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设定以及配额分配方案;
(三)确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单位并监督其履约;
(四)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五)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
统;
(六)统筹、指导、协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
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
核查标准,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
核查,并对工业行业碳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市统计部门
负责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
进行核算,并对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和财政、金融、经贸信息、科技创新、税务、环境保护、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碳排放权
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
作。