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之和高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按以
下规定确定年度配额:
(一)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高于其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
两者平均量作为其年度配额分配基数(以下简称分配基数);配额
管理单位申报量低于其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申报量作为分配
基数。
(二)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低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
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确定;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超过
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所占权重确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配额管理单位年度排放量申报规定时
间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下达本年度配额。
登记簿管理单位收到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登记簿发放配额。
第十二条 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超过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排放量
(以下简称审定排放量)8%以上的,以审定排放量与申报量之间的
差额扣减相应配额。
配额管理单位实际产量比上年度增加,且申报量低于审定排放
量 8%以上的,以审定排放量与申报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补发配额上
限。补发配额总量不足,按该差额占补发配额总量的权重补发配
额。
配额管理单位实施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排工程,其减排量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在申报量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