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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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
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
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
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
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
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
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
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
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
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
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
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
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
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