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
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
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
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
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
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
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
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
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
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
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
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