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百问百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编写2016年5月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编制说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既是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碳排放权交易作为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已经成为我国推动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将成为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安排,“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运行期已接近尾声。为了确保2017年全国碳市场的按时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紧锣密鼓部署和安排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的各项筹备工作。当前,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但作为主要参与方的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等仍缺乏对参与碳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的经验。为进一步强化碳市场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开展针对上述三类主体的一系列能力建设活动,帮助各参与方尽快充分理解和掌握碳市场的相关原理、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保障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为提高能力建设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推动培训内容的标准化与模块化,在UNDP/挪威政府的支持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编写了本系列教材。碳市场纳入企业碳排放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是确保排放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因此MRV体系的实施效果对碳市场相关政策的可信度至关重要。在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工作覆盖行业广、专业性强,企业与第三方核查人员经常会遇到碳排放核算与核查的具体技术问题,对重点行业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理解有时难免出现偏差或执行标准不一致。为帮助企业及第三方核查人员正确掌握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统一规范处理核算核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特组织编写了《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百问百答》。本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问题汇编,该部分内容来源于编写组定期对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上经专家解答的问题进行的收集整理,并形成最新汇总的问答材料;第二部分为行业指南使用常见问题汇总,即24个行业指南编制专家所编制的各行业指南常见问题。该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一批及第二批、第三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指南自学材料(http://qhs.ndrc.gov.cn/zcfg/201603/t20160302_791671.html;http://www.ndrc.gov.cn/gzdt/201603/t20160302_791690.html),其中包含第一批行业指南(10个行业)及第二、三批行业指南(14个行业)的介绍及指南应用中常见问题解答集锦。本教材编写时间紧迫,难免有所欠缺,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推进,编写组也会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和收集更多的MRV实践问题和权威解答,适时补充和丰富教材内容,望各界人士批评指正。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目录第一章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问题................................................................................1一.共性问题....................................................................................................................2二.石化行业问题.........................................................................................................12三.化工行业问题.........................................................................................................14四.发电行业问题.........................................................................................................15五.水泥行业问题.........................................................................................................21六.钢铁行业问题.........................................................................................................23七.电网行业问题.........................................................................................................25八.航空行业问题.........................................................................................................26九.其它行业问题.........................................................................................................26第二章各行业指南使用常见问题.....................................................................................28一.化工企业常见问题...............................................................................................28二.钢铁企业常见问题.................................................................................................30三.发电企业常见问题.................................................................................................32四.电网企业常见问题.................................................................................................33五.民用航空企业常见问题........................................................................................33六.电解铝企业常见问题.............................................................................................34七.镁冶炼企业常见问题.............................................................................................35八.陶瓷生产企业常见问题........................................................................................36九.水泥生产企业常见问题........................................................................................36十.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常见问题................................................................................39十一.石油天然气企业常见问题...............................................................................41十二.石油化工企业常见问题..................................................................................43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十三.煤炭生产企业常见问题...................................................................................45十四.独立焦化企业常见问题...................................................................................46十五.陆上交通运输企业常见问题...........................................................................48十六.矿山企业常见问题............................................................................................49十七.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企业常见问题............................................50十八.造纸企业常见问题............................................................................................52十九.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常见问题..............................................53二十.机械制造企业常见问题...................................................................................54二十一.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常见问题.......................................................................54二十二.氟化工企业常见问题...................................................................................55二十三.公共建筑运营企业常见问题.......................................................................56二十四.工业其他行业企业常见问题.......................................................................58附件:关于成立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专家咨询组的函............................................61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第一章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问题由于各地对碳排放核算与核查相关技术标准的解读和执行标准不一,因此对于核算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亟需官方及时解答。为方便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咨询关于企业历史碳排放的核算、报告与核查(MRV)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了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http://124.205.45.90:8080/mrv/)和问答热线电话(4001-676-772、4001-676-762)两种方式来解答相关问题。通过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收集全国各地碳盘查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组建权威技术专家组及时进行统一解答并对外公布,以确保各地碳排放数据报送质量,并为今后国家相关制度和指南的改进完善做准备。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组成及管理流程如下图1和图2所示:图1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组成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一、共性问题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数值如何核算?答:根据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来核算。核算指南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1/t20151111_758275.html;http://www.ndrc.gov.cn/gzdt/201502/t20150209_663600.html;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11/t20131101_565313.html。2.木质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质燃烧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总排放?答:除航空生物质燃油外,生物质来源的排放不计入排放总量中。3.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报送?答: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4.厂区内生活设施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企业总排放中?答:按照核算指南,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应包括在核算边界内,其他不在核算范围内。5.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中,电力排放因子选哪一个?答:如果有当年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当年数据。其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图2国家MRV技术交流平台管理流程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委最新公布的数据填报,即:2010年采用《2010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数据;2011年采用《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1年的数据;2012年及以后的采用《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2年数据。6.外售CO2产品(如食品级CO2)从总排放量中扣减否?答:如果外售CO2来源于工业生产,可以扣除,但如果来源于生物发酵法或者空气压缩法,不能扣除。7.其他企业配套的热电站如何核算是否按发电企业的指南进行核算?其中输出的电和热如何核算呢?答:其他企业的配套发电厂按照发电企业的指南进行核算,输出的电和热从燃料侧进行核算。8.计算碳排放量是否可用能源终端消费量(标煤)乘以标煤排放因子得出?与各能源分别乘以排放因子得到的排放量相同吗?如不同,原因是什么?答:不能,请严格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和报告指南进行计算。9.集团与子公司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按照核算报告指南,子公司不应纳入核算,但子公司所需的燃料及原料均有集团购买、提供,财务结算方面有往来,对于这种问题,如何处理?答:按照相关行业企业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要求处理。10.根据IPCC最新的数据,CH4、N2O等的GWP值都已更新,按照国家行业指南进行碳排放核查时,此类参数引用最新值还是指南中的数值?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答:采用指南中的数值。11.某企业涉及蒸汽发电,所发电量部分自用,部分外供,其排放量怎样核算?答:如果该企业为电力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且不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计算排放量,且不扣除外供电力部分的排放。如果该企业为其他行业的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计算排放量,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12.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是否允许为负值?若企业不外购蒸汽,但是存在外供蒸汽,净购入热力为负值?答:如果是能源消费的产业部门(非纯供热、纯电力以及热电联产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可以为负。13.核算企业燃煤碳排放时是以煤的固定碳含量进行计算,还是以热量进行换算?答:企业燃煤碳排放应严格根据相关行业企业排放核算指南的要求进行核算。14.若企业的外购蒸汽是生物质燃料产生的,是否可不计入总排放量,或区别对待?答:不可以。供热排放因子暂按0.11tCO2/GJ计,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数据保持更新。15.如果存在某种工艺过程,所有行业的指南中都没有覆盖,是否需要核算,应如何核算?如某电解铝厂中有生产碳阳极的工序,产生较大的过程排放?答:如果某种工艺过程,所有行业的指南中都没有覆盖,则不需要核算。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16.同一物理边界内分为一期和二期,两期各为独立法人,但是共用公用设施设备,无法区分每期碳排放数据,是否可以按照一个公司报告?答:不建议合并报送,应当采用合理分摊的方式分摊相关的排放数据。17.有自备电厂企业外购电力核算按要求,如果企业有自备电厂,那么自备电厂单独按电力行业报送,但该企业电力消耗来自于自备电厂,不是电网电量。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外购电力这部分,应该如何计算?电力消耗乘以电网排放因子么?还是无需计算,外购电力直接为0?答:企业外购电力,是指以法人为边界从外部的购入电力。如无外购电力,则电力消费量为0,电网排放因子为区域电网排放因子。18.若企业某排放因子数据的检测值与缺少值相差较大,但其数据检测频次未达到核算指南的要求,在原料来源比较固定的情况下,能否采用检测值作为数据来源?答:不可以。依据核算指南的要求,若排放因子数据的检测值未达到相关要求,需使用缺省值。19.核算所需要的排放因子无实测值,且在指南中无对应的缺省排放因子应该如何取值?如钢铁行业烟煤作为还原剂?答:1)参考类似行业的核算指南;2)化石能源的含碳量:可采用缺省低位发热量乘以单位热值含碳量;3)特殊的排放因子待国家主管部门发布。20.企业通过其他机构核算过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是方法与国家标准核算法不一致,这样核算出碳排放量第三方机构核算时能通过吗?答:不能,需要采用国家核算指南(非标准)重新进行监测、报告,并经过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才能用于碳排放管理。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621.在计算废水处理的排放时,关于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指得是什么?是指大厌氧中清除掉单位COD的污泥量么?答: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指得是污泥中含有的有机物总量,以千克COD为单位。22.核算指南中的第四节第(一)条“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中的“独立核算单位”指什么?答: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和核算的机构,如某些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等。23.目前是所有行业都上报相关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上报相应的报放量数据?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通知中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涵盖的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通知附件1),除上述行业子类中已纳入企业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24.57号文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所列出的行业代码不明确,不知如何划分行业分类?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通知附件中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具体统计代码可参考如下内容:行业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产品统计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tjypflml/)。25.如何确定地市拟纳入企业的名单?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中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7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民航局、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管辖范围内属于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进行摸底,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名单报我委,作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参考依据。各地方主管部门除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拟纳入企业的名单外,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拟增加纳入的行业和企业的建议。26.只有生产主营产品代码的企业在碳排放交易名单吗?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通知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其中列出的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需要报告其排放数据以及相关其他数据。碳交易的最终名单需以发展改革委最终公布为准。27.低于5000吨排放量的集团子公司,是否需要报告?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标准为2013-2015年任意一年的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大于10000吨标准煤的(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但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最终以各省发展改革委的名单为准。28.工业企业下属单位是非工业企业(比如酒店等)是否需要独立上报?答:如果非工业企业是独立法人,则不需要上报。如果非工业企业为非独立法人,且为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需要上报。若非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不需要上报。29.企业2016年计划新增的项目是否需要上报?答:目前只需报送2013-2015年数据。30.请问全国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单,是否会公布?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8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纳入全国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31.企业自备电厂如何定义按照57号文要求,企业自备电厂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在报送补充数据时需采用发电行业模板:企业整体能耗超过1万tce,属于57号文覆盖的行业,但是自备电厂能耗未超过1万tce,比如就1个很小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这种是否算自备电厂,有无单独核算报告补充数据的必要;企业整体能耗超过1万tce,不属于57号文覆盖的行业,但自备电厂能耗未超过1万tce,是否需要报告?答:对于57号文附件1里提到的8大行业的18个子行业内的企业的自备电厂不需要单独报告。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自备电厂需要报送:八大行业之外的企业的自备电厂需要报送;属于八个行业内但在18个子行业之外的企业的自备电厂也需要报送。57号文覆盖的行业子类,自备电厂不需要单独报告;57号文未覆盖的行业大类和子类,企业整体能耗超过1万tce,自备电厂未超过1万tce的不需要报告;自备电厂超过1万tce的按发电行业报告。32.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附件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何时提交?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中规定企业将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汇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的上报以地方主管部门的时间依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33.以什么方式上报相关数据,是使用相应的系统还是使用电子表格的方式?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中规定,省级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9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的方式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34.补充数据表涉及哪些补充数据?答:请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具体内容。35.附件2、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中“企业综合能耗(万吨标煤)”是以等价值还是当量值上报?答:以当量值上报。36.自备电厂报送补充数据是否使用电力行业模板?供电量与供气量如何填写?答: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一文中的说明,企业自备电厂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在报送补充数据时需采用发电行业模板。供热量和供电量需根据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填报。37.企业已经按照指南填写了为什么还要填补充报告?答:填写补充报告是为了收集企业的相关生产数据及配额管控范围内的排放数据,为配额分配做准备。38.某公司下属的二级企业是独立法人,如何报告?答:独立法人应单独报告。39.自备电厂是报集团公司名称还是电厂名称?答:企业报告名称需要报独立核算的法人名称,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独立核算单位资质,则报告自备电厂名称,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0业法人报告。40.企业自备电厂已经停运,2013-2015年的历史数据是否还要上报?答:需要上报2013-2015年的相关数据。41.集团公司是由总公司统一报告,还是由分公司分别报告?答:企业需要按照独立核算的法人进行报告,如果分公司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则由分公司报告;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质,则由该企业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42.企业的行业代码若与实际生产不一致的话,需要以实际还是以行业代码为依据?答: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中有《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包含的产品,建议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指南和通知附件4的相关要求,报送企业及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43.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报送?配额如何分配?答: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及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附件3的模板,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配额也是按照两个行业各自的分配方法计算。44.碳排放汇总表57号文,附件2、3表中,“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这两个数据的填报有什么区别?数据来源应该是一致的?答:表格形式相同,附表2是地方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委报送;附表3是企业需要填报。45.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后,如何对核查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是全国统一备案还是各省市自己备案?现有的试点核查机构如何过渡到全国核查机构?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1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46.当购电发票的核算周期与碳排放核算周期(自年初至年末)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答:优先使用企业直接计量数据作为电量消耗数据;如果企业没有每天抄表的数据,可以将电量折算成每日电量再换成核算年度的电量,折算时仅折算一月和十二月的数据,中间月份不用折算。47.企业如果有相关年份实测值(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否在历史排放报告中使用?答:根据核算指南中具体的参数获取要求填报,如果使用实测值,则需要保证历史与年度监测方法和手段的一致性,每年都采用相同的获取方法。使用实测值后,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一直采用实测值,否则核查机构将按照保守原则估算。48.向市统计局报送的能源报表数据可否直接用?答:必须按照核算指南的边界,确定边界内的能源消耗,统计局数据仅供参考。49.统计局没有企业的能耗数据,如何获得其活动水平数据?答:活动水平数据来源可参考:企业测量记录、能源台账、生产报表、能源购买协议等。50.企业实测煤的低位发热值,取值在两种煤种之间的,怎么选取单位热值含碳量?答:煤炭的含碳量应根据指南中给出的煤种选取,不是根据实测的热值选取。含碳量与热值之间没有简单的对应关系。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2二、石化行业问题1.石化企业的工业生产排放,除了催化剂烧焦、制氢工艺、环氧乙烷和醋酸乙烯的生产过程外,其他生产过程的排放是否需要计算?答:按照指南要求,指南提到的工艺过程排放都需要核算。2.石化企业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是否需要核算?答:需要,可按碳质量平衡法核算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3.某企业是碳素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是将石油焦煅烧后加沥青生成碳阳极,请问是应该用“化工生产指南”还是“工业其他行业指南”、“石化行业生产指南”?答: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中的《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进行报告。炭素生产企业不用填写补充数据核算报告。4.《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3页公式8中的数据组成与第39页附表4的事故火炬气的不一致,是否需要在公式8的基础上乘以碳氧化率?答:需要考虑碳氧化率。5.《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7页公式与第41页附表8不一致,是否需要在附件8中加上合成气量、残渣量、合成气含碳量、残渣含碳量?答:请按照核算指南第17页公式(11)中的相关数据需求收集活动水平及排放因子数据。6.《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7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3页公式11中CCsg指得是什么?答:《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7页公式11中CCsg指得是:第j个制氢装置产生的合成气的含碳量,单位为吨碳/万Nm3合成气。7.根据57号文,石化行业企业如不属于生产原油加工(2501)、乙烯(2602010201)的企业,是否需要上报碳排放数据,是否被纳入第一阶段?答:企业如不属于生产原油加工(2501)、乙烯(2602010201)的企业,并且企业内部不存在自备电厂,则不属于全国碳市场第一批纳入的企业。8.两个石化类公司行业代码均为2614,其中一个公司主营产品是异辛烷,原料为炼油厂副产品液化石油气;另一个公司主营产品为苯乙烯、乙苯以及副产品甲苯、丙苯等,原料为炼油厂干气,上述两家企业是否应该列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答:请确认企业的行业子类,如果主营产品统计代码为原油加工(2501)及乙烯(2602010201),则需要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9.石油化工企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数据汇总表”中“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是不是指补充模板中的“2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前提是2016年无新增装置?答:“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中附件三《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分行业模板进行核算的结果。其中“2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仅为一个设施/分厂的排放量,如果企业存在多于一个的设施/分厂需要添加表格报告,最后用于“4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进行既有设施的汇总以及“5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进行新增设施的汇总。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410.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中“2.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否包括加热炉燃烧的渣油、汽柴油、煤,企业用于住宅小区取暖燃烧的煤算不算?车用汽柴油是不是只算生产用车消耗的,出差用车消耗的就不算?另外,催化烧焦排放的算不算?答:包括加热炉燃烧的渣油、汽柴油、煤。具体参见备注: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补充数据报告中,具体参考"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和宿舍等)的能源消耗。补充数据表格不涉及车用汽柴油。最后催化烧焦导致的排放纳入计算。11.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附炼油装置层面数据”是不是企业从说明中的21类炼油生产装置找,在范围内的就填写,不在范围内就不填?答:“附炼油装置层面数据”是企业从说明中的21类炼油生产装置找,在范围内的就填写,不在范围内就不填,范围与炼油/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一致。12.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中“3原料油加工量”一栏:企业如果既有炼油装置也有化工装置,那么是不是只填写原油,化工装置的原料就不填?下属有个石化厂没有炼油装置,只有催化重整、柴油加氢等,怎么填写?答:原料油不仅指原油,燃料油等也应包括在内。企业如果既有炼油装置也有化工装置,需要分开填写,对于炼油装置,需填写原油加工量及相应补充数据表格。对于化工装置,如果是生产合成氨、甲醇或电石生产企业,需按照对应的补充数据表格填写。没有炼油装置,即不用填写炼油相应的补充数据表。三、化工行业问题1.生产苏打的企业是否属于第一批纳入企业?答:苏打生产企业如不同时生产电石、合成氨、甲醇,则不属于全国碳市场第一批纳入的企业。但如该企业有自备电厂,则需要按照发电行业对自备电厂进行报告。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5四、发电行业问题1.水力发电厂中的厂用电是否按间接排放核算并计入总排放中?答:首先看水力发电厂综合能耗是否达到10000吨标准煤,如果不达到则不需要报送;达到10000吨标准煤的标准的,水力发电厂的厂用电如果来源于外购电力则需要按照间接排放计入总排放中;否则不计入总排放中。2.发电企业没有根据指南实测参数,如何处理?答:按以下三种情形处理:1)不存在燃煤混烧。使用下表1.1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数据替代。表1-1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表2)存在燃煤混烧,并可获得入炉煤中不同煤种消耗量(或比例)和低位发热量。根据报告年份入炉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以及上表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数据,计算得出混烧煤种的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具体公式为:jjjCCCCα=×∑其中,αj为入炉煤j所占热量比例;CCj为入炉煤j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具体数值见表1.1;j为入炉煤种,如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煤矸石、水煤浆等。入炉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确定方法如下:测量入炉煤(不同煤种)的消耗量以及低位发热量,则不同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煤种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水煤浆煤粉煤矸石焦炭其他焦化产品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27.4926.1827.9725.4125.4133.5633.5633.5625.829.4229.42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6αj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FC入炉煤,j为入炉煤j的年消耗量;NCV入炉煤,j为入炉煤j的年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要求每天至少测量一次;j为入炉煤煤种。3)存在燃煤混烧,但无法获得入炉煤中不同煤种消耗量(或比例)和低位发热量。根据报告年份入厂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以及上表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数据,计算得出混烧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具体公式为:jjjCCCCα=×∑其中,αj为入厂煤j所占热量比例;CCj为入厂煤j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具体数值见表1.1;j为入厂煤种,如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煤矸石、水煤浆等。入厂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的确定方法如下:测量每批次入厂煤(不同煤种)的消耗量以及低位发热量,则不同煤种所占热量比例αj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FC入炉煤,j为入炉煤j的年消耗量;NCV入炉煤,j为入炉煤j的年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要求每天至少测量一次;j为入炉煤煤种。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7以上三种情形,无论按哪种情形获得单位热值含碳量数据,须保持每个报告年份计算方法的一致性。3.河南省以燃煤电厂为主,目前河南属于华中电网区域里,区域的排放因子为0.5,而河南的实际排放因子为0.8,存在1.6倍的误差,是否可以把河南划到华北电网?答:不可以,请严格按照核算指南进行核算。4.发电企业实测单位热值含碳量时,其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是以每月缩分样品测量获得,还是每日测量每月加权平均获得?是两个都可以,还是优先使用每日测量每月加权平均值?答:如果热值和元素含碳量都是每日测量,可以优先使用日测量值;若无每日测量值,应使用每月缩分样品分别测量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获得发电企业的单位热值含碳量。5.发电行业核算方法中元素碳含量的基准问题(收到基、空气干燥基或干燥基?)元素碳含量(C煤)以及低位发热量(NCV煤)应该使用什么基准,是收到基、空气干燥基、还是干燥基或者其他基?耗煤量都是收到基,但《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测量出的元素碳含量本身就是空气干燥基?答:以收到基进行计算。6.电力企业贫煤、煤泥等煤炭品种在平台给出的缺省热值含碳量中未包含,企业也没有检测,该如何处理?答:贫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按照一般烟煤选择;煤泥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按照其他洗煤选择。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87.热电联产企业,在燃煤低位热值的测量采用国际212工业分析法测定。因未按照指南采用《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不能用于计算碳排放。应如何取值?答:应采用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进行计算。8.发电企业,核算燃煤燃烧导致的碳排放时,煤炭的元素碳含量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测量的?答:按照核算指南规定,燃烧元素碳含量的具体测量标准应符合GB/T476要求。9.企业在计算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时,燃煤的元素碳含量可以用收到基表示吗?答:可以,元素碳含量指的是收到基元素碳含量。10.在发电企业中,已知飞灰、炉渣含碳量和原煤灰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炉渣和飞灰的量?答:依据《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的要求,炉渣产量和飞灰产量应采用实际称量值,按月记录。如不能获取称量值,可采用《DL/T5142-2002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的估算方法进行估算。11.发电行业企业若部分燃料无计量(如:焦炉煤气消耗量),在历史数据填报时能否进行理论估算?答:需给出详细的估算方法,最终结果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确认。12.发电机组通过抽凝机运行改造向外供热,产生的供热量是否参与供热分摊比计算?答:需要参与到供热分摊比计算。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1913.发电企业碳排放可不可以按∑(各个船次的批煤量×批煤含碳量×碳氧化率×44/12)计算?答:不可以,须按核算指南中的要求核算。14.发电行业核算指南中为什么只明确了要报告净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热力如何计算和报告?答:发电企业不需要报告购入及输出的热量。15.发电企业中的净购入电量需要用购入量减去输出量吗?答:发电企业报告的净购入电量即为从电网购入的电量,如果有转供其它企业的,可以扣减;但不能扣除其自发电量。16.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哪些?答: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脱硫过程的氧化碳排放、企业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17.在全国碳交易的碳排放核算中,计算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排放时采用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与电量边际排放因子(EFO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EFBM),组合排放因子(EFCM)的区别与联系?答:计算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排放时采用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需采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排放因子,具体网址请见:http://www.ccchina.gov+E11cn/Detail.aspx?newsId=48450&TId=60;http://www.ccchina.gov.cn/Detail.aspx?newsId=41527&TId=60该排放因子是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即区域内所有电厂排放总量除以总电量,与电量边际排放因子(EFO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EFBM),组合排放因子(EFCM)不同。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018.光伏电站是否需要上报企业碳排放情况?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果企业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需要按照《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报告。19.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包括哪些?答:对于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如果是燃煤发电机组,只包括煤炭燃烧和辅助燃油/燃气的排放;如果是燃气发电机组,只包括天然气燃烧的排放。两种类型机组均不包括移动源、食堂等其他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20.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要求分机组上报生产数据,什么情况下可以多个机组合并报数?答: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21.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应如何填报?答: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22.填写补充数据表时,热电联产企业无法将供热量、供热比拆分到单个机组,且每个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不一致,应如何填报?能否合并填报?答:热电联产企业,当供热量、供热比无法拆分到单个机组时,可以将机组合并填报。23.关于发电企业补充数据表“机组1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公式中的“机组1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否就等于机组1供电量排放因子?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1公式中的“供电量”是否就是机组1的供电量?答:机组1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补充数据表中第6项“机组1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中的“供电量”是机组1的供电量。24.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入炉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若有细微差距,例如:企业为总体平衡对入炉报表数据进行了修正,是否能采纳?答:应以实际入炉煤数据数据作为数据来源,其它数据源与此数据有细微差距应作出合理的解释。25.某发电企业的化石原料供应商提供了相关化石燃料的排放因子数据检测值,且检测频次满足指南要求,能否采纳?答:可以采用化石原料供应商提供的,且满足指南相关要求的排放因子数据的检测值。五、水泥行业问题1.按57号文要求,在建材行业中水泥企业仅纳入水泥孰料生产部分,而不包括矿山开采以及水泥粉磨等部分?答:按照57号文附件1,主营产品为水泥熟料(310101)生产企业需要纳入,如果本企业法人内有矿山开采或水泥粉磨,则矿山开采或水泥粉磨的排放也需要计算在企业总排放中。但附件3补充数据表中还是只需要填写水泥熟料生产工段的排放及生产数据。2.水泥企业报送碳排放数据依据《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还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GB/T32151.8-2015?答:《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按照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拟纳入的企业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3.水泥企业核算中原料分解产生的排放为什么不以进厂石灰石的量作为核算依据,而是以水泥熟料产量作为核算依据?答:以水泥熟料产量作为核算依据比较可靠。因为生产出熟料必然导致碳酸盐原料的分解。如果采用进厂的碳酸盐原料为依据,可能导致企业排放量数据不稳定,因为原料可能进企业了,但没有煅烧,存于库房中;另外有的企业在配料中加入了部分分解的碳酸盐原料,如电石渣等。4.水泥企业除了水泥熟料生产线以外,还有矿渣微粉和冶金辅料生产线,请问,这两条生产线的碳排放数据需要在补充数据表中体现吗?还是说只补充熟料的3年数据即可?指南中没有明确这个概念。注:三者的生产工艺没有任何关系,且单独存在,无辅助或附属关系?答:行业代码为3011、且其综合能耗超过10,000吨标准煤(含)的水泥企业应该填报其排放边界内所有碳排放量,包括矿渣微粉和冶金辅料生产线的排放。另外,还应补充填报3年的熟料数据。5.水泥行业在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中需要核算窑炉粉尘、旁路粉尘吗?答:水泥行业在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表中不需要核算窑炉粉尘、旁路粉尘的排放。6.行业代码为3011的水泥企业,其主营业务是利用水泥孰粉磨后加工为水泥,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3此类企业是否纳入国家碳交易名单?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3011指以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或一定混合材,经研磨设备(水泥磨)磨制到规定的细度,制成水凝水泥的生产活动,还包括水泥熟料的生产活动。因此,行业代码为3011的水泥企业且其综合能耗超过10,000吨标准煤,就需要纳入国家碳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否则将不被纳入。7.第一批是否仅纳入生产水泥孰料的水泥企业?答:是的。按照57号文附件1,主营产品为水泥熟料(310101)生产企业需要纳入。六、钢铁行业问题1.指南里没有包括:采用碳酸盐进行烟气脱硫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各企业自己生产“石灰”产生的二氧化碳,是不是这两部分产生的二氧化碳就不用算了?答:根据钢铁指南,“如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2.企业如果在炼钢工序中使用焦炭(焦丁)做增碳剂,即当将炼钢降碳过程中钢坯的含碳量过低时通过添加焦炭来提高钢坯含碳量,这部分做增碳剂的焦炭(焦丁)是不是就不算排放量了?答:根据指南,燃料燃烧排放是指“净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应以化石燃料是否燃烧作为是否纳入核算的标准。如某些化石燃料作为原料使用,没有燃烧,则不存在所谓的温室气体排放。3.国家发改委57号文附件3钢铁行业表格里,有个“其他辅助工序”,请问这个具体是指的什么?答:指除4.1~4.6工序以外的产品生产工序。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44.钢铁企业补充数据表问题:请问长流程钢铁企业,轧钢工序利用了本企业自产的高炉煤气,填报补充数据表时,轧钢工序的化石能源消耗排放是否要核算高炉煤气排放量?答:应该分阶段核算,核算每一环节的实际消费量(生产量-减去消费量),分阶段煤气实际消耗量可根据企业能源平衡表进行分阶段结算。也就是说需要核算轧钢工序的高炉煤气排放量,并从前面扣除。5.第一批是否仅纳入生产粗钢的钢铁企业?答:按57号文“碳排放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理解是。6.企业有烧结和高炉炼铁工序,但是生铁产品直接销售,没有转炉或电炉等粗钢生产工序。企业是否纳入交易范围?是否需要填报补充数据表?答:只生产生铁外售,不生产粗钢及下游产品的企业,目前并不纳入交易范围,不需要填写补充数据表。7.钢铁企业普遍有自备电厂,采用三气和余热锅炉发电,是否要按照57号文要求按照发电行业单独报告补充数据?答:对于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的排放情况包含在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的钢铁生产企业模板中,具体在4.6自备发电、供热部分填报。8.钢铁生产企业炼焦,是采用将炼焦煤和其他投入物视为燃料计算排放量,然后将产出的物质作为固碳产品,按平衡法进行计算,还是应该直接监测加焰口的燃料?还原剂是否直接视为燃烧进行计算?若视为燃烧计算氧化率为多少?答:独立焦化企业请参考《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的方法进行核算。钢铁联合企业参考钢铁指南进行核算。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59.铁合金:焦炭作为还原剂,指南未给出含碳量数据,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焦炭含碳量检测值,可否使用供应商合同中的规定的焦炭含碳量规格数据?或者有无其他经验值?答:可以采用。或者根据指南附表2.1中焦炭的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相乘获得。10.铁合金:矿石、炉渣中含碳量数据企业不实测,指南未给出默认值,可否忽略不计?答:矿石、铁渣、钢渣中含碳极微量,且其含碳量无行业推荐值,也没有企业对此专门开展实测,因此可暂不考虑。11.铁合金:烧结工序中,蓝炭作为化石燃料燃烧,指南未给出参数默认值。参考其他行业经验,可选择指南中性质类似的物料的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数值计算排放量。那么,与蓝碳性质相似的物料是指南中的哪种?答:可参考《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附录2表2的相关参数推荐值。12.粗钢生产企业是否纳入碳交易名单?答:根据通知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的要求,粗钢生产企业应纳入碳排放交易名单。七、电网行业问题1.电网企业核算指南中,附表2最后一行,“输配电量数据”指是是什么?答:指输配电损失的电量。2.内蒙古东部地区电网公司是连接东北电网,地方电网公司不能获得全面的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6数据,部分线路由省网公司控制,且地方电网公司反映未接到上级单位核查安排,是否应调整为省网公司核查?答:按省级电网企业进行报送。3.电网企业六氟化硫修理及退役的设备的容量和实际六氟化硫回收量数据,能否从供应商/维护商处获取或估算?答:电网企业六氟化硫修理及退役的设备的容量应根据相关设备铭牌确定,实际六氟化硫回收量需根据企业实际计量数据确定,如果数据缺失,可以使用供应商/维护商获取六氟化硫修理及退役的设备的容量和实际六氟化硫回收量。八、航空行业问题能耗在1万吨标煤以上的航空货物运输公司在碳排放报告时需要填报哪些表格?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航空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的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航空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企业应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发展改革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提供的模板,同时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九、其它行业问题1.某企业生产氧化铝,所以请问,是用“电解铝指南”还是用“工业其他行业指南”?答: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7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第一批纳入行业不含氧化铝,但氧化铝企业的热电站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可按照发电行业指南开展报告、核查工作。如果企业自愿对全厂进行摸底,可按照《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进行摸底。2.铅冶炼,烟煤做还原剂,排放因子指南未给出默认值。烟煤测量了其固碳量和挥发分,如果使用碳含量,那么挥发分中的含碳量取多少?如果不用这种碳含量的方法,查询其他文献中的默认值是否可以?(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答:有实测值的可采用实测值;无实测值的待国家主管部门会同专家补充公布缺省值。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8第二章各行业指南使用常见问题一、化工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2.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3.有企业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电网购电及电量外销的情况,净购入的电力隐含排放如何计算?企业自备电厂是否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单独核算?答:自备电厂如果为独立的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单独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4.有企业同时存在自备锅炉产生蒸汽,外购蒸汽、蒸汽外销的情况,净购入的热力隐含排放如何计算?答:净购入热力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5.活动水平存在多种数据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29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透明、准确、完整、一致、可核查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6.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答: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适用所属行业的针对性指南。7.报告主体拥有多个分厂怎么办?答:建议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算每个核算单元的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CO2回收利用等排放源,最后汇总即反映了报告主体的总排放情况。8.煤化工企业的指南适用问题?答:煤化工企业可参考化工企业核算指南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9.对一些不常见的燃料品种,如兰炭、煅煤,如何获得含碳量?答:对不常见的燃料品种,最好能实测元素碳含量,或者通过实测低位发热量,并参考发热量相近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含碳量。例如兰炭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焦炭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10.在基于碳质量平衡法计算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时,部分企业存在输入输出混合物,并且企业无法提供混合物的碳含量,如何处理?答:在第一年可尽量查找相关依据粗估含碳量,如仍不可得,可假设0%含碳及100%含碳分别计算极端值,并从上下限范围中按保守性原则取一个值作为报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0告数据。同时做好今后获得该混合物含碳量的监测计划,以更准确地核算报告第二年的排放量。11.在基于碳质量平衡法计算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时,结果出现负值怎么办?答:结果出现负值意即该工艺过程碳的总输出大于碳的总输入,这违背了质量平衡原理。建议(1):首先检查碳输入源流有无遗漏;(2):检查碳输入源流的活动水平是否偏低,或者碳输出源流的活动水平是否偏高;(3):检查碳输入源流的含碳量是否偏低,或碳输出源流的含碳量是否偏高。如果上述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这表明该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量非常低或接近零,活动水平或含碳量一旦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计算结果就可能出现负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说明该工艺过程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量为0。12.化工企业是否要计算厂内废水处理的CH4和N2O排放量?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那些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的排放源。如废水处理以及化石燃料燃烧的CH4和N2O排放量。二、钢铁企业常见问题1.如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承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答:如钢铁生产法人企业与其他法人企业间存在生产设备运营权转移形式,如设备租赁、承包等,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2.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否需要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答:核算和报告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之看做一个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1整体,无需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3.如何考虑炼焦过程产生的焦炉煤气和焦炭、炼铁炼钢过程中产生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二次能源自用?答:对于二次能源,只考虑企业外购和外销部分。4.关于燃煤的低位热值缺省值,可否采用本企业实测值?答: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实测值,但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否则,采用指南推荐值。5.对于外购焦炭等化石燃料,企业是否核算和报告生产这些化石燃料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答:只计算这些化石燃料在本企业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由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企业核算和报告,不纳入本企业核算范围。6.如何处理企业利用余热或余能发电,满足自身所需的电力需求?答:对于干熄焦发电、高炉炉顶余压发电等利用余热余能发电,可作为企业自发自用考虑,不应作为外购电力。如企业自备电厂(非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为燃煤、燃油发电,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7.如何选取电力CO2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28.活动水平数据存在多种来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9.如何处理企业使用活性石灰代替石灰石作为熔剂?答:由于活性石灰主要成分为CaO,高温下不再分解产生CO2,故不再考虑此部分熔剂消耗产生的CO2排放。三、发电企业常见问题1.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2.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是否可忽略?答:如果企业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并可计算出排放,则应计算;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测量数据,且排放量低于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则不予计算。3.指南是否只适用于燃烧化石燃料的发电企业?答:指南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4.关于燃煤的元素含碳量,企业现在没有相关的计量装置如何处理?答:可以去具有相应资质的电科院或者煤科院进行检测。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35.如何确定购入电量?答:机组大修时外购电,通过发票或结算单确定。四、电网企业常见问题1.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2.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是否可忽略?答:如果企业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并可计算出排放,则应计算;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测量数据,且排放量低于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则不予计算。3.关于供电量的统计,应使用全口径供电量还是电网公司供电量?答:以电网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统计其供电量。4.维修或退役过程中的六氟化硫设备容量和实际回收量按单台设备列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答:有些电网企业提出以公司为单位统计比较合理。5.关于电力的排放因子,使用省级的排放因子是否更合理?答:省级电力调入调出复杂,排放因子不稳定,用区域的更合理。五、民用航空企业常见问题1.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42.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是否可忽略?答:如果企业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并可计算出排放,则应计算;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测量数据,且排放量低于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则不予计算。3.关于跨界运输问题该如何解决?答: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统计企业所有的航空燃油消耗量(国内+国际)。4.关于航空燃油消耗量如何确定?答:1)飞行任务书-向民航总局报送《航空燃油消耗统计表》;2)机载测量系统(不包括辅助动力装置消耗,3%数据丢失);3)加油单(包括飞机排出的沉淀油)。5.关于代码共享的问题?答:按企业之间的分摊协议来确定。6.航空器与燃油花费是两家不同的航空公司,怎么确定排放算谁的?答:按航空器的拥有者来确认。六、电解铝企业常见问题1.本指南所提供的阳极效应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IPCC和《省级清单指南》缺省值?答:IPCC两个版本的指南都是2006年之前开发的,目前的《省级清单指南》缺省值主要适用于2005年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数据获取年份较早;本指南考虑了技术进步,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生产情况,请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按照国际通用的测定方法,重新测算了阳极效应排放因子推荐值。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52.本指南为何不考虑煅烧和焙烧石油焦的排放?答:我国仅有部分电解铝企业涉及煅烧和焙烧石油焦的问题,根据典型案例测算,煅烧和焙烧石油焦两项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排放量之和仅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千分之5左右,远低于1%,因此忽略此类排放源。3.本指南所提供的石灰石消耗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IPCC和欧盟缺省值?答:IPCC和欧盟缺省值为碳酸盐原料纯度和分解率均为100%情况下的理论值;但经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了解到我国碳酸盐原料纯度和分解率达不到100%,企业生产记录数据在95-99%之间,因此本指南根据我国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了修正。4.燃料低位热值和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是否采用实测值?答:目前我国大部分铝冶炼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低位热值可能可以实测,但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本行业内部无法实测。5.石灰石消耗排放因子是否采用实测值?答:目前我国大部分铝冶炼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实测的方法学和实例,因此暂不建议国内铝冶炼企业实测石灰石消耗排放因子。七、镁冶炼企业常见问题1.本指南为何不考虑使用六氟化硫的排放?答:在2010年前,我国仅有极少数的镁冶炼和加工企业使用六氟化硫作为保护剂,但由于成本很高,目前已没有企业使用六氟化硫作为保护剂,而是采用其他一些替代物,不涉及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62.本指南所提供的白云石消耗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IPCC和欧盟缺省值?答:IPCC和欧盟缺省值为碳酸盐原料纯度为100%情况下的理论值;但经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了解到我国白云石原料纯度平均为98%,因此本指南根据我国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了修正。八、陶瓷生产企业常见问题1.关于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和碳酸盐的含量问题。答:1)我国陶瓷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差别较大,无法提供原料中碳酸盐含量的缺省值;2)我国相当多的陶瓷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中不含有碳酸盐等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CO2排放的原料,这类企业可以不核算工业生产过程排放;3)部分陶瓷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中含有碳酸盐,但是关于碳酸盐的含量等详细数据无法获得,或者获得的数据不确定性高,另外,估算该部分碳酸盐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不大于核算边界内总排放量的1%,在此情况下建议这类企业可以不核算工业生产过程排放;4)如果陶瓷生产企业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可以获得原料中碳酸盐含量,则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计算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CO2排放。2.关于用于生产净购入热力隐含的排放问题。答:如果陶瓷生产企业存在用于生产净购入热力的情况,则可以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计算这部分热力隐含的排放。九、水泥生产企业常见问题1.对于缺省值和企业检测值,应怎样选择?答:对于缺省值和企业检测值,应该优先使用企业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法规范检测,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对于同一企业在填报企业排放等系列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如果某个数据采用企业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企业检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7测值;如果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2.国家给出了区域电力排放因子,但是在执行MRV课题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出台的每个省的排放因子,这样,从国家的角度,为了数据可比,肯定要用国家的因子,但从各个省份上来说,是不是自己省份的排放因子更加准确?答:采用国家给出、并不断更新的区域电力排放因子。3.对于余热发电部分,有的发电是自发自用的,联网但不上网;但也有企业的余热发电上电网,同时也从网上购买电量。怎么来计算电力排放量?答:对于余热发电是自发自用的,企业的电力排放量只需要考虑外购电力所对应的排放量;如果余热发电业务发出的电量有上网的,同时也从电网购买电力,此时需要扣除发电上网部分电量,用净购入的电量计算电力排放量。4.有的企业是自己发电,有的企业外包给其他企业发电。外包企业把余热给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在外包企业里面建了一个余热发电厂,发出的电以协议价卖回给外包的企业用,怎么来计算电力排放量?答:这涉及到业务外包的问题。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出去了,承包企业就有该部分业务产生的排放量。如果它的排放量够门槛,就需要申报;但它的排放量没有够门槛,就不需要申报。如果余热发电的业务不外包,发包企业就有了余热发电业务产生的排放量。若够门槛,就需要申报。这种情况对我国所有地方、所有行业是相同的。5.水泥工艺过程排放的计算是以氧化钙、氧化镁为目标进行追踪的,为什么不按照烧失量来计算?答:生料的烧失量包括有机原料的挥发量、水分的挥发量、还原物的氧化、碳酸盐的分解和粉尘等因素,还包括燃料燃烧后的灰烬等因素。燃料燃烧后的灰烬留在窑里,增加了熟料的产量。碳酸盐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量占生料烧失数量的主要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8比例。如果将生料烧失量完全看作二氧化碳的产生量,误差是较大的。6.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CaO、MgO的含量理解不清楚,能否给出具体的定义。答: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CaO,MgO含量,实际上是指生料中不以碳酸钙和碳酸镁形式存在的钙和镁的化合物(如Ca(OH)2、Mg(OH)2等)折算成CaO,MgO的质量占熟料质量的比例。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CaO、MgO的质量,主要指有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矿渣、石膏等配料中含有的钙和镁的化合物折算成的CaO、MgO的质量。7.窑炉排气筒(窑头)粉尘、旁路放风粉尘的质量,企业没有正规的统计,如何进行计算?答:按照目前现有的生产技术,旁路放风粉尘基本没有,但是有窑炉排气筒(窑头)粉尘。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_4915-2004)》,粉尘都有监测,每年需要出监测报告。按照标准,窑头需要监测粉尘,窑尾除了监测粉尘,还需要监测NO2、SO2等排放。监测的数据单位为kg/m3或kg/t,根据企业生产排气筒的流量数据,换算得到窑炉排气筒(窑头)粉尘的质量。因此,需要填报的数据为:窑炉排气筒的粉尘浓度(单位kg/m3)、窑炉排气筒的气体流量(m3/h)、产量(t/h)或者直接填写窑头粉尘的质量(单位kg/t熟料)。8.有的企业生产白水泥,不加入非燃料碳,此时该部分的排放怎么算?答:此时该部分的排放设为0。9.窑头粉尘重量采用粉尘监测设施的流量、浓度值进行计算,这里应采用除尘之前的粉尘浓度值,还是除尘之后的粉尘浓度值?答:除尘之后的粉尘浓度值。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3910.附录中只列出了6种废弃物,企业采用了其他废弃物怎么处理?答:附录中只列出了6种废弃物,这是通过典型企业调查,参考IPCC指南、《水泥行业二氧化碳减排议定书》等文献收集得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使用的废弃物不一样,发热量也不同,千差万别。建议只考虑这6种废弃物。若有其他废弃物,企业愿意报告,就需要自己检测参数,而且有认可的检测标准和方法。十、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常见问题1.对于缺省值和企业检测值,应怎样选择?答:对于缺省值和企业检测值,应该优先使用企业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法规范检测,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对于同一企业在填报企业排放等系列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如果某个数据采用企业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企业检测值;如果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2.国家给出了区域电力排放因子,但是在执行MRV课题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出台的每个省的排放因子,这样,从国家的角度,为了数据可比,肯定要用国家的因子,但从各个省份上来说,是不是自己省份的排放因子更加准确?答:采用国家给出的、并不断更新的区域电力排放因子。3.对于余热发电部分,有的发电是自发自用的,联网但不上网;但也有企业的余热发电上电网,同时也从网上购买电量。怎么来计算电力排放量?答:对于余热发电是自发自用的,企业的电力排放量只需要考虑外购电力所对应的排放量;如果余热发电业务发出的电量有上网的,同时也从电网购买电力,此时需要扣除发电上网部分电量,用净购入的电量计算电力排放量。4.有的企业是自己发电,有的企业外包给其他企业发电。外包企业把余热给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在外包企业里面建了一个余热发电厂,发出的电以协议价卖回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0给外包的企业用,怎么来计算电力排放量?答:这涉及到业务外包的问题。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出去了,承包企业就有该部分业务产生的排放量。如果它的排放量够门槛,就需要申报;但它的排放量没有够门槛,就不需要申报。如果余热发电的业务不外包,发包企业就有了余热发电业务产生的排放量。若够门槛,就需要申报。这种情况对我国所有地方、所有行业是相同的。5.重油在平板玻璃制造中应用广,但无含碳量、氧化率的缺省值。答:重油的缺省值可参考焦油,其低位发热量为33.45GJ/t,单位热值含碳量为22.0010-3tc/GJ,氧化率取98%。6.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是否仅适用于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是否用于其它玻璃生产企业,如日用玻璃、玻璃工艺制品等企业?答:可以用于其它玻璃生产企业。没有相关工序,排放量设为零。7.玻璃生产原料碳酸盐的分解,直接采用碳酸盐原料的消耗量乘以碳酸盐的排放因子,是否需要考虑碳酸盐原料的纯度?企业若无法提供纯度值,应如何处理?答:需要考虑碳酸盐原料的纯度。企业若没有碳酸盐原料的纯度检测,设置缺省值为100%。8.碳酸盐原料铁白云石的排放因子缺省值给出了一个取值范围,应如何在此范围内取值?答:碳酸盐原料铁白云石的排放因子的缺省值的选择,根据铁白云石中钙与其他金属原子的成分比例,根据不同的分子量选择排放因子。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1十一、石油天然气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2.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3.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4.是否要计算企业内废水处理的CH4和N2O排放量?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1%)的排放源。如企业废水处理CH4排放量>1%,可参考《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工业废水处理部分进行核算和报告,N2O暂不要求核算。5.为什么火炬燃烧排放要区分正常火炬和事故火炬?答: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火炬燃烧可分为正常工况下的火炬气燃烧及由于突发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2事故时紧急的火炬气燃烧两种,一般正常生产工况下的火炬气来源较容易得到数据基础相对较好,而突发事故火炬一般无气体成分监测,数据较难获取,因此建议分别核算。6.事故火炬气体成分如何获取?答: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应采用实测数据,没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事故气体来源估算主要成分及含量,并在报告中说明估算理由。7.为什么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火炬燃烧排放考虑CO2和CH4两种温室气体排放?答:考虑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火炬气CH4含量较高且火炬气燃烧不充分,因此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火炬燃烧排放应同时考虑CO2及CH4排放。8.企业涉及多种生产业务,且化石燃料消费量或电力、热力消费量难以按业务边界切分时如何处理?答:通常情况下,电力或热力消费隐含的CO2排放只需以整个工厂为边界进行核算即可;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如果涉及多种业务,且化石燃料消费量难以按业务切分,也可以退而求其次,以整个工厂为边界核算化石燃料燃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9.如果企业有自己实测的排放因子,且跟缺省排放因子有差别时是否可采用实测排放因子?答:企业有实测排放因子时可选用实测,但在报告中需说明实测仪器、测量方法及方法相关依据等。10.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是否可以用于页岩气生产企业?答:可以适用。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3十二、石油化工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2.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3.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4.是否要计算企业内废水处理的CH4和N2O排放量?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1%)的排放源。如企业废水处理CH4排放量>1%,可参考《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工业废水处理部分进行核算和报告,N2O暂不要求核算。5.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和化工产品生产如何界定与划分?答:本指南适用于直接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4企业,包括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化工产品指生产过程中化学方法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涂料、染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化学纤维、橡胶及其制品、专用或日用化学品的企业;企业如果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可将根据生产业务根据上述原则划分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分别采用石油化工指南和化工指南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最后合并报告。6.工业生产过程涉及到的装置排放出口如果安装有气体分析装置可否直接得到CO2排放量?答:如果排放设施安装有气体分析装置,且测量精度满足要求,可直接根据出口的气体流量和CO2浓度换算成CO2质量排放量并报告。7.部分企业对汽油柴油消费统计单位为升,需乘以燃油密度以得到消费的重量值,不同的资料给出柴油汽油的密度不同,如何解决?答:指南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与能源统计的统一,汽油和柴油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致是以质量为单位的,企业使用过程中如有供应商提供的密度数据可选用供应商数据作为体积质量转化的折算依据,如无供应商提供数据可根据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提供的柴油、汽油密度进行折算。8.能否给出更多产品中的含碳量缺省值,从而方便碳平衡法的计算,比如兰炭、石脑油这种成分复杂的产品碳含量?答:对不常见的燃料品种,最好实测元素碳含量,或者通过实测低位发热量,并参考发热量相近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含碳量。如兰炭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焦炭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石脑油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其它石油制品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9.企业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5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十三、煤炭生产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答:可借鉴《化工指南》中“核算单元”的概念,按产业活动划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使用所属行业的指南。如煤化工——化工指南、自备电厂(坑口电站)——发电指南。2.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3.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答: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4.对于煤炭开采环节和洗选环节分属不同报告主体的情况,矿后活动的甲烷逃逸排放应该计算到哪个报告主体的排放量?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6答:矿后活动的甲烷逃逸排放统一计算到煤炭开采企业的排放量。5.对于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的煤炭生产企业,其本身既从电网购电又向电网输电,那么该报告主体净购入电力隐含的排放应如何计算?答:自备电厂如果是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单独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使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煤炭指南的要求来核算。6.对于同时存在自备供热锅炉的煤炭生产企业,其本身既向外供出热力又从外购入热力,那么该报告主体净购入热力隐含的排放如何计算?答:净购入热力隐含的CO2排放仍应按煤炭指南的要求来核算,以购入总热量与外供总热量之差作为活动水平数据。7.计算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答:应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十四、独立焦化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答: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适用所属行业的针对性指南。2.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7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3.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4.针对一些管理落后企业缺少焦炉煤气产量监测值,是否可以提供一个煤和煤气产量的比例估算?答:对于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所需用到的活动水平数据,应尽可能采用报告主体直接观测记录的原始数据,指南不能提供所谓的“缺省值”或经验值。如果企业计算过去年份的历史排放确实要参考所处行业平均指标或经验参数推算活动水平的话,需自行举证合理性和保守性。5.在基于碳质量平衡法计算炼焦过程CO2排放时,结果出现负值怎么办?答:结果出现负值意即该炼焦过程碳的总输出大于碳的总输入,这违背了质量平衡原理。建议(1):首先检查碳输入项有无遗漏;(2):检查碳输入项的活动水平是否偏低,或者碳输出项的活动水平是否偏高;(3):检查碳输入项的含碳量是否偏低,或碳输出项的含碳量是否偏高。如果上述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还有一种可能是活动水平尤其含碳量的不确定性太大造成,建议报告主体至少实测炼焦煤、焦炭、焦炉煤气的低位发热量来降低含碳量的不确定性。如果经过上述努力,仍出现负值,这表明该炼焦过程CO2排放量非常低或接近零。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假设该炼焦过程的CO2排放量为0并说明理由。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86.能否给出更多产品中的含碳量缺省值,从而方便碳平衡法的计算,比如兰炭,石脑油这种成分复杂的产品碳含量?答:对不常见的燃料品种,最好实测元素碳含量,最不济也应实测低位发热量,然后参考发热量相近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含碳量。如兰炭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焦炭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石脑油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其它石油制品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十五、陆上交通运输企业常见问题1.如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承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答:如交通移动设备发生租赁、承包等运营权转移,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2.不同类型交通运输企业如何选择活动水平数据获取方式?答:均以企业能源统计为基本方法,来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对运输车辆能耗统计基础薄弱的企业,根据其运输车辆的运营特点,选用相应的辅助方法进行校验。3.是否核算企业法人边界内加油站、加气站的逃逸排放?答:不纳入核算。-在零售环节,以加油机加油的方式,汽油、柴油损耗率均在非常低水平,且甲烷含量极低;-国家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排放有标准和限值,如《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加气站,带压加气,逸散量极低。4.如何选取电力CO2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49供电CO2排放因子。5.如何对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乙醇汽油车进行能耗统计?十六、矿山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答:可借鉴《化工指南》中“核算单元”的概念,按产业活动划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使用所属行业的指南。-硫酸、磷肥、钾肥等的生产——化工指南;-萤石的下游加工(氢氟酸、氟化物生产)——氟化工指南;-水泥生产——水泥指南;-黑色、有色金属的冶炼——钢铁、有色等指南。2.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和从其他报告主体外包来的生产活动所对应的排放应该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和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所对应的排放不纳入报告范围。车辆类型能耗统计原则柴电式混合动力车辆按柴油实物量气电式混合动力车辆按天然气实物量纯电动车辆按电能实物量统计柴电式插电混合动力车辆和柴油增程式电动车辆按柴油实物量和电能实物量气电式插电混合动力车辆和天然气增程式电动车辆按天然气实物量和电能实物量乙醇汽油车辆根据汽油添加比例,按汽油实物量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03.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4.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答: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5.活动水平存在多种数据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6.碳酸盐矿石煅烧或焙烧的分解率无法获得怎么办?答:企业应尽可能根据自己使用的设备及生产监测数据,获得自身特殊的分解率数据,如实在无法获得,可取缺省值100%。十七、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企业常见问题1.本指南与即将发布的两个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铝冶炼企业镁冶炼企业》是什么关系?答:上述两个即将发布的国家标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10月印发的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1《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和《中国镁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升级版,分别适用于铝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16)和镁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17),是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中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子行业。本指南则适用于除铝冶炼和镁冶炼之外的其它所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以32开头)。三个指南全面覆盖了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2.主营业务是铝压延加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62)的企业采用哪个指南?答:主营业务是铝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16)的企业采用铝冶炼的国家标准,铝冶炼的排放源较多较复杂,包括了阳极效应的含氟气体排放、碳阳极消耗的过程排放等,其下游行业铝压延加工不会涉及这些排放源。因此,主营业务是铝压延加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62)的企业应采用《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方法更简便,也符合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3.燃料低位热值和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是否采用实测值?答:目前我国大部分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低位热值可能可以实测,因此本指南给出了相应的实测方法。但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本行业内部无法实测。4.碳酸盐消耗排放因子是否采用实测值?答:目前我国大部分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实测的方法学和实例,因此暂不建议国内相关企业实测碳酸盐消耗排放因子。5.本指南所提供的碳酸盐消耗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IPCC和欧盟缺省值?答:IPCC和欧盟缺省值为碳酸盐原料纯度和分解率均为100%情况下的理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2论值;但经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了解到我国碳酸盐原料纯度和分解率达不到100%,企业生产记录数据在95-99%之间,因此本指南根据我国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了修正。十八、造纸企业常见问题1.本指南为何不涉及碳酸钠分解的排放?答:国外可能有少量碱法制浆企业采用纯碱(碳酸钠)作为原料,发生碳酸盐分解反应,排放二氧化碳,因此欧盟的MRV指令中包括了这种排放类别。但我国的碱法制浆企业基本不采用碳酸钠作为原料,在生产工艺和原料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别,不会导致此类过程排放。2.本指南为何不考虑废水处理所导致的氧化亚氮排放?答: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废水处理所导致的氧化亚氮排放不足企业总排放量的1%,因此本方法予以忽略。3.燃料低位热值和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是否采用实测值?答:目前我国大部分造纸业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低位热值可能可以实测,但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本行业内部无法实测。4.石灰石消耗排放因子是否采用实测值?答:目前我国大部分造纸业生产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实测的方法学和实例,因此暂不建议国内相关企业实测石灰石消耗排放因子。5.本指南所提供的石灰石分解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IPCC和欧盟缺省值?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3答:IPCC和欧盟缺省值为石灰石原料纯度和分解率均为100%情况下的理论值;但经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了解到我国石灰石原料纯度和分解率达不到100%,企业生产记录数据在95%左右,因此本指南根据我国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了修正。十九、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常见问题1.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2.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3.制糖企业是否参考本指南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答:是。4.如果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是否需要核算?答:全部使用生物质燃料,不需要核算,若使用生物质混合燃料,仅核算混合燃料中的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5.废水处理产生甲烷的直接燃烧,该如何处理?答:直接燃烧的甲烷,可当做回收计算。此外,由于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来源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4于生物质,考虑碳中性,不计算此部分CO2排放。二十、机械制造企业常见问题1.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2.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3.制冷设备制造企业无异地使用制冷剂如何计算制冷剂泄漏量?答:相当于期初库存与期末库存与异地使用前后容器中的量一致,泄漏量为填充次数乘以排放因子。4.二氧化碳电焊保护气的使用量怎么计算?答:若保护气为单一气体时,采用购买凭证上的数值即可;若为混合气体则应根据体积比按指南中的方法计算混合气体中二氧化碳质量。二十一、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常见问题1.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5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2.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3.指南中提出的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采用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推荐值,能否使用最新第五次评估报告中的推荐值?答:国家信息通报等报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为统一各层级的核算,企业核算时同样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4.企业应报告哪些原料气产生的副产品?答:企业应根据其使用的原料气确认对应的可能产生的副产品,一种原料气可能对应多于一种的副产品。二十二、氟化工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2.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6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3.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4.是否要计算企业内废水处理的CH4和N2O排放量?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1%)的排放源。如企业废水处理CH4排放量>1%,可参考《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工业废水处理部分进行核算和报告,N2O暂不要求核算。5.非CO2气体换算成CO2当量的GWP值应采用IPCC哪次评估报告的数值?答:国家信息通报等报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为统一各层级的核算,企业核算时同样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6.如果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是否需要核算其CO2排放?答:企业如果使用纯生物质燃料,不需要核算;若使用生物质混合燃料,仅核算混合燃料中的化石燃料产生的CO2排放。二十三、公共建筑运营企业常见问题1.对于缺省值和检测值,应怎样选择?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7答:对于缺省值和检测值,应该优先使用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法规范检测,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对于同一机构在填报建筑物运营排放等系列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如果某个数据采用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检测值;如果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2.国家给出了区域电力排放因子,但是在执行MRV课题时,也看到了国家出台的每个省的排放因子,这样,从国家的角度,为了数据可比,肯定要用国家的因子,但从各个省份上来说,是不是自己省份的排放因子更加准确?答:采用国家给出、并不断更新的区域电力排放因子。3.本指南的报告主体问题不是很清楚,界定不是很清晰。答:公共建筑排放的报告主体是公共建筑的运营者,即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业主的委托代理人,即物业公司。公共建筑运营的排放范围为:公共建筑边界内的排放。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由于机场企业、陆上交通行业有核算方法学和报告指南,这两个行业可以排除在外,分别使用各自行业的核算方法学和报告指南。公共建筑的排放,是公共建筑运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放量的一部分。公共建筑运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共建筑物之外,可能存在排放,如车辆运输的排放等。4.机场企业中的移动源排放,在公共建筑指南和民用航空企业指南中都有涵盖,实践中应选用哪个指南?答:机场企业的移动源排放建议按照民航指南来核算;其他交通企业(港口、铁路、道路)建议按照陆上交通指南来核算;公共建筑指南关注的是除交通、工业企业外的服务业单位的公共建筑物运营过程的排放。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85.报告主体建议明确哪一类算作大型公共建筑或者哪一类需要报告其排放?答:需要报告排放的建筑物与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定有关。大型公共建筑与建筑物的面积和能耗有关。二者是不同类别的概念。按照目前各个试点地区的情况看,一般是排放量大于13000tCO2eq.或者能耗大于5000吨标准煤的公共建筑物。6.公共建筑供热量获得渠道不清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推进了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对于新建建筑,需要安装供热计量,对于既有建筑,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对于既有建筑,如果没有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供热量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二十四、工业其他行业企业常见问题1.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2.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答: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为多个独立的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适用所属行业的针对性指南。3.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59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4.如果企业回收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作为燃料燃烧,是否计算其CO2排放?答: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气可认为是生物质燃料,不计算其产生的CO2排放。5.企业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6.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答: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7.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8.哪些工业企业可能会用到“工业其他行业指南”?答:尚没有针对性的行业指南的其他工业企业,如:纺织业,纺织服装、靴、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60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61附件:关于成立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专家咨询组的函中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系列教材62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