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发布的《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及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
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
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氟硅有机工业协会、
山东东岳集团、浙江巨化集团的大力支持。
《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六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考虑的
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化石燃料燃烧 CO2排放、一氯二氟甲
烷(HCFC-22)生产过程三氟甲烷(HFC-23)排放、销毁的 HFC-23
转化的 CO2排放、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以
及六氟化硫(SF6)生产过程 HFCs/PFCs/SF6副产物及逃逸排放、
以及企业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排放。
使用本指南的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
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
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需要为排放量的
核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