施,所以必须符合东道国
的相关法律,得到东道国批准。②关于主体:附件一的缔
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承诺《议定书》为其规定的
减排目标的缔约方;非附件一的缔约方也是批准了《京都
议定书》的缔约方。由此,参与cDM的主体其所在国是
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例如,美国在1997年签署了
《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美国宣称因为《议定书》不符合
国家利益而退出。由此,美国无资格参加CDM。③参与
CDM的缔约方应设有一个指定的国家CDM主管机构。
(五)实施cDM的主要模式。这主要有:①双边模
式。由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共同实施。②多
边模式。这是双边模式的衍生,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和代
表附件一缔约方的国际组织或基金共同实施。意即若干
个发达国家联合起来去购买减排量,委托另外的国际机
构(如世行、洲际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去开发CDM项
目。这种模式在早期2003—2005年较多,目前已不多见。
③单边模式,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单独实施。从定义上看,
单边模式不符合cDM项目,因为主要是一方(项目开发
方)进行。但由于最初cDM为新生事物,为加快其发展,
考虑实际需要,联合国予以采纳。单边模式仅为过渡,最
终将发展为双边模式。例如,在中国开发cDM,要寻找发
达国家买家,由于一定原因达不成协议,但项目不等人,
所以先开发、包装,但减排量的买卖、交易随后进行。以中
国为例,通常都能找到国外合作方,确定找不到的少,一
般在10%甚至5%以内。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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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cDM方式和程序。如何实际地开发CDM项目
主要需要完善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实施规则。一
个完整的CDM需要7个步骤,归纳为2个路径,即国际程
序和国内程序:①国际程序。2001年第七次uNFCcc缔
约方会议,通过cDM总纲领《cDM的方式与程序》,确立
了CDM的执行理事会(EB)是cDM全球管理机构;通过
了cDM实施规则《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cDM
总指南)。②国内程序。我国CDM组织机构为中国cDM
项目审核理事会,CDM实施规则为2005年《清洁发展机
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所以,中国自2005年就很正规
地实施了CDM。
(七)cDM项目具体开发程序。在发展中国家开发的
具体项目取得效果后,项目业主可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
易。但并非一个项目能减少排放就是CDM,只有符合
CDM相关规定后,才可以成为CDM并销售减排量。那什
么项目才能成为CDM项目呢?这需由EB委托的机构对
其评审,如果经国内批准和第三方审定通过,则可向联合
国申请、注册(在EB完成)。此时已完成包装,下一步则
生产、制造减排量,运行项目,业主进行运行监测,计算出
项目在一定时期可获得的减排量。例如水电项目取得5
万吨减排量,但其为业主自己运行、监测、计算的结果,所
以核实/认证所取得的减排量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
构核查认证。通过了独立第三方认证后,才是合格的减
排量,得到联合国批准,签发cERs,才可以进入碳交易市
场进行碳交易。
三、中国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现状
作为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清洁发展
机制、联合履行及排放贸易三种碳交易机制中,清洁发展
机制适用于中国。由此,我国的碳交易现状主要是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及其法律规制。
(一)中国CDM动态:全球CDM项目中三项指标均
位列第一
截至2010年12月21日,中国DNA(发改委)已批准
cDM项目2847个,截至2011年1月7日,我国在联合国
获批准的已成功注册的CDM项目1162个,主要是可再生
能源之风电、水电。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在全球cDM项
目中三项指标均位列第一:(1)已注册项目数目的国家分
布。截至2011年1月7日,全球总计已注册CDM项目
2732个;其中,中国已注册项目1162个、占全世界已注册
项目数量的42—43%;印度已注册项目602个;巴西已注
册183个;墨西哥已注册125个。(2)已注册项目CER的
国家分布,即已注册项目一年取得的减排量。截至2011
年1月7日,以t—c02/年为单位,已注册项目cER全球
总计423098069;其中中国252987255吨,占世界比例
62%;印度46713890;巴西21743394;墨西哥9823776。
(3)各国获已签发cER的数量,即已批准的减排量。截至
2011年1月7日,以卜c0,为单位,全球总计已签发
cER499638∞1;其中中国为267633772,占全球比例54%;
印度827l嘶59;巴西46878781;墨西哥7003443。以上三
组数据说明我国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贡献很大。④
(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制体系现状:部门规章和
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
政府的态度和政策法规对促进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起着关键性作用。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以推行清洁
生产为目的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国家,2007年和2009
年还对《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但
这些法律法规都无法起到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作用。依据
法律渊源的层次结构,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
国碳交易市场的,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部门规章、部
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真正意义上规范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是:①两个部门规章,即《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发布实
施,以下简称《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
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办法》);②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5),即《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
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3月23日发布、2007年1月1日实施)。
(三)我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规制主要内容
1.cDM管理机构及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运行
管理办法》第13—17条,我国cDM管理机构有三级:第一
级(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最高决策
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即国家气候变化对策
协调小组;第二级(辅助一级工作):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审核理事会;第三级(协助二级日常行政工作):国家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
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2.cDM项目的许可条件。根据《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6—12条,实施cDM的许可条件包括:①符合中国的法
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的总体要求。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
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有关
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且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
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③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
助资金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承担的资金
101
万方数据
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悄蓬摘要目前仅《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适用于我国的碳交易机制。我国目前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仅有少量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我国目前对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并不深入。依实践之需。我国现行碳交易法规政策应当改变以政策为主的规范形式,确定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以强制性立法的方式将自愿交易纳入规制对象,并完善配套相关政策、法制,切实促进碳交易发展。关键词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l一8263(2012)Ol一0099一06作者简介何鹰: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南京210093\一、碳交易背景及碳交易界定(一)碳交易产生的背景1.《气候变化2007:自然科学基础》: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2007:自然科学基础》指出: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平均温度的上升很可能是人类活动导致温室气体增加引起的。气温上升的诱因中,过度排放二氧化碳占60%,地球上的二氧化碳浓度已逼近警戒线。目前全球二氧化碳浓度已达380ppm,逼近450一550ppm的“威胁水平”。2.UNFCCC: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其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须遵循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3.《京都议定书》:使碳交易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应运而生根据1997年12月uNFccc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④,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具体地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打开了大门。(二)碳交易的界定1.定义。碳交易,即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具体地说,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付款可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现金、股权资产、债务或者非现金捐助。2.类型。全球碳交易市场可简单分为配额交易和自愿交易两大市场:(1)配额交易针对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达到减排目标的需要。广义的配额交易市场包括两大类:①通常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基于配额交易(Allow锄ce—b船edTrade)。指买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万方数据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②通常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基于项目交易(Pmject—b鹊edTrade)。其交易对象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经国际权威机构核证的减排凭证。最典型的为清洁发展机制,该交易机制下产生核证减排额(CERs)。(2)自愿交易则是为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或社会效益等目的而进行的自愿减排贸易。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和澳大利亚在非国际性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布局等方面发展较好。3、碳交易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灵活的减排方式基于三种交易机制:(1)第6条确立的联合履行机制JI(JointImplementation)。其是《议定书》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之间(即有强制性减排承诺的国家之间——笔者注)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2)第12条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其主要内容指《议定书》附件l所列缔约方(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3)第17条确立的排放贸易机制ET(Emissions7rrading)。其也是《议定书》附件1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排放交易单位为欧盟配额(EuAs)。欧盟建立了全球第一个强制排放交易机制。②二、适用于我国的主要碳交易形式: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非《京都议定书》附件1所列缔约方,因此,目前仅清洁发展机制是适用于我国的碳交易机制。(一)cDM定义。《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即有减排责任和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没有减排指标的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环保项目,通过项目实现可以买卖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⑧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简言之,即发达国家以“资金&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发项目,换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二)cDM实质特征:双赢甚至三赢机制。发达国家要在其现有高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或开发新能源,成本太高。但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则成本相对低。所以,从全球来看,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降低减排成100本提高减排效益是最好的选择。cDM合作机制对双方甚或三方有利:对发达国家而言,cDM帮助其以低成本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尽管其无减排目标,但可在cDM合作中得到应对气候变化中所需的资金、技术,cDM帮助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全人类而言,cDM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三)cDM当事各方。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缔约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根据《议定书》,各个减排义务国将各自的减排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个产业部门和企业中,体现为每个排放主体的减排量。各个企业可以选择内部消化,也可以从市场上购买排放额度。因此,CDM项目的实施必须由具体的企业来完成。一项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所涉当事方至少包括提供资金和技术的发达国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发展中国家企业以及双方各自所属国家。(四)参与cDM的主要条件。参与cDM的主要条件有:①自愿参加,国家批准。cDM是自愿的国际合作机制。因为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实施,所以必须符合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得到东道国批准。②关于主体:附件一的缔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承诺《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减排目标的缔约方;非附件一的缔约方也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由此,参与cDM的主体其所在国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例如,美国在1997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美国宣称因为《议定书》不符合国家利益而退出。由此,美国无资格参加CDM。③参与CDM的缔约方应设有一个指定的国家CDM主管机构。(五)实施cDM的主要模式。这主要有:①双边模式。由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共同实施。②多边模式。这是双边模式的衍生,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和代表附件一缔约方的国际组织或基金共同实施。意即若干个发达国家联合起来去购买减排量,委托另外的国际机构(如世行、洲际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去开发CDM项目。这种模式在早期2003—2005年较多,目前已不多见。③单边模式,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单独实施。从定义上看,单边模式不符合cDM项目,因为主要是一方(项目开发方)进行。但由于最初cDM为新生事物,为加快其发展,考虑实际需要,联合国予以采纳。单边模式仅为过渡,最终将发展为双边模式。例如,在中国开发cDM,要寻找发达国家买家,由于一定原因达不成协议,但项目不等人,所以先开发、包装,但减排量的买卖、交易随后进行。以中国为例,通常都能找到国外合作方,确定找不到的少,一般在10%甚至5%以内。万方数据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研究(六)cDM方式和程序。如何实际地开发CDM项目主要需要完善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实施规则。一个完整的CDM需要7个步骤,归纳为2个路径,即国际程序和国内程序:①国际程序。2001年第七次uNFCcc缔约方会议,通过cDM总纲领《cDM的方式与程序》,确立了CDM的执行理事会(EB)是cDM全球管理机构;通过了cDM实施规则《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cDM总指南)。②国内程序。我国CDM组织机构为中国cDM项目审核理事会,CDM实施规则为2005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所以,中国自2005年就很正规地实施了CDM。(七)cDM项目具体开发程序。在发展中国家开发的具体项目取得效果后,项目业主可与发达国家进行碳交易。但并非一个项目能减少排放就是CDM,只有符合CDM相关规定后,才可以成为CDM并销售减排量。那什么项目才能成为CDM项目呢?这需由EB委托的机构对其评审,如果经国内批准和第三方审定通过,则可向联合国申请、注册(在EB完成)。此时已完成包装,下一步则生产、制造减排量,运行项目,业主进行运行监测,计算出项目在一定时期可获得的减排量。例如水电项目取得5万吨减排量,但其为业主自己运行、监测、计算的结果,所以核实/认证所取得的减排量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核查认证。通过了独立第三方认证后,才是合格的减排量,得到联合国批准,签发cERs,才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进行碳交易。三、中国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现状作为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及排放贸易三种碳交易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适用于中国。由此,我国的碳交易现状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其法律规制。(一)中国CDM动态:全球CDM项目中三项指标均位列第一截至2010年12月21日,中国DNA(发改委)已批准cDM项目2847个,截至2011年1月7日,我国在联合国获批准的已成功注册的CDM项目1162个,主要是可再生能源之风电、水电。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在全球cDM项目中三项指标均位列第一:(1)已注册项目数目的国家分布。截至2011年1月7日,全球总计已注册CDM项目2732个;其中,中国已注册项目1162个、占全世界已注册项目数量的42—43%;印度已注册项目602个;巴西已注册183个;墨西哥已注册125个。(2)已注册项目CER的国家分布,即已注册项目一年取得的减排量。截至2011年1月7日,以t—c02/年为单位,已注册项目cER全球总计423098069;其中中国252987255吨,占世界比例62%;印度46713890;巴西21743394;墨西哥9823776。(3)各国获已签发cER的数量,即已批准的减排量。截至2011年1月7日,以卜c0,为单位,全球总计已签发cER499638∞1;其中中国为267633772,占全球比例54%;印度827l嘶59;巴西46878781;墨西哥7003443。以上三组数据说明我国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贡献很大。④(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制体系现状:部门规章和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的态度和政策法规对促进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国家,2007年和2009年还对《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无法起到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作用。依据法律渊源的层次结构,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是:①两个部门规章,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②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5),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发布、2007年1月1日实施)。(三)我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规制主要内容1.cDM管理机构及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13—17条,我国cDM管理机构有三级:第一级(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最高决策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即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第二级(辅助一级工作):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第三级(协助二级日常行政工作):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2.cDM项目的许可条件。根据《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6—12条,实施cDM的许可条件包括:①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且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③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承担的资金101万方数据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义务。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⑤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cDM项目⑨。⑥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3.减排量转让所获收益的分配。根据《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24条,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为:①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②氧化亚氮(N: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③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⑦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中国政府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取的费用,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筹集与使用。作为发展中国家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于2006年8凋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根据《基金管理办法》,cDM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社会性模式要求清洁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独立运营。cDM基金来源包括:①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②基金运营收入;③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④其他来源。中国cDM基金定向使用,仅用于中国境内应对气候变化。基金的使用包括赠款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其中赠款即无偿使用(拨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同时,为使基金可持续发展、维持下去,允许其进行一定的运作,使其有一定收入。但不得进入股市、房市。具体的,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①股权投资;②委托贷款;③融资性担保;④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5.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HFc、PFC、N20类CDM项目,其实施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102项目取得的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进行cDM项目都征收所得税,税率与所得税率一样,但对一些项目采取优惠措施。具体的,仅针对利益分成中国家分65%、30%,即分的多得给优惠。四、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完善思考自2008年起,上海、北京、天津、武汉、杭州、昆明等交易所相继建立,但这些交易所中没有一个是能发挥广义配额交易市场功能的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平台”。其主营业务只能是进行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和国内排污权交易,尚不能进行配额交易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ERs转让。欧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说明一个成熟的碳交易体系的建立取决于四个方面:完善的碳交易场内平台、特色的减排标准、健全的碳金融体系和国家政策法规的配套支持。⑧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我国目前对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并不深入。依实践之需,我国现行碳交易法规政策的完善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改变以政策为主的规范形式,确定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制基本框架。就规范形式而言,以仅有的清洁发展机制法律规制来说,我国目前对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制大部分还是以政策为主,缺乏稳定性。如前所述,我国有关cDM的法律规制渊源目前仅有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他的以政策为主。作为非正式法源,政策具有不稳定性。而CDM项目国外审批机构由于对我国相关政策和国情的不了解或误解,很容易导致最终项目注册失败而丧失进入碳交易市场的机会。例如,包括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二期项目在内的我国10个风电cDM项目被拒事件,EB给出的拒绝理由居然是“中国调低风电上网电价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投资动机改变”这样莫须有的责难。这也从另一层面敦促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有关cDM的法律法规体系,尽早与国际接轨增进沟通,让世界更多地了解我国国情。碳交易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形式,例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质上就是融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于一体的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对涉及公共利益、权利义务等需要由强制性力量予以保障的方面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将长期的、基本的目标或举措由政策上升为法律寻找稳定性,给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碳交易市场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对更好地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是非常关键的。由此,我国应制定《碳排放交易法》,确定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制基万方数据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本框架,在法律层面保证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健康成长和运行。2.以强制性立法的方式将自愿交易纳入规制对象。我国目前有关碳交易法律规制仅仅针对配额交易之清洁发展机制,对自愿交易未有涉及。但据悉,《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过反复修改,目前基本成熟,将“争取尽快出台”以规范自愿减排碳交易活动,同时建立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尽管根据uNFccc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没有强制减排数量义务,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一直信守承诺,2009年9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更是郑重承诺将进一步加强节能、提高效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增加森林碳汇,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因此,我国重视自愿交易,并欲以强制立法的方式予以促进、激励。但对于交易市场制度不规范,减排量核证机构没有资质认定;信息披露平台尚未建立;各交易所委托不同核证机构,采用不同的核证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3.完善配套相关政策、法制,切实促进碳交易发展。除法律外,政策在碳交易发展中也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目前国家政策虽然给予了碳交易市场发展一定的支持,但只是零星地涉及碳交易的申报流程、税收优惠、上网电价等方面的问题。在金融投融资支持、碳减排场内交易规则、碳交易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还是不尽如人意。也正是由于政策环境尚未具备,国内各碳交易平台的核证减排业务至今还无法开展。为促进碳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也应予以完善,配合法制,进一步发挥重要的支持作用。此外,相关立法例如《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建立与完善也对促进碳交易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减排标准的缺失更是我国碳交易健康发展中的“硬伤”。实质上,碳交易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标准的博弈。最后的结果一方面看政策制定者,另一方面看标准使用者。在碳交易市场,如果希望参与竞争,首先必须要有标准而不在于你有多少碳减排资源,标准才是竞争中的王牌。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杨志教授所言:“国际金融体系的制高点不是钱,而是标准。一旦发达国家把重新构建全球碳市场的标准确立下来,而中国没有参与构建的话,那将永远失去话语权和定价权,而任人摆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期间,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定的“熊猫标准”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参与制定的首个自愿减排标准。它确立了自愿减排量的检测标准和原则,并规定了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内容,从而完善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⑨结语《京都议定书》长期有效,但其仅规定了止于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那么,2012年后,对谁、如何制定定量减排目标是个问题。对此,2010年11至12月坎昆会议两个决议之一即《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决议q9明确指出“要求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出现断档”。可见,第二个承诺期应当还有,但可能不必指望发达国家承担更高的减排目标。无论如何,全球碳交易市场高速成长,中国碳市场潜力巨大。也正因为从2005年10月联合国发出第一个CDM项目的减排认证至今,中国是产生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cER最多的发展中国家,CDM也被描述为“中国发展机制”(ChinaDevel叩mentMech蛐ism),但我国市场上全部cDM项目真正在EB注册成功率只有15%左右。@为促进碳交易的成功,在此特别想提及一点,就是政府主管部门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及时对企业就“如何开发cDM项目、cDM项目风险、cDM方法学”等进行培训,并应重视《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基金项目申请、协调工作。注:①我国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②参见王德禄《碳交易与清洁发展机制》,http://wenku.baidu.com,访问时间:2011年3月6日。③cERs可以通过合同进行交易,合同的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减排的六种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而交易品种是: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以排放总量或减排量按项目或计划分配,在分割的市场上,它们是AAus,CERs,ERus,VERs等等。④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碳交易体系与碳计量方法专题高级研修班授课资料,2011年1月,南京。⑤此外,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包括: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xx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主要是这类);②《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意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项目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发布实施);③《科学技术部关于请推荐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的通知》(2005年3月23日发布实施)等。⑥注意的是,在境内港、奥、台企业开展cDM有附加条件,即须确定该企业确实为在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这就要求当地主管部门出具一个证明。但这个问题目前只有香港解决了,由香港环保署出具这个证明。⑦第四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103万方数据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和煤层气为主。⑧⑨参见曾琪<低碳中国》,法律出版社20lo年版,第142一145、115、150、147页。⑩另一个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特设工作组决议。⑧以截至2010年2月25日的uNFccc机构和同期国家发改委的统计数据为例,国内发改委批准的2369个项目中有750个在联合国EB注册成功,通过率为31.66%;但据业界估计我国市场上全部CDM项目是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数量的两倍。由此,真正的EB注册成功率只有15%左右。[责任编辑:李杏]LegalStudyofCarbonTradeinCllina胁M昭Abstract:’rheCDMf.rameworkf撕cleandeVelopmentb鹪edonitem12o量Kyot0Protocolap—pliestoChina’scarbontrade.InChina’sc小ontrademarket,thereexistfewindustryregulationsandadministrativedocuments.ThereisnofundamentaLllawt}latregulatesthecarbontrademarketinChina.7111ereis8lsolackofstudiesintemsoflawsandregulationsofthisnewt)rpeoftrade.7rhereisanurgentneedtosetupalegalfhmeworkguidingt}lepracticeofcarbontrade,insteadofpolicy—orientedguidelines.MandatorylawsaretobemadetocoverVoluntarytradesoastoguidepolicymakingandpromotetlledevelopmentofcarbontrade.KeywOHb:carbontrade;CleanDevelopmentMech舳ism;legalregulation(上接第83页)104TheM哪be璐螂S咖ctllreoftheDep们髑肌dTheirDutyPemmanc髑:A舭Ezy—setanalysis蚰toⅥ幡llipPeople’sCongr嘲鹪in13districtsofBeijing胁。几死施i&耽增耽话聊Abstract:Doesthemembershipstmctureofthedeputiesi11fluencethedu哆pedb咖粕cesinChina’slocalPeople’sCongresses?Somescholarssayyesandtheothellssayno.BasedonmedatacoUectedf如mtownshipPeople’sCongressesinl3districtsofBeijingin2010,tllisp印ertestst}lepostulationsontherelationshipsbetweenthemeIIl!bershipstmctureofthedep“esaIldtheirdlltyper—fo珊ancesbyfuzzy—setsanalysis.Itfindstllatthedegreeofeducation,thegenderpmportionandproportionofdeputiesf而mente印risesarenotnecessaryconditionsofdeputies’dutyped'o咖ances,buttlleaverageage,tllepmportionofcadresandtheCommunistPartymembershiparenecessaryconditionsoftlledeputies’dutyped’om肌cesinsomeare鹊.ItshowsthatinthosePeople’scon-gressesthathavemorea罢.eddeputies,morecadredeputies粕dmoredeputiesf而mtheCommunistParty,tllerearehigherindividualdutyped.omancesduringtheperiodsbetweentwoplenarysessionsofthePe叩le’sCongresses.1【eywords:deputyofPeople’sCongres8;membershipstructureofdeputy;dutyped.omance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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