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版-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更新说明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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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2.0 更新说明
2015 42
世界资源研究所等机构2013 912 发布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测试
1.0(以下简称工1.0)和《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指南(测试版 1.0)》2015
42日发布了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 2.0”(以下简称工具 2.0,以及《城市温室
气体核算工具 2.0 更新说明》。建议读者将《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指南(测试版 1.0)》
与《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 2.0 更新说明》结合阅读。
相比工具 1.0工具 2.0 内容的更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活动水平数据输入方
法更新,二是内嵌数据更新,三是现有报告格式完善,四是新增报告格式
1. 活动水平数据输入方法更新
1.1 “工业排放详细数据
当用户在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的详细数据收集-工业相关表格中填写了活动
水平数据后,工具会产出相应的工业领域排放计算结果。工具 1.0 详细数据收集-
工业 - 其他行业的排放等于简单数据收集 中所有工业行业排放的总量减去详细
数据收集中已填写活动水平数据的工业行业的排放。工具 2.0 的变动为,只有在详细
数据收集-工业-其他行业表单中填写了活动水平数据,才会在结果查询中显示
行业的排放数据,否则其他行业排放为 0
1.2 “建筑排放详细数据
当用户在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的详细数据收集-建筑相关表格中填写了活动
水平数据后,工具会产出相应的建筑领域排放计算结果。工具 2.0 对建筑领域内行业细
分的调整如下,计算结果输出也根据数据输入的格式做了相应更新:
国家机关建筑不再区分大型和中小型。
公共建筑分类中新增了医院建筑、学校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四个分类。
1.3 能源品种
能源活动--中的选择二详细数据收
中涉及的能源品种中,删除了边界外供热一项。
2. 内嵌数据更新
2.1 电力排放因子
工具 2.0 分省
2010 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提供的数据,见表 1所示。
2
1 2010 年中国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电网名称
因子
kgCO2/KWh
电网名称
因子
kgCO2/KWh
北京
0.8292
河南
0.8444
天津
0.8733
湖北
0.3717
河北
0.9148
湖南
0.5523
山西
0.8798
重庆
0.6294
内蒙古
0.8503
四川
0.2891
山东
0.9236
广东
0.6379
辽宁
0.8357
广西
0.4821
吉林
0.6787
贵州
0.6556
黑龙江
0.8158
云南
0.4150
上海
0.7934
海南
0.6463
江苏
0.7356
陕西
0.8696
浙江
0.6822
甘肃
0.6124
安徽
0.7913
青海
0.2263
福建
0.5439
宁夏
0.8184
江西
0.7635
新疆
0.7636
数据来源:2010 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工具 2.0 没有使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1 年和 2012 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
碳排放因子》中的数据作为 2011 年和 2012 年默认电力排放因子的原因主要是出于一
致性原则的考虑。2010 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既提供了各
域电网的排放因子,也提供了省级电网的排放因子,工具使用的是后者。2011 年和
2012 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只提供了区域电网的排放因子,而没有
提供各省的电力排放因子。以四川为例,2010 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
放因子》中四川省 2010 年的排放因子为 0.2892 kgCO2/kWh ,而《2011 年和 2012 年中
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中提供四川省所属的华中电网2011 年和
2012 年排放因子分别为 0.5955 kgCO2/kWh 0.5275 kgCO2/kWh,两者的差异会对计算
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如果用户希望使用《2011 年和 2012 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中
的区域电网排放因子计2011 年和 2012 年排放,可以在相关的实测排放因子栏中手
动输入,工具会按照手动输入的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2.2 全球增温潜势值(GWP
工具 2.0 全球增温潜势值中加入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
评估报告给出的数值,如表 2所示。
3
2 IPCC 给出的不同温室气体的 100 年全球增温潜势值
CO2
CH4
HFCs
PFCs
SF6
HFC-
23
HFC-
32
HFC-
125
HFC-
134a
HFC-
143a
HFC-
152a
HFC-
227ea
HFC-
236fa
HFC-
245fa
CF4
C2F6
1995
IPCC
二次报告
1
21
11700
650
2800
1300
3800
140
2900
6300
-
6500
9200
23900
2001
IPCC
三次报告
1
23
12000
550
3400
1300
4300
120
3500
9400
950
5700
11900
22200
2007
IPCC
四次报告
1
25
14800
675
3500
1430
4470
124
3220
9810
1030
7390
9200
22800
2013
IPCC
五次报告
1
28
12400
677
3170
1300
4800
138
3350
8060
858
6630
11100
23500
数据来源:IPCC 第二次评估报告、IPCC 第三次评估报告、IPCC 第四次评估报告、IPCC 第五
次评估报告
3. 现有报告格式完善
3.1 GPC 报告模式更新
工具开发的其中一个主要依据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C40 城市气候领袖群
C40)和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际理事会(ICLEI)开发的《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国际
标准》(简称 GPC)。 GPC 测试版于 2012 5月发布,GPC 正式版于 2014 12 月发
布。工具 1.0 中的“GPC 报告模式是根据 GPC 测试版中的要求进行报告,GPC 正式版
对报告模式进行了完善,因此工具 2.0 也相应做了更新,具体报告模式见表 3(附在说
明最后),主要变动为:
在能源活动的每个行业中将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作为范围三排放进行
单独报告。
在能源活动中加入了建筑业(指建筑建造过程中产生的排农林牧渔
不确定源排放的报告。
将能源活动中的逃逸排放区分为煤炭开采、加工、储存、运输过程的逃逸排
石油和天然气系统的逃逸排放
1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2.0更新说明2015年4月2日世界资源研究所等机构于2013年9月12日发布了“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测试版1.0)”(以下简称工具1.0)和《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指南(测试版1.0)》,2015年4月2日发布了“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2.0”(以下简称工具2.0),以及《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2.0更新说明》。建议读者将《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指南(测试版1.0)》与《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工具2.0更新说明》结合阅读。相比工具1.0,工具2.0内容的更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活动水平数据输入方法更新,二是内嵌数据更新,三是现有报告格式完善,四是新增报告格式。1.活动水平数据输入方法更新1.1“工业”排放详细数据当用户在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的“详细数据收集”-“工业”相关表格中填写了活动水平数据后,工具会产出相应的工业领域排放计算结果。工具1.0中“详细数据收集”-“工业”-“其他”行业的排放等于“简单数据收集”中所有工业行业排放的总量减去“详细数据收集”中已填写活动水平数据的工业行业的排放。工具2.0的变动为,只有在“详细数据收集”-“工业”-“其他”行业表单中填写了活动水平数据,才会在结果查询中显示“其他”行业的排放数据,否则“其他”行业排放为0。1.2“建筑”排放详细数据当用户在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的“详细数据收集”-“建筑”相关表格中填写了活动水平数据后,工具会产出相应的建筑领域排放计算结果。工具2.0对建筑领域内行业细分的调整如下,计算结果输出也根据数据输入的格式做了相应更新:•国家机关建筑不再区分大型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分类中新增了医院建筑、学校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四个分类。1.3能源品种在“能源活动”-“化石燃料燃烧数据”-“简单数据收集”中的“选择二”和“详细数据收集”中涉及的能源品种中,删除了“边界外供热”一项。2.内嵌数据更新2.1电力排放因子工具2.0中所有年份的分省电力排放因子默认值统一更新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提供的数据,见表1所示。2表12010年中国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电网名称因子(kgCO2/KWh)电网名称因子(kgCO2/KWh)北京0.8292河南0.8444天津0.8733湖北0.3717河北0.9148湖南0.5523山西0.8798重庆0.6294内蒙古0.8503四川0.2891山东0.9236广东0.6379辽宁0.8357广西0.4821吉林0.6787贵州0.6556黑龙江0.8158云南0.4150上海0.7934海南0.6463江苏0.7356陕西0.8696浙江0.6822甘肃0.6124安徽0.7913青海0.2263福建0.5439宁夏0.8184江西0.7635新疆0.7636数据来源:2010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工具2.0没有使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数据作为2011年和2012年默认电力排放因子的原因主要是出于一致性原则的考虑。《2010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既提供了各区域电网的排放因子,也提供了省级电网的排放因子,工具使用的是后者。《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只提供了区域电网的排放因子,而没有提供各省的电力排放因子。以四川为例,《2010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四川省2010年的排放因子为0.2892kgCO2/kWh,而《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提供的四川省所属的华中电网的2011年和2012年排放因子分别为0.5955kgCO2/kWh和0.5275kgCO2/kWh,两者的差异会对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如果用户希望使用《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区域电网排放因子计算2011年和2012年排放,可以在相关的“实测排放因子”栏中手动输入,工具会按照手动输入的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2全球增温潜势值(GWP)工具2.0在“全球增温潜势值”中加入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给出的数值,如表2所示。3表2IPCC给出的不同温室气体的100年全球增温潜势值CO2CH4N2OHFCsPFCsSF6HFC-23HFC-32HFC-125HFC-134aHFC-143aHFC-152aHFC-227eaHFC-236faHFC-245faCF4C2F61995年IPCC第二次报告1213101170065028001300380014029006300-65009200239002001年IPCC第三次报告1232961200055034001300430012035009400950570011900222002007年IPCC第四次报告1252981480067535001430447012432209810103073909200228002013年IPCC第五次报告128265124006773170130048001383350806085866301110023500数据来源: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3.现有报告格式完善3.1GPC报告模式更新工具开发的其中一个主要依据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C40城市气候领袖群(C40)和倡导地区可持续发展国际理事会(ICLEI)开发的《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国际标准》(简称GPC)。GPC测试版于2012年5月发布,GPC正式版于2014年12月发布。工具1.0中的“GPC报告模式”是根据GPC测试版中的要求进行报告,GPC正式版对报告模式进行了完善,因此工具2.0也相应做了更新,具体报告模式见表3(附在说明最后),主要变动为:•在能源活动的每个行业中将“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作为“范围三”排放进行单独报告。•在能源活动中加入了对“建筑业”(指建筑建造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农林牧渔业”和“不确定源”排放的报告。•将能源活动中的“逃逸排放”区分为“煤炭开采、加工、储存、运输过程的逃逸排放”和“石油和天然气系统的逃逸排放”。44.新增报告格式4.1新增“城市能源结构相关的排放”在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时,工具2.0可以通过“简单数据收集”中的数据,不论是“选择一”能源平衡表还是“选择二”,计算出反映能源结构的相关排放。排放报告模式见表4。由于表中“电”和“热”为总消费量相关排放而非净调入量排放,为避免重复计算,城市的排放总量=“煤”+“油”+“气”+“其他”+“电”+“热”−“能源加工转换”总计。表4城市能源结构相关的排放CO2e(万吨)煤油气其他电热排放总量农业工业能源加工转换制造业建筑业建筑居民住宅商业建筑交通4.2新增“能源平衡表产出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在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时,如果用户采用的活动水平数据是能源平衡表,工具2.0可以计算出反映行业和“范围”的排放结果,具体见表5所示。表4和表5的主要区别包括:•在行业划分上,表5通过对能源平衡表的重组,将建筑中的居民建筑进一步细分为城镇住宅和农村住宅。此外,将交通进一步划分为营运交通和非营运交通。•在“范围”上,表4中的“煤”、“油”、“气”、“其他”与表5中的“范围一”对应,表4中的“电”和“热”与表5中的“范围二”对应。与表4不同的是,表5还包括由能源平衡表中电力、热力调入、调出信息计算得到的净调入电和净调入热相关的排放,以及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产生的“范围三”排放。如需计算城市排放总量,城市排放总计=“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能源加工转换”总计,或者“范围一”+“净调入电”+“净调入热”+“范围三”。但由于本地发电的排放因子和城市所在区域电网的排放因子可能不同,两种计算方法产生的结果可能不同。各行业的排放总计可以等于“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排放的加总。5表5能源平衡表产出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CO2e(万吨)范围一范围二附加信息范围三电力热力净调入电净调入热排放总量农业工业能源加工转换制造业建筑业建筑住宅建筑-城镇住宅建筑-农村商业建筑交通营运交通非营运交通5.不同报告格式之间的对应关系工具2.0共产出八种报告格式,分别是“GPC报告模式”、“省级清单报告模式”、“重点领域排放”(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产业排放”、“排放强度”、“信息项”,以及工具2.0新增的“城市能源结构相关的排放”和“能源平衡表产出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GPC报告模式”和“省级清单报告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在能源活动排放中,“GPC报告模式”报告所有行业的CO2、CH4和N2O三种温室气体,“省级清单报告模式”报告所有行业的CO2排放、能源生产行业的N2O排放,以及交通行业的CH4和N2O排放。•“省级清单报告模式”只报告净调入电相关排放,“GPC报告模式”报告电力和热力消费产生的排放,以及电力和热力输送过程中损失相关的排放。•“省级清单报告模式”不包括废弃物异地处理产生的排放,“GPC报告模式”区分了废弃物异地处理相关的排放,包括本城市产生垃圾运送到其他城市处理的排放,以及其他城市产生的垃圾运送到本城市处理的排放。•总的来说,“省级清单报告模式”报告的排放量小于“GPC报告模式”。此外,“重点领域排放”、“产业排放”、“城市能源结构相关的排放”以及“能源平衡表产出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均包括CO2、CH4和N2O三种温室气体。6表3工具2.0中的GPC报告模式编号范围排放源标记温室气体种类(万吨)数据质量注释(解释计算方法或标记)CO2CH4N2OHFCPFCSF6总计CO2eCO2b活动水平排放因子I.固定排放源I.1居民住宅I.1.11城市边界内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1.22城市边界内活动消耗的电网电力和区域供暖/冷相关排放I.1.33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2商业和公共建筑I.2.11城市边界内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2.22城市边界内活动消耗的电网电力和区域供暖/冷相关排放I.2.33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3制造业和建筑业I.3.11城市边界内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3.22城市边界内活动消耗的电网电力和区域供暖/冷相关排放I.3.33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4发电和供热I.4.11直接排放I.4.22能源间接排放I.4.33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4.41能源并网排放I.5农林牧渔业I.5.11城市边界内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5.22城市边界内活动消耗的电网电力和区域供暖/冷相关排放I.5.33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6不确定源I.6.11城市边界内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6.22城市边界内活动消耗的电网电力和区域供暖/冷相关排放I.6.33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7煤炭开采、加工、储存、运输过程的逃逸排放I.7.11城市边界内的逃逸排放I.8石油和天然气系统的逃逸排放I.8.11城市边界内的逃逸排放II.移动排放源II.1道路交通II.1.11城市边界内道路交通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I.1.22城市边界内道路交通电网电力消费相关排放II.1.33跨边界道路交通排放,以及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I.2轨道交通II.2.11城市边界内轨道交通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I.2.22城市边界内轨道交通电网电力消费相关排放II.2.33跨边界轨道交通排放,以及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I.3水运II.3.11城市边界内水运交通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I.3.22城市边界内水运交通电网电力消费相关排放II.3.33跨边界水运交通排放,以及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I.4空运II.4.11城市边界内空运交通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I.4.22城市边界内空运交通电网电力消费相关排放II.4.33跨边界空运交通排放,以及能源调度过程损失量排放II.5非道路交通(建筑机械等)II.5.11城市边界内非道路交通燃料燃烧相关排放II.5.22城市边界内非道路交通电网电力消费相关排放III.废弃物III.1填埋III.1.11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II.1.23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外处理的相关排放III.1.31城市边界外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II.2生物处理III.3.11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II.3.23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外处理的相关排放III.3.31城市边界外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II.3燃烧III.4.11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II.4.23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外处理的相关排放III.4.31城市边界外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II.4污水处理III.5.11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II.5.23城市边界内产生、边界外处理的相关排放III.5.31城市边界外产生、边界内处理的相关排放IV.工业生产过程和产品使用IV.11工业生产过程IV.21产品使用V.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V.11动物相关排放V.21土地利用相关排放V.31稻田和农田VI.其他“范围三”排放VI.13其他“范围三”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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