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废水
主要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的
情形。
第六条【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
业单位,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排放本规定第三条所指大气污染物中任一种且排放量近 3
年内任一年度进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业污染源年排放总量占
比累计达到 65%的工业企业,或者满足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 100 吨、
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100 吨、颗粒物年排放量大于 200 吨、挥发性
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 100 吨其中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
环境承载力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设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排放量
筛选比例或筛选限值。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废气
主要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的
情形。
第七条【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名录》中列出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水环境风险
重点管控单位。
第八条【大气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名录》中列出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